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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管理辦法

時間:2023-02-26 12:37:58 管理辦法 我要投稿

出入管理辦法5篇

出入管理辦法1

  為了加強學校門衛管理和學生出入管理,確保學生在的安全,以及校園環境安靜和校園的良好秩序。對接送學生家長的車輛等管理特訂以下辦法:

  1、接送學生的車輛無特殊情況一律不得進入校內,如有特殊情況需經學校有關領導同意,登記后方可進入校內,車輛并停在指定的'地方。

  2、接送學生的車輛應停在校門外的兩側,不能妨礙學校車輛的正常進出。

  3、學生上學進入校園后,不能隨意走出校門。如有特殊情況需要離開學校或家長帶出學校,必須經班主任同意,并書寫出門證明,門衛根據證明進行登記,方可允許學生出校門。

  4、騎自行車上學的學生,需辦理有關手續,學校發給停車證方可騎自行車上學。在校園內自行車只準推行。

  希望學生、家長協助門衛工作,自覺遵守門衛管理制度。謝謝合作!

出入管理辦法2

  為維護學校正常秩序,切實保障師生的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特制定以下門衛制度。

  1、學校門衛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門衛人員必須嚴守崗位,認真履行職責,禮貌待人,不得擅離職守,不得做與本崗位無關的事情,嚴防不法分子混入學校進行犯罪活動。

  2、學生在校上課期間,一律不準私自出校門。如有特殊情況需要離校,必須憑班主任或有關部門批條,并在規定時間內按時返回學校。學生翻越圍墻進出學校者,一律按違紀進行處分。

  3、外來人員來訪,門衛要問清事由,及時與有關人員聯絡,并辦理登記、會客手續。

  4、自行車進出校門,應主動下車推行,機動車減速慢行,外來機動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學校,任何車輛應到規定位置停放。

  5、學生家長到校聯系工作或了解學生情況要在值班室等候,無特殊情況不得進入教學樓內。

  6、未經允許外來人員不得隨意進出學校,更不準無理取鬧,影響教學秩序。對那些不聽勸告、尋釁滋事分子,應主動報警。

  7、嚴禁各種商販進入學;蛟趯W校門前擺攤叫賣,如有發現應予以制止或通知城管。

  8、任何人從學校內攜帶貴重物品出門,應經有關部門同意,否則門衛人員有權查問,對可疑物品可以暫時扣留,及時報告有關部門處理。

  9、門衛人員負責校內及周邊安全防范工作,發現各種不安全隱患,采取措施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10、門衛人員晝夜做好校內巡邏工作,及時檢查辦公樓、實驗樓、電教樓防盜門的關鎖工作。

出入管理辦法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出入境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增強企業誠信意識,促進對外貿易健康發展,根據出入境檢驗檢疫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信用管理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企業的信用信息開展的記錄、處理、使用和公開等活動。

  第三條企業信用信息包括企業基本信息、企業守法信息、企業質量管理能力信息、產品質量信息、檢驗檢疫監管信息、社會對企業信用評價信息以及其他相關信息。

  (一)企業基本信息包括企業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地址、備案/注冊登記號等信息。

  (二)企業守法信息包括企業遵守檢驗檢疫法律法規及相關違法、違規等情況。

  (三)企業質量管理能力信息包括企業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及運行等情況。

  (四)產品質量信息包括企業產品檢驗檢疫合格率、國外通報、退運、召回、索賠等情況。

  (五)檢驗檢疫監管信息包括企業遵守檢驗檢疫相關管理規定、執行技術規范和標準等情況。

  (六)社會對企業信用評價信息包括政府管理部門情況通報、媒體報道及社會公眾舉報投訴等情況。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對象,包括:

  (一)出口企業、進口企業(如進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及境內進口商、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及出口商、進口化妝品境內收貨人、出口化妝品生產企業及發貨人等);

  (二)代理報檢企業、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檢疫處理單位;

  (三)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監管場庫、檢驗鑒定機構;

  (四)其他需實施信用管理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對象。

  第五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出入境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工作。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地區出入境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及管理工作。

  第六條出入境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遵循依法實施、客觀公正、統一標準、科學分類、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七條檢驗檢疫機構建立統一的信用管理平臺,通過信用管理平臺對企業信用信息進行記錄、處理、使用和公開形成的數據,共同構成企業的質量信用檔案。

  第八條信用信息采集條目和信用等級評定規則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定并對外公布。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條信用信息采集是指檢驗檢疫機構對企業信用信息進行記錄的過程。

  第十條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信息由檢驗檢疫機構在企業辦理備案/注冊登記手續時采集;第(二)至(五)項信息由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信用信息采集條目的規定采集;第(六)項信息由檢驗檢疫機構征詢地方政府、相關部門或核實媒體報道、社會公眾舉報投訴后,依照信用信息采集條目的規定采集。

  第十一條企業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變更。企業其他信用信息發生變化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在變化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將經過審核批準的信息予以更新。

  第三章信用等級評定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二條信用等級評定是指檢驗檢疫機構對記錄的企業信用信息進行匯總審核并賦予企業相應信用等級的過程。

  第十三條企業信用等級分為AA、A、B、C、D五級。

  AA級企業:信用風險極小。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高度重視企業信用,嚴格履行承諾,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產品或服務質量長期穩定,具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和信用示范引領作用。

  A級企業:信用風險很小。遵守法律法規,重視企業信用管理工作,嚴格履行承諾,具有較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產品或服務質量穩定。

  B級企業:信用風險較小。遵守法律法規,較好履行承諾,具有較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產品或服務質量基本穩定。

  C級企業:信用風險較大。有一定的產品或服務質量保證能力,履行承諾能力一般,產品或服務質量不穩定或者有違法違規行為,但尚未造成重大危害或損失。

  D級企業:信用風險很大。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因企業產品質量給社會、消費者及進出口貿易造成重大危害和損失。

  第二節A、B、C、D級的評定

  第十四條A、B、C、D級的評定,一般以一年為一個評定周期。因信用管理工作的需要,檢驗檢疫機構也可按照企業類型、產品類型等屬性對企業另行設置評定周期。

  檢驗檢疫機構應在每年的10月份完成企業當年度評定周期的信用評定。同一企業適用多個評定周期的,按照最短的評定周期參加信用評定。

  有下列情況的,不參加本周期的評定:

  (一)納入信用管理的時間不足一個評定周期的;

  (二)本評定周期內無檢驗檢疫相關業務的。

  第十五條A、B、C、D級的評定根據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級評定規則綜合評定。

  信用分值是企業初始信用分值減去信用信息記分所得的分值。初始信用分值是企業在信用等級評定周期開始時的分值,統一為100分。

  第十六條信用分值在89分以上,且符合信用等級評定規則(A級)的,評為A級。

  第十七條信用分值在77分以上、89分以下的,評為B級。

  信用分值在89分以上,但不符合信用等級評定規則(A級)的,評為B級。

  第十八條信用分值在65分以上、77分以下的,評為C級。

  第十九條信用分值在65分以下的,評為D級。

  存在信用等級評定規則(D級)規定情形的,直接評為D級。

  第三節AA級的評定

  第二十條信用AA級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當前信用等級為A級,且適用A級管理1年以上;

  (二)積極支持配合檢驗檢疫工作,進出口貨物質量或服務長期穩定,連續3年內未發生過質量安全問題、質量索賠和爭議;

  (三)上一年度報檢差錯率1%以下;

  (四)在商務、人民銀行、海關、稅務、工商、外匯等相關部門1年內沒有失信或違法違規記錄。

  第二十一條AA級企業的評定,由企業提出申請,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受理,直屬檢驗檢疫局審核,國家質檢總局核準并統一對外公布。

  第二十二條AA級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參加周期評定,并按以下規定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交材料:

  (一)本評定周期內的產品、服務質量情況;

  (二)本評定周期內企業經營管理狀況報告。

  在周期評定中發現企業不再符合AA級條件的,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第二節的規定管理。對在日常監管中發現企業不再符合AA級條件的,按照本辦法第五章的規定管理。對不再符合AA級條件的企業,直屬檢驗檢疫局應即時取消相應資質并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定期更新AA級企業名單。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和公開

  第二十三條檢驗檢疫機構按“守信便利,失信懲戒”的原則,將企業信用等級作為開展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的基礎,對不同信用等級的企業分別實施相應的檢驗檢疫監管措施。

  (一)對AA級企業大力支持,在享受A級企業鼓勵政策的基礎上,可優先辦理進出口貨物報檢、查驗和放行手續;優先安排辦理預約報檢手續;優先辦理備案、注冊等手續;優先安排檢驗檢疫優惠政策的先行先試。

  (二)對A級企業積極鼓勵,給予享受檢驗檢疫鼓勵政策,優先推薦實施一類管理、綠色通道、直通放行等檢驗檢疫措施。

  (三)對B級企業積極引導,在日常監管、報檢、檢驗檢疫、放行等環節可結合相關規定實施相應的鼓勵措施。

  (四)對C級企業加強監管,在日常監管、報檢、檢驗檢疫、放行等環節可結合相關規定實施較嚴格的管理措施。

  (五)對D級企業重點監管,實行限制性管理措施,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重新評定企業已取得的相關資質。

  第二十四條檢驗檢疫機構可針對不同的信用等級制定和完善符合實際管理需要的監管措施。

  第二十五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公布履職過程形成的企業信用信息。檢驗檢疫機構公布企業信用信息應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下信息不得向社會公布和披露:

  (一)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

  (二)來源于其他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且還未對社會公開的信息;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規定不得公開的`信息。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建立信用信息發布的保密審查機制和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信息安全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條檢驗檢疫機構可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需要,與地方政府以及商務、人民銀行、海關、稅務、工商、外匯等部門建立合作機制。

  第五章動態管理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七條動態管理是指在評定周期內,檢驗檢疫機構對企業的失信行為采取的即時管理措施。

  動態管理的措施包括布控、即時降級和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黑名單)等。

  第二十八條“布控”指檢驗檢疫機構對在一個評定周期內失信計分累計12分以上,但尚未達到即時降級程度的企業,采取加嚴監管的措施。

  布控的期限應不少于30天、不多于90天。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根據情況設定具體的布控期限。企業在布控期限內未再次發生失信行為的,期滿后布控措施自動取消,否則順延。

  第二十九條“即時降級”指檢驗檢疫機構對在一個評定周期內失信計分累計24分以上,但尚未達到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根據設定規則在評定周期內予以信用等級調整并加嚴監管的措施。

  被即時降級的企業應同時采取布控措施。

  第三十條“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指檢驗檢疫機構對在一個評定周期內因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受行政處罰計分累計36分以上的企業,采取向社會公布并加嚴監管的措施。

  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直接降為信用D級,同時采取布控措施。

  第三十一條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實施動態管理的企業實施限制性的管理措施。

  第二節嚴重失信企業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檢驗檢疫機構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企業,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嚴重失信企業的審核認定:

  (一)各地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對轄區內企業違法違規事實材料的收集。

  (二)對擬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由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直屬檢驗檢疫局審核,上報直屬檢驗檢疫局前,應至少提前20日書面告知當事企業。

  (三)企業如有異議,自接到書面告知材料之日起10日內,向告知的檢驗檢疫機構提交書面申辯材料。

  (四)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對申辯材料進行評議,自受理申辯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將評議意見告知企業。

  (五)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對擬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進行審核,并于每月10日前上報國家質檢總局,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并對外公布。

  第三十三條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整改并符合法定要求后,可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從嚴重失信企業名單中刪除。自檢驗檢疫機構受理申請之日起,企業在6個月內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由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確認、經直屬檢驗檢疫局審核后報國家質檢總局,將其從嚴重失信企業名單中刪除,但其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的記錄將永久保存。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企業弄虛作假、偽造信用信息,影響信用等級評定結果的,按照本辦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因失職瀆職等行為,影響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結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六條企業認為其信用信息不準確的,可以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變更或撤銷的申請。對信息確有錯誤的,相關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及時予以更正。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冻鋈刖硻z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工作規范(試行)》(國質檢通函〔20xx〕118號)同時廢止。

出入管理辦法4

  1、門衛人員需按規定時間開門、關門。熱情地對待家長、幼兒、教職工。

  2、外來人員必須登記后經允許方能入園。參觀來訪人員須出示介紹信或有關證件。

  3、嚴禁機動車輛進入幼兒活動場所,各種車輛必須停放在規定地點。

  4、加強節假日值班保衛工作,安排好值班人員,并認真做好值班記錄。

  5、門衛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切實做好安全保衛工作,嚴防幼兒走失。認真做好家長接待工作并及時把幼兒園的有關情況對家長進行傳達。

  6、做好報刊、雜志、信件的收發工作。

出入管理辦法5

  為加強校園車輛出入、校內行駛和停放、校門外管制區域停放管理,保障交通安全,避免發生交通安全事故,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車輛進出校園和校內行駛規定1、 校園內車輛行駛實行限時限速限路線行駛,限區域停放;車輛只能在規定時間內按規定線路行駛到規定地點停放。

  2、 校內交通實行人車分流,隔離樁以內機動車未經許可嚴禁入內,后勤車輛進入必須經安辦和總務處同意后在規定時間內進出。

  3、 進校行駛和停放的車輛必須在校安全管理辦公室登記,閱讀本管理辦法簽字確認后領取車輛出入證,并將車輛出入證擺放于車輛前擋風玻璃明顯位置,便于門衛辨識,門衛憑證驗放車輛,無證車輛不得進入校園。車輛出入證需妥善保管,僅供本人車輛進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

  4、 大課間和升旗儀式期間(9:30—10:00和15:40--—16:00)有集體活動時,東校門運動場環道教學樓后停車場一線嚴禁任何車輛行駛,進出車輛停車等待。

  5、 食堂服務車輛早上6:00—6:30(7:40后方能出校)、8:00—12:00時段可以從南校門進校卸貨,并在時段內離校,避免與就餐的學生交叉;超市送貨車輛8:00—9:20、10:00—12:00時段可以從東校門進校卸貨并在時段內離校。

  6、 車輛在校內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0公里/小時,彎道和視線不佳的地方(運動場環道轉彎處、崇實樓車庫轉彎處等)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車輛不得與學生搶行,前方15米范圍內有學生通過須主動停車避讓。

  7、 訪客車輛一律停放于校外停車區域,不進入校內,教職工無權同意本人車輛以外的其它車輛入校;特殊情況需進校的車輛,必須報告安辦同意并由本人引領方可入校。

  8、 自行車不得在學生上放學時間在校內行駛,不得將車騎入教學樓等建筑內,自行車不得載人行駛。

  9、 摩托車、電瓶車歸為機動車管理,遵守機動車行駛規定和線路,不得進入室內行駛。

  10、 車輛進出校門和校內行駛必須服從安保人員指揮,駕駛員需注意自身修養和素質,遵重管理人員,不與管理人員發生爭執。教職工家屬駕車進出校門和校內行駛同樣應遵守該規定,如有違反由教職工本人對違規行為負責。

  11、 車輛在校內必須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亂停亂放。校內車輛只能停放在辦公樓后停車場、勵學樓崇實樓下車庫、嘉澍樓后停車場的停車線以內;校園道路未經許可不得停放車輛(包括臨時停車),特殊原因需臨時停放車輛的必須經校安辦報請校領導同意后方可停放。

  12、遇學校重大活動須按活動要求臨時變更線路和車輛停放地點時,予以配合。

  二、違規處罰1、 首次違規,安辦書面提示,登記違規記錄;超速行駛扣安全目標獎50元,不按規定線路行駛扣安全目標獎50元,未經許可進入限行區域扣安全目標獎50元,不主動停車避讓學生扣安全目標獎30元,自行車、電瓶車、摩托車在樓宇內騎行扣安全目標獎30元,車輛亂停亂放扣安全目標獎20元,進出校門不主動出示車輛出入牌與保安發生爭執扣安全目標獎20元。

  2、 二次違反規定,分管校長約談,加倍扣除上述當月安全目標獎;3、 三次違反規定,校長約談,扣當月全部安全目標獎。

  4、 車輛出入證轉借他人和為校外車輛冒領者,取消本人車輛停放資格。

  5、 超出三次,取消當學期全部安全目標獎,取消該人車輛當學期入校和校門管制區停放資格。

  6、 對不服從管理屢教不改者按《瀘州老窖天府中學安全管理考核辦法》相關條款實行一票否決。

  7、 超速的認定:明顯超出正常速度的危險駕駛行為由在場的`兩人或兩人以上的教職工、安保人員簽字確認(簽字教職工不公開),此條作為全校教工共同維護交通安全的公約條款執行。

  三、本規定自20xx年10月8日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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