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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鄉森林火災處置辦法
為了能及時有效地組織森林防火災的撲救工作,力爭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根據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森林防火條例》和20xx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森林防火條例。結合本鄉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森林火災處置辦法。
(一)組織領導
鄉成立森林防火領導小組,成員由鄉政府、武裝部、團委、派出所、林業站及各村委單位負責人組成。在森林火險期間,實行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各村也要成立相應的護林防火領導小組,每天有一名領導值班。其職責有:堅守崗位、安排值班;判斷火情、上傳下達;調配“三力”(人力、財力、物力),全權指揮。
一旦發現火警,村值班領導要在1小時內組織撲火隊趕到火場指揮撲救,鄉值班領導要在1小時內組織撲火隊趕到火場并指揮撲救。
(二)撲救區域:
森林火災處理本著分級處理的原則,按照行政區域管轄,由所在村具體負責,在村與村的結合部,相鄰兩村都要組織力量撲救。其它各村在接到火警報告后,要根據鄉指揮部要求組織力量撲救。
(三)火災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一旦發現森林火警,火災,必須立即撲救。并及時向鄉人民政府報告。鄉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半小時內要向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
(四)撲火力量:
各村要成立撲火隊伍,并進行演練、培訓,做到“召之即來,來之能戰”。鄉政府的應急撲火隊伍應發揮中堅力量。發現火警、火災時,各村的撲火隊伍都應整裝集合,統一服從鄉森林防火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對現場撲火人員要進行編組,確定組長,服從指揮調動。撲救森林火災不得動員殘疾、老弱、孕婦和兒童參加。
鄉森林應急撲火隊伍分組:第一組組長,組員;
第二組組長,組員
鄉村干部以包村為單位,配合兩個應急小組,干部配合編入第一組;干部配合編入第二組。
(五)通訊聯系:
實行有線和無線通訊相結合。重點解決好火場與鄉之間的聯絡。鄉政府、村委會要指定專人守護電話或電臺,連續值班,掌握火情變化情況,每半小時逐級上報。
鄉郵電所要把森林火災火情傳遞列入搶險救災范籌服務,保證火情電話暢通。
(六)車輛調配:
鄉、村要及時調配車輛,保證撲救人員及時趕赴火場撲火。
(七)火情監控:
火災未徹底撲滅之前,撲火人員不準撤離火場,明火撲滅后,必須留足力量徹底消滅暗火,嚴防復燃。
(八)后勤保障:
發生火災的村委會對撲火所需要的儀器,醫療等物質要做好供應工作,保證應急所需。
(九)火災查處:
1、案件查處:火場治安管理和案件的查處,一律由林業公安負責,根據案情,依法處理。一旦發生森林火災,公安人員要立即趕赴現場調查取證,盡快破案、查處。構成刑事案件的,要做到快捕快判,達到教育群眾的目的。
2、技術鑒定:火場林木損失鑒定由林業局派技術人員或委托當地林業站技術人員進行鑒定。要在火災發生后三天內向縣森防辦呈報有關材料;火場跨鄉界限的由縣森防辦牽頭,組織有關林業站技術人員共同負責鑒定。
3、面積統計:火燒山場起火點明確的,過火面積按起火點所在鄉、村統計,起火地點不明確的,按過火面積所居行政轄區分別統計。
(十)災后處理:
1、災后報告:森林火災發生后三天內所在鄉政府應向縣森防指揮部提報書面報告,說明起火原因,組織撲救情況,檢查防患弱點,表揚先進典型和提出整改措施。
2、善后處理:對傷亡事故的善后處理,由當地鄉政府、林業局、民政局等有關部門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做出處置決定。
3、撲火經費:由所在單位支付,非國家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費,以及撲火期間消耗的其它費用,由火災肇事單位或肇事個人支付;火因不明的,由火場所轄單位支付;火災肇事單位,肇事個人確實無力支付的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支付。
4、林木處理:火燒木未經技術鑒定不得采伐;未燒死的林木不得采伐。當地鄉、村要派員看守山場,防止群眾進山亂砍柴。火燒木采伐需由林權單位提出申請,經程序報林業局審批后方可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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