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員管理辦法6篇
公司人員管理辦法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促進證券行業專業管理隊伍的形成,提高證券公司經營管理水平,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高管人員)是指對公司決策、經營、管理負有領導職責的人員,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公司財務負責人、公司合規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責的人員。
第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選聘取得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以下簡稱高管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高管人員;未取得高管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得擔任高管人員。
高管任職資格應當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
第四條 高管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業規范,恪守誠信,審慎勤勉,忠實盡責。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高管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高管人員進行管理。
第二章 任職資格
第六條 申請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長高管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證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會計工作5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10年以上;
(二)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水平測試;
(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四)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最近5年內無不良行為記錄;
(五)熟悉與證券公司經營管理有關的法律知識,具備履行高管人員職責所必需的經營管理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
(六)沒有《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擔任高管人員和從業人員的情形;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合規負責人高管任職資格的,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六條(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證券業執業資格;
(二)從事證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
(三)曾擔任證券、基金、期貨、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于兩年,或者具有相當職位管理工作經歷。
行使公司經營管理職權的董事長或者副董事長應當具備本條規定的任職條件。
第八條 申請高管任職資格,應當由任職1年以上的兩名現任高管人員予以推薦,出具書面推薦意見。
第九條 申請高管任職資格,申請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高管任職資格申請表;
(二)兩名推薦人的推薦意見;
(三)曾任職單位的離任審計報告、最近3年內曾任職單位的鑒定意見、最近5年內曾任職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就申請人從業經歷和是否受過處罰或者是否存在不良行為記錄等情況出具的監管意見;
(四)身份證明復印件;
(五)學歷證書、證券業執業資格證明、資質水平測試合格證明、專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推薦意見、離任審計報告、鑒定意見、監管意見應當由出具意見的單位或者個人代為寄送中國證監會及申請人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其他申請材料應當由申請人同時報送其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十條 推薦人出具的推薦意見應當重點說明申請人個人品行、遵守法紀、業務水平、管理能力等情況,并發表明確的推薦意見。
第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備案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請人進行考察、談話,并將審查意見和考察、談話工作底稿報送中國證監會。
第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符合條件的,準予許可,頒發高管人員任職資格證書。
中國證監會可以通過考察、談話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品行、工作能力、工作經歷等情況進行核查。
第十三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高管任職資格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申請或者不予核準任職申請,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高管任職資格;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高管任職資格的,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高管任職資格。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董事會應當與聘任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合規負責人簽訂聘任協議,就任期、績效考核、解聘事由、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進行約定。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選聘高管人員的,應當自作出選聘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公司注冊地和被選聘高管人員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下列任職備案材料:
(一)高管人員任職備案報告,報告應當包括選聘高管人員的職務與職責范圍;
(二)選聘決定文件、聘任協議;
(三)被選聘高管人員簽署的誠信經營承諾書;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高管人員任職備案材料進行審查。任職程序不符合規定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任職公司改正。
第十七條 高管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管任職資格自動失效:
(一)有《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董事、監事或者經理的情形;
(二)受到刑事處罰;
(三)自取得高管任職資格之日起5年內未擔任過證券公司高管人員;
(四)對所任職的證券公司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而被托管、行政接管、撤銷或者責令關閉負有責任;
(五)未依照規定參加年度考核;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基本行為規范
第十八條 高管人員應當切實履行法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促進公司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確保相關制度有效執行,維護控制系統有效運作,對所分管業務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領導責任。
第十九條 高管人員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不得授權未取得高管任職資格的人員代為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 高管人員應當拒絕執行任何機構、個人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客戶合法權益等的指令或者授意,發現有侵害客戶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公司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中國證監會依法保護因依法履行職責、切實維護客戶利益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高管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高管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挪用公司或者客戶資產,不得將公司或者客戶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以客戶資產為本公司、公司股東或者其他機構、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合規負責人不得在除證券公司參股公司以外的其他營利性單位兼職或者從事本職工作以外的其他經營性活動。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取得高管任職資格且在證券公司從業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自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并說明原因:
(一)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
(二)被行政、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三)被自律管理機構處分;
(三)被公司免職、處分;
(四)辭職、離職、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
(五)其他可能影響其正常履行職責或者任職資格的情形。
取得高管任職資格但不在證券公司從業的人員發生上述情形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并說明原因。推薦人應當督促被推薦人及時報告,如發現被推薦人未按時報告,應當自發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被推薦人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 高管人員出現職責分工調整的,公司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公司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者缺位時,應當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決定由副董事長、其他具有高管任職資格的董事履行董事長職權。
證券公司總經理不能履行職責或者缺位時,董事會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決定由公司內其他高管人員代為履行其職責。
代為履行職責的時間不得超過90日,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或者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處于行政、司法機關調查期間的,公司董事會應當暫停相關高管人員的職務。
證券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公司董事會限期更換高管人員或者指定人員臨時履行高管人員職責:
(一)公司存在重大經營風險且未實施有效控制、化解措施的;
(二)高管人員不能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高管人員未能勤勉盡責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公司出現重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的;
(四)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變更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的,應當自中國證監會任職核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證券業務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二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對高管人員工作及守法合規等情況進行年度考核。
高管人員應當自任職的下1個年度起,在每年的第1個季度內,向公司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經證券公司簽署意見的年度考核表。
取得高管任職資格但尚未擔任證券公司高管人員的,應當自取得任職資格的下1個年度起,在每年的第1個季度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經兩名推薦人簽署意見的年度考核表。
第二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完成對高管人員的年度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報送中國證監會。
第三十條 取得高管任職資格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中國證券業協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組織的業務培訓。
第三十一條 高管人員離任的,公司應當立即對其進行離任審計,并且自離任之日起60日內將審計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及公司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離任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所分管業務的規模、盈虧情況、資產質量等基本情況;
(二)所分管業務內控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情況;
(三)所分管業務合規情況,包括其職責范圍內是否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以及本人應當承擔的責任;
(四)審計結論。
證券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的離任審計和因違法違規行為被解除職務的高管人員的離任審計,應當由公司監事會委托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辦理。
第三十二條 高管人員離任審計期間,不得在其他證券公司任職。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負有直接責任或者領導責任的高管人員出具警示函、進行監管談話:
(一)證券公司或者本人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
(二)證券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存在重大隱患;
(三)高管人員不遵守承諾;
(四)證券公司財務指標不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風險監控指標。
第三十四條 證券公司被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等自律組織紀律處分,或者被稅務、審計、工商等行政部門行政處罰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被處分、處罰的原因及負有領導責任的高管人員名單書面報告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三十五條 高管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認定其為不適當人選:
(一)累計3次被中國證監會出具警示函或者進行監管談話;
(二)累計3次被自律組織紀律處分;
(三)累計5次對公司受到紀律處分或者被行政處罰負有領導責任;
(四)有證據證明缺乏專業勝任能力、管理不善或者違反承諾;
(五)未能有效執行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相關制度;
(六)擅離職守;
(七)離任審計報告表明對公司出現經營風險或者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八)授權不具備高管任職資格或者高管任職資格失效的人員、不適當人選代為行使職權;
(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決定代為履行職責的人員;
(十)對公司其他高管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重大經營管理責任隱瞞不報;
(十一)拒絕向中國證監會提供相關的監管信息及其他不配合監管的情形;
(十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中國證監會擬認定有關高管人員為不適當人選的,應當在向證券公司發出不適當人員建議函前告知公司及本人。該高管人員可以自收到告知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書面說明,進行申辯。
第三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自收到中國證監會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建議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免除該高管人員職務,并應當自收到建議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免職情況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及公司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自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兩年內,任何證券公司不得選聘該人員擔任高管人員。
第三十七條 高管人員因高管任職資格失效、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被解除職務的,應當配合公司完成工作移交,接受離任審計。
第三十八條 自推薦人簽署推薦意見之日起1年內,被推薦人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或者被撤銷、吊銷任職資格的,中國證監會自認定或者撤銷、吊銷決定作出之日起兩年內不再受理該推薦人的推薦意見或者簽署意見的年度考核表。
第三十九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將責令公司進行整改。整改期間,中國證監會可以對該公司的業務資格、新設機構等申請事項暫停受理、暫停審核。
第四十條 中國證監會建立高管人員數據庫,記錄取得高管任職資格的人員的身份信息、任職資格信息、執業行為、違法違紀情況等內容。
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適當方式,對高管人員的有關信息進行披露。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證券公司高管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高管任職資格的,給予警告。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高管任職資格的,撤銷任職資格,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公司和負有責任的高管人員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6個月內暫停公司相關業務資格,并對負有責任的高管人員處以警告、暫停或者吊銷高管任職資格:
(一)公司出現較大經營風險、重大經濟損失或者發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三)向中國證監會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大事項;
(四)未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進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
(五)未按規定履行報告、備案義務;
(六)未按規定對離任高管人員進行離任審計。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吊銷其高管任職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高管任職資格的人員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期限內申領高管人員任職資格證書。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11月15日起施行。
公司人員管理辦法2
為克服平均主義,貫徹按勞分配原則,創造一種生動活潑的環境,使每個專業技術人員能在與本人知識,能力和客觀需要相適應的工作崗位上,充分發揮自己的才能;促使專業技術人員積極學習理論,鉆研業務,提高素質,激發專業技術人員的進取精神,逐步建立起一套適應新形勢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制度,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我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組織機構
公司設職稱領導小組,作為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的領導機構,負責在定員、定編基礎上,確定高、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合理比例;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推薦;專業技術人員的聘用;對專業技術人員的年度及任屆期滿考核工作的審查。
分廠設專業技術職務考評推薦小組,負責分廠各系列專業技術職務向公司職稱領導小組的推薦工作;制訂分廠專業技術人員的設置,評聘方案并提交職稱領導小組;以及對分廠受聘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年度和任屆期滿的考核工作。
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級人事部門負責實施。
二、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范圍
(一)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或考試適用于公司從事專業技術及管理工作的人員。
(二)聘任職務限于已取得某一系列專業技術資格且在相應或相近的專業技術或管理崗位工作的人員。
三、專業技術資格的評聘或考試程序
由專業技術人員本人申報,經部門領導批準,報相應級別的人事部門核定其任職條件,確認后,推薦到職稱領導小組審查,最后報地方人事局,參加其相應系列的評審或考試。
四、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條件
(一)政治素質條件
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敬業愛崗,服從公司工作安排, 支持公司各項改革。
(二)學歷條件
“員級”和“助師級”職務:要求中專以上學歷。
“中級”職務:要求大專以上學歷。
“高級”職務:要求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三)資歷條件
“員級”職務:中專或大專畢業見習一年期滿。
“助師級”職務:中專畢業,擔任“員級”職務四年以上;大專畢業,見習一年期滿再工作三年;大學本科畢業見習一年期滿。
“中級”職務:大專、大學畢業擔任“助師級”職務四年以上,碩士研究生畢業,從事本專業工作三年。
“副高”職務:大學本科、研究生畢業,擔任中級職務五年以上。
(四)能力、業績條件
“員級”職務:初步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技術知識,能承擔本專業一般的技術工作。
“助師級”職務:比較系統地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技術知識,對本專業的一般技術工作進行總結分析,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績。
“中級”職務: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技術知識,了解本專業科學技術動態,結合實際制定研究技術計劃,規劃,能發現工作中的問題,進行分析和總結,在本專業技術工作中做出成績,發表過有一定水平的論文,著作。
“高級”職務:具有較系統和堅實的基礎理論知識和技術知識,對本專業有較深入的研究、掌握本專業發展前沿狀況,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能解決工作的復雜問題,成績顯著,發表過有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
各級職務均應具備指導下級職務工作的能力,負有為公司培養人才的職責,任期內應具體負責指導一名下一級職務人員工作和業務學習。
五、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規定
財會、經濟、統計、審計專業的資格取得,需符合國家有關文件規定的學歷、工作年限的要求,方可報名參加國家組織的統一考試。
六、職稱外語要求
根據國家有關文件要求,凡要取得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除符合免試條件的外,必須通過一門外語的考試,因特殊情況采取“先評候補”取得資格者,在聘期內必須通過外語考試,否則不再續聘。
七、職稱計算機要求
根據國家有關文件要求,各級各類專業技術人員除符合免試條件的外,必須參加全國職稱計算機統一考試并成績合格者,方可申報評審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參加全國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考試費用的規定
各系列專業技術資格的取得,其評審、答辯、考試等各項費用由申報者本人承擔。
九、考核及聘用辦法
公司對專業技術人員按照評、聘分開的原則,實行兩年一聘用,一年一次年度考核,兩年一次任屆期滿考核。
(一)考核原則:強調政治與業務全面考核,注重實績,客觀、公正、公開性原則。
(二)考核范圍:已被聘任,任命的各系列專業技術人員
(三)考核目標:專業技術人員聘任 、任命到相應崗位后的工作優劣,貢獻大校
(四)考核內容:從德、能、績、勤四個方面進行考核,即考核政治思想、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專業技術任務的數量、質量,實績,效益,補充新的專業技術知識,以及工作態度,敬業精神。
(五)考核標準:以百分制計算,政治思想好20分;全面履行了崗位職責25分,完成專業技術任務45分,通過各種途徑補充專業技術知識10分。
(六)考核程序:自我總結,被指導人評價,群眾評議,組織評價,考核評語。
(七)考核結論:95分以上為優秀,80—94為稱職,60---79分為基本稱職,59分以下為不稱職。
(八)聘期管理:打破聘任終身制,凡考核結論為不稱職者,將對其實行低聘或解聘,沒有受聘或受聘后又被解聘者,均不享受相應的職務工資待遇。
十、待遇:聘期內按公司規定執行
十一、本辦法由公司職稱領導小組負責解釋,經公司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后實施,并從發文之日起執行。
公司人員管理辦法3
第一條目的
為本公司派赴國內關聯公司人員(以下簡稱支援人員)使其善盡工作而無后顧之憂,對其調遷、年終考績、晉升、年終獎金、退休金、撫恤金及福利等的辦理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稱關聯公司系指凡本公司因投資關系、營業往來、技術援助、財務融資等政策上必須派員前往協助經營管理三個月以上的本關系企業外的公司均屬于此。
(本關系企業系以包容于連鎖商標內的各公司為標的)。
第三條人員派遣
(一)支援人員應為本公司編制內人員,如為本關系企業內其他公司編制內人員時,可先調屬本公司后派遣之。
(二)支援人員由派出部門擬定,科長級(不含)以下人員呈本公司總經理,以上人員呈董事長核準并在本公司辦理停薪留職(年資照計)手續后派赴之。
第四條支援人員的籍隸
支援人員于派赴后其在本公司的籍隸部門,視情形的需要可歸屬于總經理室或其他部門(如投資部門)其人事異動悉由歸籍部門節制。
第五條支援人員的管理
支援人員在關聯公司必須遵守各該公司的`人事管理規則外,本公司應保留其職位、底薪;至于其年終考績、薪資調整、晉升、年終獎金、員工獎勵金、退休撫恤金、福利等除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及其他辦法的有關規定外并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年終考績、薪資調整及晉升于每年年底由歸籍部門會同派遣于關聯公司中的最高職稱(位)人員研核后辦理。
(二)年終獎金、員工獎勵金、退休金或撫恤金等的核算,以在本公司當年度的底薪及職位為準并按歸籍部門的標準由歸屬籍部門會同人事、會計部門辦理。該等金額在關聯公司實際給付額少于前項標準計算的給付金額時,由本公司彌補其差額,上項差額彌補期限,于辦理派赴手續時,由主管視實際情況預定改善所需時間一并呈核,但最長以三個年度為限。
(三)派遣人員除有關宿舍部分經呈準后可以住用外,不再給予其他福利待遇。
第六條派遣人員的歸建
(一)派遣人員奉準返回本公司服務時,即予辦理復職手續,其復職時的薪資職位以復職年度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所核定者為準,職稱則依本公司的實際需要另行呈請核定,原在關聯公司的職稱(位)薪資等均不予認定。
(二)關聯公司歸屬關系企業內公司之一時,如本公司認為原派赴的人員已無繼續留任的必要即予調返復職,否則溯自原派赴日期視同自本公司調任該公司。至于其原核定的待遇差額彌補期限尚未屆滿部分仍得續予給付至期滿為止。
第七條實施及修改
本辦法經決策會通過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公司人員管理辦法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規范期貨經紀公司運作,防范經營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期貨經紀公司,其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期貨經紀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
第四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負責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與管理,包括任職資格的審核與確認、任職期間的考核、任職資格暫停與撤消以及其他相關事宜。中國證監會派駐各地的證券監管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核與管理。
第二章 任職條件
第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身體狀況良好;
(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有相應的經濟或者管理工作經驗;
(四)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除符合第五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期貨、證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從事其他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其他經濟管理工作20年以上;
(二)具有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所必備的經濟、金融、期貨知識和組織協調能力,熟悉金融、期貨等相關法律法規。
第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一)有《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國證監會宣布為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的;
(三)被開除的國家公務人員或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自被開除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因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董事、監事,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因失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導致發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責任人和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人員,受到警告或者警告以上處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六)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條 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黨政機關兼職。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在其他營利性組織兼職。
第九條 期貨經紀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在其任職期間除負責公司正常營運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遵守期貨交易所有關規則及公司章程;
(三)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期貨業務規則、財務會計制度、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四)配合、接受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
第三章 任職資格的`取得和日常管理
第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聘任高級管理人員,其擬聘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必須取得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未取得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期貨經紀公司不得為其辦理任職手續。
第十一條 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由中國證監會核準。步審核符合任職條件的,由中國證監會復核。經初步審核認為不符合任職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申請任職資格的,必須由擬任職公司推薦。申請人應當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
(二)身份證復印件并加蓋推薦公司公章;
(三)學歷證書復印件并加蓋推薦公司公章;
(四)《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并加蓋推薦公司公章;
(五)推薦公司董事會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從業經歷證明;
(六)擬任人員推薦公司董事會的鑒定材料及推薦意見;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通過審核材料、考察談話、調查從業經歷等方式,對期貨經紀公司推薦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能力、品行和資歷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對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考察談話必須有書面記錄,并經考察人和被考察人雙方簽字。
第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應當在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核準其任職資格。予以核準的,由中國證監會頒發《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證書》;未予核準的,應當在書面通知中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擬任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取得任職資格后,推薦公司應當在6個月內為其辦理任職手續。無合理理由未辦理任職手續的,任職資格自動失效。
第十七條 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離開推薦公司的,其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自動失效。
第十八條 聘任為董事長的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被聘任為該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的,其任職條件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任職資格須經中國證監會核準。
第十九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書面文件載明,當法定代表人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已取得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代其履行職責,并報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行為被調查處理的,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在該事件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一條 期貨經紀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對其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處分或者免職的,必須在決定公布前報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在業務經營活動中出現或者可能出現下列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負有直接責任或者領導責任的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進行提示:
(一)公司或者從業人員涉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
(二)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制度等公司組織管理上出現重大隱患;
(三)公司出現重大財務風險;
(四)中國證監會為維護期貨市場秩序而認為確有必要時。
提示可以以談話方式或者以書面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對被提示的問題應當及時整改,并將整改計劃和整改結果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對整改結果進行跟蹤檢查。
第二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每年度對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進行年度檢查。
第二十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不符合年檢規定條件的,不予通過年檢,由中國證監會注銷其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擬離任時,董事會應當委托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離任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在對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和管理中產生的材料,應當歸檔保存,建立數據庫。
第二十八條 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記錄應當作為今后審核其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以及其任職的期貨經紀公司各項業務資格的叁考。
第二十九條 期貨經紀公司及其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其可予以重點關注并在一定時期內冷淡對待。
第四章罰 則
第三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情形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暫停其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6個月或者撤銷其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推薦公司隱瞞不報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推薦公司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提供虛假、有重大遺漏或者誤導性材料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在3年內或者永久性拒絕其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已取得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撤銷其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第三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行為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暫停其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6個月或者撤銷其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第三十三條 未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而在期貨經紀公司任職的,責令其任職的期貨經紀公司予以改正,對該公司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四條 期貨經紀公司未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任免高級管理人員的,給予警告,責令其按規定程序申報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逾期不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對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提供的材料出具虛假鑒定或者推薦意見的,責令改正,對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未按規定辦理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年檢的,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上報;逾期不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期貨經紀公司執行董事、財務部門負責人、合規審查部門負責人、風險管理部門負責人以及期貨經紀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比照本辦法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職條件予以核準和管理。核準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本辦法所稱“執行董事”指在期貨經紀公司內受聘擔任管理職務的董事。
第三十八條 期貨經紀公司董事(執行董事除外)、監事的任職資格,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比照本辦法董事長的任職條件予以核準和管理。核準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前款董事、監事必須在20xx年6月30日前取得任職資格。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所指人員以及其任職的期貨經紀公司存在本辦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六條情形的,按照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條 本辦法發布前,期貨經紀公司設置的高級管理人員職位與本辦法不符的,應當按照本辦法加以規范。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修訂前由中國證監會批準的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仍然有效,但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任職條件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后12個月內達到本辦法規定的任職條件。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8月31日發布的《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公司人員管理辦法5
公司為了業務快速發展,采用部份兼職業務人員的方式擴大業務范圍而降低人力固定成本,但為了提升服務質量,增強聯動機制,提高團隊作戰能力,創建高效、協作的團隊,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兼職業務員的標準:
1. 在本地具有一定的關系網絡;
2. 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并在原單位有一定的業績;
3. 自已的客戶并且有意愿作兼職業務員的;
4. 曾作過或現在正在同類公司作業務的;
5. 滿足上面任何一條的且愿意接受公司管理以及培訓的人員。
二、兼職業務員的基本管理規定:
1. 在進入工作前,須進行相關業務知識培訓,經主管確認合格后,才能開展業務工作;
2.積極宣傳公司,言行舉止注意公司及個人形象;嚴格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制度,遵守職業道德,愛崗敬業,做好自律。
3.正確處理客戶異議,注意工作方式,樹立個人形象,打造良好的企業形象;
4.不得私自截留公款。
5.積極參與公司的培訓工作以及公司組織的活動。
三、兼職業務員的業務流程:
1.業務員與客戶通過溝通,了解客戶需求,正確宣傳公司服務產品以及企業文化
2.確認客戶需要該項服務后,與公司銷售內勤聯絡,將業務信息通報到公司,通報內容有客戶的聯系方式及客戶的要求,客戶的進展情況,由銷售內勤做成文檔形式。
3.銷售內勤統一安排工程人員與客戶聯絡,如有需要,兼職業務人員需陪同工程人員共同處理后續事項。
4.當工程驗收后,兼職業務人員需主動與客戶聯絡,看客戶還有什么需求,并及時反饋到銷售內勤。
5.當該工程收款完全結束后,在當月相應酬勞會拔付到兼職業務人員的帳戶上。
四、薪酬的體系:
1. 拔付薪酬是在收款后的當支付;
2. 兼職業務人員的直接業務提成是業務總金額的6%,間接業務提成是業務總金額的`1%。如李先生是公司客戶,經過宣導很認同公司企業文化,愿意作為公司兼職業務人員開展業務。他介紹張先生做了3萬元的地暖工程,他得到提成是6%,即1800元,張先生也成了公司兼職業務人員,他介紹黃先生安裝了本公司的地暖工程5萬元,這樣,張先生的業務提成是3000元,李先生還可以拿業務提成500元。
3. 如果沒有成為公司的正式兼職業務人員,以上提成沒有;
4. 因部份業務承接時遇到阻力,經與相關業務人員共同協商,可以調整相關提成比例,拔付薪酬時按協商比例支付。
五、兼職業務人員面對客戶時須一站式解決問題。
當用戶找到業務人員,不管是何種事項,兼職業務人員能自已解決的要自已解決,不能自已解決也要自已聯絡能解決問題的人員,并且在聯絡確認完成事項后,向用戶詢問事情的解決進展,客戶對事項的滿意情況。了解情況后及時反饋。
六、內部人員管理也必須是一站式解決問題。
如兼職業務人員找到技術人員要求設計及施工完成日期,技術人員作為主要人員負責制,需與相關人員聯絡,完整的回復業務人員,一旦發現有推卸責任或推拖現象,必須馬上上報,作嚴肅處理。
七、在拜訪客戶時應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做到有禮有節,充分體現公司形象;
八、兼職業務人員
應該主動學習業務技能,每天總結自己在工作過程當中遇到的問題,不管是技術上還是商務上,把遇到的問題記錄下來,及時與公司銷售內勤及工程部門溝通,達到每天都有進步的效果。于公司提供的培訓學習機會,要積極的學習,提高自己的營銷知識,提高個人軟實力。
九、員工未經公司法人代表授權或批準,不能從事下列活動:
1 .以公司名義考察、談判、簽約 ;
2 .以公司名義提供擔保或證明 ;
3 .以公司名義對新聞媒體發表言論;
十、公司禁止下列情形兼職
1.利用公司的資源從事其他兼職工作;
2 .因兼職影響有損本公司形象;
十一、公司禁止下列情形的個人投資:
1. 參與業務關聯單位或商業競爭對手經營管理的
2. 投資于公司的商業競爭對手的;
3. 以職務之便向商業競爭對手提供利益的;
4. 以直系親屬名義從事上述三項行為的;
十二、兼職業務人員有違反公司規定的,可以予以取消公司兼職的職位,被取消職位的人員不得以本公司的名義開展業務工作。
十三、公司對兼職業務人員一年進行審查一次,對不符合公司要求的業務人員給于取消兼職,被取消職位的人員不得以本公司的名義開展業務工作。
十四、被取消兼職的業務人員不再享有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
十五、根據公司需要及職責規定積極配合同事開展工作,不得拖延、推諉、拒絕;對他人咨詢不屬自己職責范圍內的事務應就自己所知盡量提供幫助。
公司人員管理辦法6
第一條 依據為使本公司聘約人員的聘任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定制定。
第二條 聘用范圍本公司從業人員依“從業人員退休辦法”退休或各部門因工作需要,須以聘約方式聘用人員時,得由聘用部門詳陳理由,并擬定每月薪津,呈總經理核準以聘任書聘用,并將聘任書副本及聘約人員資料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轉報董事長。
第三條工作報酬聘約人員概不列入本公司編制,除不參加互助、福利委員會及退職酬勞金分配外;服務滿當年度者,年終獎金發給二個月(服務不滿當年度者,依當年度實際工作月數比例計給),“各項津貼給付辦法”所規定的各項津貼、效率獎金分配及其他福利設施的`享用均比照本公司從業人員辦理。
第四條 管理聘約人員的考勤、出差、保險及管理,依約定或比照編制內從業人員辦理。
第五條 終止受聘聘約人員因重大事由必須于約定期限前終止受聘時,應于一個月前通知聘用部門。于辦妥離職手續后始得終止受聘。
第六條 解聘聘約人員于聘任期間,如有違反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或工作上無法勝任的情形者,聘用部門應呈總經理核準后解聘。并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轉報董事長。
第七條 實施及修改本辦法經經營決策會通過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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