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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財務部保險柜管理辦法
集團財務部保險柜管理辦法
第一章 集團財務部保險柜管理原則
第一條 集團財務部負責根據公司董事會批準的權限手冊及相關賦權文件,制訂、監督、解釋及修改本管理辦法,本辦法適用于集團財務總監保險柜和出納保險柜的管理。
第二條 集團財務總監保險柜用于存放集團財務部重要文件、證照、印鑒、U盾、保函等,鑰匙和密碼由集團資金經理保管。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集團財務部出納保險柜用于存放票據、U盾等,鑰匙和密碼由出納保管。 集團財務部所有保險柜的超級鑰匙由集團財務總監封存異地保管。 集團財務部所有保險柜一律不得存放現金。
第二章 集團財務部保險柜鑰匙和密碼的管理
第六條 保險柜鑰匙和密碼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變更時,必須進行交接并留有書面交接記錄,集團財務總監保險柜鑰匙和密碼的交接由集團財務總監監交;出納保險柜鑰匙和密碼的交接由管理人所屬部門經理監交。接收人必須第一時間修改密碼并牢記新密碼。
第七條
第八條 保險柜或鑰匙如有損壞需修、配,必須經集團財務總監審批并備案。 集團財務總監保險柜鑰匙和密碼管理人如需要進行臨時授權,需保留授權記錄。授權結束后應及時進行盤點并修改密碼。
第九條 管理人應經常檢查保險柜面板電量,避免電量低而不能打開保險柜。管理人應將外接電源盒妥善保管在保險柜外部區域,并應經常檢查外接電源盒是否可以正常使用。當保險柜內電池盒出現故障或虧電不能輸入密碼時,可以使用外接電源盒提供電源打開保險柜。
第十條 當出現管理人遺忘密碼或特殊故障無法開啟保險柜時,管理人應向集團財務總監申請使用超級鑰匙開啟保險柜、進行密碼初始化并重新修改密碼。
第三章 集團財務部保險柜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集團財務部所有保險柜的使用必須符合公司業務用途并符合公司各項制度要求,不得存放個人物品或財產。
第十二條 管理人應對保險柜存放物品進行造冊登記,并定期盤點。存放和領用登記簿、盤點表應永久保存。盤點表應由盤點人和監盤人簽字。
第十三條 印鑒、證照、U盾、票據的領用,必須按照公司相關制度(如公司印章審批制度、集團資金管理制度等)取得相應審批。
第十四條 任何文件、證照、印鑒、U盾、保函的存放、領用,必須進行登記。登記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保存物品名稱、數量、存入或領出人簽字、存入或領出具體日期和時間。
第十五條 集團財務總監保險柜的使用,由集團財務總監監督并不定期安排檢查盤點。
第十六條 出納保險柜的使用,由管理人所屬部門經理監督并不定期安排檢查盤點。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集團財務總監批準之日起實施。
第十八條 集團下屬子公司財務部集團財務部保險柜管理辦法參照本辦法,對本公司財務部保險柜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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