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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時間:2023-03-10 10:52:07 管理辦法 我要投稿

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公司投資管理辦法1

  第一章總則

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本公司基金產品的宣傳與推介,使本公司的基金產品能夠符合在社會上進行推廣的條件,我司現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章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條我司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第三條我司不得在宣傳、推介私募基金產品時候,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第四條我司采取自行銷售私募基金方式的',應當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制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采取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我司應當采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根據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要求制定。

  第五條我司自行銷售或者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六條投資者應當如實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如實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填寫虛假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承諾文件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第三章附則

  第八條本管理辦法的內容如與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有沖突的或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本管理辦法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本管理辦法由市場營銷部負責實施和解釋。

公司投資管理辦法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集團公司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總承包的管理,明確各部門職責,規范操作程序,控制工程投資,確保工期與質量,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總承包是指從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設備試運行到達產達效全過程承包或負責設計以前及其他若干階段承包的工程管理模式。

  第三條子公司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總承包,由子公司自行確定并組織實施,但必須報非鋼產業中心、規劃與投資管理部審批。

  第二章項目總承包的確定及合同簽訂

  第四條規劃與投資管理部是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總承包的牽頭部門,負責總承包項目的報批、設計委托等前期工作及總承包單位的確定;技術改造指揮部負責組織總承包項目談判及合同簽訂等工作。

  第五條小型技術改造項目的總承包由項目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由規劃與投資管理部簽署意見報分管副總經理批準后,由技術改造指揮部組織與總承包單位簽訂總承包合同。

  第六條項目在確定為總承包方式之前,規劃與投資管理部應組織相關部門和專業人員進行認真研究和論證,并專題報公司分管副總經理至總經理批準。總承包方式確定后,技術改造指揮部負責組織相關單位與總承包單位進行談判;若確定需要招標的,按《集團公司招標管理辦法》辦理。

  第七條總承包項目談判由主管副總師負責。談判結束后,技術改造指揮部應提出整個談判的總結材料,交各參與談判單位相關人員會簽,送主管副總師簽署意見后,報公司主管領導或主要領導批準。

  第八條總承包項目合同的簽訂工作流程:

  (一)確定技術附件

  在商務合同簽訂前,由技術改造指揮部組織項目經理或項目使用單位負責人以及集團公司設計咨詢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會同相關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技術附件的談判和簽字確認。

  (二)商務合同的簽訂:

  1、商務合同的談判:

  總承包商務合同的談判,由技術改造指揮部負責組織,相關的副總工程師、規劃與投資管理部、財務部、集團公司設計咨詢有限公司、監察審計部、項目部、項目使用單位、法律顧問參與。商務談判過程中的相關資料,組織單位應加以整理、歸檔、保存,涉及到商務報價及所有有可能導致報價異動的內容,參與商務談判人員應簽字確認。

  2、商務合同合規性審查:商務合同簽字以前,技術改造指揮部應將《商務合同》送公司企業管理部(法律事務部)法律顧問室進行合規性審核。

  3、合同簽字人確定:總承包項目合同簽字人為: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技術改造指揮部部長。重大投資項目由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以外,一律由技術改造指揮部部長簽字。

  所有總承包合同必須蓋公司合同章。

  第九條總承包合同簽訂后,合同等資料由規劃與投資管理部負責分發,合同正本存公司辦公室檔案室,規劃與投資管理部、技術改造指揮部各存兩份,監理公司、集團公司設計咨詢有限公司、財務部、審計部、項目部或項目使用單位各存一份。

  第三章總承包項目的設計管理

  第十條集團公司設計咨詢有限公司負責總承包項目的設計管理與聯絡工作,掌握總承包單位的設計進度,定期組織召開設計協調會,負責項目建設過程中設計方面的協調工作;負責設計交底工作。

  第十一條集團公司設計咨詢有限公司負責并組織項目使用單位對總承包單位的設計圖紙、設計變更按總承包合同進行審查,若發現設計不符合規范或不能滿足合同功能要求的,及時督促總承包單位修改設計,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公司分管領導匯報,并到規劃與投資管理部備案。

  第十二條對于項目部和項目使用單位根據需要提出的變更要求,設計咨詢有限公司應當積極地與總承包單位進行協調,要求總承包單位按要求修改設計。

  第四章總承包工程管理和監理

  第十三條總承包工程項目一般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由公司任命項目經理,成立項目部或項目組,項目部或項目組的組成由公司行文,項目部代表業主履行職責,對總承包工程及其外圍配套工程的工期、質量、投資控制負全面責任。技術改造指揮部負責總承包工程的監督與協調工作,對總承包工程實施的工期、質量及實施過程中的投資控制負管理上的責任。

  第十四條技術改造指揮部負責按總承包合同規定的網絡計劃進行考核,督促總承包單位安全文明施工。安全

  環保部協助技術改造指揮部督促總承包單位安全施工,使總承包工程達到安全、環保認證的要求。

  第十五條總承包工程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項目開工前,技術改造指揮部確定好監理單位并簽訂監理合同,監理公司代表項目部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監理。監理公司定期組織召開項目監理例會,對工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協調處理,對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異議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六條總承包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集團公司審定的設計圖紙和設計選用的材料進行施工,不得隨意改變設計內容。對需要進行變更的,則設計方案的重大變更必須經項目部、集團公司設計咨詢有限公司提出意見后報主管副總師、公司分管領導直至總經理批準;施工及現場的一般變更由項目部提出意見后由集團公司設計咨詢有限公司確認,項目部與集團公司設計咨詢有限公司不能統一意見時,由技術改造指揮部、規劃與投資管理部裁定后報主管副總師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十七條項目部或監理公司在施工管理、監理過程中若發現設計存在問題,應責成總承包單位或設計單位修改設計,重大問題報主管副總師同意、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同時報規劃與投資管理部備案,作為考核設計單位的依據。

  第十八條項目部應督促總承包單位及時辦理壓力容器、管道及特種設備安裝的報檢手續和其他規定手續,對施工質量達不到要求的,責令總承包單位立即整改。

  第十九條總承包單位不得對工程實施轉包,如果建設過程中由于某些專項須分包的,必須在合同中注明。分包單位必須由監理公司進行資質審查合格后經過技術改造指揮部與項目部同意,并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

  第二十條總承包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如果對原生產系統有影響的,則在施工條件具備后由總承包單位提出施工方案,經項目部、技術改造指揮部審核后,由生產管理中心進行協調安排,項目使用單位必須全力配合。

  第二十一條在總承包工程達產達效過程中,項目部應督促總承包單位對暴露出來的問題進行整改,項目使用單位要進行配合,整改的費用由總承包單位承擔。

  第五章總承包工程的設備供應與檢驗

  第二十二條總承包工程設備材料的招標采購工作由總承包方負責,工程竣工后的剩余材料由總承包單位自行處理。項目部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組織人員參與設備的招標采購與監制工作。

  第二十三條廠內單位從總承包單位承接設備制造或采購任務的,必須保證設備的質量和交貨期,因為設備質量或延期交貨而影響總承包工程進度的.,由公司追究責任單位領導責任。

  第二十四條總承包合同約定由項目使用單位提供利舊設備的,則項目使用單位必須保證利舊設備符合使用要求,刷漆顏色應與總承包工程顏色一致。

  第二十五條監理公司負責按國家相關標準與總承包合同對總承包工程設備和材料進行檢驗并提出意見。檢驗合格后,監理公司應及時向項目部移交相關資料。項目部根據需要組織相關單位對總承包工程設備進行抽檢或復檢。

  第二十六條總承包工程設備到廠后,技術改造指揮部或項目部通知生產管理中心,由生產管理中心負責協調廠內運輸。

  第六章總承包工程資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財務部負責總承包工程項目的資金籌措與撥付,嚴格按照總承包合同規定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八條總承包合同的付款,由總承包單位申報資金計劃。監理公司對總承包單位當月完成的工程量進行審核確認,項目部按照監理公司審核的工程量和總承包合同對資金計劃進行初步預算審核后并由項目經理簽字確認后報規劃與投資管理部;沒有成立項目部的,由技術改造指揮部審核后報規劃與投資管理部,由規劃與投資管理部根據公司月度資金平衡會確定的月度資金計劃下達付款通知,財務部要嚴格按照付款通知付款。

  第二十九條規劃與投資管理部、技術改造指揮部實時監控總承包合同款的支付情況,不得超合同比例付款,財務部要對總承包單位本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管,防范資金風險,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公司分管領導報告并采取相關措施。

  第七章總承包工程的試車與交工驗收

  第三十條總承包項目具備試車條件后,經總承包單位申請,項目部負責組織項目使用單位或能源介質供應單位應按總承包單位要求提供試車所需的能源介質,技術改造指揮部負責協調,但總承包單位必須做好安全確認工作。

  第三十一條總承包工程的無負荷試車由總承包單位組織,試車通過后,監理公司、項目部、項目使用單位必須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第三十二條當工程完成無負荷試車,具備合同規定的交工條件后,總承包單位向監理公司提出交工驗收申請,由技術改造指揮部組織項目部、監理公司、集團公司設計咨詢有限公司、機動設備部、安全環保部、保衛部和項目使用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總承包合同進行交工驗收,驗收合格后,各參與驗收單位必須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對于不按要求參加驗收或驗收合格后,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的,視同承認驗收記錄。對于驗收不合格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整改后重新組織交工驗收。

  第三十三條因生產需要,工程中需提前投入生產的部分,可由監理公司組織提前進行部分交工驗收。

  第三十四條交工驗收開始后,總承包方應按合同同時向技術改造指揮部、項目部移交工程竣工圖紙及光盤竣工資料、工程操作維修手冊、設備隨機資料和合同規定的其他資料及隨機備件,工程資料則由技術改造指揮部移交公司檔案館存檔,隨機備件由項目部移交物流管理中心和項目使用單位。在總承包單位未完成上述工作前,工程不能視同驗收合格。

  第三十五條交工驗收合格后,由技術改造指揮部向總承包單位簽發交工驗收證書,明確工程交工日期,自交工之日起,工程使用權由總承包單位移交給項目使用單位。項目使用單位不得無故拒收,由于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工程而影響工程投產的,追究責任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工程的負荷試車由技術改造指揮部監督,項目部負責組織,總承包單位負責指導,試車通過后,技術改造指揮部、項目部、監理公司、項目使用單位、總承包單位必須在試車記錄上簽字確認。

  第八章保證值的考核與竣工結算

  第三十七條工程完工后,由技術改造指揮部組織監理公司對工程的工期、質量、建安工程量等施工方面的內容進行考核評價,在合同規定的考核期內,由涉及合同約定保證值的單位和部門對合同約定的保證值進行考核評價。項目的考核評價由技術改造指揮部負責組織,考核結果必須經項目使用單位和總承包方簽字確認。考核結果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項目部匯總,經技術改造指揮部簽字后報公司主管副總師審核、分管領導審定,最后由項目部按合同約定執行對總承包單位的考核。

  第三十八條當工程約定考核期滿后,總承包單位向規劃與投資管理部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由規劃與投資管理部主持按公司相關文件進行工程的竣工驗收。

  第三十九條竣工驗收通過后,總承包單位向監理公司提交竣工結算書,監理公司審核后經項目經理審核簽字報技術改造指揮部,技術改造指揮部根據總承包合同審核由主管領導簽字后報規劃與投資管理部,規劃與投資管理部、監察審計部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審核完畢,財務部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付款。如果雙方對結算存在異議,則由項目部組織有關單位與總承包單位進行初步協商,報出協商意見,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執行。

  第四十條總承包工程質保期滿后,技術改造指揮部與機動設備部對工程建安質量及設備質量進行評價,財務部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質保金結算。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規劃與投資管理部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20xx]162號同時廢止。公司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悖的,以本辦法為準。

公司投資管理辦法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理順投資項目建設管理的關系,明確建設管理階段各參與方的責任,促進投資業務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建筑法》等相關法律及《xx股份公司投資項目建設管理辦法(暫行)》(投字[20xx]730號)和《xx工程局有限公司項目投資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涉及名詞含義

  (一)投資項目是指公司為實現發展戰略,以投資拉動產業升級、調整資產結構、謀取資本收益,在交通基礎設施和城市綜合開發等領域以PPP(BOT/BT)等模式實施的項目。

  (二)建設管理是為保證投資項目在建設期順利實施,達到預期目的采取的管理措施,包括項目執行情況管理、工程項目管理、質量安全管理等。

  (三)項目投資主體單位為xx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獨資項目中,公司為獨立投資人,在合作投資項目中公司為合作投資人。

  (四)項目公司是指為實施投資項目而依法組建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

  (五)總承包是指設計施工總承包或施工總承包,由項目公司與總承包單位簽訂總承包合同,總承包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承擔投資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全部或部分工作。

  (六)投資項目相關各方主要包括投資人、項目公司、設計單位、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及施工單位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在中國境內的PPP項目(BOT/BT)以及城市綜合體(房地產)等投資項目。

  第二章建設管理原則

  第四條投資項目建設管理應該遵循如下原則

  (一)建設管理合法合規原則。投資項目建設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的相關行業以及中國交建的有關規定,確保項目建設合法合規進行。

  (二)整體利益最大原則。投資項目相關責任主體應從公司整體利益著眼,以項目生命周期(經營性項目和準經營性)或建設、回購(非經營性項目)收益最大化為首要目標。

  (三)管理層次清晰與責權匹配原則。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應做到管理層次清晰,不同責任方或管理層級分工明確,投資人(公司)、項目公司、設計、總承包單位以及各施工單位承擔的責任與擁有的權利相對等,注重管理的質量與效率。

  (四)優勢互補原則。投資項目建設管理中應充分發揮參與各方在管理、專業、區位等方面的優勢,注重相互之間的優勢互補,形成整體合力,共同促進項目的建設。

  (五)資金保障與平衡的原則。投資人及項目公司應做好資金籌劃,確保項目投入資金安全及項目建設資金需求。

  (六)投資項目管理全周期、全方位覆蓋原則。投資項目的管理應做到全周期、全方位覆蓋,建設管理與運營(回購)管理做好銜接,在項目周期內無管理盲區。

  (七)項目歸口管理與專業管理相結合原則。投資管理部是投資類業務的歸口管理部門,項目的開發、設計方案(重大變更)的優化、物資設備的采購以及人力資源配置、監理單位選擇、總承包單位的遴選,以及施工單位的選用和管理等,應本著充分發揮公司專業管理部門的專業優勢,利用招投標方式、專家評審等方式,對投資項目的相應業務進行專業化管理。

  第三章建設管理職責

  第五條公司董事會是投資項目決策中心,相關部門根據本部門業務管理職責對投資項目建設管理情況進行跟蹤、監控,掌握投資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及時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與措施,并監督項目公司整改落實。相關業務部門監管內容:

  (一)投資管理部負責編制項目年度投資計劃、資本金計劃,協助項目公司聯系貸款銀行、落實貸款擔保(如有)、完成項目融資;負責資本金注入的審核與報批,監督投資計劃的執行,對投項目建設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二)企業規劃部負責對項目公司的設立、變更、撤銷等進行監督管理。

  (三)人力資源部負責對項目公司人員配備、薪資標準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四)經營管理部負責對投資項目所有合同(協議)的簽訂和履行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五)財務部負責對項目資本金投入、財務核算、稅收籌劃、等相關事宜進行監督管理。

  (六)技術質量部負責對投資項目設計優化(重大設計變更)、施工技術方案等施工技術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七)施工管理部負責對投資項目建設期的工程施工進度、信譽評價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八)安全監督部對投資項目建設安全、環保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九)法律部負責投資項目建設期重大合同、協議等相關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十)其他業務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對投資項目相關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章建設管理相關各方責任

  第六條投資項目相關各方必須明確責權,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不得違反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工程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規章制度。

  第七條投資人責任

  (一)按國家工商登記注冊有關規定要求,出資組建項目公司,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

  (二)按照《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對項目公司依法科學管理、做到權責分明,建立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三)在項目公司建立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通過股東會、董事會依法對項目公司進行管理。

  第八條項目公司責任

  (一)以實現投資效益最大化為目標,全面負責項目的投融資、建設、經營、償債等工作,并保障資產安全。

  (二)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采購或工程總承包、維護等進行招標,并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明確責任、義務。

  (三)嚴格控制投資成本,增強投資項目的盈利能力。

  (四)設計優化、重大變更應嚴格執行國家及地方制定的有關規定。項目總體優化方案和變更,應按照工作流程報公司歸口管理部門,協調技術質量部等專業部門進行評審后實施。

  (五)項目公司應充分整合優化資源配置,發揮公司在設計、施工、管理、技術、融資等方面的優勢,提高投資項目對公司的整體貢獻。

  第九條總承包部責任

  (一)投資項目采用總承包模式實施,項目公司應與總承包部簽訂總承包合同,約定總承包的內容和權利義務。

  (二)總承包部對所承擔工程的`質量、工期、成本、安全等負全責,并對分包單位(如有)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成本等承擔連帶責任。

  (三)總承包部管理權責清晰,不得與項目公司職責混淆,主要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任職資格符合行業規定、不能交叉兼任,做到崗位不同、職責不同。

  第十條勘察、設計單位責任

  (一)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和設計,按期優質完成項目的勘察設計任務。

  (二)對于實施的設計施工一體化的投資項目,設計、咨詢單位應客觀、公正地對投資項目進行評估、咨詢,對投資項目所提供投資決策數據等負有相應責任。

  (三)勘察設計單位應貫徹項目全壽命周期的設計理念,注重投資項目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建設期效益與運營期效益的有機結合,在合法、合規的基礎上進行設計優化與變更工作。

  (四)設計優化與變更應有利于工程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有利于節約后期運營管理成本和保障運營管理安全;不得降低設計標準,不得為了局部利益或者眼前利益,進行不合理變更,從而導致項目整體利益受損。

  第十一條監理單位責任

  (一)監理單位資質需滿足項目建設要求,接受項目公司的委托,依法履行監理職責。

  (二)監理單位應制定嚴格的監理制度,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對項目建設承擔相應監督管理責任。

  第十二條施工(分包)單位責任

  (一)施工單位依法簽訂施工合同,按合同約定實施完成全部工程,并按規定修補工程中的缺陷。

  (二)施工單位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計劃,并對所有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

  (三)施工單位有義務提出完善項目設計、提高工程質量、加快工程進度、節約工程投資等優化或變更的建議。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施工圖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

  (四)施工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解決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法律、法規,及時支付工程材料、設備款及農民工工資等費用。

  第五章建設管理程序規范

  第十三條項目公司應當采取有效、可行的建設管理方案,組織整合資源完成項目的建設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條項目公司、總承包部、監理部應分別設立,做到運行程序規范,管理職責明確,管理內容清晰。

  第六章建設期財務管理和稅收籌劃

  第十五條項目公司應加強建設期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及中國交建頒布的《財務管理辦法》(財字〔〕88號)、《投資項目成本管理辦法(試行)》(財字〔20xx〕585號)、《會計核算辦法》(財字〔20xx〕880號)等有關規定,相關各方應各自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項目公司應充分籌劃好建設資金,確保項目建設順利實施。

  第十七條公司應協助項目公司拓寬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監督項目公司在項目融資不落實前,不得實質性開工建設。

  (一)項目公司應按照經批準的建設規模、標準、概算組織項目的實施。投資項目建設中不得擅自調整建設規劃、標準,以免造成項目概算變動,影響項目預期效益。

  (二)項目公司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資金及時足額到位。防止資金籌劃不到位造成的建設資金中斷。項目公司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使用項目建設資金,做到專款專用,專戶存儲;按照工程進度,及時支付工程款;按照規定的期限及時辦理工程結算;不得無故拖欠工程款,不得擠占挪用建設資金。

  第十八條投資項目建設期應按相關規定做好會計核算:

  (一)非經營性項目在建設期需按中國交建相應核算要求做好會計核算及賬務處理。

  (二)經營性(準經營性)項目的項目公司對建設期所產生的效益,應在項目周期內統籌規劃。

  第十九條項目公司應做好稅收籌劃,須嚴格執行國家及中國交建相關規定。加強與稅務部門的溝通協調,對項目所在地政府給予的優惠政策和補貼等合理籌劃,降低稅負,實現投資收益。

  第七章建設期與運營期/回購期的銜接

  第二十條投資項目的管理應做到在全周期、全方位覆蓋,做好建設期管理與運營期/回購期管理銜接,在項目周期內無管理盲點。

  第二十一條經營(準經營)性項目運營前一年以及非經營性項目回購前半年,項目公司應按照公司《項目投資管理辦法》xx做好運營方案及回購方案的報審工作。

  第二十二條項目公司應督促總承包部(含施工單位)按時履約,做好項目交工驗收、竣工決算、竣工驗收、審計等工作。確保經營(準經營)性項目運營順利運營,非經營性項目如期回購。

  第二十三條項目建設完成后,適時開展后評價工作,總結項目實施經驗,不斷提高項目投資管理水平。

  第八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項目在建設管理中出現違法、違規等問題,造成企業利益嚴重損失或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等后果的,將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項目建設管理應嚴格執行國家相關基本建設法律、法規。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調整,則本規定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有解釋權和修訂權屬公司。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公司投資管理辦法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戰略發展的需要,加強投資與股權管理,降低風險,提高效益,切實維護股東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規章制度,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及其下屬公司。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投資包括權益性投資和非權益性投資。權益性投資是指投資主體通過讓渡貨幣資產、非貨幣資產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享有權益并承擔責任的行為;或與其他合作方合資組建新公司以及通過收購、兼并、重組等方式形成新的股權的投資行為。具體分為:

  (一)新設投資。包括:單獨出資成立獨資公司;與其他境內境外投資者共同出資設立合資、合作公司。

  (二)新增投資。包括:通過股權收購,資產或債權置換,投資入股等方式,對業已存在,但原來沒有投資關系的公司投資關系的公司出資。

  (三)追加投資。包括:通過股權收購,資產或債權置換,增加出資等方式,對業已存在,但原來有投資關系的公司增加出資。

  非權益性投資主要包括項目的新建、改建、擴建和小型基建等。

  第四條集團公司對股權投資統一管理。集團公司負責制定股權投資管理制度。

  第五條投資活動必須符合集團公司的發展規劃,以主導產業、核心業務為主,以經濟效益為中心,明確并落實出資者和經營者的責任。

  第六條集團公司要強化投資的計劃和預算管理。集團公司在年底前匯總編制下一年度投資計劃和預算,并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董事會審批。預算內投資由集團公司按計劃執行,嚴格控制預算外投資。

  第七條股權管理要依法正確行使和履行股東的權利和義務,以股東財富最大化為目標,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全面維護股東利益。

  第二章投資原則及方向

  第八條股權投資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投資主體應具備投資資格(原則上只有集團公司具有投資資格)。

  (二)投資活動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三)投資活動必須符合集團公司的戰略目標和核心業務發展要求。

  (四)投資活動必須進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論證,履行規范的決策程序。

  (五)投資活動必須達到合理的收益水平,有嚴格的風險防范措施。

  第九條投資活動應遵循以下方向:

  按照擬投資項目與公司核心產業相關程度,分為核心類項目和輔助類項目。

  核心類項目,指屬于公司主營業務范圍和公司發展戰略密切相關的投資項目。包括:生物質發電項目,其他有穩定投資回報的生物質資源的開發利用項目。

  輔助類項目,指核心類投資以外的,對公司發展有支持作用的投資項目。包括:與核心類項目關聯度較高的上下游產業鏈開發項目,生物質燃料灰渣的開發利用,生物質燃料供應,可再生能源相關政策和技術咨詢服務項目,其他經營風險可控的增值項目。

  第三章投資決策管理

  第十條集團公司的股權投資項目,由集團公司各相關職能部門提出投資意向,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集團公司財務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研究,提出初步方案;通過初審的報告,提交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后,再履行董事會決策或由董事會授權公司經營班子進行決策。

  第十一條可行性研究報告是項目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其編制必須實事求是。相關職能部門按擬投資項目的特點及外圍環境制訂相應的項目投資申請報告的格式,具體編寫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項目介紹。包括項目地址,建設規模,項目總投資,資本金比例,政府的有關產業政策和優惠條件等。

  (二)市場情況分析。包括分析市場需求和競爭環境,預測產品進入市場的前景、銷量與競爭力,原料等資源供應狀況等。

  (三)技術論證。包括技術上是否先進可行,生產工藝流程,技術力量是否有足夠保證等。

  (四)投、融資方案。包括具體的資金籌措方案,各投資方的股權比例設計等。

  (五)經濟效益分析。包括盈虧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財務經濟評價,社會效益評價等。

  (六)風險分析及對策。包括對可能出現的產業政策風險、經營風險、資金風險等的說明,并具體提出應對方案及措施。

  (七)結論。

  第十二條上報董事會決策時,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項目投資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金融機構貸款意向資料。

  (三)投資合作方的基本情況和資質文件。

  (四)投資意向書(與當地政府或投資合作方)。

  (五)法律顧問出示的法律意見。

  (六)可能涉及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研究后認為可行的項目,由財務部報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報上級公司審核,董事會批準。

  第十四條集團公司批準實施的投資項目,由相關職能

  部門或成立項目經理部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權益性投資要明確投資各方的權利、義務,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保證合作方資本金足額到位。

  第十六條所有投資項目都要執行先申請、后談判,先審查、后簽字的程序。

  第十七條原則上不允許合作方以非貨幣方式投資,確有需要的,應經公司決策機構研究通過后,報董事會批準,依《公司法》規定執行。用于出資的非貨幣資產,需經聘請雙方認可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

  第十八條非生產性車輛購置由集團公司統一辦理。非經批準,下屬公司不允許購置。

  第十九條投資項目立項后納入集團公司發展規劃和年度預算管理。

  第二十條未經集團公司、各單位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批準的項目,不得擅自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有關文件。

  第四章股權管理

  第二十一條集團公司派出的代表股東行使相應權利或參與所派往公司的管理與運營的人員,即委派人員,要依據《公司法》等國家有關法規和公司章程,負責全面維護集團公司的利益,貫徹執行集團公司的有關決定。

  第二十二條集團公司應明確一名領導分管股權管理工作,指定專門部門和專人具體負責該項工作,建立被投資企業信息定期報告制度。

  第二十三條集團公司和被投資企業都必須建立企業股權檔案。內容包括:股東單位名稱、投資額、投資比例、股利收繳、股權變動、出資證明書等內容,對股權及收益實施動態管理。其他有特殊需要存檔的內容,可根據需要自行確定。

  第二十四條集團公司財務部根據管理的需要,負責制定產權等有關管理報表。所屬公司股權發生變化,必須在一周內將股權變動說明及新股權的相關資料報集團財務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股權投資完成一年后、或新設的.被投資企業正式運行一年后,投資主體應對股權投資項目進行后評價,后評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決策情況:股權投資是否履行了決策和審批程序。

  (二)實施情況:股權投資的操作是否合規,被投資企業是否達到項目投資的計劃規模、行業標準和運營內容。

  (三)效益情況: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情況和投資主體的投資收益情況是否達到當時投資決策時所認可的標準水平,是否達到了預期的環境效應和社會效應。

  (四)管理情況:被投資企業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日常經營活動是否履行嚴格的內控程序,投資主體是否正確行使股東權利,維護了出資人權益。

  第二十六條集團公司可根據其管理需要,定期從被投資企業取得財務會計報告,發現問題的,需及時查證,必要時可采取聘請中介機構審計的方式,對被投資企業經營情況進行監督。

  對于投資實際情況與計劃的差異,應書面說明原因;對于實際投資收益連續兩年低于預期的投資項目,應做出專題分析,并提出加強管理的措施;對于被投資企業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控制權轉移的,以及投資合作方出現違約,損害出資人利益等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集團公司。

  第二十七條項目的運作管理由項目公司經營班子負責,并由集團公司采取業績考核(項目公司與集團公司簽訂經營承包責任書)、財務審計監督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項目負責人對各分管領導負責,分管領導對公司總經理負責。

  第二十八條股權的收購和轉讓,無論涉及金額多少,必須經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批通過后,報集團公司董事會批準或報股東方備案。

  第五章投資項目變更與結束

  第二十九條投資項目的變更,包括發展延伸、投資增減或滾動使用、規模擴大或縮小、后續或轉產、中止或合同修訂等,均應報公司審批。

  第三十條項目負責人在實施項目運作期內因工作變動,應主動做好善后工作。如屬公司內部調動,則須向繼任人交接清楚后方能離崗。

  第三十一條實行項目負責人離任審計制度。

  第三十二條投資項目的中止或結束,項目負責人及相應機構應及時總結清理,并以書面形式報告集團公司。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集團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公司投資管理辦法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信托投資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信托投資公司的經營行為,促進信托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信托投資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設立的主要經營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委托人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信托業務,是指信托投資公司以營業和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諾信托和處理信托事務的經營行為。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信托財產,是指信托投資公司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信托投資公司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托財產。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托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作為信托財產。

  信托財產不屬于信托投資公司的固有財產,也不屬于信托投資公司對受益人的負債。信托投資公司終止時,信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第六條信托不因信托投資公司依法解散、被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撤銷而終止,也不因信托投資公司的辭任而終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信托投資公司從事信托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信托文件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信托投資公司管理或者處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第九條信托投資公司不得辦理存款業務,不得發行債券,不得舉借外債。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對信托投資公司及其業務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機構的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十一條設立信托投資公司,應當采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十二條設立信托投資公司,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并領取《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托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托投資”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信托投資公司的設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三)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四)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托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托業務操作規則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和信托市場的狀況對信托投資公司的設立申請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信托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3億元。

  經營外匯業務的信托投資公司,其注冊資本中應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萬美元的外匯。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信托投資公司行業發展的需要,可以調整設立信托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第十五條信托投資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金;

  (三)變更公司住所;

  (四)改變組織形式;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更換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權結構,但持有上市股份公司流通股份未達到公司總股份10%的除外;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合并或者分立;

  (十)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六條信托投資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的事由出現,申請解散的,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后解散,并依法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十七條信托投資公司因違法違規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原因,不能支付到期債務,不撤銷將嚴重損害社會公眾利益、危害金融秩序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金融機構撤銷條例》予以撤銷。

  第十八條信托投資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第十九條信托投資公司設立、變更、終止的審批程序,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經營范圍

  第二十條信托投資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受托經營資金信托業務,即委托人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信托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二)受托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托業務,即委托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以及知識產權等財產、財產權,委托信托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三)受托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四)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并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五)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政策性銀行債券、企業債券等債券的承銷業務;

  (六)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

  (七)代保管業務;

  (八)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

  (九)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十)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一條信托投資公司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有關規定,接受為下列公益目的而設立的公益信托:

  (一)救濟貧困;

  (二)救助災民;

  (三)扶助殘疾人;

  (四)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

  (五)發展醫療衛生事業;

  (六)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環境;

  (七)發展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第二十二條信托投資公司管理、運用信托財產時,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采取出租、出售、貸款、投資、同業拆放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信托投資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財產的'種類或者對信托財產管理方式的不同設置信托業務品種。

  第二十四條信托投資公司所有者權益項下依照規定可以運用的資金,可以存放于銀行或者用于同業拆放、貸款、融資租賃和投資,但自用固定資產和股權投資余額總和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80%。

  第二十五條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信托投資公司可以辦理同業拆借。

  第二十六條信托投資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第四章經營規則

  第二十七條設立信托,應當采取書面的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

  第二十八條以信托合同形式設立信托時,信托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四)信托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五)信托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信托財產管理中風險的揭示和承擔;

  (七)信托財產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經營權限;

  (八)信托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托投資公司報酬的計算及支付;

  (十)信托財產稅費的承擔和其他費用的核算;

  (十一)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終止;

  (十二)信托終止時信托財產的歸屬;

  (十三)信托事務的報告;

  (十四)信托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十五)新受托人的選任方式;

  (十六)委托人和受托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以信托合同以外的其他書面文件設立信托時,書面文件的載明事項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信托投資公司應當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處理信托事務,并謹慎管理信托財產。

  第三十條信托投資公司不得以經營資金信托或者其他業務的名義吸收存款。

  第三十一條信托投資公司經營信托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謀取不當利益;

  (二)將信托財產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三)承諾信托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四)以信托財產提供擔保;

  (五)將信托資金投資于自己或者關系人發行的有價證券;

  (六)將信托資金貸放給自己或者關系人;

  (七)將不同信托賬戶下的信托財產進行相互交易;

  (八)以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相互交易;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禁止的其他行為。

  信托投資公司依據信托文件的規定,并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不受前款第(四)至(八)項的限制。

  第三十二條前條所稱關系人是指:

  (一)持有信托投資公司10%以上股權的股東;

  (二)信托投資公司投資控股的企業;

  (三)信托投資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信托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四)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持股5%以上或者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十三條信托投資公司應當自己處理信托事務,但信托文件另有規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第三十四條信托投資公司應當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信托投資公司應當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并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三十六條信托投資公司應當妥善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受益人報告信托財產及其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

  委托人、受益人有權向信托投資公司了解對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要求信托投資公司作出說明。

  第三十七條信托投資公司經營信托業務,依據約定以手續費或者傭金的方式收取報酬。

  信托投資公司收取報酬的標準,除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外,可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第三十八條信托投資公司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前,信托投資公司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第三十九條信托投資公司因處理信托事務而支出的費用、負擔的債務,以信托財產承擔,但應在信托合同中列明或明確告知委托人。信托投資公司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因信托投資公司違背管理職責或者管理信托事務不當所負債務及所受到的損害,以其固有財產承擔。

  第四十條信托投資公司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該信托投資公司,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該信托投資公司。

  第四十一條信托投資公司終止時,其管理信托事務的職責同時終止。清算組應當妥善保管信托財產,作出處理信托事務的報告并向新受托人辦理信托財產的移交,但信托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信托投資公司依法終止其受托人職責的,新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選任;信托文件未規定的,由委托人選任;委托人不能選任的,由受益人選任;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

  第四十三條信托投資公司經營信托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終止:

  (一)信托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二)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四)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

  (五)信托期限屆滿;

  (六)信托被解除;

  (七)信托被撤銷;

  (八)全體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

  第四十四條信托終止的,信托投資公司應當作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財產的權利歸屬人對清算報告無異議的,信托投資公司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但信托投資公司有不當行為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信托投資公司接受由其代為確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資金,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信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二)單筆信托資金不得低于人民幣5萬元。

  第四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防范金融風險的需要,可以規定由信托投資公司代為確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資金的管理辦法。

  第四十七條信托投資公司經營外匯信托業務,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接受外匯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四十八條信托投資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或者拆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

  第四十九條信托投資公司運用自有資金和信托資金從事同業拆借,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條信托投資公司每年應當從稅后利潤提取5%,作為信托賠償準備金,但該賠償準備金累計總額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20%時,可不再提取。

  信托投資公司的賠償準備金應存放于經營穩健、具有一定實力的境內中資商業銀行或者購買國債。

  第五章監督管理與自律

  第五十一條信托投資公司應當按規定制訂本公司的信托業務及其他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信托投資公司應當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對本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信托投資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內部審計報告,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述報告的副本。

  第五十二條信托投資公司應當依法建賬,對信托業務與非信托業務分別核算,并對每項信托業務單獨核算。具體財務會計制度應當遵守財政部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三條信托投資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應當經具有相應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審計。

  信托投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報送營業報告書、信托業務及非信托業務的財務會計報表和信托賬戶目錄等有關資料。

  第五十四條信托投資公司的信托業務部門應當在業務上獨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門,其人員不得與公司其他部門的人員相互兼職,具體業務信息不得與公司的其他部門共享。

  第五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信托投資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檢查。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責令信托投資公司聘請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其業務、財務狀況進行審計。

  信托投資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提供有關業務、財務等報表和資料,并如實介紹有關業務情況。

  第五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對信托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審查制度。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查或者審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職。

  信托投資公司對擬離任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進行離任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信托投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時,在新的法定代表人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任職資格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離任。

  第五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對信托投資公司的信托從業人員實行信托業務資格考試制度。考試合格的,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信托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不得經辦信托業務。具體考試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條信托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信托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取消其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第五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對信托投資公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有權質詢信托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并責令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第六十條信托投資公司管理混亂,經營陷入困境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該公司采取措施進行整頓或者重組,并建議撤換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其實行接管。

  第六十一條信托投資公司可以成立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

  信托投資公司同業協會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章罰則

  第六十二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信托投資公司或者擅自經營信托業務的,按照《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予以取締,并予以處罰。

  第六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在批準信托投資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后,發現原申請事項有隱瞞、虛假的情形,可以責令補正或者撤銷批準。

  第六十四條信托投資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辦理資金信托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其限期退回存款,并停辦部分或全部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并由中國人民銀行取消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和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信托投資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六條信托投資公司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七條信托投資公司對中國人民銀行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八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20xx年1月10日頒布的《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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