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
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醫師合理流動,規范本市醫師多點執業行為,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促進醫師多點執業工作健康有序推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和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中國保監會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推進和規范醫師多點執業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衛醫發〔20xx〕86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醫師多點執業是指醫師于有效注冊期內在兩個或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定期從事執業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職責負責本地區醫師多點執業的注冊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醫師多點執業實行分類管理
第一類:醫師執行政府指令任務,如衛生支農、支援社區和急救中心(站)、醫療機構對口支援等,由所在醫療機構批準,無需辦理醫師多點執業注冊手續。
第二類:多個醫療機構以整合醫療資源、方便患者就醫和提高醫療技術水平為目的,開展橫向或縱向醫療合作的,在簽訂醫療機構幫扶或托管協議、建立醫療集團或醫療聯合體的醫療機構間多點執業時,不需辦理多點執業相關手續。相關機構應簽訂合作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并報相應執業注冊機關備案后,醫師可以在開展醫療合作的其他醫療機構執業。其中在公立醫院擔任院級領導職務的,除前述情形外一般不能從事其他形式的多點執業。
開展醫療合作的醫療機構包括醫院、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門診部、診所、醫務室等。
第三類:醫師受聘在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執業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增加注冊的執業地點。
第五條下列情況不屬于多點執業:
(一)對病人實施現場急救的;
(二)醫師外出會診按照《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三)醫師參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醫療、義診、突發事件或災害事故醫療救援工作,參與實施基本和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醫師多點執業。
(四)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并備案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執業管理
第六條擬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向負責其第一執業地點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第七條醫師申請多地點執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臨床、口腔和中醫類別醫師執業證書,且具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能夠完成第一執業地點的醫療機構的工作,并取得已注冊醫療機構的書面同意;
(三)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多點執業工作;
(四)不擔任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領導職務;
(五)執業類別和執業范圍在擬聘用申請人的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范圍內;
(六)申請多點執業所從事的執業類別和執業范圍應當與第一執業地點從事的執業類別和執業范圍一致;經全科醫師培訓合格的醫師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多點執業的,在執業類別不變情況下,可增加注冊全科醫學專業。
(七)醫師定期考核合格。
第八條申請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慶市醫師多點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申請人《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申請人醫師定期考核合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五)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同意申請人在第二或第三執業地點執業的書面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六)申請人近期在二級以上綜合醫院體檢合格證明;
(七)擬聘用申請人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聘用協議或聘書原件及復印件;
(八)擬聘用申請人的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第九條申請取消多點執業地點的醫師應當到原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取消該執業地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慶市醫師取消多點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申請人《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條醫師涉及到在第一執業醫療機構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變更的,應當按照《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變更后其多點執業注冊同時失效。
變更后需要繼續開展多點執業的,申請人應當按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重新申請。
醫師變更第二、第三執業地點,應先注銷該執業地點,再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增加新的執業地點。
第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收到醫師申請多點執業符合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應當在其《醫師執業證書》“變更注冊記錄”欄目簽署意見,加蓋注冊管理專用章,并進行執業注冊網絡數據更新。
第十二條多點執業注冊完成后7個工作日內,醫師應當向負責新增執業地點執業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備案部門應在收到備案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登記,并在其《醫師執業證書》“變更注冊記錄”欄目簽署意見并加蓋注冊管理專用章。
第三章人事(勞動)管理和醫療責任
第十三條醫師與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聘用(勞動)合同,明確人事(勞動)關系和權利義務,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與擬多點執業的其他醫療機構分別簽訂勞務協議,可通過補充保險或商業保險等方式提高醫師的醫療、養老保障水平。
第十四條醫師與執業的醫療機構在協議中應當約定執業期限、時間安排、工作任務、醫療責任、薪酬、相關保險等。多點執業醫師的薪酬,根據實際工作時間、工作量和工作業績等因素,由執業地點醫療機構與醫師協商確定。其中,醫師在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工作時間和工作量未達到全職醫師要求的,不能領取全職薪酬。
第十五條醫師多點執業過程中發生醫療損害或糾紛,應當由發生醫療損害或糾紛的當事醫療機構和醫師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其他非當事醫療機構均不承擔相關的醫療損害或糾紛處理責任。醫療機構和醫師應通過合同或協議明確發生醫療損害或糾紛時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及解決方法。鼓勵醫療機構和醫師個人購買醫療責任保險等醫療執業保險,醫師個人購買的醫療執業保險適用于任一執業地點。
第十六條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應當支持醫師多點執業并完善內部管理。醫療機構同意醫師多點執業后,應當及時根據實際合理規定醫師崗位職責,完善考核、獎勵、處分、競聘上崗等的.具體管理辦法,不因醫師多點執業而影響其職稱晉升、學術地位等。多點執業醫師應當根據合同或協議合理安排在各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執業時間,保證履行合同和協議,確保各執業地點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在特殊情況下,如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緊急醫療救治等,多點執業醫師應當服從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工作安排。多點執業醫師不得為謀取不當利益損害各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及患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有關書面協議,做好醫師管理工作,規范醫師執業行為,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十八條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在診療活動中應當依法執業,遵守《執業醫師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按照核定的執業地點、類別和范圍開展診療活動。
第十九條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根據與相關醫療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協議,合理承擔工作任務,合理安排工作時間,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
第二十條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不得擔任第二或第三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不作為第二或第三執業醫療機構校驗、技術和設備準入、診療科目設置和等級醫院評審標準中的人員評價依據。
第二十一條多點執業醫師應按照醫師定期考核相關規定,接受各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定期考核。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負責綜合各其他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考核意見,歸入醫師定期考核檔案。
第二十二條多點執業醫師發生違法行為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做出行政處罰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其執業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為公立醫院的醫師,在其他醫療機構執業過程中出現違規違紀情形的,由當事醫療機構通報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由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進行處分。多點執業醫師在執業過程中出現違反醫療機構內部規定情形的,由當事醫療機構依據本醫療機構相關規定和合同或協議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多點執業醫師依法依規被處以暫停執業活動的,應當同時停止多點執業活動,并按規定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
第二十四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醫師多點執業注冊信息管理,發布醫師需求信息,引導醫師合理流動,不斷完善醫師多點執業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醫師多點執業行為的指導、監管,對不按規定執行的醫療機構和醫師及時予以糾正,對教育勸阻無效的,依法查處。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軍隊醫師執業或非軍隊醫師在軍隊醫療機構多點執業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市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12月31日起施行。
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2
擬多點執業的執業醫師應在第一注冊地點醫療機構備案后,向多點執業所在地醫療機構備案、衛生計生部門注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醫師多點執業備案表》;
(二)《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復印件、《醫師執業證書》原件;
(三)第一執業地點全日制工作的執業醫師須提供醫療機構多點執業備案同意書。
除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外,符合條件的執業醫師可備案增加注冊第二、第三執業地點,其中一個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第六條下列情況醫師多點執業由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統籌安排,無須辦理多點執業備案注冊手續。
(一)一體化管理的醫療機構內執業;(二)第一執業地點醫療
機構分院或者托管的醫療機構內執業;(三)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主導的醫療聯合體內執業。
第七條多點執業所在地衛生計生部門應在受理備案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不符合多點執業條件的,出具不同意多點執業備案意見書。符合多點執業條件的,辦理登記。
第八條下列情況不屬多點執業范疇:
(一)突發事件、災害事故、急救現場的緊急救治;
(二)承擔政府指令性任務,參與實施基本、重大公共衛生服務、救災、對口支援、支援基層、衛生幫扶項目
(三)醫療機構間的會診、進修等;
(四)經當地主管部門備案同意的義診活動。
第九條多點執業醫師應當與多點執業醫療機構簽訂勞務協議,約定執業期限、時間安排、工作任務、勞務報酬、醫療責任。退休執業醫師、非全日制工作的執業醫師在新增執業地點執業前,應向第一執業地點知情報備。
第十條多點執業醫師應合理安排工作時間,保質保量完成各執業醫療機構安排的診療工作任務。執業期間不得擔任第二或第三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離退休和緊密型醫聯體內人員除外)。
第十一條醫師多點執業必須按照注冊的執業類別、范圍開展執業活動,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診療技術規范,規范診療服務行為。
第十二條醫師多點執業過程中應當恪守職業道德,不得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合理轉介患者,擾亂醫療秩序,損害患者利益。
第十三條醫師多點執業應按照醫師定期考核相關規定,接受各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定期考核。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負責綜合各其他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考核意見,歸入醫師定期考核檔案。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應加強對本機構多點執業醫師管理,規范多點執業醫師執業行為,并及時向當地衛生計生部門報告多點執業相關情況。
第十五條多點執業醫師不納入多點執業醫療機構注冊登記、校驗、診療科目設置、重點專科評審和等級醫院評審的評價依據。
第十六條醫師多點執業期間發生醫療損害或糾紛時,由發生地醫療機構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完善醫師職業保障與執業風險管理政策,支持醫療機構和醫師個人購買醫療執業保險,解決醫療職業傷害保障和損害賠償問題。鼓勵多點執業醫療機構通過補充保險或商業保險等方式提高醫師醫療、養老保險水平。
第十八條醫師多點執業期間違法執業的,由違法執業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并在做出行政處罰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其注冊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醫師多點執業期間在任一執業地點因違法行為受到暫停執業以上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效力自然延伸覆蓋至其全部執業地點。
第二十條多點執業的執業醫師與其執業的醫療機構解除勞務合同或終止執業的,應主動到多點執業所在地衛生計生部門取消登記。
第二十一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積極探索本地區醫師多點執業管理制度,推進區域內醫師多點執業,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試點醫師縣域內區域注冊。加強醫師多點執業行為監督,規范醫師多點執業行為。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注冊的執業醫師和醫療機構。軍隊醫療機構及其執業醫師,港臺澳及外籍醫療人員在我省執業不適用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護士多點執業參照本辦法,由各地探索實施。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安徽省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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