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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小學校服管理辦法

時間:2022-10-26 10:43:33 管理辦法 我要投稿

中心小學校服管理辦法(精選5篇)

  管理辦法是一種管理規定,通常用來約束和規范市場行為、特殊活動的一種規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是從屬于法律的規范性文件,人人必須遵守。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中心小學校服管理辦法(精選5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中心小學校服管理辦法(精選5篇)

  中心小學校服管理辦法1

  根據國家、省有關部門關于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系列文件(教基一〔20XX〕3號、鄂教基〔20XX〕1號、鄂教基辦〔20XX〕1號)精神,為進一步規范宜昌市中小學(含中職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校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主要目的。明確管理職責、規范選用程序、確保校服質量、防范廉政風險。

  第二條 校服釋義。校服是體現校園文化特色、便于學校教育管理、款式色調相對固定、用于學生統一穿著的服裝。

  第三條 基本原則。遵循屬地管理、學校主導、自愿征訂、多方參與、公開招標的原則。

  第四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宜昌市各級各類公辦中小學(含中職學校)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統籌校服管理。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校服征訂,協助做好質量檢驗等工作。

  第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開展校服質量監督檢查,督促校服生產者、銷售者履行產品質量主體責任,查處校服生產和銷售違法違規行為,并同步通報給教育行政部門。

  第七條 學校。按照上級主管部門要求,主導校服選用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確定校服類別及主色調、制定征訂方案、按程序組建校服選用組織、實施招標活動、督促供應商做好售后保障服務等相關工作。

  第八條 校服選用組織。根據學校統一安排,參與校服招標活動。對校服價格、數量、具體樣式等事宜進行選擇與磋商。做好校服費用的收繳、支付,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接受學校的監督與指導,完成學校交辦的其它相關工作。

  第九條 校服供應商。按照國家規定和學校的.需求提供合格的校服產品,并對投標行為、校服質量承擔法律責任,履行合同約定,做好售后服務。

  第三章 征訂實施

  第十條 校服類別。校服可分為春秋裝(運動裝)、夏裝、冬裝等日常著裝和禮服等功能性著裝,征訂時應優先滿足日常著裝。

  第十一條 征訂次數。校服征訂學段分為小學學段、初中學段、高中學段(含中職),原則上只在起始年級集中征訂一次,根據需求適時補訂。小學學段可根據實際,集中征訂不超過三次。

  第十二條 組織實施。學校應統籌校服征訂前期工作、校服征訂招標工作、校服征訂售后工作。制定前期工作方案,組建校服選用組織,實施校服公開招標,督促做好售后服務(具體征訂流程見附件1)。

  第十三條 合同簽訂。合同由學校、中標校服供應商、校服選用組織代表(3人以上家長家委會成員,原則上每班不少于一名學生家長)三方簽定(合同范本見附件2)。每輪招標合同周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第十四條 收費方式。校服費用的收取和支付可采取線上和線下兩種方式。(一)線上收取和支付應依托安全的網絡平臺(市直屬學校使用宜昌市學校后勤辦統一管理的校園生活服務平臺,縣市區自主決定),由校服選用組織負責督促家長將校服款項轉入平臺賬戶,經校方審定,根據合同約定,該平臺將相關款項支付給校服供應商;(二)線下收取和支付應按照學校家長委員會的財務制度要求,由校服選用組織負責督促家長代表收取和支付,采取雙人管理的要求,嚴格按照合同約定進度及時支付,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學校對其收付行為進行監督,并定期公開財務收支。

  第十五條 紀律要求。學校不得強制征訂校服,不得違規操作,不得在校服費中違規列支教師勞務費、檢驗費,不得收受校服供應商回扣、攤派和強行捐贈等。

  第四章 質量要求

  第十六條 質量標準。高中和中職學生校服的基本安全技術指標必須符合GB18401《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小學和初中學生校服的基本安全技術指標必須符合GB31701《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同時校服質量還應符合GB/T31888《中小學生校服》等明示的產品標準。

  第十七條 質檢要求。學校督促校服供應商按照規定,每一款式密封留存8件檢驗樣品,由學校相關部門統一保管,用于校服質量監測。

  校服實施雙送檢制度,即校服生產企業將其自行采購的校服布料、輔料等原材料及出廠前的校服成品主動送檢,并取得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學校結合本校實際,將一定數量的校服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并取得檢驗合格報告留存備查。若發生檢驗費,可在招標環節約定,由中標校服供應商承擔,不得向家長收取。

  第十八條 服裝驗收。校服選用組織應對校服進行認真驗收,查看校服成品完整性、標識、檢驗報告等,完善交接手續,驗收合格后方可發放給學生使用。校服如出現質量問題,校服選用組織應依照采購合同約定,責令校服供應商及時辦理理賠事宜,并向相關部門報告,管控好網絡輿情。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各類幼兒園、民辦學校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從即日起生效,宜教辦發〔20XX〕55號文件同時廢除。

  中心小學校服管理辦法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確保校服工作有序推進,保障廣大學生、家長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基一〔20XX〕3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梧州轄區內全日制中小學在校生(下同)。

  第三條 中小學生校服是指全日制中小學校學生在校期間或其他規定時間和場所統一穿著的學生服裝,體現中小學生的標識性身份。

  第四條 校服安全與質量應符合GB18401《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GB31701《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GB/T31888《中小學生校服》、GB/T28468《中小學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等國家標準,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提高相關指標要求。

  第五條 梧州市各縣(市、區)的教育、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各中小學的校服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及管理。

  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校服采購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銷售環節校服質量和價格監管,及時公布校服質量監督檢查結果。

  第六條 各學校負責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組織及實施。

  第二章 款式管理

  第七條 校服款式設計要遵循學生成長規律,簡潔明快,突出育人功能,貼近地域文化特點,符合時代精神特征,并適度扣合傳承民族文化需求。

  第八條 校服款式一經選用要保持相對穩定,校服款式原則上每 5 年選定一次,減少家長重復支出和資源浪費。

  第九條 各縣(市、區)、各學校可結合本地經濟、氣候等情況推行冬季防寒服。

  第三章 選用規則

  第十條 學校應在深入論證和與家長委員會充分溝通的基礎上確定是否選用校服。

  第十一條 選用校服的學校要建立以學校和家長委員會為主體,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社會代表等多方參與的`校服選用組織,負責具體選用、采購工作。

  第十二條 學校校服選用時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一)制定校服選用工作方案。

  (二)校服選用統一從全市確定的款式中選取。

  (三)校服選用組織應在確定校服選用前召開校服選用工作會議并形成《梧州市中小學校服選用意見書》(附件1),明確是否選用校服、選用校服款式及價格。

  (四)校服選用意見、款式、價格需向學生和家長公示,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規范采購

  第十三條 校服采購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87 號)等有關法規執行。

  第十四條 校服采購堅持自愿購買原則,遵從學生、家長意見,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學生、家長購買。可采取如下兩種方式進行:一是以學校為單位組織統一采購,向學生家長發放校服(自愿)訂購卡、校服征訂過程中學校不得參與校服收費,可為學生(家長)提供必要的協助。二是學生自行購買校服,允許學生按照所在學校校服款式、顏色,自行選購校服。

  第十五條 校服規格型號與采購單不符、有質量問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校服生產企業應在與采購單位承諾約定的時間內免費更換校服。

  第五章 質量管理

  第十六條 校服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組織生產,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校服質量和生產過程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校服供應和驗收應實行“明標識”制度。各采購單位購買的校服,要具備齊全的成衣合格標識,并有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質量檢驗合格報告。

  第十八條 鼓勵實行“雙送檢”制度。在供貨企業送檢的基礎上,采購單位可結合實際,將一定數量校服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檢驗費由送檢單位自行承擔,不得向家長收取。

  第十九條 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每年定期函詢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了解、查詢校服生產企業每年是否有質量不合格的行為,對校服質量監督管理啟動問責機制。

  第二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依法查處生產不合格校服的生產企業和在市場上銷售不合格校服的銷售門店,建立校服生產企業“黑名單”制度,對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的校服生產企業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同時抄送教育部門。教育部門要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有關校服質量問題的線索。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校服實行“雙備一查”監管機制。“雙備”即學校在形成選用意見后,將《梧州市中小學校服選用意見書》(附件1)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做流程報備,在完成校服驗收工作后一個月內,將《梧州市中小學校服選用管理備案表》(附件2)、本批次校服質量檢驗合格報告、發票的復印件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一查”即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每年對產品質量、售后服務等相關工作開展監督抽查及專項檢查,督促校服生產企業、校服售后服務店、學校共同做好校服供應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要充分發揮信息平臺作用,公布投訴舉報熱線,暢通學校、群眾反映問題的渠道,更好地服務學生和學校,防范廉政風險。

  第二十三條 各校要將校服采購工作列入廉政風險防控重點,對存在未履行職責、違反程序、收取回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各類違規違紀行為的人員,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保障機制

  第二十四條 各地要結合實際加大校服發展保障力度,逐步使更多學生能夠穿著校服。

  第二十五條 對家庭貧困學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兒、殘疾兒童等,要采取多種措施無償提供校服,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公益捐助學校或學生校服。

  第二十六條 有條件的地區,可由地方政府向中小學生無償配發校服,并優先配發給農村地區中小學生。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選用和采購校服各環節相應文件材料,學校應全部存檔備查。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中心小學校服管理辦法3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中小學校服收費管理,切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物價局、教育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關于規范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價費[20XX]33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中小學校(含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等)。

  第三條 校服收費堅持自愿和非營利原則。不得強制學生統一征訂,嚴格執行以收抵支規定,控制校服價格水平及校服數量,切實減輕學生負擔。

  第四條 校服費作為學校代收費,由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具體價格,并實行《收費許可證》管理,學校應根據管轄權限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領取《收費許可證》。

  第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校服集中統一管理工作,征訂工作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職能部門具體實施。

  第六條 中小學校服分為春秋裝和夏裝。小學生每三年春秋裝和夏裝各一套,分別在一、四年級征訂;初中生、高中生春秋裝和夏裝各一套,在新入學年級征訂。

  第七條 校服收費標準實行最高限價。市物價、教育部門根據市場情況,定期調整和公示市區最高限價水平。各轄市物價、教育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在不高于市區價格基礎上,制定本地區最高限價。

  第八條 校服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技術質量規范、環保和安全有關標準及要求。

  第九條 校服應選擇具有一定生產規模、專業技術、設計能力、良好的售后服務、市場占有率和信譽度較高的生產企業制作,具體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職能部門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校服生產準入企業。

  第十條 校服采購實行公開招投標制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職能部門集中招投標,招投標的最終結果不得突破最高限價。

  第十一條 各地要嚴格規范校服招投標行為,按照招投標的.法定程序和要求開展招投標活動,物價和教育主管部門要加強招投標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十二條 校服具體價格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招投標結果確定,嚴禁學校未經審核實施收費。

  第十三條 對少數學校為體現校園文化,在校期間要求統一著裝,征訂套數確需增加的,但必須征得80%以上學生家長認可,經教育部門、物價部門同意后,經過招投標程序,方可實施。各地要嚴格控制本地區個性化校服學校數量。

  第十四條 校服費實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費用減免政策,減免比例掌握在征訂總量的1%—3%,學校應將減免學生名單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農村中小學校服不作要求。需制作的,由各地物價、教育部門從嚴掌握,嚴格控制制作校服的學校比例。

  第十六條 各級物價、教育部門以及學校要主動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接受社會監督,充分發揮家長委員會的作用,不斷改進和完善校服收費管理。學校在征訂校服前,應當公示校服式樣、面料等內容,征求學生家長意見。

  第十七條 學校應切實加強校服收費管理,規范校服收費行為,禁止下列行為:

  (1) 提高規定標準收取校服費;

  (2) 違反自愿原則,強制征訂校服或增加征訂套數;

  (3) 在非征訂年級征訂校服,擴大征訂范圍;

  (4) 在校服費中違規列支教師勞務費,收受生產廠家回扣、捐贈等;

  (5) 招投標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 對不執行本暫行辦法的行為,政府價格、教育主管部門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經濟和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物價局、教育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暫行辦法自20XX年秋學期起執行。執行期間,國家或省有新規定,從其規定。

  中心小學校服管理辦法4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中小學校服管理工作,確保中小學校服的品質,保障廣大中小學學生的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基一〔20xx〕3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廣州市各市屬、區屬中小學校(包括普通公辦、民辦中小學、中職學校及技工院校)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三條市、區的教育、人社、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管轄范圍對各中小學的校服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及管理。

  教育部門負責對校服采購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定期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相關檢驗檢測機構通報校服供貨企業名單以及在校服采購過程中發生的質量問題。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銷售環節校服質量監管,及時公布校服質量監督檢查結果。

  教育、人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每年定期開展校服質量聯合專項檢查,督促校服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學校共同做好校服供應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學校負責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組織及實施,對校服的選用、采購、質量等進行管理和監督。

  學校設立校務監督委員會的,校務監督委員會應加強對校服選用、采購、質量等的監督。

  第五條校服管理應體現規范性、科學性、公開性以及專業性。

  第六條學校應結合實際深入論證,并與家長委員會充分溝通后確定是否選用校服。

  選用校服的學校應建立以學校、家長委員會為主體,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社會代表等多方參與的校服選用組織,并就校服選用、采購及售后服務等制定具體細則。

  第七條本市校服設計應考慮本地氣候、青少年身體特點、學校各類活動的需要等因素,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引導專業設計人員或學生參與校服設計。

  第八條校服設計應逐步健全推薦評議制度,聽取學生、家長、社會各方意見,搭建和營造專業引領、多方參與、機制靈活、鼓勵創新的平臺和氛圍,整體提升本市中小學生校服著裝水平。

  第九條校服款式一經選定應保持相對穩定,以減少家長支出。

  第十條學校采購校服可采取自行采購或委托第三方機構代為集中采購的形式。校服招標采購時,學校或第三方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招投標的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采購單位在確定校服生產企業之前,應對有意向參與校服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質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務水平、社會信譽度作必要的調查、核實和比較,并選用質量保障體系健全、質優價廉、售后服務完善、社會信譽好的服裝生產企業。

  第十二條采購單位應全程公示校服采購工作,包括向學生和家長公示通過招投標等公開方式選定的校服生產企業、校服質量標準、采購流程、采購價格等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采購單位應將采購各環節的`相應材料全部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采購單位在采購校服時,應在招標文件或采購合同中標明校服質量技術標準。校服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合同約定的標準組織生產,保障校服安全與質量。

  第十四條校服實施雙送檢制度,即校服生產企業將其自行采購的校服布料、輔料等原材料及出廠前的校服成品主動送檢,并取得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學校、主管的教育部門或其指派的專門機構應結合實際,將一定數量的校服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檢驗費由送檢單位自行承擔,不得向家長收取。

  第十五條學校應對校服進行認真驗收,查看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產品標識、是否有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并建立質量驗收臺帳,及時記錄校服驗收情況。校服檢驗合格后方可發放給學生使用。

  采購的校服如出現質量問題,學校應立即與校服生產企業交涉,并按照采購合同約定,要求校服生產企業辦理退賠事宜,同時還應向主管的教育、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校服采購合同格式文本由市教育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訂,供采購單位和校服生產企業參考使用。教育部門應加強校服采購工作的事中事后監管。

  第十七條學生校服費由校服生產企業按規定直接向學生收取或由學校代為收取。

  第十八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家庭貧困學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兒、殘疾學生等捐助校服。捐助人向學校捐助的,學校應對捐助情況(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數量等)建立臺賬進行登記,并告知捐助人。

  第十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將依法查處校服生產、銷售企業的行政處罰信息向社會進行公示。相關部門應暢通學校、群眾反映校服問題的渠道,鼓勵學校、群眾通過12345投訴舉報熱線等方式及時反映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校服的企業。

  第二十一條學校、相關部門和機構工作人員在校服采購過程中,未履行職責、存在違反程序、收取回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中心小學校服管理辦法5

  根據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基一[20xx]3號)文件精神和要求,特制訂《桓臺縣實驗學校學生校服管理暫行辦法》。

  一、實施原則

  (一)自愿選擇原則:學生是否穿著校服,是否購買校服,選用何種方式購買校服,完全自愿。

  (二)多方參與原則:學校建立以學校和家長委員會為主體,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社會代表等多方參與的校服選用組織委員會。

  (三)公開公示原則:學校校服選用組織委員會健全校服選用工作機制,選用和采購過程全程公開,向全體家長師生和社會公示。

  二、操作辦法

  (一)調研論證,確定是否選用校服。

  學校校服選用組織委員會在深入調研、論證和與全體家長充分溝通的基礎上確定是否選用校服。

  (二)健全機制,公開選定校服式樣。

  學校校服選用組織委員會確定選用校服后,按照校服選用程序公開選定校服款式、顏色等。選定結果向全體家長和學生公示。

  (三)組織招標,確定團購校服廠家。

  校服選用組織委員會委托招標公司做好深度調研,組織公開招標,向學生和家長公示中標企業、校服質量標準、采購流程、采購價格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自愿選擇,多種方式購買校服。

  1、穿著自愿:學校尊重學生著裝意愿,不要求學生上學期間必須穿著校服。學生完全自愿選擇是否穿著校服。

  2、購買自愿:如果學生愿意穿著校服,家長按照學校校服選用委員會選定公示的校服款式、顏色等自愿選擇購買方式。

  (1)自制。家長自行制作校服。

  (2)自購。家長通過可行的`方式自行選購校服。

  (3)團購。班級家委會組織到中標廠家團購;也可以到其它具備資質的校服生產廠家團購。

  (4)其它合法、合適、可行的方式。

  三、注意事項

  (一)透明規范。家委會采購過程中,組成家長工作團隊,確保操作過程透明,操作程序規范。

  (二)確保質量。家長選擇校服生產廠家或者自行為孩子定做校服必須考察學生校服的各項技術和質量指標。校服安全與質量應符合GB18401《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GB31701《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GB/T31888《中小學生校服》等國家標準,確保學生身體健康。

  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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