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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水電費管理辦法
1.總則
1.1為加強水電費用的管理,強化各單位節約水電的觀念和成本核算意識,科學合理利用能源,根據國家水電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水電使用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1.2凡通過我公司供水、供電設施用水、用電的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辦法。
2.管理方式
2.1我公司對水電費實行按單位結算、全額收費的管理方式。以實際施工單位為標準進行收取。
2.2本辦法不適用于我公司的行政水電費用及職能部門的水電費用。
2.3工程管理中心是我公司水電管理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全公司水電的運行、管理、費用統計等工作,并協助公司其他部門,做好水電規劃、水電設施的新建、改造和維修等工作。
2.4財務管理中心是我公司水電管理的核算部門,財務管理中心根據核算過、各施工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過的水電費金額,對各施工單位進行掛帳處理。
2.5全公司水電表由工程管理中心負責管理,原則上所有用電必須過表計量,未經表計量而用電者須主動申報加裝電表。凡安裝、拆遷,須報工程管理中心批準備案,任何水電用戶不得私裝、私拆,否則按違章處理,并承擔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
2.6工程管理中心應統籌考慮公司規劃新建基建項目的水電增容及配套設施,并向公司申請相應的項目經費和水電開支經費。工程管理中心在新建基建項目開工前應參與有關施工圖紙會審,竣工后參與驗收。基建項目的新建水電設施在驗收合格后交工程管理中心和使用單位管理。若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由工程管理中心和使用單位,聯系施工單位予以解決。
2.7公司內改造維修項目,凡需要更改水電線路、設施的,必須事先將設計圖紙交工程管理中心審核后方能施工。
2.8公司內添置大功率耗水耗電設施、設備,必須事先到工程管理中心辦理相關手續,并落實相關水電經費后方可付諸實施。
2.91程管理中心應嚴格執行有關水電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巡視制度,確保供水供電的安全運行,杜絕各類事故發生;對突發性故障,應立即組織搶修,盡快恢復供水供電。一般故障必須在接到報告后24小時內修復。
2.10各單位和個人應自覺維護公司用水用電秩序,節約能源,并監督和協助工程管理中心做好水電管理工作。公司將對水電管理完善、節約效果顯著的單位或個人,以及檢舉違章用水用電的有關人員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另行規定。
2.11工程管理中心每月派專人對各施工單位水電費用進行抄表、統計,且必須于抄表當日向各施工單位發出水電費交款通知書,各施工單位應在接到交款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到財務管理中心進行結算。
2.12工程管理中心對不按時結算水電費的單位將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3.水電費結算
3.1基建和維修工程耗用的水電,需安裝水電表計量,由工程管理中心按其實際耗用的水電量、按當地供電、供水的價格標準收取水電費。確實無法裝表計量的,由施工單位與工程管理中心協商處理,建議按工程總造價款的一定比例扣回,其中20萬元(含2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按工程總造價款的0.2%扣水電費,20萬元以上工程項目,按工程總造價款的0.15%扣水電費,未結清水電費的工程項目,工程管理中心將通知財務管理中心不予審結。
3.2各單位的水電費按月結算,每月由工程管理中心將水電費清單送各單位核實后,由各單位財務部門出具收款收據,視同于支付工程款。
4.違章與處理
4.1有下列違章之一者,工程管理中心除按最大用量計算追繳水電費(含滯納金)夕卜,有權停止供水供電并通報施工單位:
4.1.1凡違反公司水電管理規定、浪費資源,并造成不良影響的;
4.1.2凡在公司內從事經營活動的水電用戶,不按規定辦理用水用電手續或不按時交納水電費超過一個月者;
4.1.3采取各種手段竊水、竊電的。
4.2各施工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結清水電費時,應承擔水電費滯納金的違約責任。水電費滯納金從繳費限期次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萬分之五計算;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萬分之十計算。
4.3竊用水、電量按下列方法計算確定:
4.3.1在公司供水、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管接線用水用電的,所竊水、電量按私接設備額定容量(千伏安視同千瓦)乘以實際使用時間計算確定。
4.3.2以其它行為竊水、竊電的,所竊電量按計費電能表所標定電流值(對裝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電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視同千瓦)乘以實際竊用的時間計算確定;所竊水量按相應口徑水表單位時間最大流量乘以實際竊用時間計算確定。
4.3.3竊電時間無法查明時,其竊用時間至少以180天計算,對每日竊電時間,電力用戶按12小時,照明用戶按6小時計算。
4.3.4竊用公司水、電者,除按上述規定補交水、電費外,還應承擔補交水、電費三倍的違約使用水電費。對拒絕承擔違章責任的,由工程管理中心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
4.3.5因違章用水用電或竊用水電造成水電設施損壞的,責任者必須承擔水電設施的修復費用或進行賠償。因違章用水用電導致他人財產、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權要求違章者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5.附則
5.1本辦法自XXXX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5.2本暫行辦法由財務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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