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資管理辦法通用
公司投資管理辦法通用1
為加強本公司系統各投資項目的檔案管理,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投資項目”是指:
(一) 因本公司參與投資或合作而產生的盈利性建筑工程;
(二) 因本公司參與投資或合作而設立的生產經營性企業。
第二條 建筑工程的各種文件資料由房地產開發公司負責建檔和保管,生產經營性企業的文件資料由公司總部執委會投資發展室負責建檔和保管。以下各條規定均指第二類投資項目文件資料的管理。
第三條 全部檔案按類、目劃分歸納,根據公司檔案現狀,設以下四類檔案,并將各項目本身作為目:
(一) 全資投資項目類;
(二) 合資合作投資項目類;
(三) 內地投資項目類;
(四) 境外投資項目類。
第四條 全資投資項目檔案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 新上項目預報表和可行性分析報告;
(二) 給政府的請求報告和政府批文;
(三) 企業章程和董事會決議;
(四) 總公司的法人營業執照和工商局批復;
(五) 資信證明或資金來源證明;
(六) 產權變更有關文件、材料;
(七) 項目實際投資金額證明材料;
(八) 歷年經營業績。
第五條 合資合作投資項目檔案包括的文件是:
(一) 新上項目預報表和合資企業可行性分析報告;
(二) 外商投資企業名稱使用證和各方股東的政府批文;
(三) 給政府的申請報告和政府批文;
(四) 合資企業合同書;
(五) 合資企業章程和董事會決議;
(六) 合資各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各方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七) 合資各方資信證明或資金來源證明;
(八) 各方(中方)主管單位意見;
(九) 合資各方委派的董事名單;
(十) 進口設備、辦公用品清單;
(十一) 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文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營業執照;
(十二) 產權、股權變更有關文件、材料;
(十三) 項目實際投資金額證明材料;
(十四) 歷年經營業績。
第六條 內地投資項目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 給政府經濟協作辦公室的申請報告;
(二) 企業去內地興辦工商企業的章程;
(三) 合資、合作的聯營合同或合資意向書;
(四) 企業成立或變更時的政府批文;
(五)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
(六) 派出負責人的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
(七) 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
(八) 當年或上一年度的財務決算表復印件;
(九) 銀行開具的資信證明;
(十) 企業已經在內地投資的經營效益情況;
(十一) 政府主管部門批文;
(十二) 工商局批文;
(十三) 外出興辦企業當地政府的批文;
(十四) 外出興辦企業當地工商局批文;
(十五) 外出興辦企業工農業執照復印件;
(十六) 項目實際投資金額證明材料;
(十七) 歷年經營業績。
第七條 境外投資項目檔案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 給外匯管理局及經發局的申請報告;
(二) 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 海外公司合同、章程;
(四) 投資方的'政府批文、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五) 投資方資信證明、創匯證明、資產負債表及歷年經營業績;
(六) 外派管理局關于項目投資風險及外匯來源的書面審查材料;
(七) 政府主管部門征詢我駐外使領館意見的函;
(八) 政府主管部門同意成立海外公司的批文;
(九) 海外公司在投資國的注冊登記證明;
(十) 項目實際投資金額證明材料;
第八條 項目檔案的收集和保管
(一) 投資發展部設建檔員負責項目檔案的收集整理,總公司各下屬公司應認真配合其工作,主動、及時地將項目檔案整理上交投資發展部,投資發展部建檔后將檔案原件移交總經理辦公室,并保留二套完整復印件;
(二) 各項目負責人將項目文件交給建檔員時,建檔員應及時登記文件交付日期、名稱、原件或復件、交付人,并由文件交付人簽字認可; (三) 文件登記后由投資發展部經理或執委會主任簽字,按性質進行編號、歸檔;
(四) 項目檔案保管期(原件和復印件)一般為永久保存。
第九條 項目檔案的查閱
(一) 總公司人員因工作需要查閱或借用項目檔案時,在投資發展部 辦理相應的查閱或借用手續;
(二) 集團內各單位因公需要查閱項目檔案時,須出具本單位領導的批準證明。經執委會主任或投資發展部經理同意后,方能由建檔員接待查閱;
(三) 外單位人員因公需要查閱項目檔案時,應持有單位介紹信,經執委會主任同意后,方能由建檔員接待查閱,并由建檔員詳細登記查閱項目檔案人的工作單位、查閱檔案名稱及查閱理由; (四) 項目檔案一般不得帶出檔案室外,如有特殊情況,需帶出室外或復制時,必須經執委主任批準,由建檔員詳細登記,借用人簽名后才可外借,并限期歸還;
(五) 查閱人違反借閱規定時,建檔員有權對其提出批評以至停止其借閱。 第十條 所有資料均應放人有鎖的柜子里,鑰匙由建檔員專人保管,建檔員因工作失職,使文件丟失或損毀,應追究其責任。 第十一條 由于建檔員的變動或機構的改變等,項目檔案需要移交時,須辦理交接手續,并由監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簽字或蓋章。
公司投資管理辦法通用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戰略發展的需要,加強投資與股權管理,降低風險,提高效益,切實維護股東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規章制度,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及其下屬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投資包括權益性投資和非權益性投資。權益性投資是指投資主體通過讓渡貨幣資產、非貨幣資產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享有權益并承擔責任的行為;或與其他合作方合資組建新公司以及通過收購、兼并、重組等方式形成新的股權的投資行為。具體分為:
(一) 新設投資。包括:單獨出資成立獨資公司;與其他境內境外投資者共同出資設立合資、合作公司。
(二) 新增投資。包括:通過股權收購,資產或債權置換,投資入股等方式,對業已存在,但原來沒有投資關系的公司投資關系的公司出資。
(三) 追加投資。包括:通過股權收購,資產或債權置換,增加出資等方式,對業已存在,但原來有投資關系的公司增加出資。
非權益性投資主要包括項目的新建、改建、擴建和小型基建等。
第四條 集團公司對股權投資統一管理。集團公司負責制定股權投資管理制度。
第五條 投資活動必須符合集團公司的發展規劃,以主導產業、核心業務為主,以經濟效益為中心,明確并落實出資者和經營者的責任。
第六條 集團公司要強化投資的計劃和預算管理。集團公司在年底前匯總編制下一年度投資計劃和預算,并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董事會審批。預算內投資由集團公司按計劃執行,嚴格控制預算外投資。
第七條 股權管理要依法正確行使和履行股東的權利和義務,以股東財富最大化為目標,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全面維護股東利益。
第二章 投資原則及方向
第八條 股權投資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投資主體應具備投資資格(原則上只有集團公司具有投資資格)。
(二)投資活動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三)投資活動必須符合集團公司的戰略目標和核心業務發展要求。
(四)投資活動必須進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論證,履行規范的決策程序。
(五)投資活動必須達到合理的收益水平,有嚴格的風險防范措施。
第九條 投資活動應遵循以下方向:
按照擬投資項目與公司核心產業相關程度,分為核心類項目和輔助類項目。
核心類項目,指屬于公司主營業務范圍和公司發展戰略密切相關的投資項目。包括:生物質發電項目,其他有穩定投資回報的生物質資源的開發利用項目。
輔助類項目,指核心類投資以外的,對公司發展有支持作用的投資項目。包括:與核心類項目關聯度較高的上下游產業鏈開發項目,生物質燃料灰渣的開發利用,生物質燃料供應,可再生能源相關政策和技術咨詢服務項目,其他經營風險可控的增值項目。
第三章 投資決策管理
第十條 集團公司的股權投資項目,由集團公司各相關職能部門提出投資意向,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集團公司財務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研究,提出初步方案;通過初審的'報告,提交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后,再履行董事會決策或由董事會授權公司經營班子進行決策。
第十一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是項目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其編制必須實事求是。相關職能部門按擬投資項目的特點及外圍環境制訂相應的項目投資申請報告的格式,具體編寫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 項目介紹。包括項目地址,建設規模,項目總投資,資本金比例,政府的有關產業政策和優惠條件等。
(二) 市場情況分析。包括分析市場需求和競爭環境,預測產品進入市場的前景、銷量與競爭力,原料等資源供應狀況等。
(三) 技術論證。包括技術上是否先進可行,生產工藝流程,技術力量是否有足夠保證等。
(四) 投、融資方案。包括具體的資金籌措方案,各投資方的股權比例設計等。
(五) 經濟效益分析。包括盈虧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財務經濟評價,社會效益評價等。
(六) 風險分析及對策。包括對可能出現的產業政策風險、經營風險、資金風險等的說明,并具體提出應對方案及措施。
(七) 結論。
第十二條 上報董事會決策時,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項目投資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金融機構貸款意向資料。
(三)投資合作方的基本情況和資質文件。
(四)投資意向書(與當地政府或投資合作方)。
(五)法律顧問出示的法律意見。
(六)可能涉及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研究后認為可行的項目,由財務部報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報上級公司審核,董事會批準。
第十四條 集團公司批準實施的投資項目,由相關職能
部門或成立項目經理部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權益性投資要明確投資各方的權利、義務,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保證合作方資本金足額到位。
第十六條 所有投資項目都要執行先申請、后談判,先審查、后簽字的程序。
第十七條 原則上不允許合作方以非貨幣方式投資,確有需要的,應經公司決策機構研究通過后,報董事會批準,依《公司法》規定執行。用于出資的非貨幣資產,需經聘請雙方認可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
第十八條 非生產性車輛購置由集團公司統一辦理。非經批準,下屬公司不允許購置。
第十九條 投資項目立項后納入集團公司發展規劃和年度預算管理。
第二十條 未經集團公司、各單位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批準的項目,不得擅自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有關文件。
第四章 股權管理
第二十一條 集團公司派出的代表股東行使相應權利或參與所派往公司的管理與運營的人員,即委派人員,要依據《公司法》等國家有關法規和公司章程,負責全面維護集團公司的利益,貫徹執行集團公司的有關決定。
第二十二條 集團公司應明確一名領導分管股權管理工作,指定專門部門和專人具體負責該項工作,建立被投資企業信息定期報告制度。
第二十三條 集團公司和被投資企業都必須建立企業股權檔案。內容包括:股東單位名稱、投資額、投資比例、股利收繳、股權變動、出資證明書等內容,對股權及收益實施動態管理。其他有特殊需要存檔的內容,可根據需要自行確定。
第二十四條 集團公司財務部根據管理的需要,負責制定產權等有關管理報表。所屬公司股權發生變化,必須在一周內將股權變動說明及新股權的相關資料報集團財務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 股權投資完成一年后、或新設的被投資企業正式運行一年后,投資主體應對股權投資項目進行后評價,后評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 決策情況:股權投資是否履行了決策和審批程序。
(二) 實施情況:股權投資的操作是否合規,被投資企業是否達到項目投資的計劃規模、行業標準和運營內容。
(三) 效益情況: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情況和投資主體的投資收益情況是否達到當時投資決策時所認可的標準水平,是否達到了預期的環境效應和社會效應。
(四) 管理情況:被投資企業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日常經營活動是否履行嚴格的內控程序,投資主體是否正確行使股東權利,維護了出資人權益。
第二十六條 集團公司可根據其管理需要,定期從被投資企業取得財務會計報告,發現問題的,需及時查證,必要時可采取聘請中介機構審計的方式,對被投資企業經營情況進行監督。
對于投資實際情況與計劃的差異,應書面說明原因;對于實際投資收益連續兩年低于預期的投資項目,應做出專題分析,并提出加強管理的措施;對于被投資企業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控制權轉移的,以及投資合作方出現違約,損害出資人利益等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集團公司。
第二十七條 項目的運作管理由項目公司經營班子負責,并由集團公司采取業績考核(項目公司與集團公司簽訂經營承包責任書)、財務審計監督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項目負責人對各分管領導負責,分管領導對公司總經理負責。
第二十八條 股權的收購和轉讓,無論涉及金額多少,必須經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批通過后,報集團公司董事會批準或報股東方備案。
第五章 投資項目變更與結束
第二十九條 投資項目的變更,包括發展延伸、投資增減或滾動使用、規模擴大或縮小、后續或轉產、中止或合同修訂等,均應報公司審批。
第三十條 項目負責人在實施項目運作期內因工作變動,應主動做好善后工作。如屬公司內部調動,則須向繼任人交接清楚后方能離崗。
第三十一條 實行項目負責人離任審計制度。
第三十二條 投資項目的中止或結束,項目負責人及相應機構應及時總結清理,并以書面形式報告集團公司。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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