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通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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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1
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包括國有資產管理和經營管理體制、國有資產收益和處分法律制度、國有資產清產核資法律制度、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法律制度、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法律制度、國有資產評估法律制度、國有資產統計法律制度、國有資產流失查處法律制度。
目前我國國有資產的立法主要有:
(1)國有產權界定管理。主要包括《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集體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暫行辦法》。
(2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資產統計管理。主要有《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
(3)國有資產評估管理。主要包括《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及《施行細則》、《資產評估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注冊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4)國有資產清產核資管理。主要有《清產核資總體方案》(試行)。
(5)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主要有《關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6)行政事業和資源性國有資產管理。主要包括《關于科研機構興辦科技開發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規定》、《關于加強國有森林資源產權管理的通知》。
(7)國有資產產權市場和產權轉讓管理。主要有《關于建立企業產權市場監管體系的指導意見》和《關于出售國有小型企業產權的暫行辦法》。
(8)境外國有資產管理。主要有《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及《實施細則》。
(9)加強國有資產執法監督的立法。主要有《國有資產管理行政處罰工作規則》。迄今為止我國已逐步建立起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體系。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資產管理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和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財政部、省市有關規定并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院國有資產是指我院依法占用、使用以及法律上確認為學院所有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通過國家財政撥款和各種收入購建所形成的資產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無償調撥和接受捐贈等渠道所形成的各類資產。
第三條 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節約、有效使用。
第二章 資產范圍及分類
第四條 國有資產管理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一)流動資產是指在一年內可變現或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借出款、庫存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二)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1000元(含)以上,專用設備1500元(含)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態不變的資產。單臺件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按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一般包括以下六類:房屋和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如有保存價值的軟件等)。
(三)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我校提供某種權益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四)對外投資是指利用學院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向院辦產業和其他單位進行的投資。
第三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我院法定代表人是院長,院長是接受授權管理國有資產的代表,在國家和河北省的授權范圍內,對國有資產負有占有、經營使用和管理的全面責任。
第六條 國有資產管理中心是我院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統一對學院擁有、使用的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令、政策,結合學院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建立健全學院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二)負責組織學院的資產清查、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統計報告、日常監督等管理工作;
(三)負責資產的合理配置和管理;負責組織全院固定資產的采購、上帳以及清產核資工作;負責資產的帳卡管理,按管理權限辦理資產的產權界定、登記、年檢和資產評估、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報批手續;
(四)負責學院擬對外投資項目的論證,辦理資產投入的申報手續,并對投入經營的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和保值增值考核;
(五)定期組織國有資產清查、核實工作,按時向主管部門報送國有資產統計報表和國有資產使用情況報告;
(六)參與貴重儀器設備、大宗物資、大型修繕等項目的論證、招標、采購和驗收等工作;
(七)審核辦理固定資產增加、調劑、處置及對外出租、出借等手續;
(八)監督、檢查固定資產管理、維護和使用情況,并根據結果對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獎懲建議;
(九)組織固定資產管理人員的培訓;
第七條 我院國有資產管理根據資產的不同功能和不同形式歸口到各個職能部門管理。黨政辦公室、教務處、科研處、財務處、后勤管理處、圖書館,為歸口管理部門,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管理的國有資產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負責。具體分工為:
(一)黨政辦公室負責院名、院牌、院徽和相關標識等榮譽權的管理,負責文物陳列品、贈送物品及車輛管理;
(二)教務處負責教材、各系部實驗室、公用教學設備的管理;
(三)科研處負責全院科技成果、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發明權、著作權、版權及其他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
(四)財務處負責全院的資金、債權、債務等流動資產、對外投資的管理,同時負責全校資產財務總賬管理;
(五)后勤管理處負責全院房屋建(構)筑物、土地使用權、生活服務設施設備、水電暖設施等的管理,全校廣場、道路、供電設施、植物及在建工程的管理。
(六)圖書館負責對本館、各二級單位(系、部)資料室的紙質圖書資料、數字圖書資料的管理。
各歸口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本部門職能范圍內及使用的資產的具體管理,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負責制定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本部門管理資產的賬、卡、物管理和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盤活本部門管理的存量資產,充分發揮存量資產的效益,提高資產的利用率;定期向國有資產管理中心反映資產變動情況,協同國有資產管理中心完成資產評估、界定和資產報告等工作。
我院各二級單位及部門設專職或兼職資產員,根據學院要求,做好本單位的資產管理工作。
第四章 低值耐用品
第八條 單價在200至1000元(含200元,不包含1000元),能夠獨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小型儀器設備等按低值耐用品管理。單位價值雖達不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資產,也應視為低值耐用品,低值耐用品實行院和二級單位兩級管理,以二級單位為主的管理模式管理。全院低值耐用品由二級單位驗收建帳并到國有資產管理中心入帳備案,其日常管理仿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方式執行。
第五章 資產配置管理
第九條 我院國有資產配置是指為完成教學科研任務和促進學院發展的需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通過購建和接受調撥等方式配置資產的一種經濟行為。
我院各單位配置資產,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進行報批。經學院審核同意并按有關規定報批同意的購建項目,要列入學院年度預算。
第十條 凡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學院規章制度規定了配置標準的,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標準配置資產。
對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學院要從嚴控制,逐步形成標準,合理配置。配置資產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確為單位履行職能所必須,且現有資產無法滿足要求;
(二)無法通過與其他單位共享、共用實現其功能。
第十一條 各單位要優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切實發揮資產的使用效益。對于超標準配置、長期閑置或低效使用的資產,由使用部門報經歸口管理部門批準后進行調劑,必要時也可由學院進行調劑。拒絕調劑處理的'單位,學院將對其緩撥或減撥有關經費。
第十二條 我院國有資產購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實行政府集中采購、學院集中采購。
第十三條 我院無償調入或接受捐贈形成的資產屬國有資產,由學院依法占有使用,按學院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作價入帳。
第六章 資產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 國有資產管理中心和各資產歸口管理部門要認真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資產的領取、使用和保管等制度,將資產管理的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有關具體部門、具體負責人和具體責任人。
第十五條 國有資產管理中心和歸口部門對國有資產要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對各種實物資產至少每年盤點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物相符。各歸口部門盤盈、盤虧的各項資產,要如實填報盤盈、盤虧明細表,并附分析說明,報送國有資產管理中心,經審核并按照國家有關的審批權限和程序批準后方能做調賬處理。
第十六條 學院各系、部、處室、實驗中心(實驗室)是國有資產的使用部門,對所占用的國有資產有使用權和維護管理的義務。各單位必須由一名行政負責人分管,配備相對穩定的專職或兼職資產管理員,切實做好本單位資產的領用、驗收、登記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每年與歸口管理部門核對一次資產。
第十七條 國有資產各使用單位要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的登記制度、保管制度、丟失損壞賠償制度,將責任落實到使用單位和個人。
第十八條 對國有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如下規定:
(一)固定資產賬、卡、物登記:辦公室負責文物陳列品和車輛賬、卡管理;國有資產管理中心負責教學科研、行政后勤儀器設備及專項建設的固定資產的明細賬、卡管理;財務處設立固定資產財務總賬、分類賬;后勤管理處負責土地、房屋建筑物竣工驗收、產權登記及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物的明細賬、卡及使用檔案管理。
(二)固定資產占有使用部門負責本單位資產保管、保全工作。院內相互借用,需到國有資產管理中心辦理借用手續,做到有據可查。院外借用,須經國有資產管理中心及主管院長批準,簽署正式借據,方能借用。沒有國有資產管理中心的正式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處理,否則追究保管人的責任。
(三)固定資產發生損壞、損失、被盜、丟失情況時,資產占有使用單位要立即用書面方式報告歸口管理部門,歸口管理部門報國有資產管理中心。被盜、丟失固定資產須報告院保衛處,由保衛處和歸口管理部門向主管院長報告,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意見,凡屬管理責任事故造成的損失,使用單位及相關責任人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固定資產使用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人員要相對穩定,工作調動時要實行嚴格的交接手續,按照“接班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則,做到賬、物、卡交班核對無誤,簽署交接文書,經國有資產管理中心和人事處同意并備案后方可調動。
(五)為確保固定資產明細賬目管理工作的有效進行,各管理部門應使用微機、統一的管理數據庫輔助管理。
(六)各資產歸口管理部門與國有資產占用、使用部門之間的賬賬、賬物核對,每年進行一次,由國有資產管理中心統一安排進行。
(七)各資產歸口管理部門與國有資產管理中心的賬目核對、分類統計,每年進行一次。
第十九條 國有資產帳卡的計算機管理
(一)建立兩級管理帳。國有資產管理中心設全院資產帳,各二級單位由專(兼)職資產員建立本單位資產帳,每學期末到國有資產管理中心備份數據,以保證院、系數據一致。并以資產編號為線,做到帳物卡相符。
(二)建立用戶設備卡片,設備卡一式兩份,國有資產管理中心與使用單位各存一份,卡片隨設備流動。
(三)計算機管理。在院級和二級單位實施固定資產計算機管理,逐步實現流動資產等全部資產的計算機管理。
(四)標牌化管理。對資產實施標牌化管理,儀器設備要貼釘標牌,資產編號統一由國有資產管理中心安排。
(五)固定資產入口、出口唯一性管理。全院固定資產由國有資產管理中心統一辦理驗收上帳手續,統一辦理調撥及報廢手續,形成完整嚴密的帳務系統。用戶從國有資產管理中心獲取帳目資料,及時核對,做到帳、物、卡相符。
第七章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管理
第二十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是指學院在保證完成正常教學科研任務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將非經營性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轉作經營使用的一種經濟行為。
第二十一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初始投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興辦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二)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投資、入股、合資、合作、聯營;
(三)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注冊資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興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附屬經營實體;
(四)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出租、出借;
(五)經學院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 下列資產不準轉作經營性資產:
(一)國家財政撥款;
(二)上級補助;
(三)維持事業正常發展,保證完成事業任務的資產。
第二十三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申報、審批程序:
(一)申報。學院各單位將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要符合國家相關法規、條例及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可行性論證,辦理申報手續,填報《河北民族師范學院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申報審批表》。
(二)審核。國有資產管理中心負責受理學院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申請報告,并會同紀委、審計、財務處對申報項目的所有材料進行審核,對擬投出的資產進行評估鑒定。
(三)審批。國有資產管理中心匯集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相關文件資料,報學院領導審批、簽章。
第二十四條 對已轉作經營性的國有資產,要建立專項管理制度,包括專項登記、專項考核等。
(一)專項登記。建立轉作經營資產的臺賬,如實登記和反映轉作經營資產的數量、價值、投資形式、投入單位的名稱等;
(二)專項考核。建立經營性資產管理考核的指標體系,對投出資產的經營和收益分配進行嚴格考核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學院對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學院經營性資產管理體制為國家統一所有,學院統一占有使用,分級管理、經營;
(二)經學院批準用于經營活動的資產,要依照法定程序核定和評估資產的價值和評估結果的認定,學院決定實際投資額;
(三)對已轉為經營性的資產,由經營者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四)對經營性資產堅持有償使用和投資回報制度,以實際占用國有資產總額為基數,按季度(或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國有資產占用費;
(五)對經營性資產,學院實行資本金管理為主、實物管理為輔的方式;
(六)國有資產管理中心、財務、審計和紀委承擔學院投入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監督責任。對未按規定要求繳納資產占用費的單位,學院將收回其占用資產。
第二十六條 學院運用經營性資產投資或經營的各單位和企業,負有對學院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權利和義務,對造成學院國有資產嚴重損失的單位和個人,除進行行政處罰外,還要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學院各單位在申辦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出具偽證和徇私舞弊。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要追究單位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門處理。對用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性使用,不履行報批手續的單位,按違反財經紀律進行處理,并收繳其投出資產和所得收益。
第八章 國有資產的其它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有關國有資產產權管理資產評估清產核資等工作,執行上級或院內有關文件。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于一切占有、使用學院國有資產的單位、團體和個人。
第三十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國有資產管理中心,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如有不規范之處,依據本辦法予以規范。
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正確體現國有資產的價值量,保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本級及所屬子公司(以下簡稱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資產拍賣、轉讓;
(二)企業兼并、出售、聯營、股份經營、涉外合作經營;
(三)企業清算;
(四)資產抵押;
(五)依照國資委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國有資產評估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四條公司本級及所屬子公司必須建立資產評估項目的'檔案管理,做好項目統計分析報告工作。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公司本級及所屬子公司的國有資產評估工作,必須委托具有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并遵循真實性、科學性、可行性原則,依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進行評定和估算。
第六條公司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時,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隱匿或虛報資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的正常執業行為。同時,在資產評估前,應取得受托中介機構對有關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情況作出承諾。
第三章評估程序
第七條公司本級及子公司發生國有資產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立項;向xx市國資委提交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并附財產目錄和有關會計報表等資料。
(二)資產清查;對所需評估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核實資產帳面與實際是否相符,經營成果是否真實,據以作出鑒定。
(三)評定估算;委托資產評估機構對被評估資產的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并出具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四)驗證確認;公司收到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后必須及時上報xx市國資委審查,經其同意方可確認資產評估結果。
第八條公司收到xx國資委資產評估確認通知書或者裁定通知書后,將根據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進行帳務處理。
第四章評估項目的查處
第九條公司本級及所屬子公司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團總經理室責令改正:
1、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
2、未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的;
3、向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與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導致評估結果失實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評估結果不實的。
第十條公司本級及所屬子公司在國有資產評估中故意隱瞞事實,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xx省國有資產流失查處試行辦法》(省政府第149號令)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資產評估機構在國有資產評估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提請xx國資委給予處罰。
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3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經濟結構調整中的國有資產運營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合法權益,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改革國有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xx]102號),根據國家及XX市關于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某縣國有資產行政管理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各類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占有單位)。
第三條占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體或者部分產權(股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拍賣;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四條占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縣人民政府及其授權部門批準,對整體企業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
(二)國有獨資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產權)劃轉、置換和轉讓。
第五條占有單位有其他經濟行為,當事人認為需要的,可以進行國有資產評估。
第六條占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非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購非國有資產:
(二)非國有單位置換資產;
(三)受非國有單位以實物資產償還債務。
第七條占有單位有本規定所列評估事項時,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注冊資產評估師及評估機構對其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承擔法律責任。占有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八條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第九條經縣政府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由縣財政局負責核準;縣級重大經濟事項的范圍、標準由縣政府確定。
(一)縣政府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包括:
1.縣政府批準成立授權營運機構、企業集團;
2.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
3.國有企業整體轉制破產項目和債轉股項目;
4.縣級國有資產用于境外或外埠投資的項目,與中央、市級單位合資或合作,并且占控股地位的項目;
5.縣政府批準實施的其它重大經濟事項。
(二)占有單位在評估機構進駐之前5個工作日內,應向縣財政局書面報告有關項目的工作進展情況;縣財政局認為必要時,可對該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檢查。
(三)核準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1.占有單位應于收到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5日內上報其主管部門初審;
(1)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報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初審;
(2)各委、辦、局所屬企事業單位報各委、辦、局初審。
2.經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后,占有單位最遲應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屆滿前兩個月向縣財政局提出核準申請;
3.縣財政局收到核準申請后,對符合要求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評估報告的審核,下達核準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縣財政局認為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參與審核。
(四)占有單位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時,應向縣財政局報送下列文件:
1.有關部門審查同意轉報縣財政局予以核準的文件;
2.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表;
3.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
4.資產重組方案或改制方案、發起人協議等其他材料;
5.資產評估機構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細表及其軟盤);
6.資產評估各當事方的承諾函。
(五)縣財政局主要從以下方面予以審核:
1.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是否合法并經批準;
2.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評估資質;
3.主要評估人員是否具備執業資格;
4.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報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5.評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否適當;
6.評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作出承諾;
7.評估過程、步驟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8.其他。
第十條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核準項目以外,對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制。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是指占有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后,在相應經濟行為發生前將評估項目的有關情況專題向縣財政局、國有資產授權單位(以下簡稱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主管委、辦、局報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為。
(一)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的管理。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各委、辦、局直屬企事業單位及無上級主管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由縣財政局負責。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子公司以下企業,各委、辦、局直屬企事業單位以下的企事業單位的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工作,由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各委、辦、局負責。評估項目涉及多個國有產權主體的,按國有股最大股東的`資產財務隸屬關系辦理備案手續;持股比例相等的,經協商可委托其中一方辦理備案手續。
(二)辦理備案手續需報送以下文件材料:
1.占有單位填報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
2.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明細表可以軟盤方式報);
3.其它材料。
(三)辦理備案手續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占有單位收到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對評估報告無異議的,應將備案材料逐級報送縣財政局或授權單位等部門;
2.縣財政局或授權單位收到占有單位報送的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對材料不齊全的,待占有單位或評估機構補充完善有關材料后予以辦理。
(四)評估項目備案后,需對評估結果進行調整的,占有單位應自調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機關重新辦理備案手續,原備案表由備案機關收回。
第十一條縣財政局下達的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文件和經縣財政局及授權單位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是占有單位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置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文件。
第十二條占有單位發生依法應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資產評估結果作為作價參考依據;實際交易價格與評估結果相差10%(含)以上的,占有單位應就其差異原因向縣財政局做出書面說明。
第十三條建立資產評估項目報告制度,按要求將核準和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逐項登記建立檔案,授權單位應于每年6月30日及年度終了15個工作日內將其受理的評估備案項目情況統計匯總后報縣財政局,由財政局統一匯總,定期上報縣政府和市財政局。
第十四條縣財政局應當加強對資產評估項目的監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抽查,確保核準項目、備案項目經濟行為和國有資產評估行為的合法性。
第十五條占有單位違反本辦法,向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并導致評估結果失實的,由縣財政局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上報市財政局核準后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占有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財政局上報市財政局核準后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
(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
(二)應當辦理核準、備案手續而未辦理;
(三)聘請不符合資質條件的評估機構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活動。
占有單位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縣財政局可以宣布原評估結果無效。
第十七條縣財政局對占有單位在國有資產評估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建議其上級單位或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資產評估機構、注冊資產評估師在資產評估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縣財政局、授權單位、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有關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由縣人民政府或所在單位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對于境外國有資產的評估,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縣屬城鎮集體企業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占有單位在評估機構進駐之前5個工作日內,應向縣財政局書面報告有關項目的工作進展情況;縣財政局認為必要時,可對該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檢查。
(三)核準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1.占有單位應于收到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5日內上報其主管部門初審;
(1)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報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初審;
(2)各委、辦、局所屬企事業單位報各委、辦、局初審。
2.經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后,占有單位最遲應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屆滿前兩個月向縣財政局提出核準申請;
3.縣財政局收到核準申請后,對符合要求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評估報告的審核,下達核準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縣財政局認為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參與審核。
(四)占有單位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時,應向縣財政局報送下列文件:
1.有關部門審查同意轉報縣財政局予以核準的文件;
2.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表;
3.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
4.資產重組方案或改制方案、發起人協議等其他材料;
5.資產評估機構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細表及其軟盤);
6.資產評估各當事方的承諾函。
(五)縣財政局主要從以下方面予以審核:
1.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是否合法并經批準;
2.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評估資質;
3.主要評估人員是否具備執業資格;
4.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報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5.評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否適當;
6.評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作出承諾;
7.評估過程、步驟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8.其他。
第十條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核準項目以外,對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制。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是指占有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后,在相應經濟行為發生前將評估項目的有關情況專題向縣財政局、國有資產授權單位(以下簡稱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主管委、辦、局報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為。
(一)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的管理。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各委、辦、局直屬企事業單位及無上級主管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由縣財政局負責。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子公司以下企業,各委、辦、局直屬企事業單位以下的企事業單位的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工作,由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各委、辦、局負責。評估項目涉及多個國有產權主體的,按國有股最大股東的資產財務隸屬關系辦理備案手續;持股比例相等的,經協商可委托其中一方辦理備案手續。
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正確體現國有資產的價值量,保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有資產評估,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有資產占有單位(以下簡稱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資產拍賣、轉讓;
(二)企業兼并、出售、聯營、股份經營;
(三)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四)企業清算;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認為需要的,可以進行資產評估:
(一)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
(二)企業租賃;
(三)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全國或者特定行業的國有資產評估,由國務院決定。
第六條國有資產評估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七條國有資產評估應當遵循真實性、科學性、可行性原則,依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進行評定和估算。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八條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權限,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
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按照占有單位的隸屬關系,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不直接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第九條持有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臨時評估機構(以下統稱資產評估機構),可以接受占有單位的委托,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前款所列資產評估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占有單位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時,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對占有單位提供的有關情況和資料保守秘密。
第十一條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實行有償服務。資產評估收費辦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物價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評估程序
第十二條國有資產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立項;
(二)資產清查;
(三)評定估算;
(四)驗證確認。
第十三條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進行資產評估的占有單位,經其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應當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并附財產目錄和有關會計報表等資料。
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授權或者委托,占有單位的主管部門可以審批資產評估立項申請。
第十四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準予資產評估立項的決定,通知申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國務院決定對全國或者特定行業進行國有資產評估的,視為已經準予資產評估立項。
第十六條申請單位收到準予資產評估立項通知書后,可以委托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資產。
第十七條受占有單位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對委托單位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的基礎上,核實資產帳面與實際是否相符,經營成果是否真實,據以作出鑒定。
第十八條受占有單位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委托單位被評估資產的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單位提出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委托單位收到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后,應當報其主管部門審查;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資產評估結果。
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授權或者委托,占有單位的主管部門可以確認資產評估結果。
第十九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占有單位報送的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組織審核、驗證、協商,確認資產評估結果,并下達確認通知書。
第二十條占有單位對確認通知書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定,并下達裁定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占有單位收到確認通知書或者裁定通知書后,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進行帳務處理。
第四章評估方法
第二十二條國有資產重估價值,根據資產原值、凈值、新舊程度、重置成本、獲利能力等因素和本辦法規定的資產評估方法評定。
第二十三條國有資產評估方法包括:
(一)收益現值法;
(二)重置成本法;
(三)現行市價法;
(四)清算價格法;
(五)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評估方法。
第二十四條用收益現值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被評估資產合理的預期獲利能力和適當的折現率,計算出資產的現值,并以此評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五條用重置成本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該項資產在全新情況下的重置成本,減去按重置成本計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積折舊額,考慮資產功能變化、成新率等因素,評定重估價值;或者根據資產的使用期限,考慮資產功能變化等因素重新確定成新率,評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六條用現行市價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參照相同或者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評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七條用清算價格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企業清算時其資產可變現的價值,評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八條對流動資產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協作件、庫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進行評估時,應當根據該項資產的現行市場價格、計劃價格,考慮購置費用、產品完工程度、損耗等因素,評定重估價值。
第二十九條對有價證券的評估,參照市場價格評定重估價值;沒有市場價格的,考慮票面價值、預期收益等因素,評定重估價值。
第三十條對占有單位的無形資產,區別下列情況評定重估價值:
(一)外購的無形資產,根據購入成本及該項資產具有的獲利能力;
(二)自創或者自身擁有的'無形資產,根據其形成時所需實際成本及該項資產具有的獲利能力;
(三)自創或者自身擁有的未單獨計算成本的無形資產,根據該項資產具有的獲利能力。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占有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單處或者并處下列處罰:
(一)通報批評;
(二)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相當于評估費用以下的罰款;
(三)提請有關部門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可以處以相當于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資產評估機構作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該資產評估機構給予下列處罰:
(一)警告;
(二)停業整頓;
(三)吊銷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第三十三條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對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并可以處以相當于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由有查處權的部門依法追繳其非法所得。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境外國有資產的評估,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七條有關國有自然資源有償使用、開采的評估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本辦法的施行細則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
1.占有產權登記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占有產權登記:
(1)因投資、分立、合并而新設企業的;
(2)因收購、投資入股而首次取得企業股權的;
(3)其他應當辦理占有產權登記的情形。
2.變動產權登記
(1)企業名稱改變的;
(2)企業組織形式、級次發生變動的;
(3)企業國有資本額發生增減變動的;
(4)企業國有資本出資人發生變動的;
(5)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發生變動的其他情形。
3.注銷產權登記
(1)企業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2)企業轉讓全部國有資產產權或改制后不再設置國有股權的。
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制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辦法》第二條所說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有關資產評估的法律和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資產評估的行政法規。
第三條《辦法》所說的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依據法律取得的,國家以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贈而取得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形態的資產。
第四條《辦法》第三條所說的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包括:
(一)國家機關、軍隊、社會團體及其他占有國有資產的社會組織;
(二)國營企業、事業單位;
(三)各種形式的國內聯營和股份經營單位;
(四)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
(五)占有國有資產的集體所有制單位;
(六)其他占有國有資產的單位。
第五條《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是指發生該條款所說的經濟情形時,除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予評估外,都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第六條《辦法》第三條所說的情形中:
(一)資產轉讓是指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有償轉讓超過百萬元或占全部固定資產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體性資產的經濟行為。
(二)企業兼并是指一個企業以承擔債務、購買、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償接收其他企業的產權,使被兼并方喪失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
(三)企業出售是指獨立核算的企業或企業內部的分廠、車間及其他整體性資產的出售。
(四)企業聯營是指國內企業、單位之間以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投入組成的各種形式的聯合經營。
(五)股份經營是指企業實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業、內部職工持股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不上市)企業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業。
聯營、股份經營的企業進行資產評估時,應對聯營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資產進行全面評估。
(六)企業清算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宣告企業破產,并進行清算;或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改組、合并、撤銷法人資格的企業資產進行的清算;或企業按照合同、契約、協議規定終止經濟活動的結業清算。
第七條《辦法》第四條中所說的情形中:
(一)抵押是指國有資產占有單位以本單位的資產作為物質保證進行抵押而獲得貸款的經濟行為。
(二)擔保是指國有資產占有單位以本單位的資產為其他單位的經濟行為擔保,并承擔連帶責任的行為。
(三)企業租賃是指資產占有單位或上級主管單位在一定期限內,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將企業全部或部分資產的經營使用權轉讓給其他經營使用者的行為。
第八條《辦法》第四條規定可以進行資產評估,是指發生該條款所說的情形時,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資產進行評估或者不評估。但屬于以下行為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一)企業整體資產的租賃;
(二)國有資產租賃給外商或非國營單位;
(三)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占有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
(四)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當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辦法》第四條所說的當事人是指與上述經濟情形有關的國有資產占有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單位。
第十條對于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沒有進行評估,或者沒有按照《辦法》及本細則的規定立項、確認,該經濟行為無效。
第十一條依照《辦法》第五條規定對全國或者特定行業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辦法》第七條所說的國家規定的標準是指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中央各部門頒布的有關技術、經濟標準。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十三條《辦法》第八條所說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指各級政府專門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中央是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地方是指各級國有資產管理局或國有資產管理專門機構。
第十四條國家對資產評估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的資產評估工作。
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政策法規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負責管理本級的資產評估工作。
上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資產評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做法,有權進行糾正。
《辦法》第八條第二款所說的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是指各級政府的`行業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的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進行初審、簽署意見,并對本行業的資產評估工作負責督促和指導。
第十五條《辦法》第九條所說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等資產評估機構,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并持有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單位。只有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單位才能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在發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本細則規定的應進行資產評估情形時,必須委托上述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當事人自行評估占有的國有資產或者評估對方占有資產的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凡需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單位,必須按隸屬關系向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產評估資格,經審查批準,取得資產評估資格或臨時評估資格后方能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也可以從事非國有資產的評估業務。
計劃單列市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單位,由省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其資產評估資格并頒發資格證書。
(一)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統一印制,蓋章、編號。
(二)中央管理的資產評估機構(包括在各地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資格證書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核頒發。
(三)地方管理的資產評估機構(包括駐外地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資格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頒發,并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由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除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外,還要報省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已取得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每年進行一次年檢(具體辦法另定).
第十七條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的委托方,一般是國有資產占有單位,也可以是經占有單位同意、與被評估資產有關的其他當事人,原則上由申請立項的一方委托。特殊情況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委托。
委托方被委托方應簽訂資產評估協議書,協議書的主要內容包括:被評估項目名稱、評估內容、評估期限、收費辦法和金額、違約責任等。
第十八條經濟行為有關各方對委托資產評估機構有爭議時,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雙方可以接受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凡屬重大的億元以上資產評估項目和經國家計委批準立項的中外合資、合作項目的資產評估(含地方),必要時,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可以直接組織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九條取得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機構,承擔評估業務不受地區和行業限制,既可以承接本地和本行業的資產評估業務,也可以承接外地、境外和其他行業的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機構與被評估單位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的,不得委托該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條凡經批準進行資產評估,資產占有單位必須如實提供評估所需的各種資料。資產評估機構應對所提供的資料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對資產評估中涉及的國家機密,有關各方均應嚴格按照國家保密法規的各項規定執行,必要時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直接組織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一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價值的評估和國有房產價值的評估,都應納入《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管理范圍。
從事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國有房產價值評估的專業性資產評估機構,要依照《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向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并取得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后,才能從事資產評估業務。
第二十二條按照《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資產評估實行有償服務。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評估時,應依照國家規定的收費辦法向委托單位收費,并與委托單位在評估合同中明確具體收費方法。
第二十三條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收費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國家物價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評估程序
第二十四條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所說的經濟情形時,應于該經濟行為發生之前,按隸屬關系申請評估立項。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中央管轄的國有資產的評估立項審批,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辦理;地方各級管轄的國有資產的評估立項審批,原則上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尚不具備立項審批條件的地、縣,可由上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辦法》和本細則作出具體規定。
重大的億元以上資產評估項目和經國家計委批準立項的中外合資、合作項目的評估(含中央、地方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占有的國有資產),除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立項審批外,還須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必要時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直接審批。
第二十五條資產評估立項原則上應由被評估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申報。
第二十六條國有資產占有單位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經其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和地方計劃單列的單位以及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單位,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直接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評估立項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產占有單位名稱、隸屬關系、所在地址;
(二)評估目的;
(三)評估資產的范圍;
(四)申報日期;
(五)其他內容。
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由申報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蓋章,并附該項經濟行為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產權證明文件。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立項申請書后,應在十日內下達是否準予評估立項的通知書,超過十日不批復自動生效,并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補辦批準手續。
第二十七條資產評估機構依據批準的評估立項通知書,接受評估委托,按其規定的范圍進行評估。對占有單位整體資產評估時,應在資產占有單位全面進行資產和債權、債務清查的基礎上,對其資產、財務和經營狀況進行核實。
第二十八條資產評估機構對委托評估的資產,在核實的基礎上,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和對象,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考慮影響資產價值的各種因素,運用科學的評估方法,選擇適當的評估參數,獨立、公正、合理地評估出資產的價值。
第二十九條資產評估機構在評估后應向委托單位提交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其內容包括:正文和附件兩部分。
正文的主要內容:
(一)評估機構名稱;
(二)委托單位名稱;
(三)評估資產的范圍、名稱和簡單說明;
(四)評估基準日期;
(五)評估原則;
(六)評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七)評估方法和計價標準;
(八)對具體資產評估的說明;
(九)評估結論:包括評估價值和有關文字說明;
(十)附件名稱;
(十一)評估起止日期和評估報告提出日期;
(十二)評估機構負責人、評估項目負責人簽名,并加蓋評估機構公章;
(十三)其他。
附件:
(一)資產評估匯總表、明細表;
(二)評估方法說明和計算過程;
(三)與評估基準日有關的會計報表;
(四)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被評估單位占有資產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六)其他與評估有關的文件資料。
第三十條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收到資產評估報告書后提出資產評估結果確認申請報告,連同評估報告書及有關資料,經上級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批準立項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第三十一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評估結果的確認工作,分為審核驗證和確認兩個步驟,先對資產評估是否獨立公正、科學合理進行審核驗證,然后提出審核意見,并下達資產評估結果確認通知書。
第三十二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從以下方面審核驗證資產評估報告:
(一)資產評估工作過程是否符合政策規定;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有評估資格;
(三)實際評估范圍與規定評估范圍是否一致,被評估資產有無漏評和重評;
(四)影響資產價值的因素是否考慮周全;
(五)引用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是否適當;
(六)引用的資料、數據是否真實、合理、可靠;
(七)運用的評估方法是否科學;
(八)評估價值是否合理;
(九)其他。
第三十三條資產評估報告凡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九、第三十和第三十二條要求的,應予以確認,由負責審批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確認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分別情況做出修改、重評或不予確認的決定。
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價值,作為資產經營和產權變動的底價或作價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資產占有單位對確認通知書有異議,或與經濟情形有關的當事人以及資產評估有關各方因評估問題發生糾紛,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協調無效,可以向上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或仲裁。
第三十五條資產評估的立項審批和評估結果確認一般應按本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委托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的主管部門或下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被委托的部門應依照《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辦理資產評估的立項審批和結果確認工作,并將辦理結果報委托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結果,除國家經濟政策發生重大變動或經濟行為當事人另有協議規定之外,自評估基準日起一年內有效。在有效期內,資產數量發生變化時,根據不同情況可由原評估機構或資產占有單位,按原評估方法做相應調整。
第四章評估方法
第三十七條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時,應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和對象,選用《辦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的一種或幾種方法進行評定估算。選用幾種方法評估,應對各種方法評出的結果進行比較和調整,得出合理的資產重估價值。
第三十八條收益現值法是將評估對象剩余壽命期間每年(或每月)的預期收益,用適當的折現率折現,累加得出評估基準日的現值,以此估算資產價值的方法。
第三十九條重置成本法是現時條件下被評估資產全新狀態的重置成本減去該項資產的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和經濟性貶值,估算資產價值的方法。
實體性貶值是由于使用磨損和自然損耗造成的貶值。功能性貶值是由于技術相對落后造成的貶值。經濟性貶值是由于外部經濟環境變化引起的貶值。
第四十條現行市價法是通過市場調查,選擇一個或幾個與評估對象相同或類似的資產作為比較對象,分析比較對象的成交價格和交易條件,進行對比調整,估算出資產價值的方法。
第四十一條清算價格法適用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企業的資產評估。評估時應當根據企業清算時其資產可變現的價值,評定重估價值。
第四十二條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資產評估時,選用的價格標準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并維護經濟行為各方的正當權益。
在資產評估時,應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對象,選用不同的價格標準。可以采用國家計劃價、也可以采用國家指導價、國內市場價和國際市場價。
匯率、利率應執行國家規定的牌價。自由外匯或以自由外匯購入的資產也可以用外匯調劑價格。
國內各種形式聯營(包括集團公司)、股份經營的資產評估,對聯營各方投入的同類資產應該采用同一價格標準評估。
第五章中外合資、合作資產評估
第四十三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開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企業,對中方投入的資產必須按規定進行評估,以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投資作價的基礎。對外方投入的資產,必要時經外方同意也可進行評估。
第四十四條中外合資、合作的評估原則上應在項目建議書批準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前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項目建議書審批以前或正式簽訂合同、協議前進行。
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報告,作為計劃部門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經貿部門審批合同的必備文件;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報告和出具的產權登記表(包括變更登記或開辦登記)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的必備文件。
第四十五條已開辦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方投資比例占50%以上(含50%) ,發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本細則第八條的情形時,必須按規定要求進行資產評估。
第四十六條開辦前的中外合資、合作項目,中方資產的評估,原則上應委托中國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特殊情況下,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也可以委托國外評估機構評估或中國評估機構和國外評估機構聯合評估,其評估報告,須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第四十七條國有資產占有單位與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進行合資、合作經營,其資產評估比照本細則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股份制企業資產評估
第四十八條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改組為股份制企業(包括法人持股、內部職工持股、向社會發行股票不上市交易和向社會發行股票并上市交易)前,應按《辦法》和本細則規定,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第四十九條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改組為股份制企業的資產評估結果,須按規定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未經資產評估或資產評估結果未經確認的單位,政府授權部門不辦理股份制企業設立審批手續。
第五十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凈資產價值應作為國有資產折股和確定各方股權比例的依據。
注冊會計師對準備實行股份制企業的財務和財產狀況進行驗證后,其驗證結果與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結果不一致需要調整時,必須經原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機關同意。
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改組的股份公司發行B種股票,若由外方注冊會計師查驗帳目,其查驗結果與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結果不一致需要調整時,也要由原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機關審核同意。
第五十一條含有國家股權的股份制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發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本細則第八條的情形時,應按規定要求進行資產評估。
國家控股的股份制企業的資產評估,應按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確認手續;非國家控股的股份制企業的資產評估,由董事會批準資產評估申報和對評估結果的確認。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辦法》第三條和本細則的規定,對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而未進行評估的,應按《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有關當事人給予處罰,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應追究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國有資產占有單位、資產評估機構違反《辦法》和本細則規定,弄虛作假,造成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并根據失實的程度,責令限期改正或重新進行評估。重新評估的費用由違法單位支付。
第五十四條資產評估機構應對其評估結果的客觀、公正、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資產評估機構違反《辦法》及本細則規定,除按《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處罰外,還應沒收違法收入,并視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對單位處以評估費用兩倍以內、對個人處以三個月基本工資以內的罰款。也可給予通報批評或建議有關單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以上處罰可以并處。
第五十五條被處以停業整頓的資產評估機構,在停業整頓期間不得承接資產評估業務。停業整頓期限不得少于三個月。停業整頓的資產評估機構經原頒發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方可重新開展資產評估業務。
被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機構,兩年內不得重新發給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兩年期滿后,需按審批程序重新申請。
第五十六條對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及其責任人的罰款,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對責任人的行政處分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議,提請有關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對資產評估機構的警告、停業整頓、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以及罰款,由頒發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對直接責任人的處分,由發證機關提出建議,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十七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受委托的部門對所辦理的資產評估立項審批和結果確認負有行政責任。對違反《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工作人員,按《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五十八條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收繳的罰款收入按國家有關規定上交國庫。單位支付的罰款在企業留利、預算包干結余和預算外資金中列支,個人支付的罰款由本人負擔。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國有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應在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下進行。其評估辦法及實施細則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執行。
第六十條資產評估涉及到企業、單位資金增減變動帳務處理和評估費用的開支渠道,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各地可根據《辦法》和本細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過去發布的有關資產評估的規定與《辦法》和本細則相抵觸的,均以《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為準。
第六十二條集體企業資產評估可參照《辦法》和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六十三條本細則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運營機制,優化調整國有資產布局和結構,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以上三類企業以下簡稱“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第四條 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市政府依法代表國家對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第五條 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實行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出資人對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事項決策、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第六條 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通過建立財務、審計、職工民主監督等企業內部監督和委派監事、財務檢查、審計、監察等外部監督相結合的方式開展監督。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市國資辦根據市政府授權,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全市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市國資局為市國資辦的日常工作機構,承擔市國資辦日常工作。
第八條 市級行政主管部門(市政府直屬企業,下同)根據市國資辦委托,負責對本部門下屬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
第九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依照《企業國有資產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對本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經營管理,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第三章 重大事項管理
第十條 新設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經主管部門初審后,出資人向市國資辦提出申請,由市國資辦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減少注冊資本,股權轉讓,發行債券,解散、申請破產,由公司董事會決議(非公司制企業由企業負責人會議決議,下同),經主管部門初審,由市國資辦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會決議,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市國資辦批準。
第十三條 政府性投融資公司融資的管理。政府性投融資公司每年年初應根據市政府批準的當年建設項目,測定年度資金需要量,并制訂年度融資計劃。年度融資計劃,由公司董事會決議,經主管部門初審、市財政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
在融資計劃執行過程中,因政策性或其他客觀因素需要調整融資或項目的按以下原則會決議,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市國資辦批準。
第十三條 政府性投融資公司融資的管理。政府性投融資公司每年年初應根據市政府批準的當年建設項目,測定年度資金需要量,并制訂年度融資計劃。年度融資計劃,由公司董事會決議,經主管部門初審、市財政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
在融資計劃執行過程中,因政策性或其他客觀因素需要調整融資或項目的按以下原則辦理:涉及增加負債建設項目的,由政府性投融資公司向市政府提出申請,經市政府同意后,調整年度融資計劃;不涉及負債建設項目增加,但需要調整計劃融資額的,調增金額在1億元以下的,報市財政局備案,調增金額在1億元(含)以上的,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對外投資的管理。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對外投資,由公司董事會決議,經主管部門初審,由市國資辦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中國塑料城管委會下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不涉及財政性資金注入和市國有投資公司擔保的經營性投資項目,其投資額度在2000萬元以下的,由市政府委托中國塑料城管委會審批,報市國資辦備案。
經市政府批準專業從事投資業務的國有獨資公司開展500萬元以下的非股權性對外投資,按《公司法》及企業章程規定運作。
第十五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擔保和資金出借的管理。政府性投融資公司相互提供擔保,經主管部門初審、市財政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與下屬國有及國有控股子公司相互提供擔保和出借資金、同一母公司下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子公司相互提供擔保和出借資金,由母公司董事會決定。同一主管部門下屬的政府性投融資公司及其全資、控股子公司相互之間提供擔保和出借資金,由主管部門審批,報市國資辦備案。同一主管部門下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的非政府性投融資公司及其全資、控股子公司相互提供擔保、出借資金和為同一主管部門下屬的政府性投融資公司及其全資、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出借資金,由主管部門審批,報市國資辦備案。其他情形的對外擔保、出借資金,經主管部門初審,由市國資辦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經市政府批準專業從事信用擔保業務的國有獨資企業開展擔保業務,按《公司法》及企業章程規定運作。國有企業參與出資專業從事轉貸業務的扶助基金,開展轉貸業務,按轉貸扶助基金實施辦法規定運作。
第十六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固定資產購建及土地使用權購置的管理。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購建非經營性固定資產單價50萬元以下或總額200萬元以下、經營性固定資產單價200萬元以下或總額500萬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會決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購建非經營性固定資產單價50萬元(含)以上或總額200萬元(含)以上、經營性固定資產單價200萬元(含)以上或總額500萬元(含)以上的,由公司董事會決議,經主管部門初審,由市國資辦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購置非經營性土地使用權200萬元以下、經營性土地使用權500萬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會決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購置非經營性土地使用權200萬元(含)以上、經營性土地使用權500萬元(含)以上的,由公司董事會決議,經主管部門初審,由市國資辦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政府性投融資公司實施列入市政府征遷計劃項目、專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在本市區域內通過拍賣、競價等公開方式購置土地的,由企業決定,報市國資辦備案。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購置公務用車,由公司董事會決議,經主管部門初審,由市國資辦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購建非經營性固定資產,應按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購建。政府性投融資公司購置的資產屬行政事業單位政府采購范圍的,應當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應按《寧波市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甬財政基[2006]908號)、《余姚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余政發[2005]52號)、《余姚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暫行辦法》(余政發[2004]71號)的規定,實行公開招標,加強對項目資金
撥付、使用、結算的管理,對建設工程竣工決算實行審計(其中總投資額100萬元(含)以上的建設項目由審計機關統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資產出租的管理。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資產出租,由公司董事會決議,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市國資辦批準后,采用拍賣、競價、招標等方式公開出租。租賃期最長不超過5年,超過5年的須報經市政府批準。采用拍賣、競價、招標等公開方式承租的承租方要求繼續承租的,續租租金在不低于上年租金、且逐年遞增的情況下,由公司董事會決議,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市國資辦批準后,可以續租一次;續租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涉及國有企業改制遺留問題的住宅房屋出租、因拆遷暫住的住宅房屋出租和市場店鋪、攤位續租等特殊情況,由公司董事會決議,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市國資辦批準后,可以協議出租;其他需協議出租的,由公司董事會決議,經主管部門初審,由市國資辦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固定資產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管理。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固定資產及土地使用權轉讓,應采用拍賣、競價、招標等公開方式,轉讓價值100萬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會決議,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市國資辦批準;轉讓價值100萬元(含)以上的,由公司董事會決議,經主管部門初審,由市國資辦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對外捐贈的管理。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對外捐贈,由公司董事會決議,經主管部門初審,由市國資辦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虧損企業不得對外捐贈。
第二十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不良資產核銷的管理。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存貨盤虧、固定資產毀損及報廢、應收賬款報損、投資損失等不良資產的核銷,核銷資產50萬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會決議,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市國資辦批準;核銷資產50萬元(含)以上的,由公司董事會決議,經主管部門初審,由市國資辦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二十一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收入費用的管理。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收入、費用實行預算管理,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編制年度收入、費用預算方案。政府性投融資公司編制的年度收入、費用預算方案,由公司董事會決議,經主管部門初審,由市國資辦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市政府直屬企業編制的年度收入、費用預算方案,由公司董事會決議,報市國資辦批準。其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編制的年度收入、費用預算方案,由公司董事會決議,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市國資辦批準。
收入、費用預算管理辦法由市國資辦另行制訂。 第二十二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職工薪酬的管理。市國資辦應建立規范的職工薪酬管理制度,并會同主管部門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實行工資總額管理。市政府直屬企業的職工薪酬由市國資辦負責管理。
職工薪酬管理辦法由市國資辦另行制訂。
第二十三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經營業績的管理。市國資辦應根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運作、年度收入費用預算執行、職工薪酬管理、年度績效、黨風廉政建設和執行“八項規定”“六項禁令”及本辦法等情況,會同主管部門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經營業績進行考核。市政府直屬企業由市國資辦負責考核。
第二十四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利潤分配的管理。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利潤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會決議,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市國資辦批準。
第二十五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人員的管理。市國資辦代表市政府向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委派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任免(市政府直屬企業領導人員任免辦法另定),具體如下:政府性投融資公司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由主管部門會同市國資辦提出建議名單,按規定的程序報批,并經市政府同意后,董事、監事由市政府任免,高級管理人員由公司董事會任免;除政府性投融資公司外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的任免,由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名單,報市國資辦任免;除政府性投融資公司外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由公司董事會提出建議名單,經主管部門商市國資辦同意后,由公司董事會任免;國有獨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由主管部門商市國資辦同意后任免;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董事、監事委派,由該國有股持股企業提出建議名單,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市國資辦同意后,由國有股持股企業按照《公司章程》規定予以委派。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黨組織成員由主管部門黨組織管理和任免(市政府直屬企業黨組織成員管理和任免辦法另定)。
加強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用工管理。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職工實行編制核定制。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職工編制以2010年底企業實有人數為基數,由市國資辦會同主管部門核定后,報市政府批準;2011年1月1日后設立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職工編制由市國資辦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編制核定后,因業務開展需要,確需增加人員的,由公司董事會決議,經主管部門初審,由市國資辦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編制內政府性投融資公司、壟斷性國有企業新錄用職工,應經主管部門初審,由市國資辦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其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新錄用職工,鼓勵采用公開方式招聘,招聘方案及新錄用職工名單應經主管部門批準,報市國資辦備案。
第二十六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制度的管理。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行政管理、生產經營管理、安全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會決議,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市國資辦備案。
第二十七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經營范圍的管理。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按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未經市政府批準,不得從事證券買賣(含一級市場申購)、期貨交易、外匯買賣、委托理財等高風險投資業務。
第二十八條 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收繳的管理。市財政局依法對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實行收繳,收繳的資金納入市本級財政預算管理。
第四章 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市國資辦應加強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運作、年度費用預算執行、職工薪酬、年度績效等情況的日常監督和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財務檢查。
第三十條 市國資辦應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本辦法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第三十一條 各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下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制度、財務、薪酬、業績及運作等重大事項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市審計局依法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進行審計監督,并根據國有資產管理需要,對企業負責人實行任期、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第三十三條 市監察局應加強對國有企業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重大決策制度建設、重大項目保廉制度建設和企業領導人員監管制度建設的監察。
第三十四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審計、企業法律顧問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
第三十五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經營、管理、監督的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由市國資辦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其限期改正,對不按規定改正的,按相應程序調整相關人員;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將依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提請有關部門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如實上報各種報表、材料,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對企業設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解散、申請破產、公司章程、固定資產及土地使用權購建和轉讓、股權轉讓、對外投資、擔保、融資、資金出借、資產出租、對外捐贈、不良資產核銷、利潤分配、人員管理等事項,不按規定程序報批的;
(三)違反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相關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未實行公開招標的,或工程建設項目資金不按規定支付、使用、結算管理的,或竣工決算審計不按規定的;
(四)國有資產股權代表不按規定行使職權的;
(五)應繳而不繳納國有資本收益的;
(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七)其他造成國有資產權益損害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發布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七條 市屬集體企業資產參照本辦法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本辦法,制定本鄉鎮、街道所屬企業資產管理辦法,并報市政府及市國資辦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實施。
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保障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要求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國家撥給事業單位的資產,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推行實物費用定額制度,促進事業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實現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的緊密統一;應當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研究制定本級事業單位實物資產配置標準和相關的費用標準,組織本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監管、資產清查和統計報告等基礎管理工作;
(三)按規定權限審批本級事業單位有關資產購置、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組織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建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四)推進本級有條件的事業單位實現國有資產的市場化、社會化,加強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本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七)研究建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評價方法、評價標準和評價機制,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
(八)監督、指導本級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七條 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本級和上級財政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部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本部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審核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按規定權限審核或者審批有關資產購置、處置事項;
(四)負責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優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推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組織實施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的評價考核;
(七)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有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八條 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資產購置、驗收入庫、維護保管等日常管理,負責本單位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四)負責本單位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資產的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五)負責本單位存量資產的有效利用,參與大型儀器、設備等資產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臺建設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做好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條 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
第三章 資產配置及使用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等根據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通過購置或者調劑等方式為事業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有資產無法滿足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
(二)難以與其他單位共享、共用相關資產;
(三)難以通過市場購買產品或者服務的方式代替資產配置,或者采取市場購買方式的成本過高。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規定的配置標準;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條 對于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或者超標準配置的資產,原則上由主管部門進行調劑,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跨部門、跨地區的資產調劑應當報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的財政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向財政部門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包括事業單位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舉辦大型會議、活動需要進行的購置),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程序報批:
(一)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報主管部門審核;
(二)主管部門根據事業單位資產存量狀況和有關資產配置標準,審核、匯總事業單位資產購置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三)同級財政部門根據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對資產購置計劃進行審批;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的資產購置計劃,事業單位應當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并在上報年度部門預算時附送批復文件等相關材料,作為財政部門批復部門預算的依據。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向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申請項目經費的,有關部門在下達經費前,應當將所涉及的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購置事項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用其他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方式。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購置、驗收、保管、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應當對實物資產進行定期清查,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加強對本單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并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事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和出借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行為的風險控制。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資產處置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車輛的處置,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以及單位價值或者批量價值在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的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規定限額以下的資產的處置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是財政部門重新安排事業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預算項目的參考依據,是事業單位調整相關會計賬目的憑證。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變賣資產數量較多或者價值較高的,應當通過拍賣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處置。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于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章 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處理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以下簡稱產權登記)是國家對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經同級財政部門授權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授權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并由財政部門或者授權部門核發《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以下簡稱《產權登記證》)。
第三十二條 《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單位享有占有、使用權的法律憑證,由財政部統一印制。
事業單位辦理法人年檢、改制、資產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時,應當出具《產權登記證》。
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單位名稱、住所、負責人及成立時間;
(二)單位性質、主管部門;
(三)單位資產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實物資產額及其使用狀況、對外投資情況;
(四)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一)新設立的事業單位,辦理占有產權登記;
(二)發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事業單位,辦理變更產權登記;
(三)因依法撤銷或者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銷的事業單位,辦理注銷產權登記。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資產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和變更產權登記的基礎上,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定期檢查。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財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必要時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處理。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事業單位應當提出擬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六章 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五)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六)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三十九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批準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四十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事業單位應當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核準和備案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同級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進行資產清查,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規定程序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立項后組織實施,但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工作需要進行的資產清查除外。
第四十四條 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資產清查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 資產信息管理與報告
第四十五條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并在此基礎上做好國有資產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第四十六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報告是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格式、內容及要求,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狀況定期做出報告。
第四十七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是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編制和安排事業單位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和資產信息報告,全面、動態地掌握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建立和完善資產與預算有效結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八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維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五十一條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
(三)擅自提供擔保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
第五十二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上繳、管理國有資產收益,或者下撥財政資金時,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第五十三條 主管部門在配置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或者審核、批準國有資產使用、處置事項的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財政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依照國家關于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由財政部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 地方財政部門制定的本地區和本級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應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中央級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
第五十八條 境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以及經國家批準的特定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解放軍總后勤部、武裝警察部隊和有關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
行業特點突出,需要制定行業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由財政部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中有關資產配置、處置事項的“規定限額”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另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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