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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同管理辦法》
經濟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合同管理,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合同法,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 辦法。
第二章 管轄范圍
第二條 本辦法管轄合同為: 購銷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各類經濟合同。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三條 公司經濟合同統一歸口財務部管理,合同經辦人為相關部門負責人。
第四章 職責范圍
第四條 財務部合同管理職責范圍:
· 1. 制定修改合同管理辦法;
· 2. 核查本公司范圍訂立合同和履約情況,并對總經理負責;
· 3. 參與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訴訟準備及善后工作;
· 4. 做好合同歸檔,合同章管理工作;
· 5. 負責貼制合同印花稅;
· 6. 對經濟合同法宣傳教育,培訓活動。
第五條 合同經辦人員職責范圍:
· 1. 收集,整理合同起草所需資料,包括對方資產,經營狀況。
· 2. 起草合同的基本要求:
· (1) 對方具有簽約資格(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
· (2) 內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
· (3) 雙方具有履約能力;
· (4) 沒有超越企業經營范圍及經辦人授權范圍;
· (5) 條款完整,文字準確,簽約手續完備;
· (6) 草案交上級主管。
· 3. 凡須有關部門和機關批準,備案的合同,及時上報批準或備案。
· 4. 督促合同履行進展,切實執行。
· 5. 向上級通報履約問題。
· 6. 參加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準備及善后工作。
第五章 管理程序及權限第六條 凡在總經理授權范圍內洽談的合同,由合同經辦人起草、經財務部經理復核,主管副總······ 經理或總工程師審批,并經總經理同意方可成立。····· ·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才有權簽署合同,財務部經理憑法人簽字或法人委托書上指定人的簽字加蓋合同章。必要時可請律師審核,工商部門鑒證。··· ····
第七條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外,一律不得擅自對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經濟擔保。第八條 合同發生變更或解除時,合同經辦人應及時通知合同業務負責人。
第九條 合同經辦人協同業務負責人和主管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對合同變更、解除的正式文件和函電作
出處理,以書面形式答復。
第十條 合同履約過程發生違約事項,應按合同條款規定處理;合同經辦人應及時通知合同業務負責人,不得自行決定免罰。
第十一條 合同爭議或變更事項其協商結果須形成書面協議,作為原合同補充,并按協議執行。
第十二條 合同糾紛協助商不成,及時向上級領導匯報。合同經辦人負責保存、整理、收集完整的合同文件資料,并通知律師,根據合同規定,向有關機構提請仲裁或訴訟。
第六章 合同章和合同文本保管
第十三條 凡訂立,變更,解除的經濟合同,應當使用專用章方可生效。
第十四條 合同專用章由專人保管,任何部門,人員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違反規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負責;發生遺失,應及時報告處理。
第十五條 合同正本由財務部和合同經辦部門各留存一份。合同執行過程的往來函件均隨合同正本保存,合同執行完畢后,由經辦人協助部門經理完成《合同執行情況報告》,報主管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批核,出現非常情況須總經理。
第十六條 財務部對生效的合同,建立檔案,及進分類,整理,立卷,統一裝訂歸檔。如需調閱,根據權限調用。
第七章 考核與獎罰
第十七條 經濟合同管理列入有關部門,崗位的目標計劃指標和考核范圍。
第十八條 公司根據管理情況,對合同管理成績顯著者予以獎勵。
第十九條 公司對以下情況依據情節輕重決定處罰:
· 1. 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簽訂的;
· 2. 合同經辦人在簽訂,履行合同時盡責盡力的;
· 3. 合同經辦人,主管遺失或擅自銷毀合同或附件的;
· 4. 應追究而未追究對方違約責任的;
· 5. 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財務部解釋,補充,經總經理批準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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