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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管理辦

時間:2024-06-11 10:13:11 管理辦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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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精品]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明確各級人員安全職責,強化安全監督管理措施的落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干部員工。

  第三條公司安環部是在總經理領導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公司所屬部門、分廠的安全生產實行全面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各單位、人員安全職責

  第四條總經理安全生產職責

  (一)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是全公司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方針、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組織實施有關安全生產及文明生產的決議,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具體情況審定和組織制定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劃;發布有關勞動保護工作的指令。

  (三)重視員工的勞動條件和企業的安全、工業衛生狀況,根據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組織制定安全生產和防塵、防毒規劃,并與年度生產計劃一并下達,根據有關規定,每年提取一定數量的安全生產投入和勞動保護措施經費,列為專項開支,并保證有效實施。

  (四)遵照國家有關安全規定設置勞動安全檢查、保護機構,配齊安全管理人員,做到層層負責制。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公司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公司發生安全生產事故,要及時到現場組織搶救,做好善后工作,查明原因,嚴肅處理并及時、如實報告上級部門。

  (七)總經理不在時,由被委托者負責。

  第五條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安全生產職責

  (一)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主管生產或其他工作的同時主管安全、消防、職業衛生、勞動保護、環境保護等工作,對各自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消防、職業衛生和勞動保護負直接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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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協助總經理組織安全技術研究工作,負責解決疑難或重大安全技術問題,推廣和采用先進的安全技術和安全防護裝置。

  (三)組織并參加各類重大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并及時上報。

  (四)組織開展各種安全生產競賽、評比活動,總結推廣交流安全生產工作先進經驗,表彰并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

  (五)負責組織公司綜合性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安全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落實到部門,指定專人限期整改。

  (六)建立生產與安全的五同時。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中,把安全生產列為重要內容,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同時進行。

  (七)定期聽取所轄部門安全工作的匯報,及時指導并提高所轄部門安全管理水平。定期檢查各自主管部門對安全生產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時糾正失職和違章行為。

  (八)負責處理各自主管部門安全、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負責組織各自主管范圍內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防火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落實整改。

  (九)負責組織所轄部門安全工作的年度總結,并向公司總經理報告。

  第六條安環部(含部長職責、下同)安全生產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在公司總經理的領導下,負責公司的安全生產、環保管理、消防、職業衛生、特種設備、易制毒品、防雷、防洪防汛監督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網絡,指導各部門、分廠安全工作,加強安全基礎建設,經常召開安全工作例會;建立健全公司義務消防隊并對其進行業務技術指導訓練。

  (三)負責組織編制安全環保目標管理考核責任狀及考核細則,監督實施情況。

  (四)負責對新入廠員工的一級安全教育,組織制定開展各種安全活動計劃。

  (五)參加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及大修、技改項目“三同時”的設計審查、工程的驗收工作,并辦理安全、環保、職業衛生、消防“三同時”手續,使其符合安全、環保、職業衛生、消防的技術要求。

  (六)深入生產現場監督檢查,督促并協助解決有關安全問題,糾正違章作業。遇有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情況,有權令其停止作業,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對各種直接作業環節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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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認真貫徹執行消防監督條例及“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做好防火、滅火等消防工作。掌握公司主要過程的火災特點,監督落實火災隱患的整改,確保消防設施完備、消防道路通暢。

  (八)負責安全、環保、火災、職業衛生、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取證,組織開展事故分析會,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出具事故分析報告,及時報送事故分析報告。協助綜合管理部調查處理人身傷亡和職業病等工傷事故。

  (九)督促相關單位制定公司安全、職業衛生、消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安全、職業衛生和勞動保護工作,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十)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制定員工勞保用品發放標準,并督促檢查有關部門按規定及時發放和合理使用。

  (十一)負責督促各分廠對污染物進行總量控制、污染物達標排放工作。辦理排污許可證、排污申報、核算排污費、報表填制、減排、例行監測、危廢(固廢)管理等工作。

  (十二)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工作。協調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并監督整改情況。

  (十三)負責易制毒化學品的監管工作,負責網上申購工作。

  (十四)負責防洪防汛管理工作,組織各部門、分廠開展防洪防汛工作。

  (十五)負責組織制定、修訂公司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檢查演練情況。

  (十六)按照審批權限,負責安全作業的審批及監管工作。

  (十七)負責本部門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能考核。

  (十八)負責與安監局、環保局、消防隊、技術監督局、管委會等行政管理部門協調相關業務工作,按照相關部門要求及時落實工作,負責上述部門檢查的接待工作。

  第七條生產技術部安全生產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及職業衛生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堅持生產與安全的“五同時”,建立健全本部門各崗位的安全職責。

  (二)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組織指揮生產,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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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生產過程中出現不安全因素、險情及事故時,要果斷正確處理,立即報告主管領導并通知有關職能部門,防止事態擴大。

  (四)參加安全生產大檢查,隨時掌握安全生產動態。

  (五)負責生產、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工作,參加其它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負責組織制定并審核公司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工藝技術指標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

  (七)在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設計時,嚴格執行安全、環保、職業衛生的“三同時”原則,在投產前必須落實“三同時”。

  (八)在項目改造、檢修時,負責督促責任單位編制實施方案,并要求落實安全措施,負責監督實施方案的執行情況。

  (九)負責本部門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能的考核。

  第八條綜合管理部安全生產職責

  (一)協助公司領導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職業衛生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時轉發上級和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的文件、資料。

  (二)負責車輛維護保養,教育司機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行車安全。

  (三)負責所屬倉庫、宿舍、辦公樓的安全防火管理和食堂食品衛生安全工作,防止食物中毒。

  (四)負責公司通訊、網絡設備的安全運行和信函、郵件、文件的安全傳遞。

  (五)負責本部門各類檔案、圖書、科技資料及不同載體檔案的安全、存放、保管、提供利用工作。

  (六)檔案室管理應貫徹“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按照“八防”的要求對檔案庫房進行管理。配備適用檔案用的消防器材,并按要求定期檢查、更換,檔案人員必須會使用消防器材。

  (七)負責本部門各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安全檢查、安全教育和隱患整改。

  (八)負責公司招聘工作,并按規定簽訂員工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包含安全、職業衛生、勞動保護方面的條款。

  (九)負責公司培訓工作,組織開展新入廠員工的公司級教育及考試工作。

  (十)負責工傷管理工作,及時組織救治工傷員工,負責工傷申報、認定、勞動能力鑒定、醫療救治陪護、醫療救護期工資發放及終止、傷亡賠償、工傷保險等4/11

  法律法規和辦事程序等五險相關內容,做好工傷統計工作。

  (十一)組織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安排特殊作業人員體檢工作。

  (十二)負責本部門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能考核。

  第九條供應部安全生產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及職業衛生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門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負責按計劃保質保量及時采購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所需設備、材料。

  (三)按照勞保用品管理的規定和要求,按計劃及時采購符合質量要求的各類勞保和防護用品。

  (四)負責危險化學品的采購過程中安全措施的監督和落實工作。

  (五)負責本部門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能考核。

  第十條銷售部安全生產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及職業衛生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門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貫徹執行國家及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物資運輸方面的政策、法令和指示。

  (三)負責產品銷售過程中,對產品的性質及運輸、儲運過程安全注意事項的宣傳、告知工作。

  (四)負責本部門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能考核。

  第十一條財務部安全生產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及職業衛生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門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對用于安全方面的資金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用于安全方面的資金納入活動分析內容。

  (三)認真執行新改擴建工程項目與安全措施“三同時”原則,確保安全措施資金投入的及時到位,并監督安全措施資金的專款專用。

  (四)確保足夠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及時到位,監督安全生產資金、勞動保護費用、環保治理費用專款專用。

  (五)保證勞動保護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溫飲料的開支費用。

  (六)負責本部門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管理職責考核。

  第十二條物資管理部安全生產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及職業衛生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關于物資、倉庫安全管理制度及本部門各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

  (二)負責本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物資倉庫的安全防火工作。

  (三)對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按有關安全規定,分庫、分區、分類儲存,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保管工作。做好危險化學品的事故應急演練預案。

  (四)負責對叉車、平板車等場內車輛的安全管理,加強危化品等物資的運輸、裝卸管理,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五)負責建立健全物料臺賬等原始記錄,制定相關流程與制度,嚴格領用審批制度。

  (六)負責對本部門員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職責的考核。

  第十三條質量計量部安全生產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及職業衛生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門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落實質量管理標準和計量器具相關文件要求。

  (三)做好化驗室、檢驗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相關安全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情況。

  (四)負責本部門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管理職責考核。

  第十四條工程部安全生產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及職業衛生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門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對外來施工隊伍負有安全監管職責,工程開始前必須簽訂施工合同及安全協議,明確雙方安全職責,發生事故按合同條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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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負責對施工單位實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管理,組織外來基建施工隊伍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考核。

  (四)組織定期或不定期專項安全檢查〈施工現場〉,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對安全檢查效果負責。

  (五)配合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檢查。嚴格貫徹執行國家頒發的《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其他有關安全規定,制定或審查建筑安裝施工的安全措施,并檢查監督執行情況。

  (六)監督責任范圍內的安全管理,做到人員遵章守紀,施工場地、生活區域整潔有序,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等一切違反安全規定的行為予以制止并提出處罰建議。

  (七)負責審查工程建設項目承包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作業人員的資質,簽訂“工程安全協議書”。

  (八)負責施工安全、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上報。

  (九)制定公司發展規劃、編制全廠技術措施計劃和進行技術改造時,必須考慮安全技術和改善勞動條件的措施項目。制定增產節約措施時,應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十)在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設計時,嚴格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的“三同時”原則,組織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和投用時的“三同時”審查。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十一)負責本部門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能考核。

  第十五條黨群工作部安全生產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及職業衛生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門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貫徹上級工會有關安全、勞動保護和職業衛生的方針、政策,在安全工作中充分發揮群眾監督的作用。積極關心員工勞動條件的改善,維護員工在勞動中安全與健康,做好女工勞動保護工作。

  (三)宣傳貫徹執行國家關于安全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

  (四)負責本部門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管理職責考核。

  第十六條保衛部安全生產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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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及職業衛生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門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加強對公司警衛人員的管理,規范員工及警衛人員的行為,維護公司內部治安秩序,為正常生產生活做保障,對警衛人員進行日常考核。

  (三)對本單位員工入廠檢查胸卡佩戴情況,對辦事的外來人員電話聯系來訪部門或人員后,做好登記方可入廠。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熟悉業務,做到“三防”,即防無關人員進入廠區,防壞人進入廠區破壞,防產品機具被盜流失。

  (四)負責門衛的警衛任務,嚴格檢查入廠的各種車輛的安全防護設施的配戴,嚴格執行車輛管理規定,對入廠車輛指揮按規定擺放。加強生產要害部位的巡邏,以維護正常生產秩序;負責偷盜、破壞等治安事件的調查、處理和統計上報工作。

  (五)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負責撲救廠區一切火災;負責監督檢查滅火設施,確保消防設施完備,消防道路暢通;建立、健全義務消防組織并進行訓練,以提高業務素質。參與公司消防演練及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六)負責公司內部交通事故的調查分析,并出具事故分析報告。

  (七)負責本部門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管理職責考核。

  第十七條各部門、分廠領導安全生產職責

  (一)各部門部長、分廠廠長是本部門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分廠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

  (二)組織制定并批準本單位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

  (三)建立健全安全組織機構,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充實安全技術人員,提高專業人員的素質、穩定安全專業隊伍。建立本部門安全管理網,充分發揮各工段或車間和班組安全人員的作用。

  (四)堅持“五同時”原則,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五)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及時研究和解決有關安全生產的問題,審核引進先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重要安全技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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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負責對新員工(包括實習、代培人員)二級安全教育和三級安全教育的組織檢查與考核工作。對員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意識、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教育;開展崗位技術練兵;定期組織安全技術考核;組織并參加班組安全活動。

  (七)每日組織車間安全檢查,隱患整改要落實責任人、整改時間、整改標準,保證生產設備、安全裝備、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急救器具等處于完好狀態,并教育員工加強維護,正確使用。

  (八)每天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對違章作業,在緊急情況下對不聽勸阻者,可停止其工作,并立即報請領導處理。檢查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確保動火安全。

  (九)對各工段或車間發生的事故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負責組織、處理和及時報告。

  (十)組織開展本部門的各種安全生產競賽、評比活動,總結交流安全生產經驗。

  第十八條各車間安全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一)各車間的安全負責人在各分廠廠長的行政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各工段或車間的安全生產工作,在業務上受安監部的指導,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機關對安全生產的指示和規定。

  (二)認真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負責或參與擬訂、修訂車間安全技術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保證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在本車間貫徹執行,把安全生產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五同時”。

  (三)編制組織制定車間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方案,并督促實施。

  (四)制定車間安全活動計劃,并檢查執行情況。

  (五)搞好員工安全技術教育和考核工作。負責新入廠人員的二級安全教育,指導并督促檢查班組(崗位)的三級安全教育。進行車間安全教育和班組安全教育,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教育;開展崗位技術練兵,并定期組織安全技術考核;組織并參加每周一次的班組安全活動日,及時處理工人提出的意見。

  (六)參與各工段或車間新建、改建、擴建、大修項目工程設計和設備改造以及工藝條件變動方案的審查工作和竣工驗收工作。

  (七)組織全車間安全檢查,落實隱患整改,保證生產設備、安全裝備、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急救器具等處于完好狀態,并教育職工加強維護,正確使用;及時報告本車間發生的事故,注意保護現場;建立本車間安全管理網,配備合格的安全技術人員,充分發揮車間和班組安全人員的作用。

  (八)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上報,參與事故調查和分析。

  (九)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礎資料,做到齊全、實用、規范化。

  第十九條班組長安全生產職責

  (一)及時貫徹傳達執行公司和各分廠或工段車間對安全生產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負責本班組的安全生產。

  (二)組織職工學習并貫徹執行公司、各分廠或工段車間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教育職工遵章守紀,制止違章行為。

  (三)組織并參加班組安全活動日及其他安全活動,堅持班前講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總結安全。

  (四)負責對新員工(包括實習、代培人員)進行入廠三級安全教育。

  (五)負責班組日常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組織力量消除,并報告上級。發生事故立即報告,組織搶救,保護好現場,做好詳細記錄,參加事故調查、分析,落實防范措施。

  (六)負責生產設備、安全裝備、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檢查維護工作,使其經常保持完好和正常運行。督促教育員工合理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用具,正確使用滅火器材。

  (七)組織班組安全生產競賽,總結經驗,表彰先進。

  (八)負責班組建設,提高班組管理水平。保持生產作業現場整齊、清潔,實現文明生產。

  (九)班組安全員由班組長兼任,接受各分廠或工段車間安全負責人的業務指導,做好本班組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條全體員工安全生產職責

  (一)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公司的每位員工都應在自己的崗位上,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二)認真學習和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三)嚴格遵守本崗位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精心維護設備,嚴格遵守勞動、操作、工藝、施工和工作紀律。

  (四)認真學習并執行安全動火、安全檢修、進入設備作業、直接作業環節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規定,不違章作業。

  (五)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苗頭,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在發生事故時,及時如實向上級報告,按事故預案正確處理,并保護現場,做好詳細記錄。

  (六)正確佩帶和使用勞保用品,妥善保管、正確使用各種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保持作業環境整潔,搞好文明生產。

  (七)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崗位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八)有權拒絕違章作業的指令,對他人違章作業加以勸阻和制止。

  第三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未盡事宜,將在今后工作實踐中予以補充。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安環部負責解釋。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2

  為了調動單位和個人的積極性,確保安全生產,減少、防止事故發生,促進公司的安全發展,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安全生產獎勵

  一、非當班期間,發現嚴重的地下管道、電纜被雨水沖刷處于塌陷、斷管、斷線、電控柜進水和雨水向房屋地基下灌水嚴重、鍋爐汽化等重大隱患和險情及時報告的;采暖管道檢查井井蓋或檢查口蓋板被移動易造成險情及時報告并處理的,獎勵30—300元/次;

  二、非當班期間,發現事故苗子及時報告并處理的,獎勵30—50元/次;

  三、安全發明創造或搶救事故有功的,200—1000元/次;

  四、其他有益于安全生產的行為,獎勵30—50元/次;

  五、凡是全年沒有發生輕傷及以上人身傷害事故的班組(以上報物業公司工傷數為準),對該班組負責人、安監人員給予100—300元的獎勵。

  第二條違章行為處罰標準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對全員合同、勞務派遣人員待崗培訓二周并處以100—500元罰款。

  1、酒后上崗或班中飲酒的;

  2、有易燃物(含氣瓶)的場所,在安全距離之內抽煙的;

  3、不服從管理、恐嚇或辱罵管理人員、安全監察員的;

  4、一年發生二次及以上的違章人員;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對全員合同工、勞務派遣人員待崗培訓一周并處以150—500元的違章罰款。

  1、防火區攜帶火源的;

  2、檢修設備處理故障時不執行“停電掛牌”制度的;

  3、手持電動工具作業將芯線插入插座或無漏電保護的;

  4、爬火車、鉆火車或從二節火車皮之間通過的;

  5、高空作業不系安全帶的;

  6、特種作業人員(電工、焊工、起重工等)無證上崗;。

  7、啟動本崗位以外設備的;

  8、起重機運行時,在起重物下通過或停留的;

  9、當班時睡崗、脫崗、串崗的;

  10、在有易燃易爆場所焊接作業沒有采取防火措施,在潮濕地點不帶絕緣手套或不穿絕緣鞋的;

  11、從高處向下隨意扔物品的。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對全員合同工、勞務派遣人員處以50—200元的違章罰款。

  (一)、違反防火防爆制度規定

  1、電焊工切割動火時,未設置接火盤、配備滅火器、在易燃易爆場所沒有監護和收尾清理焊接殘渣的;

  2、乙炔發生器無回火防止器和壓力表失效的;

  3、氣瓶距明火小于10米、暴曬、混裝混放或碰撞、滾動的;

  4、施焊期間,氧氣瓶和乙炔瓶之間的距離小于5米的;

  5、進入設備(含容器)內無措施的;

  6、用導軌、建筑物鋼筋、鋼絲繩和設備本身作為電焊機接地線的;

  7、電焊機用完未關閉電源的;

  8、其他違反防火、防爆規定的行為。

  (二)、違反電氣安全操作規程規定

  1、在低壓0.1米,高壓0.7米,絕緣桿0.3米之內作業的;

  2、電工作業不用驗電筆、絕緣手套、絕緣鞋的;

  3、私接亂拉或在電纜上搭掛物品的;

  4、沒有實行“誰停電、誰送點、誰簽字”制度的;

  5、隨意移動正在使用的“停電標志牌”的;

  6、其他違反電氣操作規定的。

  (三)、違反特種設備作業規定

  1、起重機超負荷、超速度和斜吊、站在吊運物品上的;

  2、其他違反特種設備或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的。

  (四)、違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規定

  1、在2米以上高空作業時,背著安全帶不掛保險鉤的;

  2、未站在砂輪兩側或兩人同時使用一個砂輪機作業的;

  3、多工種聯合檢修或交叉作業無安全措施(施工負責人、安全負責人、作業人員分工、設置紅線警戒圍欄和檢修牌)的;

  4、擅自拆除或毀壞機電設施、建筑物等有關設施的;

  5、掄大錘時戴手套或未系戴安全帽的。

  (五)、違反工作現場規定

  1、無故使用消防設施的;

  2、不執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記錄不全的;

  3、發生事故后,不執行事故應急中心命令搶險的;

  4、從高處向下扔東西無措施的;

  5、違反工作現場安全規定的。

  (六)、違反運行安全操作

  1、鉆入運行設備下清掃、檢修的;

  2、違章指揮的;

  3、在帶有傳動設備運行周圍工作,辮子沒有盤起的,衣服敞開的,袖子沒有系扣的;

  4、設備開動前,不檢查設備附近有無檢修作業人員的;

  5、危險場所作業,沒有監護人,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6、觸摸旋轉部件的;

  7、其他違反運行安全操作規定的。

  (七)、違反勞動紀律和勞保用品佩戴規定

  1、工作期間不按規定穿戴工作服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

  2、不按時上班,遲到早退的;

  3、工作期間內,打撲克、干私活、織毛衣或干與工作無關事情的;

  4、隨意亂動電器設備的;

  5、其他違反勞動紀律的。

  (八)、違反安全培訓規定的

  1、不按計劃組織安排培訓和組織不力的;

  2、無故不參加安全培訓,安全考試一次不及格的;

  3、對本工種規程制度不熟悉的;

  4、違反培訓紀律的;

  5、其他違反安全培訓規定的。

  (九)、道路交通安全

  1、無公司發放準駕證開車,沒有執行礦區通行規定的;

  2、人貨混裝、超載、超員、超速的;

  3、手剎、制動、轉向、燈光和滅火器等安全設施失效的;

  4、清掃工上崗不穿標志服和不瞭望橫穿馬路的;

  5、其他違反道路交通規定的。

  第三條事故隱患處罰標準

  質量標準化檢查出來的問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對責任單位每項處以罰款200—1000元;沒有在期限內整改的.,對責任單位每項處以1000—20xx元的罰款。

  一、電器設備隱患

  1、電纜漏電的;

  2、將機電設備保護甩掉沒有及時恢復的;

  3、電器保護裝置整定值不合格和儀表指示值不準,波動損壞的;

  4、帶電設備的裸體無保護蓋,有裸露芯線的;

  5、未按規定接地、接零保護的;

  6、設備和照明設施拆除后,未切斷電源或切斷后線頭無絕緣處理的;

  7、電控柜沒有上鎖或鎖子損壞的。

  二、電焊機、氣瓶和手持電動工具隱患

  1、電焊機電源開關無單獨設置,二次端子線未用螺栓連接,裸露的導電部分和轉動部分沒有安全防護罩的;

  2、電焊機沒有短路、漏電保護和焊把鉗絕緣不好的;

  3、氣瓶無防震圈、防護帽的;

  4、手持電動工具,沒有定期檢查和記錄的;

  5、使用外殼、手柄破裂、插頭開裂和保護接地電阻大于4歐姆的手持電動工具的;

  6、手持電動工具旋轉部件無防護裝置的;

  三、設備保護隱患

  1、爐排跑偏不及時處理的;

  2、起重機、電動葫蘆保護裝置失效的;

  3、鋼絲繩無指定專人定期檢查,并未做記錄的;

  4、安全閥、壓力表和電工絕緣用品校驗過期的;

  5、除塵器停止運行的;

  6、檢修現場沒有及時清理,影響通行的;

  7、孔、洞、坑、井、壕和池的蓋板或防護欄不全及損壞的。

  四、消防系統隱患

  1、消防泵啟動5分鐘后無水或消火栓開閥后無水的;

  2、損壞自動滅火器、噴淋閥的;

  3、滅火器、水帶或水栓不全、失效的;

  4、火災報警系統存在故障不及時匯報的;

  5、火災報警系統擊碎按鈕失效的。

  五、高空墜落隱患

  1、梯子有斷層、有油污,梯腳無防滑墊和防護措施的;

  2、梯子靠在窗戶、窗框和圓柱物體和電纜上的。

  六、文明生產和內業資料

  1、漏油、灑油、漏水的;

  2、安全標志牌模糊不清的;

  3、衛生差、記錄不全的;

  4、新工人培訓,交接班等記錄不全的;

  5、拖延報表等相關安全資料的。

  七、其他不符合安全標準化規定的

  第四條凡是發生事故的責任班組,全年不得評為各類先進集體,事故責任人不得評為各類先進個人。

  第五條獎勵基金的來源

  1、房屋物業管理公司籌資5萬元安全獎勵基金;

  2、對各類違章作業所罰款項;

  第六條安全生產獎勵兌現辦法

  每季度兌現一次。

  第七條安全生產獎勵申報程序

  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該單位安監員現場確認,該單位安全副科長認定簽字,所在單位上報公司安監站,安監站進行審核,公司領導審批。

  第八條罰款程序

  一、罰款方式

  1、安監人員在檢查中發現“三違人員”后,按照本辦法規定,直接下罰款通知單進行罰款;

  2、結合安全獎勵查出“三違人員”,經研究審核確定罰款金額。

  二、罰款收繳及管理

  1、100元或低于100元的交納現金,100元以上的從工資中扣除;

  2、罰款全部交到物業公司財務部,財務部設專戶進行管理;

  3、罰款只用做安全獎勵和安全生產活動項下。

  第九條本辦法從20xx年1月1日起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解釋權屬房屋物業管理公司安監站。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3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專家的日常管理,規范專家執業行為,指導專家有效發揮作用,根據XX市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專家組及專家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市減災委員會、市應急管理局聘任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專家。

  第三條

  每位專家起始積分為100分。積分周期從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積分周期屆滿,專家年度積分重新記錄。

  第四條

  專家積分管理堅持正向激勵與反向懲戒相結合,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專家在一次委派(含委托,以下簡稱委派)任務中出現多種減分情形的,應分別減分;在不同委派任務中出現同一減分情形的,應分別減分。同一加分事項按分值最高項加分,累計加分不超過20分。

  第五條

  專家積分管理采用電話問詢、問卷調查、現場走訪、綜合能力測試等形式,通過舉報事項核查、隨機選取被服務對象調查等途徑對專家服務情況進行管理。

  第六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減分5分

  (一)未按照要求出示證明專家身份的相關證件的;

  (二)未及時填寫和更新個人信息、記錄和反饋執行委派任務情況的;

  (三)未按要求及時開展和完成委派工作的;

  (四)在接受委派任務時未做相應準備,未提前熟知委派任務(個別臨時性委派任務除外)相關內容的;

  (五)未對完成的委派任務所出具的書面材料進行簽名的;

  (六)有其他相關情形的。

  第七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減分10分

  (一)在執行委派任務時不按照有關法規標準或評審辦法,盲目依據個人經驗出具結論的;

  (二)在出具書面結論、編制書面報告時,出現低級錯誤或文字編排錯誤等的;

  (三)在執行委派任務時發現一般違法違規行為或一般事故隱患,未及時交執法人員責令被檢查單位整改的;

  (四)無正當理由,缺席專家會議、專家座談會、專家培訓等相關活動的;

  (五)有其他相關情形的。

  第八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減分20分

  (一)在接受委派任務中,未對委派項目進行合法性審查的;

  (二)在接受委派任務中,應當發現項目存在重大錯誤或漏項,但未發現且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在接受委派任務中,應當發現生產工藝、生產設備或生產設施存在重大缺陷,但未發現且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在執行委派任務時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重大事故隱患,未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五)在開展委派任務時干擾、暗示、誘導或向其他專家施加壓力,影響其獨立工作的;

  (六)未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在接受委派任務后與相關單位聯系,私下接觸透露任務信息或將委派任務相關資料外泄的;

  (七)與委派任務相關方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

  (八)有其他相關情形的。

  第九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減分30分

  (一)無正當理由,一年內2次以上未接受或未完成指派任務,或一年內2次以上不參加專家組正常交流活動,經有關部門提醒警示后,仍不接受委派任務、不參加活動的;

  (二)不接受任務又不報告,導致執行任務耽誤,造成他人損失的;

  (三)因執行委派任務不力,對全市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應急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參加市安委辦、市應急管理局組織的專家綜合能力測試,成績排名后三位的;

  (五)有失信行為,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md的;

  (六)有其他相關情形的。

  第十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納入“黑md”

  (一)違反職業道德和行業規范,在執行相關任務中降低標準、弄虛作假、謀取私利,出具虛假證明或虛假報告的;

  (二)開展相關業務工作不到現場的;

  (三)由于專家個人的違規行為給有關單位造成事故或較大經濟損失的;

  (四)由于工作疏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五)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經調查由于專家在執行任務活動中未發現的重大問題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的;

  (六)參加安全檢查、隱患排查等履行職責過程中,事前打招呼、事中走過場、事后拿好處,不能客觀、公平、公正發揮技術支撐作用的;

  (七)以專家名義從事推銷產品、介紹客戶、吃拿卡要等不正當活動的;

  (八)有其他相關情形的。

  第十一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加分

  (一)在非委派工作中將發現的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應急管理等領域的違法違規行為和事故隱患,主動向市有關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報告,避免或降低損失及影響的,經查證屬實的,加2分;

  (二)書面提出有關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應急管理有關工作的合理化建議或意見,并被采納的,加2分;

  (三)被國家、省相關部門抽調至外地參與事故調查、安全檢查等相關活動的.,分別加4分、2分;

  (四)為全市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應急管理法律法規、政策規劃、標準規范的編制、起草和論證提供技術支持的,加4分;

  (五)在本行業相關領域榮獲安全生產類專利的,加4分;

  (六)在國家級、省級、市級報紙、雜志、媒體等發表本行業相關領域論文著作、經驗文章等的,分別加3分、2分、1分;

  (七)受到國家、省和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分別加5分、4分、3分;受到國家、省、市安委會表彰的,分別加4分、3分、2分;

  (八)有其他突出貢獻的,酌情加分。

  第十二條

  在積分周期內,對于累計積分達到下列標準的專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專家累計積分85分以上(含85分)90分以下的,對專家進行提醒;

  (二)專家累計積分80分以上(含80分)85分以下的,對專家進行警示;

  (三)專家累計積分75分以上(含75分)80分以下的,對專家進行約談并通報;

  (四)專家在1個積分周期內的累計積分為75分以下的或連續在2個積分周期內的累計積分為80分以下的,終止專家資格,市縣兩級原則上兩年內不得再聘任、使用;

  (五)專家如存在符合第九條、第十條減分有關情形的,不適用第十一條加分條款;

  (六)專家連續在2個積分周期內的累計積分在110分以上的,在各類評先評優方面,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七)專家被列入“黑md”的,終止專家資格,市縣兩級原則上五年內不得再聘任、使用;

  (八)對終止專家資格的md定期公布。

  第十三條

  專家對結果有異議的,可書面提出異議,否則視為無異議。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對專家工作進行監督。如發現專家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掌握專家違法違規信息的,可采用書面的方式實名向市應急管理局舉報。市應急管理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對于舉報屬實的,按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五條

  專家執行任務時,造成他人損害或者單位損失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由XX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4

  第一條:總則

  為了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完成安全生產目標任務,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貫徹我局制定的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職責,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2、各單位負責人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本部門及所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責任。

  3、每個職工承擔自己所管業務范圍涉及到的安全責任。

  4、各單位負責人每年與局長簽定一次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每個職工與單位負責人簽定一次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

  第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1、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業安全事故調查規程》、《農村安全用電規程》、《低壓電力技術規程》、《農村低壓電氣安全工作規程》等各種相關電氣運行規程。

  2、認真落實陜西省地方電力(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指令、安全工作要點以及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3、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全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主管局長和安監科監督檢查個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規程、制度的執行情況。

  4、各單位的安監員負責監督執行本單位安全規程制度的貫徹落實,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方面出現的問題及時糾正并上報安監科。

  第四條: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

  1、局每月20日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參加人員為各單位負責人和安監員。

  2、各班、站、所每月召開一次安全分析會,由班、站、所長或安監員主持。

  會議內容:通報安全生產工作狀況,分析存在問題和危險點,可能誘發的事故及防范措施;匯報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傳達上級有關文件及布置下周安全生產工作。

  第五條:安全教育和培訓

  1、安監科每年對生產人員進行兩次《安規》的培訓和考試,對考試不及格的進行補考,補考仍不及格的待崗處理,直至考試合格后方可重新工作。

  2、新參加工作人員(含實習、代培)必須經過局、班站兩級安全教育,并經《安規》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臨時用工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后方可工作。

  3、新上崗人員必須經過下列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1)運行、調度、檢修、實驗人員(含技術人員),必須經過相關安全規程制度的學習、現場見習和跟班實習。

  (2)供電所人員必須經過《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農村低壓電氣安全工作規程》和《低壓電力技術規程》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4、對于在崗人員,要定期進行有針對性的現場考問、反事故演習、技術問答、事故預想等現場培訓活動。

  所有生產人員必須熟練掌握人身觸電現場急救方法,所有職工應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六條:事故的預防

  1、安全生產工作應實行計劃管理,必須有目標、計劃、安排。局屬各單位每月20日前將下月工作計劃書面上報生技科,由生技科審查后,編排時間隨月度任務書下發執行。

  2、安全生產工作實行預案制,局生技科負責建立全局保電預案、電力搶修預案、電力檢修預案、防汛預案、防火預案。各變電站、供電所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必須建立相應的預案,并確保預案的全面、詳細、切實可行,所有關人員必須明確預案中各自的職責。

  3、嚴格工作審批制度。班站按照計劃任務書安排的時間,提前一天填寫工作票,同時填寫工程審批表、停電工作申請表,經生技科、主管局長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嚴禁無審批工作。

  4、嚴格工作票制度。凡《安規》要求填寫“兩票”的工作,必須認真填寫,嚴格執行。對于不按規定填寫、執行“兩票”的,按我局“兩票”考核管理辦法考核兌現。

  5、嚴格跟班作業制。大中型工作主管局長、生技科、安監科必須跟班到位,10KV工作生技、安監部門必須跟班到位,認真做好現場監督,確保現場工作的萬無一失。

  6、嚴肅處理習慣性違章。對于工作中發現的習慣性違章行為,要嚴格按照我局對習慣性違章“三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堅決杜絕習慣性違章行為的發生。

  第七條:事故的統計上報

  1、班站對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設備事故、農村觸電傷亡事故,必須在第一時間報告安監科,由安監科報告局領導、分公司安監部、集團公司安監處、以及縣安監局。報告內容為: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及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設備損失和停電影響的初步情況。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2、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瞞報、遲報分管范圍內的電力事故,對于瞞報、遲報事故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3、對未遂事故應及時糾正并盡快上報安監科和主管領導,詳細記錄未遂事故的時間、地點、單位等內容。

  第八條:事故的調查處理

  1、接到事故報告后,安監科應迅速趕到事故現場,組織并配合有關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2、對發生的未遂事故,安監可要查明原因,處理責任人并責成事故單位制定防范措施。

  3、安監科在事故調查處理時,有權保護現場并向事故單位索取原始資料;發現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或對責任者處分不當時,有權提出否決,報主管領導批準。

  第九條:考核與獎罰

  安監科要嚴格執行集團公司《安全考核獎懲辦法》,按月考核檢查各班站的安全生產情況。對重視安全、工作突出的單位提出表彰獎勵,對忽視安全,不落實規章制度的單位提出批評,在年終的各項工作評定時行使一票否決。

  第十條:加強車輛交通安全管理

  1、健全車輛管理制度。車輛必須納入統一管理,統一考核。

  2、認真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嚴格執行車輛管理制度。

  3、必須實行派車單制度。證件不全或無集團公司核發的兩證(準駕證和車輛合格證)不得行駛,嚴禁私拉亂跑、公車私用和私車公用。

  5、發生我方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肇事司機先按下崗處理,待交管部門裁定后再作定性處理。對酒后駕車肇事司機一律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管理遵循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內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轄區內本行業、本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五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六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制定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xx),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事故類型的,應當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第九條

  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第十條

  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所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十二條

  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應當經常更新,確保信息準確有效。

  第三章應急預案的評審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評審應當形成書面紀要并附有專家名單。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

  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

  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預防措施的針對性、組織體系的科學性、響應程序的操作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

  第四章應急預案的備案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

  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分別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未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煤礦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抄報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第二十一條

  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應急預案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登記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督促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

  第五章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二十三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四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二十五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二十七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二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管理情況進行總結。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預案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

  (一)生產經營單位因兼并、重組、轉制等導致隸屬關系、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三)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四)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五)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六)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

  對于在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采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制定。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身及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分別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綜合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并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依法維護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產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單位,有義務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第七條、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安全生產職責和保障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經營管理者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個人。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聘用注冊安全主任。

  注冊安全主任協助管理聘用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注冊安全主任的聘用及其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作業場所和安全防護設施,以及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檔案、事故應急預案和安全管理體系,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必須登記建檔、評估,制定應急預案。對重大危險源,采取相應的防范、監控措施,對重大事故隱患,采取整改措施,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對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筑施工安裝企業、礦山企業和已發生職工死亡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性評價,企業和單位應當根據評價結果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與其職業相關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經考核合格的從業人員方可上崗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應當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方可從事特種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經營管理者應當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安全資格考核。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生產經營的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提供中文安全標簽和安全技術說明書。

  第十七條、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實施前款規定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對其免職、解聘以及其他打擊報復。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工程項目概算。

  第十九條、重大工程項目或者存在重大危險、危害因素的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性預評價。

  對按國家規定需要進行安全性預評價的工程項目,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或者行業安全生產標準進行設計,其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有安全生產專篇,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未經審查同意的工程項目,不得進行施工。

  工程項目竣工投產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試生產中安全設施運行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產。

  第二十條、作業場所和倉庫的設備安裝、采光、照明、物品堆放、通道及消防設施等的設置,應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安全標志。

  第二十一條、建筑施工現場的運輸道路、機械設施、供水排水、供電系統、材料堆放、腳手架、工作平臺、食宿場所等,應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第二十二條、在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不得設置員工宿舍。

  第二十三條、凡涉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安全生產標準。

  國家規定的危險性較大的設備,應當經法定檢測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生產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應當取得生產許可證,其產品應有產品合格證;任何單位不得經銷和使用沒有產品合格證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第三章、安全生產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應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需要配備安全生產監察員。安全生產監察員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名,經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由當地人民政府任命。

  安全生產監察員在執行公務時,有權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發現事故隱患、違章作業或者其他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時,應當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予以整改;發現安全生產緊急險情時,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停止作業,并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安全生產監察員執行公務時,應當有兩人以上并出示監督執法證件。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礙安全生產監察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七條、從事安全檢測、檢驗、培訓、評價、咨詢服務的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應當依法公正、公平地履行職責,并對其作出的安全檢測、檢驗、評價、認證的結果負責。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省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的資格認定及其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不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作出的`安全檢測、檢驗、評價、認證的結果無效。

  第四章、傷亡事故報告與處理

  第二十八條、發生重傷、死亡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如實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工會和生產經營單位主管部門。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動事故現場(電力、鐵路等特殊行業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當按國家規定及時上報。

  第二十九條、重傷、死亡事故發生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處理結案工作應當在九十日內完成;遇有特殊情況,經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時間。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處理實行分級負責:(一)一次死亡一至二人或者重傷一至九人的,由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審批結案;(二)一次死亡三至五人或者重傷十至二十九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審批結案;(三)一次死亡六至九人或者重傷三十至四十九人的,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組織調查,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結案;(四)一次死亡十至二十九人或者重傷五十至九十九人的,由省人民政府組織調查、審批結案;(五)一次死亡三十人以上或者重傷一百人以上的,按國務院規定辦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或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經營管理者未按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規定聘用注冊安全主任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

  (三)特種作業人員未按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上崗作業的。

  第三十三條、工程項目未按國家規定進行安全性預評價、安全生產設計未經審查進行施工或者未經竣工驗收擅自投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并可以對建設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工作場所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要求或者缺乏安全生產防護設施的;

  (二)使用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安全生產標準的設備、設施的;

  (三)使用危險性較大的設備未按規定進行檢測檢驗或者未取得安全使用證的;

  (四)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生產經營的危險化學品,未按規定登記注冊、提供中文安全標簽和安全技術說明書的。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二)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的。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宿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傷亡事故后,故意破壞事故現場、阻礙調查、拖延報告或者隱瞞不報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未取得資格認定而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中介活動,沒收違法所得。

  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虛假證明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資格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基本原則

  1、“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指工程項目各級領導和全體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堅持在抓生產的同時抓好安全工作。他實現了安全與生產的統一,生產和安全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兩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對立起來應將安全寓于生產之中。

  2、“安全具有否決權”的原則指安全生產工作是衡量工程項目管理的一項基本內容,它要求對各項指標考核,評優創先時首先必須考慮安全指標的完成情況。安全指標沒有實現,即使其他指標順利完成,仍無法實現項目的最優化,安全具有一票否決的作用。

  3、“三同時”原則基本建設項目中的職業安全、衛生技術和環境保護等措施和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簡稱。

  4、“五同時”原則企業的生產組織及領導者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5、“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當事人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制訂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不放過。“四不放過”原則的支持依據是《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

  6、“三個同步”原則安全生產與經濟建設、深化改革、技術改造同步規劃、同步發展、同步實施。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7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發〔20xx〕23號)和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安委辦〔20xx〕25號)及國家安監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20xx年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安監總廳〔20xx〕19號)精神,在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7號)和《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魯安監發〔20xx〕124號)基礎上,并結合濟南工作實際,制定《濟南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予以發布,望各有關單位按照要求認真貫徹執行。

  濟南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7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用于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或論證)、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

  第三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內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落實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評審(或論證)、發布、備案、宣傳、培訓和演練等工作,并組織應急預案確定的各項措施的實施。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四條 應急預案編制應符合《管理辦法》第五條的基本要求;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可根據本部門監管的安全生產應急工作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編制指導性文件。

  第五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及上一級主管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本級、本部門職責和行業安全生產應急工作特點,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組織制定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xx),全面分析、評估本企業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在廣泛聽取一線生產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應急管理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三種以上(含三種)風險種類、可能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規模較小,事故類型較單一(一至兩類)的,可編制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內容應包括不同事故類型的專項應急預案及現場處置方案。應急救援預案的格式、要素及內容應符合《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xx)要求。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第八條 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第九條 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或作業場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或作業場所的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條 新成立的生產經營單位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前,應編制有關應急預案,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規規定進行評審(或論證)、備案、培訓和演練等;已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在本細則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編制或完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按照有關程序完成評審(或論證)、備案等工作,并定期組織開展培訓和演練。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十二條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它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自行組織專家或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十三條 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預案涉及的主管部門人員、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部門人員和相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參與評審的專家由市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部門從本市的應急預案評審專家庫中抽取。

  大型規模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評審相關專業專家人數原則上不少于5人;中型規模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評審相關專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3人。

  小型規模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評審按照行政區域劃分采用會議形式由專門的專家評審組集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5人。集中評審會由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召集,并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參加。

  第十四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并向社會公布本市的應急預案評審專家庫;負責應急預案評審專家隊伍的聘任、培訓、考核等管理工作。評審專家應具備相應的職業品德、專業知識和技能。

  第十五條 評審工作應按照《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指南(試行)》(安監總廳應急〔20xx〕73號)及《關于印發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魯安監發〔20xx〕124號)的要求,以會議形式進行。評審內容主要包括預案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險分析的科學性、預防和救援措施的針對性、應急響應程序的可操作性、應急保障工作的可行性、與政府有關部門應急預案銜接等。評審專家應本著對社會和企業負責的態度,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定,全面、科學、客觀、公正開展評審工作。

  第十六條 評審(或論證)應當形成書面報告,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急預案名稱;

  (二)評審地點、時間、參會單位和人員;

  (三)專家書面評審意見(附《要素評審表》);

  (四)專家組會議評審意見;

  (五)專家名單(簽名);

  (六)參會人員(簽名)等。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根據專家和政府有關人員意見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完善;專家組會議評審意見要求重新組織評審的,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按要求修訂后重新組織評審。不要求重新組織評審的,應將修改說明報專家會簽通過。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經專家評審或論證后,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后實施。

  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備案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制定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工作制度,建立應急預案數據庫,對審查通過后備案的應急預案進行分類存檔。

  第二十一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應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抄送所在地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時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存檔。

  前款規定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存檔;未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在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后15日內向有關部門申請備案登記。申請備案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論證綜合意見;

  (三)評審或論證專家名單(簽名);

  (四)應急救援相關人員培訓花名冊或證書;

  (五)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第二十三條 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應急預案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嚴格執行預案審查和備案制度,依法將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的應急預案作為行業準入的必要條件,強化監管監察。應急預案不健全或未通過專家評審的煤礦和非煤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業企業,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對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登記的,在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事項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指導、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

  第五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應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市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組織本地區、本部門單位開展多種形式的應急預案演練,根據預案演練情況適時修訂應急預案。

  第二十九條 實行應急預案登記備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演練制度,每年制定應急演練計劃并報送應急預案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中型規模以上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演練應邀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相關人員及專家參加評估。

  第三十一條 應急預案演練對周圍社區、鄰近單位的正常生產和生活可能造成影響的,應在演練7日前公示告知。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演練單位應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評估報告,分析存在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預案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預案涉及關鍵要素變化的應及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并按照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三十五條 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年應對應急預案管理情況進行總結。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將納入全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內容。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于在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管理辦法》規定備案的,由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采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分類標準按《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業〔20xx〕143號)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30日起實施。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XX公司(以下簡稱我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護員工和企業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我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據xxx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設備安全、產品安全、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等。

  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按照“統一領導、落實責任、分級管理、分類指導、全員參與”的原則,以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各項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要求為主要內容,逐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第四條 我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總體要求是:立足風以為企業發展提供安全保障為目標,險管理和預防事故發生,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建立健全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形成各級領導高度重視、安全管理部門組織協調、各個專業密切配合、全體員工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構筑設施齊全、技術先進、管理科學的安全防范體系。建立適應安全管理需要、工作責任心強、業務素質高的安全工作隊伍,努力為我公司的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可依照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制定管理相關配套制度,安全生產管理的相關制度要報公司總部備案。

  第二章

  安全組織機構

  第六條 我公司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由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總經理擔任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總經理擔任安全生產委員會副主任,其他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公司屬各部門、各分公司及子公司領導任委員。

  第七條 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統一領導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研究決策公司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第八條 安全生產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公司綜合部,作為日常工作機構,負責日常安全生產綜合管理工作。

  第九條 分公司、子公司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分會,在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條 公司綜合部、分公司、子公司綜合部門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在本單位安全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日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行使組織協調、監督檢查職能,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生產措施。

  第十一條 公司本部成立治安保衛委員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公司主管安全副總經理擔任主任委員,公司綜合部總經理擔任副主任委員,其他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公司屬各部門領導任委員。

  第十二條 公司本部治安保衛委員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按照地方政府屬地管理的要求,定期與地方主管部門簽定綜合治理安全責任書,接受駐地社會綜合治理委員會對我公司綜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分公司、子公司按照當地政府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的要求,接受當地政府相關機構的管理。

  第十三條 各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第三章

  分級管理責任

  第十四條 我公司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是根據“一崗雙責”(即從業人員履行本崗位工作職責

  的同時,要履行相應的安全生產職責)的總體要求,對我公司各級領導管理層、職能部門、生產部門等在崗人員在生產業務活動過程中承擔安全生產責任,各負其責,分級負責,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覆蓋企業全部生產經營、管理過程和所有崗位。

  第十五條 我公司負責人、公司內部各級管理部門負責人要以“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為基本原則,在履行本崗位工作職責的同時,要履行相應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六條 總經理是我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我公司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主管安全生產工作副總經理對我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管理領導責任,協助總經理做好全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分管生產經營的副總經理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公司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總工程師對公司安全生產技術問題全面負責,副總工程師及相關專業技術主管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技術問題負責。

  第十七條 公司綜合部對全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等管理職能。分公司、子公司的綜合管理部門履行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職能。

  第十八條 職能管理層領導根據崗位職責,全面負責本崗位范圍內涉及安全生產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部門、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二十條 員工應按照崗位職責承擔本崗位安全生產直接責任,并接受直接上級的領導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每年年初各單位應按照各級安全生產崗位職責要求,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將安全生產責任內容落實到每個崗位。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與其他單位建立合作關系,合作事項涉及安全生產管理的,應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將合作的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包括:建立合作方管理制度,對其資格預審、選擇、服務前準備、作業過程監督、提供的'產品、技術服務、表現評價、續用等進行管理。并由牽頭部門負責與合作對象簽訂關于安全生產管理的協議或條款。合作過程中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應的安全生產職責,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土建工程項目的安全管理,應該由相關責任部門與建設方、施工方、監理方明確安全責任。

  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規定和實施,按照《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章

  安全教育與培訓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負責,保證為安全培訓教育提供相應的資源。公司本部、分公司、子公司安全生產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要加強對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和生產技能培訓,教育和督促全體員工嚴格執行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全體員工要接受安全生產教育,掌握本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常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二十六條 我公司安全宣傳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公司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新知識、新技術,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事故現場勘驗技術以及應急處理措施,應急救援預案,安全生產管理經驗,安全生產技能,消防安全知識、事故經驗教訓等。

  第二十七條 堅持開展經常性安全生產教育,教育要覆蓋全員,每年員工接受安全教育不少于2次。各級單位應逐步建立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檔案,做好安全培訓教育記錄。

  第二十八條 堅持“先培訓、后上崗”的原則,新員工必須經過我公司組織的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三十條 安全生產教育實行分級管理,各單位、部門要利用各種形式做好分管范圍內員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一) 公司級安全教育內容

  1、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2、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3、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4、有關事故案例等。

  (二) 部門級安全教育內容

  1、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2、 所從事工作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3、 所從事工作的安全職責、操作規程、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4、相關應急預案、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5、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6、本部門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7、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8、有關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三) 項目組教育內容

  1、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2、項目勘察設計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要求;

  3、有關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分公司、子公司應對照以上安全教育管理要求,由本單位的安全培訓教育責任人負責,確定本單位的各級培訓教育內容并組織實施。

  第五章 辦公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要加強辦公樓及辦公場所的安全管理,加強對單位員工、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和外來人員的安全管理,防止因管理不善的人為因素而發生案件和安全事故。對機房、檔案、停車場、資金存放等重要場所,要明確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建立辦公樓(辦公區域)出入管理制度。整體要求:

  (一)員工憑有效證卡(公司本部憑工牌)進出辦公樓,并自覺配合保安人員的查驗,有效證卡不得轉借。

  (二)員工有效證卡丟失、毀損及員工離職證卡的回收,要加強管理。

  (三)外單位人員及來賓訪客,應辦理登記手續,由接待單位負責確認身份后,進入指定辦公區。嚴禁外來人員在辦公區內推銷產品。

  (四)辦公室無人時必須鎖門,嚴防無關人員進入,下班時辦公室門窗要關閉,保險柜、文件柜鎖好,關閉電源,消除隱患。

  (五)下班后及休息日、節假日期間,任何員工非因公事項不得將外來人員帶入大樓,因工作需要帶入辦公樓(辦公場所)應履行登記手續。

  第三十四條 加強物品、設備管理

  (一)員工攜帶大件物品離開辦公樓(辦公區域),須開具相關證明,到相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接受保安人員查驗。

  (二)員工的個人現金、有價卡證、手機及貴重物品不得在辦公室內存放。在大平面辦公室辦公的員工,下班后,筆記本電腦須存放在保險柜或上鎖的抽屜(柜)內。

  (三)公用辦公設備及貴重物品(儀器儀表、打印機、復印機、筆記本電腦、攝像機、照相機、投影儀、有價證卡、禮品等),應登記造冊,指定專人保管。如因違反規定發生

  公共財物丟失等情況,使用人員或負責保管人員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四)不得將重要文件、資料、檔案等堆放在辦公桌上或其他不安全的地方。

  第三十五條 檔案、財務、機房、保密工程辦公室等要害部位,要按章操作,加強內部控制,嚴格出入制度。相關人員應妥善保管房門鑰匙,下班后,無關人員未經主管領導許可不得擅自入內。

  第六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要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十七條 各責任單位要結合本單位實際,根據不同部位、不同情況建立健全切實可行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加強消防宣傳培訓,開展安全檢查和消防演練,組建義務消防隊。

  第三十八條 各單位、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范和要求,完善消防安全條件、配備必要的消防安全設施。消防器材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定期進行檢修、保養、更換,保證完好有效。

  第三十九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的辦公用房、機房等

  移動通信建筑工程項目,都要把消防設施建設作為主要工程項目內容,確保消防設施建設與移動通信建筑工程同設計、同投資、同建設、同驗收、同投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消防工程投資或延緩消防工程建設。消防設施建設及防火封堵產品的使用必須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集團公司相關管理規定。

  第四十條 機房消防安全管理

  (一)機房內嚴禁吸煙和動用明火,不得存放和使用易燃、可燃液體,包裝箱、打印紙等易燃物品要隨時清理,不得積壓,嚴禁在機房用餐和存放食物。

  (二)機房電氣設備、供電線路應由專職人員按照規定安裝,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對機房內長期通電的設備要經常進行檢查維修,保證機房無電源線老化和用電超負荷現象,保證各用電設備的正常運行。

  第四十一條 辦公區消防安全要求

  (一)自覺愛護消防設施和器材,禁止移動滅火器材。

  (二)消防栓周圍和消防通道內嚴禁堆放物品。

  (三)嚴禁在辦公樓內存放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 嚴禁在辦公樓內焚燒廢紙等物品。

  (四)嚴禁在辦公室等禁煙區域吸煙。嚴禁將未熄滅的煙頭、煙灰等可能引起燃燒的物品倒入存有易燃品的紙簍或垃圾箱中。

  (五)辦公區內的電源線應布放整齊有序,不得擅自亂接亂拉電源線。

  (六)電器設備和電源線不準超負荷使用,電源周圍不準堆放雜物。

  (七)辦公樓配套用電設備一律由主管部門組織維修人員安裝和維護,禁止員工自行拆修。

  (八)使用電器設備的人員必須掌握安全用電常識和正確的操作方法。

  (九)辦公樓內使用電、氣焊等明火作業,應辦理備案手續。明火作業前,應清除現場周圍可燃物,設置滅火器具,安排專人監護,做到有火不離人。

  第七章 勘察及出差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條 各主管部門和專業所應建立勘察設計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和明確專業人員勘察及出差安全行為標準,加強對人員勘察及出差安全管理和教育。 第四十三條 當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時應服從安全,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組織、指揮生產,防止突擊性或超負荷生產,以確保安全。

  第四十四條 工程項目管理部門在下達項目任務的同時應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四十五條 工程項目管理部門和工程項目組負責人應加強對合作方的單位和人員在查勘、設計等過程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工程項目組在勘察中,應嚴格遵守國家、當地政府部門以及行業的相關安全管理規定。

  第四十七條 工程項目組成員應學習、了解有關勘察安全的常識和技巧,勘察作業時應嚴格遵守有關勘察的安全操作規程。對于違反操作規程的指揮行為,項目組成員有權拒絕接受。

  第四十八條 工程項目組應根據勘察作業環境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及應急物資。

  第四十九條 工程項目組和出差員工應注意妥善保管隨身攜帶的貴重物品及證件、資料,對不能貼身存放的應就近放置在視線范圍之內。

  第五十條 因工程項目需要在外地設立駐地機構的單位,應加強對辦事處的安全管理,落實安全責任,制定相關安全管理辦法。

  第五十一條 工程項目組和出差員工在遇到危險、災害等緊急情況時,應按照我公司《員工突發事件處置應急預案》,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尋求幫助,保護員工的生命安全。

  第八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條 員工應提高交通安全意識,自覺遵守國家有關交通管理法規。

  第五十三條 各單位要建立專職駕駛人員檔案和車輛管理檔案,做好生產用車的日常保養和維護工作,確保車輛始終保持良好狀況。公司本部機動車輛安全管理按《公司機動車輛管理辦法(修訂)》的有關規定執行,分公司、子公司按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管理辦法。

  第五十四條 加強駕駛員交通安全教育和駕駛技術培訓。駕駛員應遵守交通管理法規,杜絕交通事故發生。

  第五十五條 各單位因工作需要租賃車輛時,必須加強對租賃車輛的安全管理,在對外簽訂租車服務協議時落實車輛、人員安全管理相應條款。

  第五十六條 各單位生產車輛應逐步推廣配置必要的定位、報警等系統。租賃生產車輛時,應優先選擇具有車輛定位、報警動態安全管理系統的汽車租賃公司。

  第九章 安全檢查

  第五十七條 公司建立安全生產巡檢制度,每3年覆蓋所有的單位、部門,不定期組織開展安全專項檢查和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情況的抽查。

  第五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安全生產的檢查,監督隱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相關部門要做好配合和協助。

  第五十九條 各單位應建立專項、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制度,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重大節假日及重大活動前應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做好節假日安全應急值班工作。

  第六十條 安全檢查應明確檢查的目的、要求、檢查范圍和檢查重點。我公司安全檢查的基本內容為各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設執行情況、安全教育培訓情況、隱患治理管理情況、事故處置情況、應急管理情況等。

  第六十一條 各單位要加強日常及對安全檢查中的問題的風險評估與識別,在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違規行為和安全隱患,檢查人員應當場予以糾正和制止,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下達《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附件1),期限整改。

  第六十二條 受檢部門必須認真落實整改通知書的相關要求,逐一進行整改,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反饋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一時不能整改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立即上報,并采取切實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同時將相關文件備案。

  第六十三條 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檢查的情況應及時進行總結并通報。

  第十章 應急管理和工作報告

  第六十四條 各單位要以“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為要求,做好安全事故預防,加強應急管理。

  第六十五條 各單位負責人要結合生產實際,建立安全生產的應急管理體系,加強本單位重點領域應急管理,明確各層級、各有關部門的職責。

  第六十六條 在消防、交通、勘察、大型集體活動及其他易發安全事故的重點領域,要落實安全措施,明確各層級、,組織制定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各有關部門的職責案,加強演練,及時修訂完善。

  第六十七條 各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的風險情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地維護、保養。

  第六十六條 各單位應按照集團公司和公司本部的相關要求,及時報送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安全工作總結及相關信息、報表和材料。

  第六十七條 公司建立由各單位負責人、安全生產主管領導、安全生產管理相關人員組成的應急通信網絡,應急通信網絡要保證暢通。各單位應向公司本部報備安全生產應急聯絡有關信息(附件2),并及時報送修訂情況。

  第六十八條 安全事故報告要求

  (一)各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

  突發事件,事故現場負責人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必須在1小時內報告公司本部綜合部,并在事故發生6小時內提交《生產安全事故快報》(附件3)書面報告,公司本部按照集團公司要求,及時上報至集團公司。

  (二)各單位要確保生產安全事故快報信息的時效性,在接到事故報告后,除立即逐級報送事故概況外,對事故詳細情況要及時跟蹤,及時續報事故要素和事故救援進展情況。

  生第六十九條 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執行國家及集團公司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以及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章 考核與獎懲

  第七十條 公司對各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情況進行考核和獎懲。考核和獎懲按照責任制實施細則規定執行。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關于安全生產勞動防護和職業健康的安全管理要求,公司另行制定相關規定。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由公司綜合部負責解釋。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9

  為進一步做好學校修繕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大學修繕工程管理暫行規定》(山大后字【20xx】8號)、《后勤保障部修繕工程管理暫行辦法》并結合我校修繕工作的實際情況,確保修繕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特制訂本辦法:

  一、安全生產

  1、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項目經理負責建立、建全安全組織保障體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做到人員到位、責任到人,工地現場設置安全生產標牌。

  2、施工人員必須經過上崗前的安全生產教育,特殊工種須經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3、施工現場入口及危險作業部位應設置必要的提示、警示等各種安全防范標志,避免可能發生的意外傷害。進入施工現場的所有人員必須遵守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制度)。

  4、施工現場必須做好防火、防電、防爆和防墜等防護工作。各種消防設施配置齊全,并由專人負責,經常檢查和定期更換,重點防火區域必須禁止火源進入。施工用電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用電的規程和規定,并應避免妨礙正常作業和交通。高空作業必須遵守有關作業規程,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網或防護欄桿,視具體情況使用安全帶等防護設備。

  5、施工現場必須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

  6、施工現場應建立完善的機具設備例保、檢修制度,保證機械設備正常安全運轉。

  7、施工單位要加強汛期施工安全管理,成立防汛組織機構,制訂出完善、可行的應急預案,組織防汛搶險隊伍,并準備必要的'搶險物資。堅持汛期二十四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

  8、施工單位棄渣場要及時進行處理和必要的維護,做好防揚塵處理。

  9、由于責任過失造成重大質量和人員傷亡事故,施工單位必須在事故發生1小時內上報甲方項目部和社會有關部門。

  10、監理單位應具備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監理知識和能力,了解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認真履行相應職責和義務,對發現的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糾正。

  11、項目部會同監理公司對安全生產進行定期、不定期檢查,對存在事故隱患的將責令施工單位進行停工整改。

  二、文明施工

  1、施工單位在開工前做好施工組織設計,繪制好總體平面布置圖,應布局合理,文明責任區劃分明確,并有明顯標記。同時設置明顯的標牌,標明工程項目名稱,工程概況,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項目經理和技術負責人的姓名、開工日期、竣工日期等,同時設置文明生產標牌。

  2、施工項目必須實行目標管理,應將施工組織網絡圖、工序交接流程、質量目標及管理制度上墻。

  3、施工現場所有管理人員、監理人員都必須佩帶胸卡(上崗證),同時要統一著裝。

  4、施工機械、設備保持狀態良好、整潔、停置整齊,施工材料堆放有序、存儲規整合理。施工場地整潔、場區及施工范圍內的溝道、地面無廢料、垃圾和油污,應做到工完、料盡、地清。材料分隔堆放設隔離墻,并有標牌標明名稱、規格,對水泥、鋼材等需設置防雨、隔潮設施。

  5、現場使用的主要機械設備應配設“設備標志牌”標示設備名稱、生產廠家、出場日期,使用狀況,操作人員姓名等。現場使用的主要拌合設備,應設立混合料生產拌合的配合比控制牌。

  6、施工車輛行駛的便道應進行日常性養護,保證晴天行車無揚塵,雨后能行車無積水。

  7、施工單位應具有環保意識,對施工中產生的廢料不可亂棄亂放,應按要求運往指定地點進行處理存放:對易于造成環境污染的施工材料,在運輸、存放及使用過程中,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或將污染降到最小限度。

  8、現場進行的各項施工操作,必須按施工前的施工操作安排,或按相應的有關規定進行,做到層次清楚,杜絕違章操作和野蠻施工。

  9、項目部、監理公司對施工企業的文明施工情況應隨時進行監督檢查,對不能滿足文明施工要求的要及時予以下令整改。

  三、罰則

  對于在施工過程中屢次違反本辦法且拒不整改的施工企業,后勤保障部有權建議學校把該企業列入有不良記錄企業黑名單。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10

  1.目的

  依據國家及地方政府安全生產標準和法律法規,為全面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按照中材集團、中材股份、中材水泥內部從嚴、高危從嚴的安全管理原則,梳理及建立中材天山(云浮)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材天山(云浮)”)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體系,特制定《中材天山(云浮)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辦法》。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中材天山(云浮)及所屬分公司、部室、車間、外包礦山碼頭。

  3.具體規定

  3.1中材天山(云浮)按照國家、地方政府相關法律、法規及中材集團、中材股份、中材水泥制度和要求,制定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制度、預案及措施,成立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并制定職責,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3.2中材天山(云浮)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及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影響范圍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并設立各級應急救援組織機構。

  3.3中材天山(云浮)成立應急救援指揮部,其成員由公司領導和分公司、部室、車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組成,并經公司辦公會議批準;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應急辦公室)設在安全環保部,其成員由安全環保部、綜合部人員組成;分公司、車間成立應急救援小組,其成員由分公司、車間負責人及管理人員組成,并經公司應急救援指揮部批準。

  3.4公司安全環保部、應急辦公室制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制度、《綜合應急預案》,經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應急救援指揮部審批后執行;專項應急預案由分公司、部室、車間制定經公司安全環保部、應急辦公室審核后執行;并將其上報中材集團、中材水泥和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3.5當中材天山(云浮)區域內生產經營情況和外部情況發生變化時,安全環保部、應急辦公室應及時組織對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制度、《綜合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及措施進行修訂,以適應應急工作實際需要。

  3.6中材天山(云浮)要將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及事件預防列為安全生產首要工作,加強安全生產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制定公司、分公司、車間、外包礦山碼頭、班組危險源的監控措施和控制流程,確保危險源始終處于受控狀態。以消除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3.7中材天山(云浮)制定區域內分公司、部室、車間、外包礦山碼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公司安全環保部、應急辦公室協助分公司、車間組織定期演練,落實應急預案各項措施,納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

  3.8中材天山(云浮)生產經營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及事件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部門負責人和安全環保部門、應急辦公室,立即起動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同時按中材集團《綜合應急預案》和《中材天山安全生產信息體系》中的信息報告與處置規定逐級上報。

  3.9中材天山(云浮)生產安全事故及事件處置后,應急救援指揮部要求各應急救援小組按職責進行善后處理、事故及事件調查、保險理賠等工作。

  3.10中材天山(云浮)應急救援通過有線電話、移動電話、對講機、公司信使等通信手段,保證通訊暢通;并要求應急救援指揮部和各級應急救援小組負責人的`移動電話24小時開機,保持應急救援隨時取得聯系。

  3.11中材天山(云浮)做好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設施,安全環保部、應急辦公室要求分公司、部室、車間、外包礦山碼頭經常進行保養、維護和更新,保證配備的器材、設備、設施、物資處于正常使用狀態;提高公司有效應對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能力。分公司、部室、車間提出應急物資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設施計劃,由應急救援指揮部審批,物流部采購;外包礦山碼頭按要求做好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設施;

  3.12中材天山(云浮)應將應急救援費用列入公司年度安全生產投入費用中,在應急狀態時財務部必須保證所需費用。

  3.13中材天山(云浮)在應急狀態時,所有救援器材、設備、物資立即統一納入應急救援工作中,由公司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調動使用,任何部門、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拖延或拒絕,否則追究其責任。

  3.14公司要充分利用外部資源與當地市縣消防支隊、醫院簽訂應急救援協議;增強應急能力。外部應急救援隊伍到公司內進行應急救援時,由公司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公司應急救援隊伍到外部進行應急救援時,接受外部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

  3.15公司任何部門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應急救援、事故搶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11

  安全生產調度管理辦法之相關制度和職責,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確保安全生產,建立有效協調溝通機制,保障施工信息高效、有序、順暢傳遞,保障在第一時間解決安全生產問題,特修訂本辦法。第二條各單位調度機構是安全生產的指揮中心,是聯系...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安全生產,建立有效協調溝通機制,保障施工信息高效、有序、順暢傳遞,保障在第一時間解決安全生產問題,特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各單位調度機構是安全生產的指揮中心,是聯系各項目部、各生產環節的樞紐,要積極發揮好其功能作用。

  第二章調度組織機構設置及人員配置

  第三條項目部和各工區設專職調度員,設置調度室,可根據具體情況,將調度室與工程部職責合并。

  第三章調度室職責和任務

  第四條調度室在分管領導的領導下,負責日常安全生產的組織和指揮工作。

  第五條認真貫徹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安全法規、企業規章制度及有關指示,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報工作。

  第六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調度管理臺賬,記錄安全生產信息。

  第七條每天認真收集施工現場情況,如實向上級調度室匯報當天的工作情況和存在問題,重點收集需要上級指導、解決的問題。

  第八條落實安全生產會議決定,及時調度施工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并及時協調解決問題。

  第九條對涉及影響安全生產和需要處理的問題,進行及時處理。發生緊急情況時,立即根據相關規定提出對策,組織實施,并向分管領導或值班領導及主管領導匯報。

  第四章調度工作重點內容

  第十條 調度工作重點內容有:

  (一)礦建施工項目“一通三防”;

  (二)重大危險源及防護措施的交底情況;

  (三)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及持證情況;

  (四)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重大隱患治理的跟蹤督辦;

  (五)雨季“三防”、“兩防”執行情況;

  (六)特殊時期調度;

  (七)重點工藝工序交接調度;

  (八)生產進度、產值調度。

  第五章調度工作制度

  第十一條為了加強調度人員的責任感和嚴肅性,各工區應制定《調度員崗位責任制》、《調度室主任崗位責任制》。

  第十二條由項目經理部經理或副經理主持,項目經理部每天應召開一次調度會議,對本日安全生產工作作出安排。每周召開應一次周安全生產調度例會,對上周生產安全工作進行分析總結,對下周安全生產進行布置。

  第十三條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調度管理臺賬。主要包括每日安全生產狀況臺賬、設施設備管理臺賬、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臺賬、現場人員出勤臺賬、重大隱患掛牌督辦臺賬、領導跟班(值)班記錄臺賬、制度文件辦法宣貫臺賬等,按時填寫各種圖表和牌板。

  第十四條及時制止調度過程中發現的違章作業現象,建議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根據工作需要,調度室有權要求有關職能部門提供必要的資料、數據。

  第十六條各級調度人員應經常深入實際,掌握安全生產現場情況。

  第十七條每天下午2點前,各工區向項目部調度員匯報前一天安全生產情況、工作情況、事故隱患及整改情況、存在問題及處理措施等。每天下午2::30前,項目部調度員向管理公司調度員匯報。

  第十八條對不服從生產調度指揮,造成生產過程失控,影響安全生產的責任者,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因調度人員指揮失誤,給安全生產造成損失的,對責任人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各級調度室應建立緊急情況下的調度匯報應急處理程序,并張貼上墻。同時,要安設錄音電話,在緊急情況時要開通錄音。

  發生緊急情況時,項目經理、工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要在第一時間到達現場,針對不同情況組織搶救。

  第六章調度值班制度

  第二十一條為了協調解決生產過程中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應建立每日24小時值班制度。

  第二十二條 調度值班分日常值班和節日值班兩類。日常值班由生產經理、總工程師、安全部門、工程部門、總工辦及調度室組成。節日值班根據公司文件通知,由項目部領導班子成員和有關職能部門人員組成。

  調度值班的主要任務是協助調度室搞好生產應急協調處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調度值班相關人員實行24小時電話開通制度。如有特殊情況,應提前向調度領導請假。

  第二十四條因值班安全管理不力,影響安全生產、發生安全事故的,對責任者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達州市西南職業教育園區建設工程項目經理部及各工區。

  重慶巨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達州市西南職業教育園區建設工程項目經理部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集團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廣大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集團生產經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集團及所屬全資、控股企業(以下簡稱集團各級企業)的安全生產及其相關安全管理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集團各級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強化和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 集團各級企業應當依法接受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集團對所屬企業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促進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第六條 安全生產管理目標:

  (一)建立安全生產責任明確、關系順暢、制度齊全和有效運行的安全管理體系,形成安全生產的長效管理機制。

  (二)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行安全管理、操作行為、設施設備、作業環境標準化,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三)控制一般事故,杜絕較大事故及人身死亡事故、10人以上重傷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安全事故及重大環境污染事件。

  第二章 管理體制和職責

  第七條 集團按照“統一領導、落實責任、分級管理、全員參與”的原則,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將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覆蓋到企業全體職工和崗位及全部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

  第八條 集團各級企業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建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安全生產領導負責制。

  (一)集團各級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全面履行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1、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并督促落實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2、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每年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監督;

  3、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及有效實施;

  4、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5、督促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6、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報告和處理生產安全事故;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二)集團各級企業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九條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

  (一)集團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全面領導、組織、協調、監督集團各級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研究決策企業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事故追責、年度考核獎懲等。集團安委會主任由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擔任。

  (二)安委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負責日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集團各級企業建立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各二級企業應明確安全生產工作的分管領導,設置安全生產管理職能部門,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安全生產任務較少的企業可不設安全生產管理職能部門,但需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和配備數量,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集團各級企業應明確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做到“一職一責、一崗一責”。

  第十一條 集團各級企業應當加強安全隊伍建設,提高安全管理人員綜合素質,鼓勵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集團各級企業工會依法對本企業安全生產與勞動防護進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三章 安全生產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 集團各級企業總體發展戰略規劃中,應包括與之相適應的中長期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實現安全生產與企業發展的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

  第十四條 集團各級企業應當積極推行和應用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方法、體系等,實現安全生產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科學化、現代化。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應當包括組織體系、制度體系、責任體系、風險控制體系、培訓教育體系、監督保證體系等,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運行控制,強化崗位培訓、過程督查、總結反饋、持續改進等管理過程,確保體系的有效運行。

  第十五條 集團各級企業應結合實際和行業特點,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消除或者減少職工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保障職工職業健康。

  第十六條 集團各級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體系,包括預案體系、組織體系、運行機制、支持保障體系等。加強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培訓、演練和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工作,落實應急物資與裝備,提高企業有效應對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能力。

  第十七條 集團各級企業應加強安全生產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確保重大危險源始終處于受控狀態。

  第十八條 集團各級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規范各級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的頻次、控制管理原則、分級管理模式、分級管理內容等。對排查出的隱患要落實專項治理經費和專職負責人,按時完成整改。

  第十九條 集團各級企業應遵守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集團各級企業應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保障企業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維護企業、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沒有明確規定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比例的企業,應根據企業實際和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提取必需的安全生產費用。

  第二十一條 集團各級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制度。嚴格落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制度和培訓考核制度,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普及安全技術知識,進行有針對性、形象化的培訓教育,并保證必要的安全培訓時間以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第二十二條 集團各級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機制。執行安全生產管理考核制度,加大安全生產獎勵力度,嚴肅查處責任事故,嚴格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集團各級企業應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新聞發布制度和媒體應對工作機制。集團安委辦負責突發信息接報、傳達集團公司對突發事件處置的指令、跟進突發事件動態、處置進展、及時通報情況。集團安委辦負責人為集團生產安全事故對外發布的新聞發言人。

  第二十四條 集團各級企業制定和執行的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標準等應當不低于國家和行業要求。并按照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要求,完成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

  第二十五條 集團二級企業應當將上一年度的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報集團安委辦備案。

  第四章 事故應急處置與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 集團各級企業要嚴格建立并執行逐級報告制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報告、謊報或隱瞞不報;并服從上級機關的指揮、調度,積極參加或者配合事故調查、救援、善后等工作,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七條 集團各級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突發,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處理:

  (一)現場有關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后,人員應當立即向企業負責人報告,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迅速組織搶險救災,避免或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事件的類型和等級,迅速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及時向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領導報告,并逐級上報至集團安委辦。

  (三)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規定,發生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集團二級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參與下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并負責監督落實對事故有關責任企業和責任人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 集團二級企業應當將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報告和責任追究處理情況及時上報集團安委辦,若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經濟損失或者造成較大影響不安全事件的,根據一票否決考核標準上報集團安委會研究處理。

  第三十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集團二級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安全生產工作領導機構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名稱、制度、組成人員、職責及聯系方式報集團安委辦備案,并及時報送變動情況。

  第三十二條 集團二級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方面的重要活動、重要會議、重大舉措和成果、重大問題等信息,及時報告集團安委辦。

  第五章 考核與獎懲

  第三十三條 集團每年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督促各級企業落實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

  第三十四條 對于未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企業,集團從企業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的業績利潤中予以扣減。

  第三十五條 企業年度安全生產管理考核期內發生一般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造成較大影響不安全事件的,除依據有關規定對企業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外,還應當對企業予以通報批評,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

  第三十六條 企業負責人在年度安全生產管理考核中因安全生產問題被追究責任的,應當取消其參加該年度集團各級企業的評優、評先活動資格。

  第三十七條 企業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期內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根據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對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進行扣分處理。

  第三十八條 對年度安全生產管理考核評定為不合格的企業實行“一票否決制”,應當根據相關規定扣減年度績效薪金,并對其相關負責人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十九條 集團在年度安全生產管理考核中對安全生產工作突出的企業和個人分別授予“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榮譽稱號,獎勵遵循以精神鼓勵為主、經濟獎勵為輔的原則。

  第四十條 集團各級企業在年度安全生產管理考核期內獲得省、市及政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表彰的,集團參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

  第四十一條 對在安全生產工作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員工,集團各級企業應在提拔、晉職、評先、“五一”勞動獎章和勞模推薦上予以優先考慮。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集團各部室、各級企業均應遵守本辦法。集團二級企業可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集團安委辦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集團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安全生產投入及統計管理工作,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單位應設立安全生產費用專項帳戶,按照“項目提取、確保需要、單位統籌、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三條 安全生產費用的支出統計分為自營工程和分包工程二大類。自營工程安全生產所發生的費用歸集方式可分為:發票式、工程量式兩種。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有關規定

  第四條 各單位要依照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以完成的產值為計提依據,按照所從事的施工主業范圍分類確定具體的提取標準。

  (一)房屋建筑工程為2.0%。

  (二)電力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鐵路工程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機電安裝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為1.0%。

  分包工程時,應在分包合同中具體明確安全費用的計提依據和計提標準,并按需要支付分包單位,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同時合同中應明確分包商保證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的責任。各單位在市場開發中不得刪減安全費用。

  第五條 投資開發建設項目的單位,安全費用的提取按《暫行辦法》第六、七、八、九、十條規定執行。

  第六條 按照《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各單位上年末安全費用專戶結余達到本企業上年度營業額的2%時,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財政部門同意,可緩提或少提安全費用。

  第七條 各單位安全費用應及時、足額提取并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使用,年度結余結轉下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第八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職責及權限。

  第三章 安全生產投入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安全投入及統計的主要內容

  (一)安全工程費用。指單位為了保障生產安全和職工健康,針對特定危險以及職業危害而進行的工程項目的費用。如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具有潛在危險的工藝改造費用;各種警示裝置、標志、器材費用;臨時性安全防護設施費用等。

  (二)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費用等。指對國家規定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的危險因素進行的評估、整改、過程控制所發生的投入費用,以及發生事故后各單位對事故現場的安全防護整改等費用投入。

  (三)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及安全活動費用。指企業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包括新員工入場三級安全教育,工種變換教育、復工返崗教育、“四新”教育,特種作業人員教育,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全員安全培訓教育,安全知識講座等)、各種安全生產會議、安全咨詢、“安全生產月”等安全活動所發生的投入費用。

  (四)勞動防護與職業健康費用。指為保障生產過程中員工的安全與健康而投入的防護用品、防護器具費用。如個人、專項的'安全防護用品、安全器具費用(勞動服裝、安全帽、安全繩、安全網、安全手套、防護面罩、有毒有害氣體檢測或報警儀器、專項安全用具等)費用。

  (五)日常安全管理費用。指各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日常開展工作所需的投入。包括安全生產檢查、評價、安全生產方面的考核、獎勵、各種安全活動中表彰獎勵、安全管理體系的運行維護等費用。

  (六)應急救援投入費用。指各單位為了有效預防安全事故和開展應急管理的費用。包括應急預案編制費用、應急救援設施費用,應急救援培訓及演練費用,應急救援涉及的人員訓練、演習、物資費用等。

  (七)其它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費用。

  第十條 各單位為員工辦理的意外傷害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職業病防治等費用直接列入成本,不做為安全費用投入統計范圍。

  第十一條 各單位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應披露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具體情況。

  第十二條 各單位對使用提取的安全費用形成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管理。

  第十三條 各單位的主要領導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投入,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安全投入統計工作。

  第四章 安全投入的統計

  第十四條 分包單位的安全投入按支付金額直接進入總包單位的安全投入,但總包單位應對其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確保用于安全生產。

  第十五條 自營項目的安全投入統計分為發票式和工程量式兩種。發票式以實際所發生的費用憑發票到財務按實核銷進帳;工程量式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屬于安全投入的工程項目進行認定。

  (二)工程技術部門負責對屬于安全投入的工程量進行認定。

  (三)生產調度部門負責對屬于安全投入的零星工程量、人工、機械臺班費進行認定。

  (四)機電物資部門負責對屬于安全投入的材料、設備的價格、折舊等進行認定。

  (五)經營部門負責對屬于安全投入項目的工程價款進行計算。

  (六)實施單位負責填報工程量單并經有關部門簽字認可。

  (七)財務部門負責依據經各有關單位認可的工程量單分類進入安全投入臺帳。

  第十六條 各級財務部門負責安全投入統計、上報工作,并依據《暫行辦法》的規定,定期與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費用賬戶核對,確保安全資金的使用。

  第十七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訂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并督促檢查安全生產費用的投入實施。

  第十八條 各級安全管理、生產調度、經營管理、施工技術、設備物資、人力資源等部門按各自分工協助財務部門進行安全投入統計工作。

  第十九條 海外業務的安全投入統計由股份公司海外事業部參考本辦法統籌安排。

  第五章 安全生產投入計劃編制與實施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以項目部為基礎制訂安全生產投入計劃,自下而上,匯總編制。

  第二十一條 安全生產投入計劃由單位主要責任人批準后與生產經營計劃同時下達并組織實施。

  項目部根據項目生產任務制訂年度和月安全生產投入計劃,由項目部主要責任人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 安全生產投入計劃應明確各有關責任人和責任部門職責。計劃應包括主要工作內容、預算、責任人、完成期限等。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要認真落實安全生產投入計劃,如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調整計劃,保證安全生產工作需要。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務部門應明確安全費用投入及統計責任人。做到每發生一項內容登記一項,不漏項,并保證記錄的真實性。記錄內容相關的憑證應及時收集保存。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應認真做好安全投入及統計工作,保證安全投入統計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不得重復統計。各單位所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應以表格的形式進行統計。(見附表)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應及時將半年和年度安全投入統計報表上報股份公司財務產權部。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14

  第一條、編制目的

  為加強工程安全生產管理,保障施工作業人員的作業條件和生活環境,確保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措施費用落實到位,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發生,避免給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編制依據

  根據《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辦法》、《寶雞市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辦法》、《陜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文件的規定。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工程項目。

  第四條、安全生產措施費為不可競爭費用,所有不能作為招投標、承包合同等的條件。

  第五條、安全生產措施費不能計入成本,需專款專用。

  第六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管理機構施工管理部、科技質保部、安全部、財務部及項目部。

  第七條、各部門職責

  安全部牽頭組織安全生產措施費的投入及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統計各項目部安全生產措施費的支付工作;技術質保部參與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質量的驗收工作,負責質量創優、技術革新;安全部監督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安全生產投入的統計、核算;財務部設立專用賬戶,負責監督專項資金的投入。

  第八條、開工前3個工作日內,由施工管理部組織相關部門對施工現場及工程安全文明措施的投入計劃進行檢查,決定30%措施費的領用。參見附表三

  第九條、基礎驗收前3個工作日內由施工管理部組織相關部門對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投入情況進行檢查,給出意見,決定30%措施費的領用。參見附表四

  第十條、主體驗收前(主體完成80%)3個工作日內由施工管理部組織相關部門對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投入情況進行檢查,給出意見,決定30%措施費的領用(高層可分兩次支付,支付程序不變)。參見附表四

  第十一條、省(市)級文明工地驗收前由項目部通知施工管理部進行公司內部驗收,施工管理部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對工程進行文明工地驗收。公司未驗收通過,項目部整改時間為3個工作日,繼續報驗。公司驗收通過,在2個工作日內向省(市)級相關部門進行文明工地報驗。

  第十二條、省(市)級文明工地驗收通過后,十五個工作日內由施工管理部組織相關部門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情況進行檢查,給出意見。決定5%措施費的支付,剩余部分待工程竣工后一次支付;未通過省(市)級文明工地驗收的工程,繼續加強安全文明施工,待工程竣工后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5%,剩余部分不予以支付,由公司財務部建立專用賬戶;由施工管理部負責監督支配,用于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文明施工宣傳、應急預案、設備的投入及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等;依據《寶雞市城鄉建設規劃局關于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管理的實施意見》。

  第十三條、文明工地管理體系是由項目經理牽頭、以生產經理及技術負責人為主導力量、施工現場所有管理人員參與的整個過程。文明工地措施費支付書由所有管理人員認可后方向公司上報公司,后附項目各級管理人員簽字。見附表一

  第十四條、開工前安全文明施工必須符合條件

  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質量、安全監督手續齊全,工程開工報告等手續齊全,達到三通一平,已編制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臨時設施的施工方案及其費用的使用計劃,人員配置符合公司規定要求。

  第十五條、基礎施工完成安全文明必須符合條件

  通過了基礎驗收,臨街圍墻達到寶雞市規劃局要求的硬質砌筑圍墻未臨街的圍墻達到工具化標準要求;生產區設置鋼筋棚、攪拌機棚、木工棚符合公司的文明工地標準化要求,完成電動大門(組裝大門)、環形道路,洗車臺及消防臺的建設,達到工具化配電室、門衛室及標養室;生活區、辦公區、施工區功能劃分明確;基礎臨邊防護到位。

  第十六條、主體階段文明施工必須達到的條件

  主體完成80%,施工現場工具化、標準化建設符合公司文明工地要求。安全防護用品、洞口臨邊防護現場安全達標,施工機械機具管理符合公司要求,施工現場遠程監控系統投入使用,現場有八牌兩圖等公示牌,消防設施到位,食堂、廁所及醫務室等衛生美觀,工程質量合格、文明施工措施費投入到位。

  第十七條、安全文明工地措施費,公司每年按照固定資產折舊的10%控制,各項目部編制計劃時不得大于本項目固定資產折舊額的8%,公司按急、緩統一平衡,按規定的設備使用年限和價值,屬固定資產的,各項目部按照固定資產管理辦法予以驗收和管理;屬低值消耗品的分期計入成本。

  第十八條、對于中標工程,中標合同中的有關單列約定的項目部必須嚴格執行。

  第十九條、各項目部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及寶雞市相關標準規范的內容及預定的計劃方案,完成安全生產措施費投入。

  第二十條、公司施工管理部、科技質保部、安全部、人力資源部及項目部五級管理部門、財務部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專用資金的提取、使用的`監督檢查,凡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支付表規定的相關內容,一律不得擅自列入安全文明措施經費。

  第二十一條、凡公司推廣使用的安全文明生產措施,項目部必須在半年內普及使用,此項作為公司對項目部的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對于不按照公司規定使用措施費或安全文明措施落實不到位的單位,公司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罰,發生傷亡事故,塵毒嚴重,危害職工身體健康的,應首先追究項目經理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措施費計費標準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按《陜西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則》規定,建筑、安裝、裝飾工程以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費和其他項目費總和的3。8%為計費標準,市政、園林綠化以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費和其他項目費總和的3。0%為計費標準。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險性較大的工程,需增加現場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及方案論證、審查等費用的由施工企業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以外單獨計取。

  第二十四條、安全生產措施費管理辦法由安全部制定,本部門負責管理辦法的監督落實,解釋權歸本部門。

  第二十五條、本管理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六條、附件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xx]2號)、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粵府[20xx]122號)精神以及《佛山市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佛府辦[二零零八]391號),為規范區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專項資金是區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技術進步等項目的專項扶持資金。

  第三條區安監局根據市安監局及區政府的'決策,每年對外發布年度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并組織項目申報、評審工作,提出年度安全生產專項資金項目計劃,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驗收,配合財政部門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資金監督管理;根據區政府批準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使用方案,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績效評價。

  第二章資金申報與審核

  第四條專項資金重點用于扶持安全生產隱患整改、應急救援、監控防治、宣傳、教育培訓等項目,包括:

  (一)重大危險源監管、重大隱患整改項目;

  (二)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技術支撐、救護建設項目;

  (三)安全事故調查、執法監察建設項目;

  (四)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安全文化建設項目;

  (五)安全生產技術及執法、監察裝備和安全生產信息監管系統建設項目;

  (六)其他符合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使用范圍的項目。

  第五條專項資金的申報單位必須是各級政府機構、區內科研院所,或者是在我區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誠信經營、依法納稅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申報的項目應符合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第六條專項資金支持采取補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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