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值易耗物品管理辦法2篇
低值易耗物品管理辦法1
1、低值易耗品是指除固定資產、材料、配件、電器機械工具、計量器具、辦公耗材之外新購價值在2000元以下的用具物品,如:桌、椅、床、凳、柜、櫥、板、架、框、小家電、文具、茶具等工作、生活用品以及公司特定的其它用品。當物品概念發生爭議時由公司財務部予以解釋。
2、公司所有
低值易耗品由采購員統一采購或外出聯系制做、維修,由低值易耗品管理員負責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員必須對管轄范圍內的低值易耗品進行設帳登記,登記內容主要包括:編號、名稱、購買時間、價格、支領人簽字等。
3、低值易耗品的種類及使用年限:
三年:手機、暖瓶、裝訂機、保溫桶、文件夾、茶具、電熱毯。
十五年:石英鐘、痰盂、茶具盤、計算器、被褥、日歷架、文具盒、電話、黑白板、紙簍、馬凳、U型架、裹板、電風扇。
十年:錄放機、電視機、沙發、坐凳、工作臺、衣架、椅子、茶幾、算盤、料框、拖車。
十五年:書櫥、老板桌、寫字臺、三抽桌、床、床頭柜、壁櫥、更衣櫥。
二十年:貨架、圖書架、報桌、報架、檔案櫥、檔案柜。
4、低值易耗品在規定使用年限內損壞或丟失,由采購員負責統一聯系維修,由支領者承擔維修費或賠償。規定使用年限期滿后,仍可使用的,須繼續使用,其使用期間的維修費由公司承擔。如磨損、損壞、陳舊已嚴重影響工作環境需作廢的,可按規定程序申請報廢并重新訂購或制作,予以更換。
5、手機的購買費用由公司與使用人各承擔50。3年后,手機歸使用人所有。三年內如無法使用,由使用人全部自費重新購買,三年后如無法使用可按程序申請報廢和重新購買。3年內如使用人離公司或降職至毋需配備手機的崗位,按公司承擔部分費用3年折舊計算后剩余凈值由使用人購買,此購買費由本人上交或從其工資中扣除。
6、低值易耗品制做、購買、維修、發放程序
。1)低值易耗品外出制做、購買、維修首先由使用者到采購員取2份審批表,逐級審批至總經理,然后交采購員一份,低值易耗品管理員一份。采購員接到審批表后,首先與低值易耗品管理員聯系,申請的低值易耗品是否有庫存,如有庫存,由采購員通知申請人到低值易耗品管理員處支領。如無庫存,在24小時內由采購員購買或聯系制做、維修,確保在申請要求時間內購回或制做、維修完畢。如超出申請要求時間,耽誤使用,使用者必須書面報采購部經理,由采購部經理對采購員按每超一天罰款50元進行處理。
(2)物品購回或制做結束后,采購員通知低值易耗品管理員約定交付地點,由低值易耗品管理員和使用者共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退給采購員。驗收合格后,屬部分自費的易耗品(如:手機),由使用者首先到相關財務交款,交款后憑收據交款聯到低值易耗品管理員處按公司實際承擔款額辦理登記手續,并由低值易耗品管理員在發票背面簽字;屬公司全額承擔的易耗品,由低值易耗品管理員直接給予辦理登記,并在發票背面簽字。而后,由采購員持背面簽字齊全的發票(屬部分自費的易耗品須持交款收據),報總經理簽字;否則,財務不予報銷。低值易耗品管理員和財務對簽字齊全的審批表長期保存備查,保存期為二年。
(3)桌、椅、床、凳、柜、櫥、架、框類低值易耗品由低值易耗品管理員統一編號后發放,其它低值易耗品購回后馬上發放。使用人必須在低值易耗品臺帳上簽字登記,方予支領。
。4)本程序如有違犯由相關領導或審計科查明責任后每次對責任人員罰款50元。
7、低值易耗品的檢查處理:
(1)低值易耗品管理員對管轄范圍內的低值易耗品負責檢查處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員每月5號對管轄范圍內的低值易耗品進行一次定時檢查,檢查后于每月7號上午8:00前寫出檢查報告,分別報相關部門經理和財務科。
。2)在低值易耗品的檢查過程中,如發現低值易耗品有被損壞、丟失等情況,管理員須在24小時內書面通知相關部門,由部門負責人按本規定第5條程序安排制做、維修或重購。其購買款或維修費按本規定第4條辦理(手機按“電話、手機管理制度”執行),并給予相關責任人50元罰款處理。如檢查出未按第6條程序執行而私自購買、制做、使用、未登記的,對相關部門負責人、供應員或制做人員、使用人員等責任人每次罰款100元。
8、各部門之間和各部門內部借用、調配手續:
(1)各部門之間需借用的,必須由借用人寫出借條,經相關部門經理在借條中簽字批準,支用人簽字同意并將借條送相關低值易耗品管理員處后予以借用。
(2)各部門內部互相借用,由借用人打借條,經本部門經理簽字批準,支用人簽字并將借條送相關低值易耗品管理員處予以借用。借用時間不準超過六個月,如超過六個月須到低值易耗品管理員處辦理調配手續。需調配的,由使用人寫出申請,經本部經理簽字批準,由使用人持批準簽字的申請到相關低值易耗品管理員處辦理調配手續。
。3)如不按以上規定辦理借用、調配手續,或借用后不按期歸還的,相關部門負責人不知情的,對原簽字支用人或借用、借出人每次分別罰款50元。如部門負責人知情的,對部門負責人每次罰款50元。在借用期內損壞
,丟失的,由借用人負責修復或重買。
9、員工離公司或調動崗位退還、轉帳手續:
員工離公司或調動崗位前,有接管使用的.,由接管使用人到相關低值易耗品管理員處辦理簽字接管手續。若無人接管,離公司或調崗人須退回相關低值易耗品管理員處,由其入庫保管并在低值易耗品臺帳中注明,然后在離公司員工的脫離公司審批表中相關欄簽名。調崗人員不辦理退還、轉帳手續,按本規定第8條第(3)款處理。
10、報廢低值易耗品處理手續:
需報廢的低值易耗品,由支用人寫出報廢申請,報低值易耗品管理員審查,經審查,確應報廢的,由低值易耗品管理員簽署報廢意見,再報部門經理簽署是否同意報廢,最后報總經理簽字批準。批準報廢申請由相關低值易耗品管理員保存。報廢后,根據實際工作情況需重新購置或制做的,須按本制度第5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后的低值易耗品被改為它用的不予登記管理。報廢的低值易耗品退廢舊物資庫,由廢舊物資處理人員按廢舊物資處理規定統一組織處理,不能處理的予以銷毀。如不按報廢手續執行,私自銷毀或重復購買、制做的對銷毀人、購買或制做人每人每次罰款50元。
11、本制度的執行情況由各相關低值易耗品管理員負責日常監督處理。財務科對各部門低值易耗品管理情況不定時進行審計,如經審計發現有低值易耗品未登記現象,每件對相關低值易耗品管理人罰款50元;發現財務對簽字手續不齊全的低值易耗品給予報銷,對報銷財務人員每次罰款100元;審計出其它問題,每次對相關低值易耗品管理員罰款50元。除以上處理外,責令相關低值易耗品管理員或財務報銷人員在限期內按規定糾正處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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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易耗物品管理辦法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各類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明確各類低值易耗品的采購、保管、領用、以舊換新、移交、報廢程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凡在生產和管理中使用的單位價值不高(2000元以下),或使用期限較短,在使用過程中不改變其原有實物形態且不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有形資產,不論其是否在財務賬面上列入低值易耗品,也不論其來源如何,公司都將按本辦法的規定列入低值易耗品進行管理。
第三條列入低值易耗品管理的物品主要分為以下八大類:
1、工具:生產及維修中使用的五金工具和各種電(氣)動工具,如螺絲刀、扳手、鋸、銼、電(氣)動螺絲刀、電(氣)動扳手、手鉆等;
2、設備:生產及維修中使用的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各種小型設備,如電焊機、氣焊(割)設備、臺鉆、切割機、水泵等;
3、儀器儀表:用于計量及工藝操作的各種量具、儀表,包括萬用表、各種搖表、電阻器、電流表等;
4、化驗、檢驗儀器:用于各種化驗、檢驗、測試的器皿、器具等;
5、辦公家具及用具:辦公用各種桌椅、櫥柜、計算器等;
6、通訊器材:辦公及生產中使用的電話機、對講機等;
7、生活及勞保用品:食堂及職工宿舍所配備的各種設備、用具、櫥柜、電視及其他勞保用品等;
8、其他:不屬于以上種類,但符合低值易耗品管理范圍的其他資產。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低值易耗品品種多、類別雜、管理繁瑣,為分清責任,明確界限,對低值易耗品實行責任到人的管理原則。
第五條工廠負責儀器、儀表、備品、備件、勞動防護用品、工機具的采購計劃、維修計劃及使用管理。
第六條綜合部負責辦公設施的管理、物資的采購供應、并對低值易耗品的管理進行考核、檢查。
第七條倉庫管理人員負責低值易耗品的保管、發放。
第八條低值易耗品的'使用責任人負責低值易耗品的保管和換領、交接,并對人為損壞和遺失負責。
第三章相關標準
第九條辦公家具及用具、通訊器材、生活用品及其他類低值易耗品的配置標準由綜合部制定和調整。
第十條各種工具、設備、儀器儀表、化驗檢驗儀器類低值易耗品的配置標準由工廠制定和調整。
第十一條各類低值易耗品以其壽命長短為使用期限,除非其失去使用價值或無修復價值,否則,一律不得無故以舊換新,而且丟失后應按賠償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以上標準需變動時,必須由使用部門向原制定部門提出理由,原制定部門修訂后向各部門重新下發。
第四章領用及保管
第十三條各類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入庫、保管和領用執行公司《物資采購管理辦法》和《倉庫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有關程序。
第十四條公司行政及業務倉庫專設“低值易耗品領用登記簿”,按部門進行登記,責任到部門。
第十五條低值易耗品的保管實行責任制,各部門內部必須建立“低值易耗品使用登記簿”,對所使用的物品按使用人進行登記;低值易耗品的保管,責任到人。
第十六條各部門所使用的各類公用工具、設備等,其責任人為本部門負責人,各部門應指定專人保管。
第十七條首次領用辦公用品及各類工具時,必須憑綜合部開具的“通知單”,在相應的配置標準范圍內按《倉庫管理辦法》中的出庫手續辦理。
第五章物品更換
第十八條部門或員工個人換領物品必須以舊換新(消耗品除外),部門領導必須現場查驗實物,認為確無使用價值和修復價值后,填寫“以舊換新申請表”,部門領導簽字認可,交回舊品后,按程序換領同型號新品。無特殊情況,不得換領超過原標準的新品。
第十九條辦公家具由綜合部統一配置,一般不執行以舊換新;如需增加,必須由使用部門提出使用意見后報總經理例會研究批準。
第二十條通訊器材一般無庫存備用品,需要報廢時,必須由使用部門提出意見,經副總以上領導批準購買后,交回舊品,換領新品。
第六章交接及退還
第二十一條部門內部人員崗位調動,各部門應根據雙方的交接清單,對部門內部“低值易耗品使用登記簿”進行調整,對其按新崗位所使用的物品進行重新登記。
第二十二條部門間人員調動,由綜合部辦理有關手續。綜合部除辦理相應人事調動手續外,應發給調動人員“工具移交表”一份,到原部門辦理移交,由調出部門辦理退庫手續。
第二十三條部門間人員調動,根據工作需要,如果原物品及工具由本人繼續使用,要由本人和調入部門負責人簽字,經綜合部批準,保管員核對后,調整“低值易耗品領用登記簿”上的“領用部門”欄,并相應調整責任部門。
第二十四條因不需用或離職等原因,員工使用的物品和工具需要退庫時,由責任人填制紅字“領料單”,并送倉庫退還。倉庫保管應檢驗其完好性(家具退庫一定要檢查鑰匙的完整,電器退庫一定要接通電源檢查)。如完好,則由保管員簽字確認,在相應登記簿上注明退庫日期并注銷;如物品已經損壞,按賠償規定處理,否則,綜合部不予辦理有關手續。
第七章檢查與賠償
第二十五條倉庫保管員收回舊工具時,必須認真進行檢查,如仍可用,請換領人繼續使用;如可修復,可聯系相關人員修復。初次申領可領用新品,如果庫存中有離職人員退回或因不需用而退回的舊品時,也可以舊換舊繼續使用。
第二十六條綜合部負責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責任人對所使用物品的保管情況。如發現有遺失工具、物品的情況,應責令責任人在一定時間內補齊,以免影響正常工作。
方式有:責任人按原型號補購;按全價賠償后重新領用。第二十七條如發現有人為損壞工具、物品的情況,視情況進行賠償:
1、辦公家具、通訊器材、小型設備、儀器儀表等可修復的物品損壞,責任人必須賠償所需維修費用。
2、辦公工具與辦公家具損壞,由責任人賠償半價。
3、其他損壞嚴重、不可修復的物品,一律按全價賠償。第二十八條賠償手續:責任人持倉庫開具的損壞或遺失物品清單及價格證明,到財務處繳款,然后憑收據到倉庫辦理以舊換新或重新領用手續。
第八章工具的借用
第二十九條除按標準為各部門和個人配置的辦公、生產、生活工具和用具外,公司倉庫備有一部分不常用操作工具備借,但不能長期領用。
第三十條各工具借用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周,如需繼續借用,必須辦理續借手續。
第三十一條借用及歸還手續:
1、借用人員借用工具必須填寫“工具借用申請單”,說明借用時間、歸還時間、用途、保管責任人等,經部門負責人與倉庫所在部門負責人簽名后,方可借用;
2、借用人員應按時歸還借用工具;倉庫保管員負責對借出工具催收;如有丟失或損壞,按本辦法第七章的賠償規定進行賠償;
3、工具歸還時,借用人員在“工具借用申請單”上簽名注銷。
第九章舊品的報廢
第三十二條各部門及倉庫要每半年對在用物品進行一次清查。對經鑒定已失去使用價值或無修復價值,又不屬于人為原因造成的報廢工具及物品應列出清單,填寫“工具報廢申請單”,經副總以上領導批準后,就地報廢并聯系處理。所得款交財務部門后,差價損失按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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