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管理辦法
人員管理辦法1
1、因工作需要聘用臨時工勤人員,須報請學院有關部門及指揮部領導同意后聘用。
2、對聘用的臨時工勤人員,根據崗位和職責要求,按月考核,三個月試用期,試用期考核不合格人員及時解聘。
3、試用期考核合格的臨時工勤人員,指揮部與其簽訂用工合同,合同內容應涵蓋聘用雙方的責權利,聘用期內無正當理由雙方不得隨便更改合同。
4、聘用期滿,經考核合格人員,根據工作需要辦理續聘手續。
5、聘用的臨時工勤人員,在聘用期內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指揮部的規章制度,凡違反規定的',指揮部有權及時解聘。
6、聘用的臨時工勤人員應自覺遵守勞動紀律,服從管理人員的安排,維護學院利益。
7、其他方面按聘用合同管理。
8、本辦法由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9、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人員管理辦法2
公司為了業務快速發展,采用部份兼職業務人員的方式擴大業務范圍而降低人力固定成本,但為了提升服務質量,增強聯動機制,提高團隊作戰能力,創建高效、協作的團隊,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兼職業務員的標準:
1. 在本地具有一定的關系網絡;
2. 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并在原單位有一定的業績;
3. 自已的客戶并且有意愿作兼職業務員的;
4. 曾作過或現在正在同類公司作業務的;
5. 滿足上面任何一條的且愿意接受公司管理以及培訓的人員。
二、兼職業務員的基本管理規定:
1. 在進入工作前,須進行相關業務知識培訓,經主管確認合格后,才能開展業務工作;
2.積極宣傳公司,言行舉止注意公司及個人形象;嚴格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制度,遵守職業道德,愛崗敬業,做好自律。
3.正確處理客戶異議,注意工作方式,樹立個人形象,打造良好的企業形象;
4.不得私自截留公款。
5.積極參與公司的培訓工作以及公司組織的活動。
三、兼職業務員的業務流程:
1.業務員與客戶通過溝通,了解客戶需求,正確宣傳公司服務產品以及企業文化
2.確認客戶需要該項服務后,與公司銷售內勤聯絡,將業務信息通報到公司,通報內容有客戶的聯系方式及客戶的要求,客戶的進展情況,由銷售內勤做成文檔形式。
3.銷售內勤統一安排工程人員與客戶聯絡,如有需要,兼職業務人員需陪同工程人員共同處理后續事項。
4.當工程驗收后,兼職業務人員需主動與客戶聯絡,看客戶還有什么需求,并及時反饋到銷售內勤。
5.當該工程收款完全結束后,在當月相應酬勞會拔付到兼職業務人員的帳戶上。
四、薪酬的體系:
1. 拔付薪酬是在收款后的當支付;
2. 兼職業務人員的直接業務提成是業務總金額的6%,間接業務提成是業務總金額的1%。如李先生是公司客戶,經過宣導很認同公司企業文化,愿意作為公司兼職業務人員開展業務。他介紹張先生做了3萬元的地暖工程,他得到提成是6%,即1800元,張先生也成了公司兼職業務人員,他介紹黃先生安裝了本公司的地暖工程5萬元,這樣,張先生的業務提成是3000元,李先生還可以拿業務提成500元。
3. 如果沒有成為公司的正式兼職業務人員,以上提成沒有;
4. 因部份業務承接時遇到阻力,經與相關業務人員共同協商,可以調整相關提成比例,拔付薪酬時按協商比例支付。
五、兼職業務人員面對客戶時須一站式解決問題。當用戶找到業務人員,不管是何種事項,兼職業務人員能自已解決的要自已解決,不能自已解決也要自已聯絡能解決問題的人員,并且在聯絡確認完成事項后,向用戶詢問事情的解決進展,客戶對事項的滿意情況。了解情況后及時反饋。
六、內部人員管理也必須是一站式解決問題。如兼職業務人員找到技術人員要求設計及施工完成日期,技術人員作為主要人員負責制,需與相關人員聯絡,完整的回復業務人員,一旦發現有推卸責任或推拖現象,必須馬上上報,作嚴肅處理。
七、在拜訪客戶時應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做到有禮有節,充分體現公司形象;
八、兼職業務人員應該主動學習業務技能,每天總結自己在工作過程當中遇到的問題,不管是技術上還是商務上,把遇到的問題記錄下來,及時與公司銷售內勤及工程部門溝通,達到每天都有進步的效果。于公司提供的培訓學習機會,要積極的'學習,提高自己的營銷知識,提高個人軟實力。
九、員工未經公司法人代表授權或批準,不能從事下列活動:
1 .以公司名義考察、談判、簽約 ;
2 .以公司名義提供擔保或證明 ;
3 .以公司名義對新聞媒體發表言論;
十、公司禁止下列情形兼職
1.利用公司的資源從事其他兼職工作;
2 .因兼職影響有損本公司形象;
十一、公司禁止下列情形的個人投資:
1. 參與業務關聯單位或商業競爭對手經營管理的
2. 投資于公司的商業競爭對手的;
3. 以職務之便向商業競爭對手提供利益的;
4. 以直系親屬名義從事上述三項行為的;
十二、兼職業務人員有違反公司規定的,可以予以取消公司兼職的職位,被取消職位的人員不得以本公司的名義開展業務工作。
十三、公司對兼職業務人員一年進行審查一次,對不符合公司要求的業務人員給于取消兼職,被取消職位的人員不得以本公司的名義開展業務工作。
十四、被取消兼職的業務人員不再享有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
十五、根據公司需要及職責規定積極配合同事開展工作,不得拖延、推諉、拒絕;對他人咨詢不屬自己職責范圍內的事務應就自己所知盡量提供幫助。
人員管理辦法3
【考點一】總則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所稱機構是指:
(一)期貨公司;
(二)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
(三)期貨投資咨詢機構;
(四)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
(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機構。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所稱期貨從業人員是指:
(一)期貨公司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二)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中從事期貨結算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三)期貨投資咨詢機構中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四)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中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考點二】從業資格的取得和注銷.
參加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期貨從業人員辭職、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機構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由協會注銷其從業資格。
取得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或者被注銷從業資格的人員連續2年未在機構中執業的,在申請從業資格前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后續職業培訓。
【考點三】執業規則
期貨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執業行為規范:
(一)誠實守信,恪盡職守,促進機構規范運作,維護期貨行業聲譽;
(二)以專業的技能,謹慎、勤勉盡責地為客戶提供服務,保守客戶的商業秘密,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三)向客戶提供專業服務時,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不得作出不當承諾或者保證;
(四)當自身利益或者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者存在潛在利益沖突時,及時向客戶進行披露,并且堅持客戶合法利益優先的原則;
(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與守法意識,抵制商業賄賂,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交易行為;
(六)不得為迎合客戶的不合理要求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
(八)協會規定的其他執業行為規范。
期貨公司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進行虛假宣傳,誘騙客戶參與期貨交易;
(二)挪用客戶的期貨保證金或者其他資產;
(三)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結算業務關系及由此獲得的結算信息損害非結算會員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
(二)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
(三)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
客戶的信息;
(二)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
(三)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考點四】監督管理
協會應當設立專門的紀律懲戒及申訴機構,制訂相關制度和工作規程,按照規定程序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紀律懲戒,并保障當事人享有申訴等權利。
協會應當自對期貨從業人員作出紀律懲戒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有關派出機構報告,并及時在協會網站公示。
期貨從業人員自律管理的具體辦法,包括從業資格考試、從業資格注冊和公示、執業行為準則、后續職業培訓、執業檢查、紀律懲戒和申訴等,由協會制訂,報中國證監會核準。
人員管理辦法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健全有效的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提高公司資產運營效益,促進公司生產經營發展和經濟效益增長,實現公司資產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應范圍
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副總經理。
第三條高層管理者年薪制是高層管理者經營責任,經營難度,經營風險和經營業務,按年度確定和發放高層管理者工資收入的分配制度。
第四條高層管理人員年薪制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高層管理人員年薪收入與其經營責任,經營風險和經營業績緊密掛鉤。
(二)高層管理者收入與本企業職工工資收適當分離,建立利益制衡機制。
(三)正確處理高層管理者基本年薪與風險收入,近期收入中長期收益的關系。
(四)高層管理者年薪收入水平的確定應適應社會發展的總水平。
(五)高層管理者年薪收入應審計,考核,后兌現。
第二章年薪的構成及確定
第五條高層管理者年薪是由基本年薪和業績收入構成。
第六條高層管理者基本年薪主要根據公司經營規模,經營難度,行業特點等因素,并考慮本地區和本公司職工平均工資收入水平合理確定。
基本年薪
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
第七條高層管理者業績收入根據其經營實績確定贏利企業,虧損企業的考核指標計算方法有所區別。
對贏利企業,高層管理者業績收入的主要考核指標為凈資產增值率,凈資產收益率。完成規定的考核指標的,可以按以下規定執行:凈資產增值率每增加1個百分點,按基本年薪的10左右計提業績收入;凈資產收益率每增加1個百分點,按基本年薪的15左右計提業績收入;社會貢獻率每增加1個百分點,按基本年薪的5左右計提業績收入;未完成規定考核指標的,應同比例計算負業績收入。
對虧損企業,高層管理者業績收入主要按減虧增盈指標考核,減少虧損的,可按減虧額的1—2計提業績收入,增加虧損的,應同比例計算負業績收入。
名項考核指標基數一般以上年實際完成數為基數,并參考行業和區域內企業經濟效益水平、行業特點,公司所處生產發展同期等因素合理確定,考核基數一年一定。
第八條對董事長主要考核資產保值增長情況,對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主要考核資產收益情況。
第九條建立高層管理者任期風險保證金制度,任期風險保證金,由高層管理者個人出資和從高層管理者業績收入中提取,第一年主要由個人出資,以后每年從業績收入提取50—60的數額存入高層管理者任期專用帳戶。
風險保證金由公司監事會和董事會負責管理,風險保證金用于抵補高層管理者以后年度可能出現的負業績收入。經營者調動,解聘或退休時,經離任審計后結算,風險保證金余額連同利息一并退返。
第三章年薪的考核和兌現
第十條公司當年各項指標任務的完成情況,由股東大會在年底時進行嚴格考核,高層管理者的年薪收入應在三個月內確定并兌現。
兌現高層管理者年薪收入要堅持既負盈又負虧的原則,公司高層管理者依法經營,無重大經營責任事故,完成規定的凈資產增值率,凈資產收益率或(減虧指標)等指標任務的,可兌現基本年薪。高層管理者因經營管理努力而超額完成規定指標任務的`,可獲得業績收入,高層管理者因經營不善等原因未完成規定指標任務,要相應計算負業績收入,負業績收入從高層管理者任期風險保證金中抵扣,風險保證金不足的,可扣減基本年薪,扣減基本年薪最多至50,再不足部份則扣減以后年度的業績收入。
第十一條高層管理者年薪收入要考核公司當年上交利稅和社會保險基金的情況,欠交利稅和社會保險基金的,不能兌現高層管理者的業績收入。
第十二條高層管理者收入的兌現和發放應與其所在公司分離,由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負責管理。公司每年在監事會、董事會審批年薪制實施方案以及明確考核兌現意見1個月內分別將管理者基本年薪和業績收入劃入專為高層管理者設立的年薪收入任期專戶。
高層管理者年薪收入任期專戶設立在公司綜合管理部,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高層管理者年薪收入月支付方式,首先按基本年薪的50分月預付,然后按年度統一結算,經考核,當年不需扣減基本年薪的,將基本年薪的余額發放高層管理者,業績收入近前述規定發放和處理。
第十三條高層管理者年薪收入在公司職工工資總額外單列,進入公司成本費用,高層者年薪收入作為公司工資總額組成部份納入企業勞動工資統計。
第四章年薪的管理和審批
第十四條高層管理者年薪工作由公司綜合管理部會同董事會、監事會負責。公司綜合管理部要積極配合董事會和監事會工作,加強高層管理者工資收入和年薪制工作管理,嚴格審批。
第十五條高層管理者年薪制的審批程序
(一)公司應在每年年底報公司高層管理者年薪制定方案,報股東大會批準實施。
(二)公司應在每年底提交具有相關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計報表審計報告,年薪制考核指標完成情況的審計報告,兌現高層管理者年薪收入的具體報告和有關報表資料,報股東大會。相關數據由監事會確認后,董事長的年薪由股東大會決定,總經理和副總理的年薪由董事會決定。
(三)公司應對上報的會計決算報表數據和其他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應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公司提供虛假數據,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高層管理年薪收入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納稅。
第十七條公司高層管理者實行年薪制后,不得再領取本公司其他工資性報酬,對利用職權,擅自給自己增加收入的高層管理者,要通報批評,責令糾正,并視情節嚴重給予經濟處罰。
人員管理辦法5
為了進一步推動我行會計業務的健康發展,建立科學、適用的員工激勵機制,完善現行分配制度,充分調到會計從業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全面提高其核算能力和綜合素質,結合我行運營模式和現有勞動組合模式,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1、完善現行分配制度,充分調動會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
2、強化會計從業人員日常行為規范管理,培養遵紀守法、恪盡職守的優良作風。
3、提高員工認識,進一步順應我行內部改革需要,。
4、建立一種重實績、重貢獻、向優秀人才和關鍵崗位傾斜的收入分配格局,逐步形成基于考核基礎的、能夠真正體現崗位和貢獻差異的分配激勵機制。
5、加強部門領導、主管、一般員工之間的相互了解,促進企業文化和團隊精神的建設。
第二條適用范圍
1、本辦法適用于市分行會計結算部全體工作人員,包括全體會計前臺工作人員和會計結算部本部機關工作人員。
2、本辦法中的績效考核是指通過對員工在出勤、優質服務、核算質量、內控管理、業務學習等方面進行日常記錄、定期綜合評定和根據員工綜合評定結果對員工除按上級有關政策直接發放到指定個人的基本工資、獎勵、補貼等性質外的所有貨幣化收入進行強制再分配的過程。
3、其他有權部門依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績效考核辦法。
第三條考核依據
根據會計從業人員在被考核期間的出勤、優質服務、核算質量、內控管理、業務學習和其他工作表現情況為依據,會計結算部領導、營業機構主管對所屬員工平時工作情況隨時記錄,嚴格考核。
第四條考核原則
考核要求客觀公正,有權考核執行人對所屬員工的考核,盡可能用客觀指標來衡量,盡量避免因各類彈性考核指標的不當運用而對員工工作實績和能力出現考核結果失真,造成不公平現象。
第二章崗位系數確定及績效工資分配原則
第五條機構崗位績效工資分配系數
根據我行現階段會計工作運營和勞動組合模式,結合各崗位工作性質、業務量、核算內容難易程度和內控執行要求將會計本部及所轄機構進行了共3類機構級類劃分和6級崗位系數確定。
機構級類
所含機構
崗位職別
人數
崗位系數
一
類
涪城支行營業部
會計主管
2
1.60
網點柜員
1.10
會計結算部本部機關
業務負責人
4
1.60
二
類
開發區支行興達辦事處
會計主管
2
1.50
網點柜員
1.05
三
類
科學城支行臨園路分理處
平政橋分理處火車站分理處
游仙分理處劍南路分理處
富樂路分理處
會計主管
7
1.40
網點柜員
1.00
會計結算部本部機關
一般員工
1.00
第六條綜合積分的組成及扣減原則
1、會計人員綜合積分分別由以下幾個考核項目按不同的積分權重關系共同組成:①、出勤情況②、優質服務③、核算質量及內控管理④、業務學習情況⑤、其他
2、會計人員績效考核按季進行,每個被考核人員當季各考核項目初始分值均為100分,各考核項目積分按一定的不同的權重關系共同組成員工的季末綜合積分。在一個考核周期內,有權考核人將對其所屬員工的日常實際工作情況,按考核項目進行嚴格考核和及時記錄,并根據實際記錄情況按季進行員工季末綜合積分的折算統計。
3、本考核辦法中所涉及的員工項目積分統計一律實行“單一扣減制”和分值“跨項目透支扣減原則”。“單一扣減制”是指所有考核項目積分分值只減不加;“跨項目透支扣減原則”是指當某項考核項目核定分值不足扣減時,可按順序(①、員工出勤情況→②、優質服務→③、核算質量及內控管理→④、業務學習情況→⑤、其他)在下一考核項目中進行等值扣減,以此類推,直至當次需扣分值得到足額扣減。
第七條會計績效分配原則及流程
1、會計績效工資總額=市分行當季撥付會計部可分配績效總額
2、單位系數值=會計績效工資總額÷∑(某類崗位人員人數X崗位系數)
3、某營業機構績效工資總額=單位系數值X ∑(該機構某類崗位人員人數X崗位系數)
4、營業機構單位綜合積分績效工資對應值=該營業機構績效工資總額÷該機構所有崗位人員當季綜合積分總和
5、某員工當季績效工資實際分配額=該營業機構單位項目積分績效工資對應值X崗位系數X該員工當季實際綜合積分
第三章績效考核內容、實施方法及標準
第八條在區分不同工作崗位性質和業務屬性的基礎上,對各業務執行組及各會計前臺營業網點的全體會計從業人員進行有效的日常監督和持續考核。
第九條本辦法中的績效考核內容包括:
①、出勤情況
②、優質服務
③、核算質量及內控管理
④、業務學習情況
⑤、其他等5個方面,在對不同工作性質和業務屬性的崗位進行考核時,上述考核項目中的具體考核內容、標準及整體考核權重也有所不同。
本辦法將從會計前臺網點人員、會計主管及本部業務負責人、會計本部業務負責人、會計本部核算崗位人員、會計本部稽核崗位人員、會計本部業務檢查崗位人員、會計本部ATM及現金出納人員等幾個不同層面對績效考核各項內容進行明確定義,如在各層面未提及內容均與其他相關崗位考核內容及標準一致,請參照執行。
第十條對會計前臺網點人員的考核內容及標準
1、出勤情況(5):網點會計主管負責對網點一般員工的日常出勤情況進行考核登記。
具體考核要求及標準:
①、遲到、早退、中途溜崗(含上下班、會議和業務學習等方面)等在2次(含2次)以內,且單次在10分鐘以內者,每次扣減員工項目積分1分;2次以上(不含2次)且單次在10分鐘以內者,將每次扣減此項積分3分;遲到、早退、中途溜崗等單次在10分鐘以上者,按每分鐘扣減項目積分1分扣減員工項目積分,分值不足扣減時一律按“跨項目透支扣減原則”執行(下同)。
②、原則上不允許請事假,如遇特殊情況員工需請事假,且在不影響所屬部門總體工作部署和工作進度的情況下,經會計部經理同意批準后準予休假,但每天須扣減員工項目積分0.5分;病假請銷假一律以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為準,并酌情扣分。
2、優質服務(10):由網點負責人(行長、經理)和會計主管負責考核網點員工優質服務質量,其中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各占5分考核權重。
具體考核要求及標準:優質服務分對外優質服務和對內優質服務,對外優質服務實際是指柜面優質服務,對內優質服務主要是針對各工作環節中與其他相關部門或工作人員之間的協作態度和能力。
①、在受理柜面業務或與內部工作人員協作過程中,確因服務態度差、工作效率低、錯誤操作等原因導致客戶或內部員工對其工作服務不滿而受到投訴的,每次根據后果嚴重程度給予0.5-5.0分的積分扣減處罰;
②、雖無投訴記錄,但在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人員的臨時性查訪或業務檢查人員的例行檢查中發現崗位員工有未按“優質服務手冊”進行操作和服務的,根據其影響和可能造成后果的嚴重性給予每次0.5-5.0分的積分扣減處罰。
3、核算質量及內控管理(70):崗位員工此項得分情況直接來源于會計部事后稽核人員對該柜員會計憑證審查監督結果和業務檢查組各類業務檢查統計結果。
具體考核要求及標準:通過日常對會計憑證的事后稽核和各類業務檢查等手段來檢驗崗位人員的核算質量和規范前臺操作流程,以達到嚴格內控制度,規避風險,實現利潤最大化的目標。
①、事后稽核部門對本崗員工發生的業務差錯進行逐筆分類登記;其中一般差錯每筆扣減經辦柜員項目積分0.1分,重大差錯每筆扣減經辦柜員項目積分0.5-1.0分,違規差錯每筆扣減項目積分1.0-5.0分;
②、憑證傳遞不及時,直接影響會計事后稽核人員對憑證的裝訂和稽核的,每次扣減柜員項目積分0.1分;
③、會計稽核人員和會計業務檢查人員在回訪或日常檢查中發現崗位員工未按要求對各類差錯進行及時整改的,每筆扣減項目積分0.2分;
④、在會計結算部業務檢查人員(或內外部其他有權部門工作人員)對網點進行的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差錯,一律按當次綜合檢查通報中所列示的扣分標準對被通報員工進行等額分值扣減。
4、業務學習情況(10):業務學習情況分為業務學習組織落實情況和學習質量兩個方面。業務學習的組織落實主要由各營業網點會計主管(會計本部由業務負責人)承擔,包括業務學習的紀律性和學習記錄的完整性,此項除直接考核參加學習的員工外,還將納入對網點會計主管(會計本部納入對業務負責人)的績效考核項目中;學習質量是指會計結算部針對學習內容通過進行多種形式的業務考試(包括筆試和現場口頭抽問答題)得出的員工成績。
具體考核要求及標準:
①、員工明知學習計劃安排,無故缺席者,每次扣減其項目積分1.0分;
②、所有會計從業人員在參加會計結算部組織的各種形式考試中,未取得合格成績或考試過程中有作弊現象者,每次扣減其項目積分0.5分(會計主管或業務負責人每次扣減其項目積分2.0分)。
5、其他(5):除上述4個考核內容外,其他經會計結算部研究決定需納入考核并進行積分扣減的臨時性事項(如:未按規定及時向會計部報送相關報表和未按質按量完成領導交賦的其他各項臨時性工作任務等),扣分標準由會計結算部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確定。
第十一條對會計主管及本部業務負責人的考核內容及標準
1、出勤情況(5):會計結算部經理及網點負責人(支行行長或分理處經理)負責對網點會計主管(本部業務負責人由會計結算部經理直接考核)的日常出勤情況進行考核登記。
具體考核要求及標準:與會計前臺網點人員考核內容及標準一致,請參照執行。
2、優質服務(5):會計結算部經理及網點負責人(支行行長或分理處經理)負責考核會計主管(本部業務負責人由會計結算部經理直接考核)優質服務質量。
具體考核要求及標準:與會計前臺網點人員考核內容及標準一致,請參照執行。
3、核算質量及內控管理(80):會計主管及本部業務負責人此項得分情況直接來源于會計部事后稽核人員對會計憑證審查監督的綜合排名和由各類業務檢查形成的檢查通報結果。
具體考核要求及標準:會計主管應在日常工作中督促網點員工加強業務學習,對員工的業務操作能力和核算質量要及時做出評估,對一些錯誤操作和業務差錯要進行實時規范和責令限期整改,以提高網點整體業務水平和核算質量。
①、事后稽核部門對網點柜員發生的業務差錯進行逐筆分類登記,并按整體差錯率的高低將全轄所有網點進行綜合排名,每次綜合排名為后3名的網點,其會計主管將扣減綜合績分1。0分;
②、憑證傳遞不及時,直接影響會計事后稽核人員對憑證的裝訂和稽核的,每次扣減會計主管項目積分1.0分;
③、會計稽核人員和會計業務檢查人員在回訪或日常檢查中發現柜員未按要求對各類差錯進行及時整改的,每筆扣減會計項目積分1.0分;
④、在會計結算部業務檢查人員(或內外部其他有權部門)對網點進行的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差錯,一律按當次綜合檢查通報中所列示本網點通報人次進行項目積分扣減,按每人次0.2分扣減會計主管的項目積分。
4、業務學習情況(5):業務學習情況分為業務學習組織落實情況和學習質量兩個方面。業務學習的組織落實主要由各營業網點會計主管承擔,包括業務學習的紀律性和學習記錄的完整性,此項將直接納入對網點會計主管的績效考核項目中;學習質量是指會計結算部針對學習內容通過進行多種形式的業務考試(包括筆試和現場口頭抽問答題)得出的員工成績。
具體考核要求及標準:
①、網點會計主管在學習的組織過程中,未及時通知需參加學習員工當次學習時間、地點及相關學習內容的,造成員工缺席或學習資料準備不齊等情況,每次扣減會計主管項目積分0.5分;
②、網點會計主管無故缺席或未按原計劃組織員工學習并做好相關學習記錄的,每次扣減會計主管項目積分1.0分;
③、會計主管在參加會計結算部組織的各種形式考試中,未取得合格成績或考試過程中有作弊現象者,每次扣減其項目積分2.0分。
5、其他(5):與會計前臺網點人員考核內容及標準一致,請參照執行。
第十二條對會計本部核算崗位人員的考核內容及標準
1、出勤情況(5):會計結算部經理負責對本崗員工的日常出勤情況進行考核登記。
具體考核要求及標準:與會計前臺網點人員考核內容及標準一致,請參照執行。
2、優質服務(5):由核算組業務負人負責考核本崗位員工優質服務質量。
具體考核要求及標準:此崗優質服務考核內容主要是針對各工作環節中與本部人員及其會計前臺網點人員之間的協作態度和能力。
①、在業務處理和與內部工作人員協作過程中,確因服務態度差、工作效率低、錯誤操作等原因導致本職工作無法順利完成,直接或間接影響到本崗或其他關聯崗位員工工作完成進度且造成一定后果的,根據后果嚴重程度給予每次0.5-5.0分的積分扣減處罰;
②、雖未影響到本崗或其他崗位員工工作完成進度和造成一定后果,但在本部或其他有權部門人員的查訪或業務檢查時發現有未按“優質服務手冊”進行操作和服務的`,根據其影響和可能造成后果的嚴重性給予每次0.5-5.0分的積分扣減處罰。
3、核算質量及內控管理(80):內容和具體考核要求及標準與會計前臺網點人員考核內容及標準一致,請參照執行。
具體考核要求及標準:與會計前臺網點人員考核內容及標準一致,請參照執行。
4、業務學習情況(5)內容:內容和具體考核要求及標準與會計前臺網點人員考核內容及標準一致,請參照執行。
5、其他(5):與會計前臺網點人員考核內容及標準一致,請參照執行。
第十三條對會計本部檢查崗位人員的考核內容及標準
1、出勤情況(5):會計結算部經理負責對本崗員工的日常出勤情況進行考核登記。
具體考核要求及標準:與會計前臺網點人員考核內容及標準一致,請參照執行。
2、優質服務(10):由檢查組業務負人負責考核本崗位員工優質服務質量。
具體考核要求及標準:此崗優質服務考核內容主要是針對各工作環節中與本部人員及其會計前臺網點人員之間的協作態度和能力。
①、在業務處理和與內部工作人員協作過程中,確因服務態度差、工作效率低、錯誤操作等原因導致本職工作無法順利完成,直接或間接影響到本崗或其他關聯崗位員工工作完成進度且造成一定后果的,根據后果嚴重程度給予每次0.5-5.0分的積分扣減處罰;
②、雖未影響到本崗或其他崗位員工工作完成進度和造成一定后果,但在本部或其他有權部門人員的查訪或檢查時發現有未按“優質服務手冊”進行操作和服務的,根據其影響和可能造成后果的嚴重性給予每次0.5-5.0分的積分扣減處罰。
3、核算質量及內控管理(75):主要是指通過接受上級行或其他有權部門(包括本部稽核人員)的內外部檢查審計,檢驗其檢查職能的有效行使能力和對各崗位業務核算質量及操作流程的規范、監督、檢查效果。
具體考核要求及標準:
①、是否嚴格按照崗位職責對所轄網點及相關崗位進行了有效監控和檢查;
②、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是否進行了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形成書面通報,是否就發現的問題進行了回訪;
③、是否對各被查單位進行了規定范圍內的仔細檢查,有無應查而未查現象;
④、是否對各項業務起到了規范和指導作用,是否根據需要對業務人員進行了必要的業務培訓,有無效果。以上各項如未切實履行,視情況每次扣減相關崗位員工項目積分0.5-5.0分。
4、業務學習情況(5):包括本崗員工自身業務學習和對業務人員進行適時業務培訓。容和具體考核要求及標準與會計前臺網點人員考核內容及標準一致,請參照執行。
具體考核要求及標準:除未按要求對業務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每次扣減本崗相關員工項目積分0.5-1.0分以外,其他考核內容及標準與會計前臺網點人員考核內容及標準一致,請參照執行。
5、其他(5):與會計前臺網點人員考核內容及標準一致,請參照執行。
第十三條對會計本部稽核崗位人員的考核內容及標準
1、出勤情況(5):會計結算部經理負責對本崗員工的日常出勤情況進行考核登記。
具體考核要求及標準:與會計前臺網點人員考核內容及標準一致,請參照執行。
2、優質服務(10):由稽核組業務負人負責考核本崗位員工優質服務質量。
具體考核要求及標準:與會計本部檢查崗位人員的考核內容及標準一致,請參照執行。
3、核算質量及內控管理(75):主要是指通過接受會計結算部分管經理及本部業務檢查組的日常檢查和監督,對其日常稽核進度、稽核質量、業務稽核通報的完成質量的整體能力進行全面考查。
具體考核要求及標準:
①、每周部門分管經理將對其稽核進度進行抽查,發現未按規定進度進行稽核或稽核進度嚴重滯后的,每次扣減崗位員工項目積分0.10分;
②、部門經理或業務檢查組在檢查監督過程中發現該崗員工存在應發現而未發現的問題,每筆一般差錯扣減員工項目積分0.2分,每筆重大差錯扣減員工項目積分1.0-2.0分,違規差錯每筆扣減員工項目積分2.0-10分;
③、是否對當期各類業務差錯進行了深入分析并形成書面稽核通報,通報質量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如存在此類現象將視通報質量進行酌情扣減項目積分。
4、業務學習情況(5):與會計前臺網點人員考核內容及標準一致,請參照執行。
5、其他(5):與會計前臺網點人員考核內容及標準一致,請參照執行。
第十三條對會計本部ATM及現金出納崗位人員的考核內容及標準
1、出勤情況(5):會計結算部分管經理負責對本崗員工的日常出勤情況進行考核登記。
具體考核要求及標準:與會計前臺網點人員考核內容及標準一致,請參照執行。
2、優質服務(15):由會計結算部分管經理負責考核本崗位員工優質服務質量。
具體考核要求及標準:與會計前臺網點人員考核內容及標準一致,請參照執行。
3、核算質量及內控管理(70):徐處正在整理中
4、業務學習情況(5):與會計前臺網點人員考核內容及標準一致,請參照執行。
5、其他(5):與會計前臺網點人員考核內容及標準一致,請參照執行。
人員管理辦法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加強本公司銷售管理,達成銷售目標,提升經營績效,將銷售人員之業務活動予以制度化,特制定本規章。
第二條 適用范圍
第三條 凡本公司銷售人員之管理,除另有規定外,均依照本辦法所規范的體制管理之。
第四條 權責單位
1、總經辦負責本辦法制定、修改、廢止之起草工作。
2、總經理負責本辦法制定、修改、廢止之核準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 出勤管理
銷售人員應依照本公司【員工手冊】之規定,辦理各項出勤考核。但基于工作之需要,其出勤打卡按下列規定辦理:
第六條 原則上,銷售人員每日需按時上班后,由公司出發從事銷售工作,公事結束后返回公司處理當日洽談業務,但長期出差或深夜返回者除外。
第七條 工作職責
銷售人員除遵守本公司各項管理規定外,應善盡下列之工作職責:
1、銷售主管人員
1) 負責推動完成所轄區域之銷售目標;
2) 執行公司所交付之各種事項;
3) 督導、指揮銷售人員執行任務;
4) 控制銷售單位之經費預算。
5) 隨時稽核各銷售人員之報表。
2、銷售人員
1)基本事項
A. 應以謙恭和氣的態度和客戶接觸,并注意服裝儀容之整潔;
B. 對于本公司各項銷售計劃、行銷策略、產品開發等應嚴守商業秘密,不得泄漏予他人;
C. 不得無故接受客戶之招待;
D. 不得有挪用所收貨款之行為。
2)銷售事項
A. 客戶資料的整理,檔案的建立;
B. 公司生產及產品性能、規格、價格之說明。
C. 客戶抱怨之處理;
D. 定期拜訪客戶并匯集下列資料:
a、產品品質之反應。
b、價格之反應。
c、消費者使用量及市場之需求。
d、競爭品之反應、評價及銷售狀況。
e、有關同業動態及信用。
f、新產品之調查。
3、貨款處理
公司收款方式主要以匯款方式處理,遇特殊狀況需收取現金或票據,銷售人員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a、收到客戶貨款應當日繳回;
b、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貨款;
c、不得以其他支票抵繳收回之現金;
d、不得以不同客戶的支票抵繳貨款。
e、貨品變質可以交換,但不得退貨或以退貨來抵繳貨款。
第三章 工作計劃
第八條 銷售計劃
銷售人員每年應依據公司的【年度銷售計劃表】,制訂個人之【年度銷售計劃】,并編制【月銷售計劃表】,呈總經理核準后,按照計劃表執行;
第九條 執行計劃
1、銷售人員應依據【月銷售計劃表】,填寫【客戶拜訪計劃表】,交銷售主管審查,經審查通過后,銷售人員應按照計劃實施;
第十條 拜訪作業
1、拜訪計劃
銷售人員每月底前提出次月【客戶拜訪計劃表】,呈部門主管審核;
2、客戶拜訪前準備
(1)拜訪前應事先與拜訪單位取得聯系;
(2)確定拜訪對象;
(3)拜訪時應攜帶物品的申請及準備。
3、拜訪后續作業
(1)每日應將當日拜訪的工作內容,詳細填入【客戶拜訪報告】,呈部門主管;
(2)拜訪過程中答應的事項或后續處理的工作應即時進行跟蹤;
(3)將新開發的客戶資料輸入客戶檔案資料中;
第四章 薪資與提成
第十一條 薪資構成及待遇
1、 業務員的.薪資由底薪、提成組成。
2、 發放月薪=底薪+其它補貼+業務提成
第十二條 薪資設定
底薪 1800元/月
公司實行任務制月薪,業績任務額度為10000元/月,月薪1800元/月;
第十三條 月薪發放
月薪發放日期為每月10號,遇節假日或公休日提前或推遲至最近的工作日發放;
第十四條 基本指標任務
1、 銷售人員從受聘之日起至試用期結束期間,每月需完成10000元基本定量任務, 銷售人員完成月指標任務(以款到帳為準),公司發給底薪工資,如無法完成月指標任務的,則以底薪的80%發放;
2、 銷售人員如連續三個月完不成公司設定的指標任務,公司有權解除協議。
第十五條 業務提成設定
1、業務提成分為兩階段:
1)、第一階段:為業務員發展的加盟代理商首次所下訂單,提成按進貨金額第一階段比例計算(詳如第一階段業務提成比例表);
2)第二階段:為業務員發展的加盟代理商從第二次開始所下的訂單, 提成按進貨金額的第二階段比例計算(詳如第二階段業務提成比例表)
2、第一階段業務提成比例表:(單位:萬元)
月進貨金額(萬元)
提成率(%)
1萬以上--2萬
1.5%
2萬以上-5萬
3%
5萬以上-10萬
4%
2、第二階段業務提成比例表
月進貨金額(萬元)
提成率(%)
50萬以內
1.5%
50萬以上
2.5%
第五章 實施與修正
本管理辦法經公司最高主管總經理核準通過后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人員管理辦法7
醫務人員管理辦法一 第一條為加強醫務人員執業管理,規范醫務人員執業行為,提高醫務人員素質,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衛生部《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甘肅省醫師考核管理辦法(試行)》及《甘州區20xx年度醫務人員定期考核工作實施方案》相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規定所稱醫務人員定期考核是指醫院按照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對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工作成績和業務水平進行的考核。
第三條依法取得執業醫師或護士資格并經注冊在我院執業的醫務人員的定期考核工作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醫務人員定期考核應當堅持客觀、科學、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五條醫務人員定期考核每一年為一個周期,考核工作應在本考核年度內完成。
第六條醫院成立醫務人員定期考核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考核小組”),負責本院醫務人員定期考核的日常監督管理,擬定醫務人員考核工作制度,制定考核方案,對醫務人員定期考核工作進行指導和考核結果評定,保證考核工作規范進行。考核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醫務人員定期考核的組織和實施。
第七條醫務人員定期考核包括職業道德評定、工作成績和業務水平測評。職業道德和工作成績由我院考核小組進行考核,業務水平測評由區考核委員會與我院共同負責考核。
第八條醫務人員職業道德考核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醫務人員執業中堅持救死扶傷,以病人為中心,以及醫德醫風、醫患關系、團結協作、依法執業狀況等。
第九條醫務人員工作成績考核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醫務人員執業過程中,遵守有關規定和要求,考核周期內完成工作量和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和本機構的安排,及時完成相關任務的情況。
第十條業務水平包括醫務人員掌握醫療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應用本專業的基本理論、基礎知識、基本技能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以及學習和掌握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方法的能力。按臨床醫務人員的專業、級別考核實際工作能力與水平。
第十一條考核小組根據測評結果對醫務人員做出考核評定,在《醫務人員定期考核表》上簽署意見,并將醫務人員考核結果報區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同時將考核結果通知被考核醫務人員。
第十二條醫務人員行為記錄作為醫務人員考核的依據之一。醫務人員行為記錄分為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良好行為記錄包括醫務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受到院級以上的獎勵和表彰、完成各級政府部門指令性任務、取得院級以上技術成果等;不良行為記錄包括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規和診療規范受到的行政處罰、處分,以及發生的醫療事故等。
第十三條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職業道德、工作成績和業務水平中任何一項不能通過評定或測評的,即為不合格。
第十四條醫務人員在考核周期內按規定通過醫務人員培訓考試考核或通過晉升上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考試,可視為業務水平測評合格,考核時僅考核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
第十五條被考核醫務人員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在收到考核結果之日起5日內,向院考核小組提出復核申請。考核小組上報區考核委員會對醫務人員考核結果進行復核。
第十六條醫務人員在考核周期內有本辦法規定的不合格情形,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小組應當直接認定為考核不合格,并在《醫務人員定期考核表》上說明:
(一)在發生的醫療事故中負有完全或主要責任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在院外進行執業活動的,但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實施緊急醫學措施的除外;
(三)跨執業類別進行執業活動的,但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實施緊急醫學措施的除外;
(四)代他人參加醫務人員資格考試的;
(五)在醫療衛生服務活動中索要患者及其親友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產、銷售企業或其工作人員給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通過介紹病人到其他單位檢查、治療或者購買藥品、醫療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參與虛假醫療廣告宣傳和藥品醫療器械促銷的;
(九)未按照規定執行感染控制任務,未有效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造成疾病傳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十一)考核周期內,有一次以上醫德考評結果為醫德較差的;
(十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考核,或者擾亂考核秩序的;
(十三)違反《執業醫務人員法》有關規定,被行政處罰的。
第十七條醫務人員的考核結果納入所在科室的年終績效考核。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醫務人員管理辦法二 1、醫務人員準時上班,不能隨意換班,上班時穿整潔的工作服,上班期間不準玩電腦,聽音樂,少接打私人電話,服務態度熱情周到。
2、認真接待每一位就診人員,接診程序包括詢問病情(病因、用藥情況、有無藥物過敏史)——診斷疾病(區分常見病與傳染病)——開具處方(發熱、腹瀉病人做好詳細病歷記錄)——發放藥物(三查七對)——醫囑(服藥時間、飲食注意、疾病衛生宣傳)。
3、醫務人員值班期間應做好預防保健、常見病的防治工作,對診療范圍內的服務項目應處理到位,不能擅自推脫,對診療范圍以外的疾病或急重癥疾病應及時向正規醫院轉診。
4、醫務人員對需要去醫院治療的患病學生,應做好詳細的登記如姓名、班級、發病病因、疾病診斷,醫囑、聯系方式。同時告知其班主任或輔導員老師。
5、認真執行傳染病防治制度,加強傳染病知識的.學習,對發熱、腹瀉病人應進行傳染病篩查,對疑似傳染病,應送縣衛生防疫站或市八醫院確診。任何個人不能瞞報或漏報。
6、靜脈給藥應嚴格執行注射制度,以防發生醫療事故。對不在規定的輸液時間和攜帶青霉素等皮試藥物要求輸液的患者應耐心地做好解釋工作。
7、嚴格執行一次性醫療廢物的處置制度,高壓消毒制度,無菌操作制度。
醫務人員管理辦法三 一、醫務人員在下列情況下應當洗手
1.直接接觸病人前后,接觸不同病人之間,從同一病人身體的污染部位移動到清潔部位時,接觸特殊易感病人前后;
2.接觸病人黏膜、破損皮膚或傷口前后,接觸病人的血液、體液、分泌物、排泄物、傷口敷料之后;
3.穿脫隔離衣前后,摘手套后;
4.進行無菌操作前后,處理清潔、無菌物品之前,處理污染物品之后;
5.手有可見的污染物或者被病人的血液、體液污染后。
二、醫務人員洗手的方法
1.采用流動水洗手,使雙手充分浸濕;
2.取適量肥皂或者皂液,均勻涂抹至整個手掌、手背、手指和指縫;
3.認真揉搓雙手至少15秒鐘,應注意清洗雙手所有皮膚,清洗指背、指尖和指縫,具體揉搓步驟為:
(1)掌心相對,手指并攏,相互揉搓;
(2)手心對手背沿指縫相互揉搓,交換進行;
(3)掌心相對,雙手交叉指縫相互揉搓;
(4)右手握住左手大拇指旋轉揉搓,交換進行;
(5)彎曲手指使關節在另一手掌心旋轉揉搓,交換進行;
(6)將五個手指尖并攏放在另一手掌心旋轉揉搓,交換進行;
(7)必要時增加對手腕的清洗。
4.掌心對掌心搓揉
5.手指交叉,掌心對手背搓揉3.手指交叉,掌心對掌心搓揉
6.雙手互握搓揉手指
7.拇指在掌中搓揉
8.指尖在掌心中搓揉
9.在流動水下徹底沖凈雙手,擦干,取適量護手液護膚。
【注意事項】
1.洗手時應當徹底清洗容易污染微生物的部位,如指甲、指尖、指甲縫、指關節及配戴飾物的部位等。
2.洗手使用皂液、在更換皂液時,應當在清潔取液器后,重新更換皂液或者最好使用一次性包裝的皂液。禁止將皂液直接添加到未使用完的取液器中。如使用固體肥皂,應保持肥皂干燥,盛裝肥皂的容器保持清潔。
3.手洗凈后應用一次性紙巾、干凈的小毛巾擦干雙手,或用干手器干燥雙手,小毛巾應一用一消毒。
4.手無可見污染物時,可以使用速干手消毒劑消毒雙手代替洗手。
三、醫務人員在下列情況下應當進行手消毒
1.檢查、治療、護理免疫功能低下的病人之前;
2.出入隔離病房、重癥監護病房、燒傷病房、新生兒重癥病房和傳染病病房等醫院感染重點部門前后;
3.接觸具有傳染性的血液、體液和分泌物以及被傳染性致病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后;
4.雙手直接為傳染病病人進行檢查、治療、護理或處理傳染病人污物之后;
5.需雙手保持較長時間抗菌活性時。
四、醫務人員手消毒的方法
1.取適量的速干手消毒劑于掌心;
2.嚴格按照洗手的揉搓步驟進行揉搓;
3.揉搓時保證手消毒劑完全覆蓋手部皮膚,直至手部干燥,使雙手達到消毒目的。
【注意事項】
1、手被感染性物質污染以及直接為傳染病病人進行檢查、治療、護理或處理傳染病病人污染物之后,應當先用流動水沖凈,然后使用手消毒劑消毒雙手。
2、進行侵入性操作時應當戴無菌手套,戴手套前后應當洗手。一次性無菌手套不得重復使用。
五、醫務人員手衛生標準
不同環境下工作的醫務人員,手衛生應達到如下要求:
1、ⅰ類和ⅱ類區域醫務人員的手衛生要求應≤5cfu/cm%26sup2;。ⅰ類和ⅱ類區域包括層流潔凈手術室、層流潔凈病房、普通手術室、產房、普通保護性隔離室、供應室潔凈區、燒傷病房、重癥監護病房等。
2、ⅲ類區域醫務人員的手衛生要求應≤10cfu/cm%26sup2;。ⅲ類區域包括兒科病房、婦產科檢查室、注射室、換藥室、治療室、供應室清潔區、急診室、化驗室及各類普通病房和房間等。
3、ⅳ類區域醫務人員的手衛生要求應≤15cfu/cm%26sup2;。ⅳ類區域包括感染性疾病科、傳染病科及病房。
4、各區域工作的醫務人員的手,均不得檢出致病微生物。
六、手衛生設施和用品的配備
1、處置室、換藥室、病房等應設有流動洗手設施,手術室、產房、重癥監護室等重點部門應當采用非手觸式水龍頭開關。
2、用于洗手的肥皂或者皂液應當置于潔凈的容器內,容器應當定期清潔和消毒,使用的固體肥皂應保持干燥。提倡使用皂液。如使用固體肥皂,應保持肥皂干燥,盛裝肥皂的容器保持清潔。
3、洗手后的干手物品或者設施應當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可使用一次性紙巾、干凈的小毛巾擦干雙手,或用干手器干燥雙手。小毛巾應一用一消毒。
人員管理辦法8
為了進一步加強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的創新能力和整體素質,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20xx-2020年干部教育培訓改革綱要》(中辦發 〔20xx〕18號)精神和《浙江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7號),特制定《杭州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分制管理辦法(試行)》。
杭州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分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我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即以學分為計量單位,把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情況折算成學分,以實名制形式和學分累計的方式進行登記。
第二條 納入學分制管理的繼續教育活動,是指接受各種面授培訓(含境外),參加學術會議,參與科研項目,獲得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發表論文,出版論著, 參加專業技術資格、職(執)業資格考試,參加學歷(學位)教育和課程進修以及“專業技術人員學習新干線”網絡課程的培訓。
第三條 學分制管理對象為我市各級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中介機構、社會團體中,在專業技術崗位上任職的人員。
第四條 學分制管理實行市直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各區、縣(市)分工負責,分級管理,條塊結合的體制。
第五條 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組織和人力社保部門)主管全市學分制管理工作;市城鄉建委、經信委、教育、衛生、財政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的學分制管理工作;各區、縣(市)組織和人力社保部門負責本地區的學分制管理工作。
第六條 受市組織和人力社保部門委托,杭州市繼續教育協會承擔全市學分制管理日常工作。各區、縣(市)學分制管理日常工作可委托當地繼續教育協會承擔。
第二章 學分設置
第七條 繼續教育學分原則上按參訓學時設置分值,由必修課學分和選修課學分組成。
第八條 必修課是專業技術人員必須修習的課程,如專業科目和公需科目等;選修課是旨在提高專業技術人員自身綜合素質的課程,如人文素養類科目等。
第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每人平均每年須完成培訓學分不少于72分,其中必修課學分不少于48分。同一級別的專業技術職務晉升周期內可累計計算學分。
第十條 學分折算
(一)接受面授培訓每小時設定為1學時,1天設定為6學時,每個學時折算為1學分。
(二)參加與專業相關的學歷(學位)教育和課程進修,每年折算必修課學分72分;非專業相關的學歷(學位)教育和課程進修,每年折算選修課學分24分。
(三)參加境外培訓15天以內的,折算必修課學分48分;15天以上的折算必修課學分48分、選修課學分24分;30天以上的折算必修課學分96分、選修課學分48分;60天以上的折算必修課學分144分、選修課學分72分;3個月以上的折算必修課學分360分。
(四)參加專業技術資格、職(執)業資格考試,每年每個合格科目折算必修課學分36分。
(五)參加全國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合格,每個模塊折算選修課學分6分;職稱外語考試合格,折算為選修課學分24分。
(六)參加學術會議
1、國際性組織舉辦的學術會議:折算必修課學分24分(書面交流者,另加18分;大會發言者,另加24分);
2、國家部委舉辦的學術會議:折算必修課學分12分(書面交流者,另加9分;大會發言者,另加12分);
3、省級部門舉辦的學術會議:折算必修課學分9分(書面交流者,另加6分;大會發言者,另加9分);
4、市級部門舉辦的學術會議:折算必修課學分6分(書面交流者,另加3分;大會發言者,另加6分)。
(七)參與科研項目
1、國家級課題(項目):
主課題(項目)組人員:按職責大小和完成課題(項目)所經歷年度(下同),前10名人員每年分別認定完成必修課學分96分、90分、84分、78分、72分、66分、60分、54分、48分、42分;
子課題(項目)組人員:前5名人員每年分別認定完成必修課學分72分、66分、60分、54分、48分;
2、省部級課題(項目):
主課題(項目)組人員:前6名,每年分別認定完成必修課學分72分、66分、60分、54分、48分、42分;
子課題(項目)組人員:前3名,每年分別認定完成必修課學分60分、54分、48分;
3、市廳級課題(項目):
主課題(項目)組人員:前3名,每年分別認定完成必修課學分48分、42分、36分;
子課題(項目)組人員:前3名,每年分別認定完成必修課學分36分、30分、24分;
(八)出版著作(譯作)或發表論文
1、出版著作(譯作):每萬字折算必修課學分12分。
2、發表論文(譯文):
核心期刊:每篇折算必修課學分24分,第一作者另加9分;
一般期刊:每篇折算必修課學分12分,第一作者另加6分;
正式期刊的增刊及內部刊物:每篇折算必修課學分6分,第一作者另加3分。
(九)獲得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
1、獲得美國、日本和歐洲專利局授權發明專利的,每項折算必修課學分180分;獲得其他國家或地區授權發明專利的.,每項折算必修課學分90分;
獲得國外實用新型專利的,每項折算必修課學分72分;
獲得國外外觀設計專利的,每項折算必修課學分36分。
2、獲得國內發明專利的,每項折算必修課學分90分;
獲得國內實用新型專利的,每項折算必修課學分42分;
獲得國內外觀設計專利,每項折算必修課學分18分。
(十)同一成果或內容,按最高學分折算計算,不重復計算。
第十一條 在線繼續教育學分
參加“專業技術人員學習新干線”在線學習,根據課程內容和時間設定學分,由系統自動登分。
第十二條 各區、縣(市)和市直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如需在“專業技術人員學習新干線”增設培訓課程的,須報市組織和人力社保部門審核備案后,核定相應學分。
第十三條 完成省或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繼續教育任務的,視作完成當年學分要求。
第三章 學分登記
第十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分必須登記到“專業技術人員學習新干線”網站(pro.learning.gov.cn)繼續教育信息管理系統,各級組 織和人力社保部門、市直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及個人可通過該系統查詢相應的培訓學分情況。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管理系統記載的結果,是《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登記和驗審的依據。
第十五條 學分申報主體及流程
1、市直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各區、縣(市)設立二級管理員,各單位(含繼續教育基地)設立三級管理員。
2、接受境外培訓,參加學術會議,參與科研項目,獲得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發表論文,出版論著,參加專業技術資格、職(執)業資格考試,參加學 歷(學位)教育和課程進修等所獲學分由各單位負責申報。各單位管理員在成果類學分申報欄進行網上申報,同時上傳相關證明資料,按隸屬或屬地關系,由上級主 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或組織和人力社保部門審核,審核通過后,由系統登分。學分申報須在項目結束后60天之內完成,12月份的學分申報截止日期為12月 30日。
3、接受各種面授培訓的學分由繼續教育基地負責申報。繼續教育基地管理員在培訓項目申報欄進行網上申報,同時上傳面授培訓實施方案等資料,按隸屬或屬地關 系,由上級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或組織和人力社保部門審核。審核通過后,繼續教育基地按實際培訓情況進行登記,由系統登分。項目申報原則上每季度一次, 分別在1月、4月、7月、10月。
第四章 學分運用
第十六條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學習年度。
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要對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的內容為該年度學分完成情況。考核結果存入個人業務檔案并及時反饋給本人。
第十七條 學分完成情況是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評價和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在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資格、聘任專業技術職務以及執業、從業資格注冊時,作為必要條件。
對于一個晉升周期內,未達到規定學分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申報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
第五章 培訓機構
第十八條 繼續教育基地實行委托報備制。
市及區、縣(市)組織和人力社保部門可委托具備條件的培訓機構作為繼續教育基地,并分配管理帳號。受委托的繼續教育基地必須是獨立法人并具有與所承擔的培 訓任務相適應的師資、場地及教學設備,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辦法。委托培訓機構實施繼續教育,應當簽訂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實施繼續教育的目 標、內容、時間、經費、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事宜。
大型企業自行建立繼續教育基地的,需報市或區、縣(市)組織和人力社保部門備案后,分配其管理帳號。
受委托和備案的繼續教育基地由市或區、縣(市)授牌,不改變其隸屬關系,但受組織和人力社保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在“專業技術人員學習新干線”實名注冊后,按隸屬或屬地關系,經上級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或者組織和人力社保部門審核通過后,方可進行學員注冊、學分申報等操作。
第二十條 二、三級管理員調整,需在15日之內書面上報市組織和人力社保部門。
第二十一條 各區、縣(市)及市行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共杭州市委組織部、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人員管理辦法9
一、總則
1.根據中央、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用人制度改革的一系列精神,為建立“開放、流動、競爭、協作”的人才使用、培養和激勵機制,健全、規范我所的人員聘任制度,特制定本辦法。2.流動崗位人員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額定編制中,30的用于聘用流動崗位研究人員。
3.流動崗位研究人員的聘用要堅持“按需設崗、雙向選擇、擇優聘用、按崗定酬”原則。
4.流動崗位研究人員的招聘可采用推薦和面向全社會公開招聘的方式。
5.流動崗位人員不應突破核定編制數額(單位編制的30)。
二、流動崗位人員的基本條件
1.擁護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具有為我國科學事業現代化和地球科學事業發展獻身的精神;
2嚴謹的科學態度,實事求是的科研作風,良好的職業道德、
勇于創新和團結協作的精神;
3.流動崗位的高級研究人員一般應是國內外在相關學科研究中
成績卓著的專家學者;中級研究人員一般應具有大學以上的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博士后研究人員;在讀研究生也可作為流動崗位人員聘用。
4.具有履行研究崗位職責的能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年齡一般應在60歲以下。
三、聘用程序
1.聘用流動崗位研究人員首先由項目、課題組根據工作需要提
出書面申請,并報所科技處、人事處審核。申請中應明確擬聘崗位、崗位職責要求、擬聘用期限、擬提供的工資待遇等條件。
2.推薦聘用:主要指聘用本單位熟習的科技人員、在本單位從事研究工作的在職研究生(博士、碩士)及本單位其他未進入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的科技人員。聘人項目(課題)組,應按規定要求提供推薦人選的`有關材料,如個人簡歷、工作業績、成果、研究方向等。單位人事部門和科技部門根據本所學科結構、崗位設置情況、項目(課題)組需要程度等提出聘任建議,交所行政會議研究決定。
3.公開招聘:主要指聘用本單位缺乏或不足的專門科技人才。
單位人事部門根據擬招聘崗位和崗位條件要求通過不同形式和渠道進行公開招聘。公開招聘一般要經過發布信息、資格審查、公開答辯、考察了解、研究決定等步驟。
四、流動崗位人員的管理
1.流動崗位研究人員必須與所簽訂書面聘用合同。合同應明確規定:
(1)聘用合同期限;
(2)聘用崗位及其職責要求;
(3)工資及福利待遇;
(4)崗位聘用合同變更和終止條件;
(5)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聘用期限應與實際工作任務期限一致,一般不超過3年。
2.流動人員的待遇
(1)流動崗位人員(所定向招收的研究生除外)的人事關系
實行人事代理;
(2)流動崗位的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的任職標準參
照所固定崗位的相應標準;
(3)流動崗位人員的工資采用協議工資制度,研究員工資一般
不超過3500元/月,副研究員一般不超過2800元/月,助理研究員一般不超過20__元/月,其中50由所從非營利性科研機構事業費中列支,其余50由項目(課題)經費支付(其中,50計入績效工資)。特殊流動崗位人員的待遇由所規定。
(4)如項目(課題)需要,所招收的定向研究生可作為流動崗位人員受聘參與課題研究,博士生工資一般不超過1000元/月,碩士生一般不超過800元/月,其中50由中心從非營利性科研機構事業費中列支,其余50由項目(課題)經費支付(其中,50計入績效工資)。
(5)流動崗位人員的社會保險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國家沒有明確規定時,由雙方協商并寫入聘用合同;
3.流動崗位研究人員應遵守院、所的規章制度,嚴格履行聘用合同的所有條款。
4.流動崗位研究人員與固定人員一樣,按照所非營利機構科研人員的考核標準參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可終止聘用合同。
5.合同期滿后,根據工作的需要和雙向選擇的原則,雙方可續訂聘任合同。
6.連續兩次作為流動崗位聘用,或作為流動崗位聘用三年以上的科技人員可申請轉為所固定人員編制。經所按有關程序討論同意后,由人事部門負責辦理有關調入手續。
五、其它
1.本辦法適用于聘用進入所非營利科研機構的流動崗位研究人員。
2.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人員管理辦法10
因工作需要,市局機關經常要從基層單位臨時借用稅務干部協助工作。為了進一步規范臨時借用人員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辦法:
一、借用期限
市局機關從基層單位臨時借用人員,借用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6個月。
二、借用人員手續
市局機關從基層單位臨時借用人員,要按以下程序辦理借用手續:
(一)由需要臨時借用人員的部門提出請示,說明需要借用人員的理由、借用的時間、借用的人數以及被借用單位的意見和借用人員的有關具體情況;
(二)將臨時借用人員的請示呈送分管局領導簽署意見;
(三)將分管局領導簽署意見的.請示送人事處審核;
(四)人事處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呈送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領導審批;
(五)人事處根據局領導的批示發出臨時借用通知。
(六)臨時借用人員超過6個月的,在期滿6個月后,由借用處室重新辦理借用審批手續。
三、臨時借用人員的待遇
(一)臨時借用人員的工作關系不變,其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單位按在崗人員發放。
(二)臨時借用人員的住宿由市局負責安排,原則上安排在機關宿舍住宿。不能在機關安排住宿的,經過批準,可安排到酒店或招待所住宿。
(三)臨時借用人員的生活補助按以下標準發放:
1、借用時間在3個月(含)以內的,借用期間每人每天補助30元。
2、借用時間在3個月以上至6個月的,借用期間每人每天補助25元。
3、臨時借用人員的居住、辦公地址在XX市區以內的,其補助按上述標準減半發放。
4、原工作單位和居住地址在XX市區以外的臨時借用人員,每月可利用雙休日或節假日往返原工作單位辦理相關事宜或回居住地探親2次,往返車船費憑有效票據到市局機關財務室報銷。
5、臨時借用人員在借用期間,因工作需要由借用單位安排外出出差(包括:學習、培訓、考察)的,按市局機關在職人員的標準在市局機關財務室報銷差旅費。
人員管理辦法11
根據學校第二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和學校事業發展的需要,為加強和規范臨聘工作人員的管理,現制定本規定。
一、臨聘人員的范圍
臨聘人員是指在學校固定編制以外臨時聘用的責任教師及其它崗位的人員。學校后勤服務中心的臨聘人員不屬此范圍。
二、聘用原則
1、嚴格控制。嚴格按照學校機構人事制度改革確定的編制數控制各部門人數,行政管理部門、教學輔助部門無特殊情況,無空編不得臨聘工作人員。
2、突出重點。臨聘工作人員重點主要是滿足教學急需的責任教師,側重聘用高學歷、高職稱的人員。
3、臨聘形式。臨聘的人員必須是專職。聘用時間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按合同協議管理。
4、注重保密。涉及學校內部機要、財務、保密等工作崗位,不準臨聘工作人員。
5、“誰聘用,誰管理”。用人部門要加強對臨聘人員的日常考核管理,要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
三、臨聘工作人員的基本條件
1、臨聘的責任教師必須具備本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其他任職條件應符合《青海電大兼職教師管理辦法》的規定。
2、其他崗位臨聘人員必須有大專以上學歷,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技術知識和技能,能勝任本崗位工作。
3、身體健康。
4、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紀守法,能嚴格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聘用程序
1、各部門根據學校整體工作要求,提出臨聘人員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說明需要聘用人員的原因,工作崗位的現狀,并附聘用人員申報表,交組織人事處。
2、組織人事處與聘用部門共同考察匯總后,提交學校校長辦公會研究確定。
3、經學校校長辦公會研究同意臨聘的人員,由組織人事處通知用人部門正式聘用,用人部門與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并報組織人事處存檔備案。
五、臨聘人員的管理
1、臨聘人員以合同協議形式管理,按照“誰聘用,誰管理”的原則,用人部門對臨聘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及工作業務考核管理。
2、臨聘人員實行日考勤、月考核。考核分為稱職和不稱職兩個等次。考核稱職并全勤的發全額勞務費,缺勤的扣除缺勤部分后發放,缺勤的勞務費按照應發勞務費/月平均工作日計算,考核不稱職的辭退。
3、學校辦學實體部門超編制臨聘人員,納入學校統一管理,經學校同意后才能聘用,其勞務費實行學校統一標準,在部門承包經費中支付。
4、臨聘人員的聘期按工作需要確定,簽訂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內,臨聘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不包括責任教師)實行試用期,試用期不得少于二個月。
5、臨聘人員是黨、團員的.,如果聘用期在三個月以上,要將組織關系轉入用人部門并參加組織活動。
6、臨聘人員在學校工作達到一年的,參加學校的年終考核,評定等級。
六、臨聘人員的待遇
1、臨聘人員的勞務費按學校統一研究確定的標準按月發放。勞務費與聘用人員的工作完成情況和出勤掛鉤,由部門考核申報,組織人事處審核,學校財務科統一發放。
臨聘人員勞務費標準(元/月):
責任教師初級中級副高及以上600元700元900元
其他人員試用期正式聘用400550
2、臨聘人員聘期達到一年并考核合格,可享受學校寒暑假假期勞務費;聘用期限在一年以內的,按實際工作月發勞務費。
3、學校規定的臨聘人員工資中,已包含學校支付的有關保險金部分,具體繳納由個人承辦。
4、臨聘的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可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類競賽和評比活動;可申請或承擔學校下達的課題研究任務,評為優秀或取得科研成果者與學校在編教職工同等對待,按規定給予獎勵。
七、本辦法自20xx年1月執行,由組織人事處負責解釋。
人員管理辦法12
第一條目的
為本公司派赴國內關聯公司人員(以下簡稱支援人員)使其善盡工作而無后顧之憂,對其調遷、年終考績、晉升、年終獎金、退休金、撫恤金及福利等的辦理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稱關聯公司系指凡本公司因投資關系、營業往來、技術援助、財務融資等政策上必須派員前往協助經營管理三個月以上的本關系企業外的公司均屬于此。
(本關系企業系以包容于連鎖商標內的各公司為標的)。
第三條人員派遣
(一)支援人員應為本公司編制內人員,如為本關系企業內其他公司編制內人員時,可先調屬本公司后派遣之。
(二)支援人員由派出部門擬定,科長級(不含)以下人員呈本公司總經理,以上人員呈董事長核準并在本公司辦理停薪留職(年資照計)手續后派赴之。
第四條支援人員的籍隸
支援人員于派赴后其在本公司的籍隸部門,視情形的需要可歸屬于總經理室或其他部門(如投資部門)其人事異動悉由歸籍部門節制。
第五條支援人員的管理
支援人員在關聯公司必須遵守各該公司的人事管理規則外,本公司應保留其職位、底薪;至于其年終考績、薪資調整、晉升、年終獎金、員工獎勵金、退休撫恤金、福利等除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及其他辦法的有關規定外并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年終考績、薪資調整及晉升于每年年底由歸籍部門會同派遣于關聯公司中的最高職稱(位)人員研核后辦理。
(二)年終獎金、員工獎勵金、退休金或撫恤金等的'核算,以在本公司當年度的底薪及職位為準并按歸籍部門的標準由歸屬籍部門會同人事、會計部門辦理。該等金額在關聯公司實際給付額少于前項標準計算的給付金額時,由本公司彌補其差額,上項差額彌補期限,于辦理派赴手續時,由主管視實際情況預定改善所需時間一并呈核,但最長以三個年度為限。
(三)派遣人員除有關宿舍部分經呈準后可以住用外,不再給予其他福利待遇。
第六條派遣人員的歸建
(一)派遣人員奉準返回本公司服務時,即予辦理復職手續,其復職時的薪資職位以復職年度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所核定者為準,職稱則依本公司的實際需要另行呈請核定,原在關聯公司的職稱(位)薪資等均不予認定。
(二)關聯公司歸屬關系企業內公司之一時,如本公司認為原派赴的人員已無繼續留任的必要即予調返復職,否則溯自原派赴日期視同自本公司調任該公司。至于其原核定的待遇差額彌補期限尚未屆滿部分仍得續予給付至期滿為止。
第七條實施及修改
本辦法經決策會通過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人員管理辦法13
第一條:為了提高研究中心的研究水平和工作效率,優化隊伍結構,增強活力和競爭能力,中心除一名行政管理人員和圖書資料員以外,全體專兼職研究人員均不設固定編制,而實行流動式管理。同時實行優勝劣汰的聘任制。
第二條:專兼職研究人員總體規模一般控制在三十人以下,以校內專兼職人員為主體。其中校內專兼職人員不少于十五人,校外兼職人員應控制在十人以下,六人以上。
第三條:中心專兼職研究人員的聘任,一般聘任期為三年,聘任條件主要是近五年的科研成果及其在本學科領域的影響力。年齡一般不超過六十五歲。對已聘任人員通過考核其任期三年的業績來確定是否續聘。
第四條:本中心還實行客座研究員制度。歡迎并聘請省內外及境外知名專家學者擔任客座研究員,不定期到本中心作短期學術研究和講學。
第五條:鼓勵并歡迎校外人員自帶項目和經費前來與本中心合作。本中心將盡可能提供良好的環境和條件,并予以相應的配套資助。
第六條:規定中心專兼職研究人員必須有一定的'從事與中心研究內容范疇內相關課題(問題)的研究工作的時間。原則上專職人員每年不少于六個月,校內兼職人員每年不少于三個月,校外兼職人員每年不少于二個月。
第七條:對本中心研究人員實行考核與獎勵制度。對在權威期刊發表學術論文、在資深的國家級出版社出版高水平的學術專著、獲得省部級二等獎以上獎項、國家三等以上獲獎者,均予以獎勵。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人員管理辦法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促進證券行業專業管理隊伍的形成,提高證券公司經營管理水平,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高管人員)是指對公司決策、經營、管理負有領導職責的人員,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公司財務負責人、公司合規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責的人員。
第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選聘取得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以下簡稱高管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高管人員;未取得高管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得擔任高管人員。
高管任職資格應當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
第四條 高管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業規范,恪守誠信,審慎勤勉,忠實盡責。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高管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高管人員進行管理。
第二章 任職資格
第六條 申請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長高管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證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會計工作5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10年以上;
(二)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水平測試;
(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四)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最近5年內無不良行為記錄;
(五)熟悉與證券公司經營管理有關的法律知識,具備履行高管人員職責所必需的經營管理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
(六)沒有《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擔任高管人員和從業人員的情形;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合規負責人高管任職資格的,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六條(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證券業執業資格;
(二)從事證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
(三)曾擔任證券、基金、期貨、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于兩年,或者具有相當職位管理工作經歷。
行使公司經營管理職權的董事長或者副董事長應當具備本條規定的任職條件。
第八條 申請高管任職資格,應當由任職1年以上的兩名現任高管人員予以推薦,出具書面推薦意見。
第九條 申請高管任職資格,申請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高管任職資格申請表;
(二)兩名推薦人的推薦意見;
(三)曾任職單位的離任審計報告、最近3年內曾任職單位的鑒定意見、最近5年內曾任職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就申請人從業經歷和是否受過處罰或者是否存在不良行為記錄等情況出具的監管意見;
(四)身份證明復印件;
(五)學歷證書、證券業執業資格證明、資質水平測試合格證明、專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推薦意見、離任審計報告、鑒定意見、監管意見應當由出具意見的單位或者個人代為寄送中國證監會及申請人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其他申請材料應當由申請人同時報送其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十條 推薦人出具的推薦意見應當重點說明申請人個人品行、遵守法紀、業務水平、管理能力等情況,并發表明確的推薦意見。
第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備案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請人進行考察、談話,并將審查意見和考察、談話工作底稿報送中國證監會。
第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符合條件的,準予許可,頒發高管人員任職資格證書。
中國證監會可以通過考察、談話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品行、工作能力、工作經歷等情況進行核查。
第十三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高管任職資格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申請或者不予核準任職申請,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高管任職資格;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高管任職資格的,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高管任職資格。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董事會應當與聘任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合規負責人簽訂聘任協議,就任期、績效考核、解聘事由、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進行約定。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選聘高管人員的,應當自作出選聘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公司注冊地和被選聘高管人員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下列任職備案材料:
(一)高管人員任職備案報告,報告應當包括選聘高管人員的職務與職責范圍;
(二)選聘決定文件、聘任協議;
(三)被選聘高管人員簽署的誠信經營承諾書;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高管人員任職備案材料進行審查。任職程序不符合規定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任職公司改正。
第十七條 高管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管任職資格自動失效:
(一)有《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董事、監事或者經理的情形;
(二)受到刑事處罰;
(三)自取得高管任職資格之日起5年內未擔任過證券公司高管人員;
(四)對所任職的證券公司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而被托管、行政接管、撤銷或者責令關閉負有責任;
(五)未依照規定參加年度考核;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基本行為規范
第十八條 高管人員應當切實履行法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促進公司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確保相關制度有效執行,維護控制系統有效運作,對所分管業務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領導責任。
第十九條 高管人員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不得授權未取得高管任職資格的人員代為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 高管人員應當拒絕執行任何機構、個人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客戶合法權益等的指令或者授意,發現有侵害客戶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公司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中國證監會依法保護因依法履行職責、切實維護客戶利益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高管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高管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挪用公司或者客戶資產,不得將公司或者客戶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以客戶資產為本公司、公司股東或者其他機構、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合規負責人不得在除證券公司參股公司以外的其他營利性單位兼職或者從事本職工作以外的其他經營性活動。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取得高管任職資格且在證券公司從業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自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并說明原因:
(一)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
(二)被行政、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三)被自律管理機構處分;
(三)被公司免職、處分;
(四)辭職、離職、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
(五)其他可能影響其正常履行職責或者任職資格的情形。
取得高管任職資格但不在證券公司從業的人員發生上述情形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并說明原因。推薦人應當督促被推薦人及時報告,如發現被推薦人未按時報告,應當自發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被推薦人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 高管人員出現職責分工調整的,公司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公司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者缺位時,應當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決定由副董事長、其他具有高管任職資格的董事履行董事長職權。
證券公司總經理不能履行職責或者缺位時,董事會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決定由公司內其他高管人員代為履行其職責。
代為履行職責的時間不得超過90日,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或者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處于行政、司法機關調查期間的,公司董事會應當暫停相關高管人員的職務。
證券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公司董事會限期更換高管人員或者指定人員臨時履行高管人員職責:
(一)公司存在重大經營風險且未實施有效控制、化解措施的;
(二)高管人員不能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高管人員未能勤勉盡責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公司出現重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的;
(四)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變更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的,應當自中國證監會任職核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證券業務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二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對高管人員工作及守法合規等情況進行年度考核。
高管人員應當自任職的下1個年度起,在每年的第1個季度內,向公司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經證券公司簽署意見的年度考核表。
取得高管任職資格但尚未擔任證券公司高管人員的,應當自取得任職資格的下1個年度起,在每年的第1個季度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經兩名推薦人簽署意見的年度考核表。
第二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完成對高管人員的`年度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報送中國證監會。
第三十條 取得高管任職資格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中國證券業協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組織的業務培訓。
第三十一條 高管人員離任的,公司應當立即對其進行離任審計,并且自離任之日起60日內將審計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及公司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離任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所分管業務的規模、盈虧情況、資產質量等基本情況;
(二)所分管業務內控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情況;
(三)所分管業務合規情況,包括其職責范圍內是否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以及本人應當承擔的責任;
(四)審計結論。
證券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的離任審計和因違法違規行為被解除職務的高管人員的離任審計,應當由公司監事會委托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辦理。
第三十二條 高管人員離任審計期間,不得在其他證券公司任職。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負有直接責任或者領導責任的高管人員出具警示函、進行監管談話:
(一)證券公司或者本人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
(二)證券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存在重大隱患;
(三)高管人員不遵守承諾;
(四)證券公司財務指標不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風險監控指標。
第三十四條 證券公司被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等自律組織紀律處分,或者被稅務、審計、工商等行政部門行政處罰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被處分、處罰的原因及負有領導責任的高管人員名單書面報告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三十五條 高管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認定其為不適當人選:
(一)累計3次被中國證監會出具警示函或者進行監管談話;
(二)累計3次被自律組織紀律處分;
(三)累計5次對公司受到紀律處分或者被行政處罰負有領導責任;
(四)有證據證明缺乏專業勝任能力、管理不善或者違反承諾;
(五)未能有效執行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相關制度;
(六)擅離職守;
(七)離任審計報告表明對公司出現經營風險或者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八)授權不具備高管任職資格或者高管任職資格失效的人員、不適當人選代為行使職權;
(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決定代為履行職責的人員;
(十)對公司其他高管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重大經營管理責任隱瞞不報;
(十一)拒絕向中國證監會提供相關的監管信息及其他不配合監管的情形;
(十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中國證監會擬認定有關高管人員為不適當人選的,應當在向證券公司發出不適當人員建議函前告知公司及本人。該高管人員可以自收到告知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書面說明,進行申辯。
第三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自收到中國證監會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建議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免除該高管人員職務,并應當自收到建議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免職情況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及公司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自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兩年內,任何證券公司不得選聘該人員擔任高管人員。
第三十七條 高管人員因高管任職資格失效、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被解除職務的,應當配合公司完成工作移交,接受離任審計。
第三十八條 自推薦人簽署推薦意見之日起1年內,被推薦人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或者被撤銷、吊銷任職資格的,中國證監會自認定或者撤銷、吊銷決定作出之日起兩年內不再受理該推薦人的推薦意見或者簽署意見的年度考核表。
第三十九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將責令公司進行整改。整改期間,中國證監會可以對該公司的業務資格、新設機構等申請事項暫停受理、暫停審核。
第四十條 中國證監會建立高管人員數據庫,記錄取得高管任職資格的人員的身份信息、任職資格信息、執業行為、違法違紀情況等內容。
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適當方式,對高管人員的有關信息進行披露。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證券公司高管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高管任職資格的,給予警告。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高管任職資格的,撤銷任職資格,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公司和負有責任的高管人員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6個月內暫停公司相關業務資格,并對負有責任的高管人員處以警告、暫停或者吊銷高管任職資格:
(一)公司出現較大經營風險、重大經濟損失或者發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三)向中國證監會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大事項;
(四)未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進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
(五)未按規定履行報告、備案義務;
(六)未按規定對離任高管人員進行離任審計。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吊銷其高管任職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高管任職資格的人員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期限內申領高管人員任職資格證書。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11月15日起施行。
人員管理辦法15
為了配合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員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規范事業單位編外自主用人,根據中組部、人事部《關于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和某委組織部、某人事局、某編辦《關于推進某事業單位機構和人事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某事業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實施范圍
本某各類事業單位(不含財政經費全額供給的事業單位)根據一定時期工作任務及業務延伸發展的實際需要,在核定的編制以外,自主聘用6個月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二、聘用原則
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財政支出經費,受聘人員的工資和各種福利,由聘用單位自籌解決。同時,要堅持“機構優化、按需聘用、手續完備、用工規范”的原則和回避制度,根據崗位要求擇優聘用。
被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具備擬聘崗位所需的學歷、職稱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
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一律實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簽,聘用合同期最長不超過三年,合同期滿后,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續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應聘人員與聘用單位雙方簽訂,使用某人事局統一印制的聘用合同書。
聘用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都必須到某人才服務中心辦理鑒證手續。解聘人員和聘用合同期滿不再續聘人員可到某人才某場自主擇業或自謀職業。
四、聘用待遇
編外聘用人員的工資及各種福利待遇,可參照聘用單位同等條件編內工作人員的標準執行,也可由雙方議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資標準。其檔案工資由人事代理部門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核定,聘期內由聘用單位按國家政策規定為期辦理養老保險等手續。
五、聘用管理
編外聘用關系一經確立,受聘人員的'人事檔案關系統一由某人才服務中心實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員參加所在事業單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結果由某人才服務中心歸入本人檔案,作為用人單位續聘、解聘、獎懲的重要依據。
實行人事代理的編外聘用人員,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由人才服務機構代為申報職稱評審、考試,實行評聘分開。聘期內發生人事爭議,可向聘用單位的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調解,也可依據有關規定向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調解和仲裁。
六、聘用手續
事業單位需要編外聘用人員,可先向某人才服務中心提出,經研究同意,再簽訂聘用合同,辦理人事代理手續。人事代理部門按規定提供有關服務事宜。
七、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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