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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時間:2024-09-18 10:11:25 思穎 管理辦法 我要投稿

電梯安全管理辦法(通用7篇)

  電梯安全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而制定的法規。下面我們來看看電梯安全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電梯安全管理辦法(通用7篇)

  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降低電梯故障率,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電梯的選型配置、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電梯的范圍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

  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和支持相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建立本行政區域內電梯事故應急救援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電梯使用過程中的問題。

  第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筑工程中電梯工程設計的審查以及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質量監督,配合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指導承擔電梯使用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加強對電梯使用管理、維護保養活動的監督和相關服務。

  公安部門依法查處破壞電梯安全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等違法行為,公安消防機構負責配合有關單位開展電梯突發事件應急救援。

  安全監督部門負責電梯安全綜合監督管理,參與電梯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

  通信管理部門負責協調基礎電信營運企業加強電梯轎廂和井道綜合信息通信網絡覆蓋。

  保險監管部門負責對承保電梯安全責任險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指導保險機構做好承保理賠服務工作。

  發展改革、環境保護、旅游、教育、衛生計生、交通運輸、商務、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電梯安全知識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梯,增強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

  第六條 本省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鼓勵、支持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第七條 本省鼓勵采用物聯網、大數據等先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事故防范和應急救援處置能力。

  第八條 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組織開展電梯安全宣傳、培訓等公益活動。

  本省鼓勵電梯行業協會制定和推廣使用電梯維護保養合同范本,發布電梯維護保養參考價格,營造公平、優質、規范的市場環境,提高電梯維護保養質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電梯安全違法行為。

  第二章 電梯選型配置、生產、經營

  第十條 電梯的工程設計、選型配置、通信裝置應當與建筑結構、使用要求相適應,并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規定的標準,保障安全、急救、消防、通信、無障礙通行等需要。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按相關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及電梯工程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要求選型配置和購置電梯。

  第十二條 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及住宅新安裝(移裝)的乘客電梯,供電系統未設置雙回路供電的應當配置備用電源或者安裝電梯應急平層裝置。

  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應當安裝電梯視頻運行監控系統,視頻信息應當至少保存x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建筑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建筑工程中的電梯工程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建筑工程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建筑工程中的電梯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第十四條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并在許可范圍和許可有效期內從事生產活動。不得出租、出借、倒賣、涂改許可證。

  第十五條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對電梯作業人員進行電梯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保證電梯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電梯安全知識和作業技能。

  電梯生產單位電梯作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保證所制造電梯的配件供應,不得設置電梯密碼等技術屏障。應當對其制造的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并為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或者使用管理單位提供以下技術指導和服務:

  (一)指導制定電梯排險救援應急處置預案;

  (二)提供應急的電梯備品備件及相應技術支持;

  (三)提供電梯管理、應急處置等知識技能培訓。

  第十七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在本省常設電梯售后服務機構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在本省負責售后服務工作,并在安裝時告知當地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電梯及其零部件的質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電梯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要求。

  電梯出廠時,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提供以下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注明電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設計使用年限,并在電梯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

  (一)設計文件(含電氣原理圖或者液壓系統圖);

  (二)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注明電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設計使用年限,應含制造許可證和電梯及其相關部件型式試驗證明文件);

  (三)安裝、使用及維護保養說明;

  (四)電梯部件明細表;

  (五)應急處置技術指導文件;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其他技術資料和文件。

  第十九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對其安裝、改造、修理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原電梯制造單位不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原電梯制造單位終止、且無權利義務承受人的,電梯所有權人或者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改造、修理。負責改造或者修理的單位對其改造或者修理后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對實施改造的,改造單位還應當加貼電梯改造銘牌,注明改造后電梯型號參數、設備編號及改造單位名稱,并按制造要求出具相關技術文件。

  接受委托的單位不得將其承攬的業務進行分包、轉包。

  第二十條 使用年限15年以上或者技術資料不齊全或者經安全評估不符合要求的電梯不得移裝。

  第二十一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前,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將擬進行安裝、改造、修理的情況書面告知當地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電梯的安裝、改造及重大修理,應當經電梯檢驗機構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電梯交付使用前,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使用電梯。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竣工驗收后xx日內,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移交以下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并簽署電梯交付使用備忘錄。

  (一)電梯出廠資料和安裝技術資料;

  (二)電梯自檢報告;

  (三)電梯監督檢驗合格報告;

  (四)雙方約定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二條 電梯銷售單位應當建立電梯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銷售的電梯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禁止銷售下列電梯及相關產品:

  (一)電梯制造單位未在本省常設電梯售后服務機構或者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在本省負責售后服務工作的;

  (二)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

  (三)技術參數與產品型式試驗技術參數不一致的;

  (四)零部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舊充新的;

  (五)無出廠資料或者出廠資料不齊的;

  (六)未經許可制造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銷售的。

  第三章 電梯使用、維護保養

  第一節 電梯使用

  第二十三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是指對電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和義務,承擔電梯使用安全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確定:

  (一)電梯所有權人自行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對電梯屬于多個所有權人共有的,共有人應當書面約定電梯管理的實際負責人,承擔具體管理工作;

  (二)電梯所有權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企業實施電梯使用管理并明確受托單位承擔電梯使用安全責任的,受托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三)含有電梯的房屋及相關場地的所有權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房屋及相關場地的使用權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未約定的,房屋及相關場地的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四)政府出資建設的用于公益性事業的電梯,其實施管理的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五)新安裝的電梯未移交給所有權人或者未委托其他單位管理的,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未明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xx日內到當地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電梯停用x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過下一次定期檢驗日期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停用之日起xx日內到當地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停用手續,停用期間應當設置停用警示標志。重新啟用前,應當到所在地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啟用手續。

  報廢或者拆除電梯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報廢、拆除之日起xx日內到當地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變更登記手續。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發生變更的,變更后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xx日內到當地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保證電梯處于安全和適宜運行的狀態,并且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職責:

  (一)本單位具備相應維護保養資質的,可以對本單位在用電梯實施維護保養。本單位不具備相應維護保養資質的,應當委托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對本單位在用電梯實施維護保養并對維護保養活動進行監督;

  (二)應當按照規定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明確安全管理責任;

  (三)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張貼安全注意事項、乘客安全守則、警示標志、有效的電梯使用標志和應急救援標識;

  (四)乘客電梯應急救援電話及緊急呼救報警裝置必須保持有效可靠,并保證24小時專人值守;

  (五)向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申請通信網絡覆蓋,為通信網絡建設提供便利條件,配合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及信息基礎設施服務企業裝設通信設施;

  (六)在人員密集使用電梯時采取有效疏導和監控措施;

  (七)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公共聚集場所電梯每年至少與維護保養單位協同進行x次應急救援演練;

  (八)發現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應當及時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進行處理。對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應當立即停止電梯的運行;

  (九)乘客被滯留在電梯轎廂時,應當立即通知維護保養單位或者專業救援隊伍實施救援,并做好被困人員的安撫工作;

  (十)發生事故時立即按照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措施,保護事故現場和有關證據,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配合事故調查;

  (十一)接受并配合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和電梯制造單位的跟蹤調查;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其他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七條 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負責電梯運行日常巡視,制止不安全、不文明的乘梯行為,記錄日常使用狀況;

  (二)負責保管和按照規定使用電梯專用鑰匙和機房鑰匙;

  (三)檢查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確保齊全清晰;

  (四)監督并且配合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簽字確認維護保養記錄;

  (五)負責制定和落實電梯定期檢驗計劃,現場配合電梯檢驗、檢測工作;

  (六)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權作出停止使用的決定,并且立即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七)接到故障報警立即趕赴現場,并通知本單位負責人、維護保養單位或者相關部門排除故障;

  (八)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其他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八條 住宅小區電梯使用管理單位除執行本辦法的其他規定之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應當將電梯檢驗、檢測、維護保養、運行管理等相關信息向業主公示,接受業主監督;

  (二)電梯出現不能及時整改消除的安全隱患或者異常情況,按規定需要停止使用電梯時,應當及時向業主公告;

  (三)住宅小區電梯使用管理單位退出電梯使用管理前應當向電梯所有權人或者電梯所有權人指定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移交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電梯和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四)使用電梯運載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采取防護措施,必要時派員進行現場管理。

  第二十九條 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及信息基礎設施服務企業應當根據建設單位或者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申請,及時裝設通信設施,確保電梯轎廂、井道信號覆蓋。

  第三十條 電梯經檢驗或者安全評估確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可能發生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緊急情況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進行更新、改造、修理。

  住宅小區電梯緊急情況如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電梯更新、改造、修理的,應當經當地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實,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已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且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代管的,由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證明材料,向當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書面申請緊急撥付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同意后,應當于24小時內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同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緊急使用情況向業主進行公示。

  (二)已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且已劃轉業主大會管理的,由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持有關證明材料,向業主委員會申請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經業主委員會審核同意并報當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由業主委員會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同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緊急使用情況向業主進行公示。

  未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的,住宅小區電梯更新、改造、修理的費用由電梯所在建筑物的業主協商承擔。

  第三十一條 電梯乘客在使用電梯時應當遵守下列行為守則:

  (一)閱讀電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項,注意警示標志,文明乘梯,不做危及電梯運行安全的行為;

  (二)禁止使用明示停用的電梯;

  (三)嚴禁撞擊或者強行開啟電梯層門、轎門;

  (四)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五)遇有電梯運行不正常時,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離;

  (六)遇有電梯困人故障時,及時通過轎廂內緊急報警裝置或者電話通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或者維護保養單位,服從有關工作人員指揮,積極配合救援,不采取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為;

  (七)不乘用超過額定載荷的電梯;

  (八)不在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及出入口逆行、嬉戲打鬧、滯留;

  (九)學齡前兒童乘梯,應當有成年人陪護;

  (十)嚴禁拆除、毀壞電梯的部件或者標志、標識;

  (十一)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行為守則。

  第三十二條 醫院提供患者使用的電梯,直接用于旅游觀光的速度大于2.5米/秒的乘客電梯,以及按照規定應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的電梯,應當由持證人員操作。

  第三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人流高峰期設置專人開展下列工作:

  (一)宣傳安全乘梯知識、鼓勵文明乘梯行為;

  (二)引導乘客有序乘梯;

  (三)幫扶老、幼、孕、殘人員安全乘梯;

  (四)勸阻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不良行為;

  (五)及時處理發生的突發事件。

  第三十四條 裝修電梯轎廂不得使電梯平衡系數超出標準許可范圍影響電梯正常運行,不得改變轎廂、轎門、層門的結構和電梯性能參數,應當采用不燃或者難燃材料。

  轎廂裝修后的電梯須經電梯制造或者維護保養單位檢測,確認符合相關標準及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后方可繼續使用。檢測記錄應當存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第三十五條 電梯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故障或者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三十六條 電梯每年應進行x次定期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電梯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xx日內向電梯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對電梯定期檢驗中發現的不合格項目進行整改,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反饋電梯檢驗機構。

  第三十七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對每臺電梯分別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電梯使用登記資料;

  (二)電梯及其零部件、安全保護裝置的產品技術文件;

  (三)安裝、改造、修理的有關資料、報告;

  (四)日常檢查與使用狀況記錄、維護保養記錄、年度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應急救援演練記錄;

  (五)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監督檢驗報告,定期檢驗報告;

  (六)電梯運行故障與事故記錄;

  (七)電梯轎廂裝修檢測記錄。

  日常檢查與使用狀況記錄、年度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應急救援演練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x年,其他資料應當長期保存。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變更時,安全技術檔案應當隨電梯移交。

  第三十八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或者電梯所有權人應當委托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評估,并根據安全評估意見對電梯進行更新、改造、修理:

  (一)自首次辦理使用登記之日起滿xx年或者安全評估后繼續使用滿5年的;

  (二)整機或者主要部件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

  (三)發生事故導致主要部件嚴重損壞的;

  (四)受水災、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

  (五)在用電梯需要重新移裝的;

  (六)檢驗、檢測機構或者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七)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或者電梯所有權人認為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八)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情形。

  本省的電梯安全評估規范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節 電梯維護保養

  第三十九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依法取得電梯制造、安裝、改造、修理許可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的電梯參數應當在其制造、安裝、改造、修理許可的范圍內。

  承擔電梯維護保養的單位應當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進行維護保養,對所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不得將承攬的業務分包、轉包。

  不得將不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零部件用于電梯維護保養。

  第四十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與電梯使用管理單位依法簽訂維護保養合同。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與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終止電梯維護保養合同后,應當將所保管的電梯技術資料移交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并不得設置障礙妨礙電梯正常運行和維護保養。

  第四十一條 電梯變更維護保養單位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新合同生效后xx日內告知當地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并到電梯檢驗機構重新打印并更換電梯使用標志。

  第四十二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并實施不低于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維護保養方案,建立維護保養檔案,檔案至少保存x年;

  (二)嚴格按照本單位質量管理體系要求加強質量管理,監督維護保養作業人員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周期、項目和作業要求實施電梯維護保養,如實填寫維護保養記錄,并經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確認;

  (三)電梯維護保養作業應當由取得相應資格證書人員進行;

  (四)針對不同類型電梯制定相應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裝備,每半年至少針對本單位維護保養的不同類別(類型)電梯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五)在電梯檢驗機構定期檢驗前,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完成自行檢查;

  (六)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且隱患的處理超出維護保養合同約定范圍的,應當及時通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并提出處理建議,明示整改項目;

  (七)設立固定電話作為應急救援電話,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保證應急救援電話暢通;

  (八)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或者事故通知后,一般應當在30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

  (九)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三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對影響電梯安全運行且不能當場排除的故障,按規定應當停止使用的,須書面通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暫停使用。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接到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出的暫停使用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設置警示標志。

  第四十四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當地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電梯的;

  (二)使用存在事故隱患和報停、報廢電梯的;

  (三)違規進行電梯修理、改造的;

  (四)其他危及電梯安全使用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定期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并記錄教育和培訓情況。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記錄至少保存4年。

  第四章 電梯檢驗、檢測

  第四十六條 電梯檢驗、檢測應當由依法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電梯檢驗、檢測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從業資格。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遵守科學和便民原則,為電梯生產、使用管理單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誠信的檢驗、檢測服務,并對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電梯生產、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監制、監銷電梯,或者推薦維護保養單位。(下轉第5版)

  電梯檢驗、檢測收費執行省價格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

  第四十七條 電梯檢驗機構不得對存在以下情形的電梯實施監督檢驗或者定期檢驗:

  (一)未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進行安裝、改造、修理的;

  (二)施工前未將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情況告知當地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

  (三)未辦理使用登記的;

  (四)未進行維護保養的;

  (五)未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范規定提供電梯自檢記錄或者報告的;

  (六)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安全評估并繼續使用的;

  (七)未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求完成整改的。

  第四十八條 申報電梯檢驗時,申請檢驗的單位應當提供符合電梯檢驗條件的證明資料。不符合檢驗條件的,電梯檢驗機構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電梯檢驗機構未書面告知的,視為符合檢驗條件。

  第四十九條 電梯檢驗機構應當自接受檢驗申請之日起xx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在檢驗工作完成后xx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

  第五十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在檢驗、檢測中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停止使用電梯,并立即向電梯所在地的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十一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并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

  第五十二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管理單位的,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管理單位有權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按規定調查處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首次辦理使用登記之日起滿15年或者安全評估后繼續使用滿5年、整機或者主要部件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電梯制定專門的監督檢查計劃,督促使用管理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加強電梯使用安全管理。

  第五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電梯的生產、經營、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在用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違法行為、嚴重事故隱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標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支持、配合的,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知相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建立對生產、經營、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單位的質量信譽考核和失信企業懲戒制度,強化信用管理,按規定及時上傳、公布不良行為記錄,有關部門應當將電梯相關企業的質量安全誠信信息納入電梯招投標評審內容。

  第五十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住房城鄉建設和通信管理等部門,建立電梯應急處置與救援體系,完善電梯應急處置與救援機制。

  第五十七條 發生電梯事故、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消除,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安全管理問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約談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求其落實電梯安全責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電梯安全隱患。

  第五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對涉及電梯的投訴、舉報,屬于本部門職責的,及時核實、處理、答復;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有權處理的部門、辦理移交手續,并告知投訴、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處罰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條 電梯制造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并處xxxx元以上x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按要求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注明電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未按要求設置產品銘牌的。

  第六十一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xxxx元以上x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電梯銷售單位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行為,責令改正,可以并處xxxx元以上x萬元以下罰款;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五項規定之一行為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x萬元以上x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xxxx元以上xxxx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五、七項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三項規定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

  第六十四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停止使用相關電梯,可以并處x萬元以上x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九項規定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

  第六十五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未按要求簽訂維護保養合同、移交電梯技術資料,責令改正,可以并處xxxx元以上x萬元以下罰款;設置障礙妨礙電梯正常運行和維護保養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x萬元以上x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將承攬的業務分包、轉包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

  第六十七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業主”,即《貴州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業主”。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制造、安裝、改造、修理)、銷售、使用、維護保養、檢驗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個人或者單個家庭自用電梯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電梯安全管理及重大安全問題的協調處理機制。

  市、區縣(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安全監管、住房城鄉建設、工商、規劃、物價、公安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電梯的生產、銷售、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機構應當遵守電梯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建立健全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保障電梯安全運行。

  第五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電梯安全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鼓勵學校、新聞媒體、社會團體開展電梯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倡導文明乘梯。

  第六條 鼓勵采用物聯網等先進科技手段,提高電梯的安全管理水平,增強事故防范和應急救援能力。

  鼓勵電梯生產、維護保養單位和電梯使用管理者參加電梯責任保險。

  第二章電梯的生產與銷售

  第七條 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修理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并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

  第八條 電梯設置應當執行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和標準,保證電梯選型、配置及電源的要求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并綜合考慮急救、消防、無障礙通行等功能。

  電梯的數量、位置功能布局等設置不符合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和標準的,規劃部門不得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九條 電梯井道、機房等與電梯安全相關的建筑物、附屬設施應當符合建筑工程質量和電梯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第十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施工時間、施工地點、施工內容、電梯參數以及電梯使用管理者等情況書面告知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十一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三十日內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電梯使用管理者。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將其存入該電梯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十二條 電梯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并將銷售電梯產品目錄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禁止銷售未取得許可生產的電梯,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電梯,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電梯。禁止銷售電梯殘次零配件。

  第三章電梯的使用與維護保養

  第十三條 電梯使用管理者是指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電梯使用管理者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一)電梯的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管理者。其中,屬于多個產權所有者的,可以協商明確電梯使用管理者。已委托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電梯,受委托的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為電梯使用管理者。

  (二)電梯安裝并經監督檢驗合格后,建設單位尚未移交的,該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者。

  (三)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租賃合同中已經約定電梯使用管理者的,依照其約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上述(一)、(二)項的規定確定。

  第十四條 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按照規定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手續。

  電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過定期檢驗日期時,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封停電梯、設置警示標志,并在三十日內到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停用手續。電梯重新啟用的,應當辦理啟用手續。

  第十五條 電梯使用管理者負責電梯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一)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相應數量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明確電梯安全管理崗位責任。

  (二)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三)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隨時與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系。

  (四)監督電梯的改造、修理、維護保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條件。

  (五)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電梯使用標志。

  (六)將電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顯著位置。

  (七)法律、法規、規章及電梯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電梯使用管理者發生變更的,原使用管理者應當向新使用管理者移交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第十六條 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電梯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電梯并及時報告電梯使用管理者。

  第十七條 電梯安裝并經監督檢驗合格后,建設工程竣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加強電梯使用管理,確保交付給業主的電梯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解決。

  第十八條 委托物業服務單位管理電梯的住宅小區,其電梯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中,應當就電梯的使用、管理、維護保養、修理、改造、更新等事項作出規定。

  (二)訂立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對電梯安全管理方面的權利、義務作出明確約定。

  (三)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將電梯使用管理的相關信息向業主公示,接受業主監督。

  (四)電梯出現故障或發生異常情況時,應當由物業服務單位組織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能及時整改、消除隱患,需要停止使用電梯的,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及時向業主公告、說明原因。

  (五)電梯的運行、維護保養及定期檢驗所需的經費應當在物業服務費中列支。利用電梯設置商業廣告的收入,業主與物業服務單位可以約定用于電梯的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

  (六)電梯的重大修理、更新和改造費用,需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國家和本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相關使用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醫院病床電梯、直接用于旅游觀光的速度大于每秒2.5米的乘客電梯以及其他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必須采用電梯司機操作的電梯,應當由持電梯作業人員證的電梯司機操作。

  幼兒園、小學、老年公寓的電梯應當明確專人操作。

  第二十條 電梯投入使用后,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委托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簽訂維護保養合同。

  第二十一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開展電梯維護保養業務,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條件要求,在本市設置固定辦公場所,配備相應資格的作業人員、儀器設備和應急救援電話。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將單位名稱、資質范圍、駐本市辦公地點、作業人員、儀器設備情況、應急救援電話、維護保養對象等信息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上述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備案信息變更。

  第二十二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并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做好下列工作:

  (一)對維護保養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與培訓。

  (二)至少每十五日進行一次維護保養工作。

  (三)制定電梯維護保養計劃與方案。

  (四)制定應急救援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五)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接到故障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六)建立電梯的維護保養記錄和技術檔案。

  (七)進行電梯定期檢驗前的安全性能自行檢查,出具自行檢查報告,并配合電梯使用管理者做好電梯定期檢驗的申請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及電梯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三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維護保養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電梯使用管理者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時還應當及時向電梯所在地的區縣(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一)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電梯的。

  (二)使用存在事故隱患、報停、報廢電梯的。

  (三)違規進行電梯修理、改造的。

  (四)其他危及電梯安全使用行為的。

  接到報告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建筑工程質量達不到標準要求的,電梯使用管理者可以向電梯所在地的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醫院、幼兒園、學校、老年公寓以及車站、港口、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乘客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配置具有運行參數采集功能的電梯安全運行監測系統,并與維護保養單位建立的電梯安全運行監測系統聯網。

  新安裝的住宅電梯應當配置安全運行監測系統并聯網。

  本辦法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住宅電梯,在重大修理或者改造時應當加裝安全運行監測系統并聯網。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電梯安全運行監測系統的建立和運行進行統一指導規范。

  第二十六條 使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明示不得使用的電梯。

  (二)采用撞擊、扒、撬等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

  (三)拆除、破壞電梯的部件及其附屬設施。

  (四)乘坐超過額定載重量的電梯。

  (五)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電梯的檢驗

  第二十七條 電梯檢驗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資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電梯安全技術規范開展檢驗工作。

  電梯檢驗人員應當依法取得電梯檢驗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的檢驗工作。

  電梯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報告,并對檢驗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

  第二十八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電梯檢驗機構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條 在用電梯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在電梯檢驗周期屆滿前三十日內向電梯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發生災害或者設備事故,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全面檢查,確認影響電梯額定載重量、平衡系數、噪聲、速度、加減速度、平層精度等性能指標的,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要求提前進行定期檢驗。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 電梯檢驗機構收到電梯檢驗要求后,應當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完成檢驗工作。

  第三十一條 電梯經檢驗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電梯檢驗機構應當出具檢驗意見通知書,提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十日,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自整改期滿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不合格報告。

  檢驗意見通知書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報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對整改情況予以監督。

  第三十二條 電梯使用年限達到十五年時,電梯使用管理者可以委托電梯檢驗機構進行安全性能技術評估。

  電梯檢驗機構應當提出繼續使用、修理、改造或者報廢的安全性能技術評估報告。

  第三十三條 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以及評估報告建議報廢的,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告知電梯產權所有者及時予以報廢,并在報廢后十五日內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對報廢電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電梯繼續使用。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以下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

  (一)位于醫院、幼兒園、學校、老年公寓以及車站、港口、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

  (二)故障頻率較高或者投訴較多的。

  (三)經過安全技術評估認定為需要修理、改造的。

  (四)其他需要實施重點安全監督的。

  第三十五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電梯維護保養工作質量和電梯檢驗工作質量監督抽查機制。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本市電梯的維護保養、檢驗等總體狀況以及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機構的資質情況。

  第三十七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督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地址,受理有關電梯生產、銷售、使用、維護保養和檢驗過程中違法行為以及電梯事故隱患的投訴舉報,并及時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違反電梯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要求有關單位采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后補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

  第三十九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并及時向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對違法行為、嚴重事故隱患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實施電梯安全監督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移交住房城鄉建設、工商、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一)物業服務單位未落實電梯安全管理責任,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拒不執行,需要對其資質進行處理的。

  (二)電梯制造、安裝、改造、修理單位被依法撤銷許可后,需要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辦理企業變更登記的。

  (三)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所涉及建筑物屬于違法建筑,需要依法查處的。

  第四十一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電梯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或者納入相應的應急處置與救援體系。

  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制定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電梯使用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未能隨時與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系的。

  (二)電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過定期檢驗日期的,電梯使用單位未封停電梯、未設置停止使用的警示標志或者未辦理停用手續的。

  (三)委托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

  第四十三條 質量技術監督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電梯事故的種類 從20xx年開始,中國平均每年電梯事故起數在40起、死亡人數在30人左右。20xx年電梯萬臺事故率為0.26萬臺死亡人數為0.17。

  電梯事故的種類按發生事故的系統位置,可分為門系統事故、沖頂或蹲底事故、其他事故。據統計,各類事故發生的起數占電梯事故總起數的概率分別為:門系統事故占80%左右,沖頂或蹲底事故占15%左右,其他事故占5%左右。門系統事故占電梯事故的比重最大,發生也最為頻繁。

  有關調查顯示,作為一種特殊的交通工具,扶梯是所有交通工具中安全系數最高的,事故的發生概率非常低。作為乘客一方,只要掌握正確的乘坐方法就可以了,沒有必要恐慌。

  在諸多導致電梯安全隱患的因素中,制造質量占16%,安裝占24%,而保養和使用問題高達60%。因此電梯的維修保養是個大問題。按照規定,電梯需要每15天就保養一次,并且每年都需要由相關的部門來進行一次年檢,但是很多時候卻形同虛設。在扶梯方面,商場超市的隱患較多,在直梯方面,居民小區最讓人不放心。

  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電梯安全運行,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含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電梯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電梯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電梯安全全面負責。

  第四條市和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是本市負責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區(縣)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

  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區(縣)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督促、檢查和指導。

  第五條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和支持區(縣)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學校、新聞媒體、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和電梯安全法律的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梯,增強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七條本市鼓勵推行科學的管理方法,采用先進技術,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電梯生產、使用單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舉報電梯安全違法行為和電梯事故隱患。

  第二章電梯的生產

  第九條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提供相應的隨機文件,并保證制造電梯的配件供應。

  第十條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將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所在地區(縣)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即可施工。施工時,應當執行北京市《電梯安裝維修作業安全規范》,確保施工過程中的安全。

  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執行北京市《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和維護保養自檢規則》,做好自檢記錄。

  第十一條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在監督檢驗合格后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電梯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十二條從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的單位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照電梯使用維護說明書提出的保養項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方案,確保其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

  (二)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三)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四)設立24小時日常維護保養值班電話,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時予以排除;

  (五)接到電梯乘客被困故障報告后,30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

  (六)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時,執行北京市《電梯日常維護保養規則》,并做好記錄;

  (七)協助電梯使用單位制定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

  第十三條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電梯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并記錄教育和培訓情況。

  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記錄,至少保存2年。

  第十四條從事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作業的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其中,從事電梯安裝、改造作業的人員,應當取得電梯安裝項目資格;從事電梯維修、日常維護保養作業的人員,應當取得電梯維修項目資格。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作業人員作業時應當持證。

  第三章電梯的使用

  第十五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做到:

  (一)設置電梯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電梯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并嚴格執行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三)保證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有效應答緊急呼救;

  (四)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明顯位置張貼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和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五)制定電梯事故應急措施與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六)發生電梯乘客被困故障時,迅速采取措施對被困人員進行撫慰和組織救援。

  第十六條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組織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電梯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電梯,不得購置未取得電梯制造許可的單位制造的電梯;應當委托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活動。

  第十八條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向電梯所在地的區(縣)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在用電梯停用擬超過15日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自停用之日起10日內書面告知原登記部門;重新啟用前,應當書面告知原登記部門。

  電梯報廢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自報廢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注銷。

  第十九條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過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的監督檢驗。

  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電梯,電梯使用單位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在用電梯應當進行定期檢驗,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一條電梯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進行電梯運行的日常巡視,做好電梯日常使用狀況記錄,落實電梯的定期檢驗計劃;

  (二)妥善保管電梯層門鑰匙、機房鑰匙和電源鑰匙;

  (三)監督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定期檢修、保養電梯;

  (四)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權作出停止使用的決定,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五)遇有火災、地震等影響電梯運行和電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發性事件時,應當迅速采取措施,停止電梯運行。

  第二十二條電梯乘客應當按照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正確使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明示處于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

  (二)強行扒撬電梯層門、轎門;

  (三)在電梯內蹦跳、打鬧;

  (四)攜帶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搭乘電梯;

  (五)拆除、毀壞電梯的部件或者標志、標識;

  (六)運載超過電梯額定載荷的貨物;

  (七)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乘坐的電梯發生故障時,電梯乘客應當通過報警裝置與電梯管理人員取得聯系,服從指揮。

  第二十三條電梯進行更新、改造、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所需費用,由電梯的所有權人承擔。

  電梯的所有權人將電梯交付他人使用管理的,應當與使用管理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安全管理責任和電梯更新、改造、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的出資義務。

  居民住宅電梯的更新、改造和維修所需資金的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檢驗檢測

  第二十四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開展電梯檢驗檢測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和便民原則,為電梯生產、使用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涉及的被檢驗檢測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五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確保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人員具有國家規定的資格,開展檢驗檢測活動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并對檢驗檢測的結果負責。

  第二十六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接到檢驗檢測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檢測。檢驗檢測完畢后,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電梯檢驗檢測報告;經檢驗檢測合格的,還應當一并發放《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第二十七條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檢驗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電梯檢驗檢測報告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15日內向電梯使用單位作出書面答復。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逾期未答復或者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的書面答復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答復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復驗。受理復驗申請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30日內作出復驗結論。

  第二十八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在實施檢驗檢測活動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時,還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電梯的生產、銷售活動,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電梯。

  第三十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電梯生產、使用單位的,電梯生產、使用單位有權向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經調查屬實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另行指定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承擔該單位電梯的檢驗檢測工作。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學校、幼兒園、機場、車站、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重要會議或者重大活動場所的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第三十二條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電梯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條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電梯的生產、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有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或者在用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報告同級人民政府;需要有關部門支持、配合的,還應當通知其他有關部門。

  第三十四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轄區內電梯生產、使用單位存在電梯安全事故隱患或者違法行為時,應及時向所在地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等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轉交有權處理的部門,并將轉交情況告知報告單位。

  第三十五條電梯發生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電梯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定期向社會公布電梯安全狀況,并將全市在用電梯的數量、分布情況以及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未執行本市《電梯安裝維修作業安全規范》導致存在安全隱患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未執行本市《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和維護保養自檢規則》導致存在安全隱患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由于上述違法行為,導致發生電梯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照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從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的單位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未對電梯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作業人員未持證進行作業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相關的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單位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分別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其中,對違反第(三)、(四)、(六)項規定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數額罰款:

  (一)違反第(三)項規定,電梯緊急報警裝置不能有效應答緊急呼救的,處2000元罰款;

  (二)違反第(四)項規定,未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明顯位置張貼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處500元罰款;

  (三)違反第(六)項規定,發生電梯乘客被困故障時,未及時采取措施對被困人員進行撫慰和組織救援的,處5000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電梯使用單位委托未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活動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對相關電梯使用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電梯使用單位使用未經監督檢驗合格電梯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未按照規定期限安排檢驗檢測、出具電梯檢驗檢測報告或者發放《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由于上述違法行為給電梯使用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居民家庭自用電梯的使用安全管理和檢驗檢測,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北京市電梯安全監察辦法》同時廢止。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安全管理的職責(一)設置電梯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電梯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并嚴格執行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三)保證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有效應答緊急呼救;

  (四)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明顯位置張貼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和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五)制定電梯事故應急措施與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六)發生電梯乘客被困故障時,迅速采取措施對被困人員進行撫慰和組織救援。

  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陜西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陜西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選型配置、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評估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梯的具體范圍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第三條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是本市電梯安全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

  區、縣及開發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區域內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房屋、工商、公安、安監、城(棚)改、價格、交通運輸、市政、教育、衛生、商務、旅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電梯安全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區、縣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管理工作職責,并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電梯使用單位排查電梯安全隱患,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事故調查處理、隱患整改、日常監督檢查等安全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電梯使用安全引發的矛盾糾紛。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協助處理因電梯使用安全引發的矛盾糾紛。

  第五條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單位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建立健全電梯安全責任制度,并對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負責。

  第六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電梯使用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引導社會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進行電梯安全教育,提高電梯安全知識水平。

  學校、幼兒園應當加強電梯安全教育,增強學生、幼兒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電梯法律法規和安全乘用電梯的公益性宣傳,對違反電梯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七條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促進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單位誠信運營。

  第八條鼓勵電梯制造、使用和維護保養單位采用物聯網、大數據等先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市人民政府對在電梯科學技術研究、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推廣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本市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涉及電梯安全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章生產和經營

  第十一條電梯制造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取得許可,對其生產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二)所制造的電梯(包括整機和部件)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標準的要求;

  (三)電梯出廠時,附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要求的技術資料和文件;

  (四)為電梯使用、維護保養單位提供必需的電梯備品備件和技術培訓及其他技術幫助,不得設置技術屏障;

  (五)在質量保證期限內電梯出現質量問題予以免費修理、更換主要零部件的,電梯質量保證期重新計算;

  (六)對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七)委托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并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

  (八)因設計、制造等原因造成電梯故障或者發生事故的,應當對本市同型號電梯采取措施整改,消除隱患,及時告知相關電梯使用單位,同時報告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經營單位經營電梯及其安全保護裝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和經營記錄制度,對其經營的電梯及安全保護裝置的合法性負責;

  (二)不得經營未經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產品;

  (三)不得經營無設計文件、型式試驗報告、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的產品;

  (四)不得經營淘汰、報廢的產品,以及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存在缺陷的產品;

  (五)不得經營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舊充新、翻新拼裝的產品;

  (六)不得經營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其他電梯及其安全保護裝置。

  第十三條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對安裝、改造、修理后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原制造單位已經注銷、不再具有相應資格或者沒有能力進行改造、修理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具有不低于原制造單位資質等級的單位實施改造、修理,電梯改造、修理單位對改造、修理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電梯改造單位應當在電梯改造完成后,更換電梯的產品銘牌,標明改造日期,以及改造單位的名稱、資質許可證件編號等信息。

  電梯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對更換的電梯部件及安全保護裝置明確質量保證期限,在質量保證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予以免費修理或者更換相關零部件。

  第十四條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前,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施工方案,將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情況書面告知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施工單位不得將承攬的業務分包、轉包或者變相分包、轉包。

  施工單位應當安排本單位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電梯安裝、改造、修理作業。施工人員作業時應當攜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規范操作。

  用于電梯改造、修理的零部件,應當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書,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需要進行型式試驗的,應當具有型式試驗合格報告。

  第十五條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時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確保施工安全。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應當在履行施工告知手續后、開始施工前,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申請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選型、配置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根據電梯的使用頻率、使用場所等因素,進行建筑設施及電梯數量、參數設計,并按照建筑工程質量要求和電梯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修建與電梯安全有關的建筑設施,滿足電梯機房降溫、底坑防漏防水等要求。

  第十七條建筑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標準規范的要求,設計電梯的數量、參數,保證電梯選型、配置的要求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并綜合考慮急救、消防、無障礙通行等功能。

  電梯的數量、參數、位置、功能布局等設置不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標準規范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辦理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手續。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采購電梯時,應當選擇具有生產許可并經檢驗合格的電梯,并將電梯制造單位信用情況、產品性能、售后服務能力、質量保證承諾、應急救援能力等作為電梯采購和招標的競爭條件。

  第十九條招標投標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電梯采購招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在辦理電梯采購項目招標文件備案時,應當督促招標人將電梯生產企業信用情況納入電梯采購招標評審內容。

  第二十條在用的乘客電梯應當配備電梯視頻監控設施。

  第二十一條學校、幼兒園、醫院、地鐵、地下通道、車站、商場、體育場館、旅游景點、會展場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及住宅新安裝或者移裝的乘客電梯,供電系統未設置雙回路供電的,應當配置備用電源或者安裝電梯應急平層裝置。

  第四章使用

  第二十二條電梯使用單位是指對電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義務、承擔安全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電梯使用單位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電梯服務單位管理的電梯,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電梯服務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電梯服務單位管理的電梯,屬于單一產權所有人自行管理的,該產權所有人為電梯使用單位;共有產權的電梯,所有權人應當通過書面協議明確電梯使用單位,協議不成的,所有權人均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使用權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電梯安全管理責任,使用人為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的,產權所有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四)新安裝電梯尚未移交業主的',項目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五)市政地下通道、人行天橋等公益性事業使用的電梯,其管理機構為電梯使用單位。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電梯使用單位的,由電梯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協調相關單位和個人落實使用單位。

  未確定電梯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電梯報廢、拆除、改造或者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自報廢、拆除、改造完成及使用單位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注銷、變更等手續。

  第二十四條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使用安全的責任主體,對電梯安全運行負責,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電梯;

  (二)制定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三)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配備足夠數量的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專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保證在電梯運行期間至少有一名安全管理人員在崗;

  (四)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或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顯著位置張貼懸掛有效的使用標志、安全注意事項、安全警示標志、96333二維碼信息標識、應急救援和投訴電話;

  (五)保持電梯視頻監控設施、緊急報警裝置完好有效,能隨時與使用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系;

  (六)配合通訊運營企業完成電梯井道內通訊信號的覆蓋,保持移動信號暢通;

  (七)制定房屋裝飾裝修期間電梯使用管理規定,采取防護措施,制止不安全乘用電梯的行為;

  (八)在電梯轎廂內部進行裝修或者設置廣告設施時,采用阻燃材料,并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進行測試,確認符合相關標準及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后方可繼續使用;

  (九)車站、地下通道、商場、醫院等公共聚集場所的電梯,應當在人流高峰期設置專人引導,并指導公眾安全、文明乘用電梯;

  (十)委托有資質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承擔維護保養工作。現場監督、配合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和維護保養工作,并簽字確認;接到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出的暫停使用通知后,停止使用電梯,并設置警示標志;

  (十一)落實維修資金,做好電梯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治工作,及時處理電梯安全投訴,并做好記錄;

  (十二)制定電梯突發事件和事故應急專項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十三)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對電梯是否困人進行確認,如有被困人員,迅速組織救援,并對被困乘客進行撫慰。電梯經全面檢查,消除安全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十四)電梯發生事故時,迅速排險和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并于事故發生一小時內報告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十五)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時整改落實,保證整改質量;

  (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五條在用電梯應當定期檢驗,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使用標志所標注的下次檢驗日期屆滿前一個月,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六條在用電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過下一次定期檢驗日期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封停電梯,在顯著位置設置停用警示標識,落實必要的防護措施,切斷電梯主電源,并在十五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停用手續。

  電梯重新啟用前,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到原登記部門辦理啟用手續,申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七條電梯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進行日常檢查巡查,并確保電梯使用標志、警示標志、96333二維碼信息標識、安全注意事項及救援電話齊全清晰,緊急報警裝置有效暢通,如實記錄電梯日常使用狀況;

  (二)制定和落實電梯的定期檢驗計劃;

  (三)妥善保管并按規定使用電梯鑰匙;

  (四)對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和維護保養工作進行監督,并對工作記錄簽字確認;

  (五)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或者遇有火災、地震等影響電梯運行的突發性事件時,應當迅速采取措施,停止電梯運行,立即報告電梯使用單位負責人;

  (六)發現電梯運行不正常時,按照操作規程采取相應措施;

  (七)接到故障或困人報警后,立即趕赴現場,組織實施救援。

  第二十八條電梯乘客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違反電梯安全使用須知和安全警示使用操作電梯;

  (二)乘用明示處于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

  (三)拆除、破壞各類標識、標志、呼叫按鈕、緊急報警裝置、監控裝置等電梯設施或者零部件;

  (四)攜帶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險化學品乘用電梯;

  (五)運載超重貨物或者乘用超載電梯;

  (六)采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門或者強行阻擋層門、轎門正常關閉;

  (七)在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打鬧、攀爬、玩耍、逆行等;

  (八)攜帶購物車、嬰兒車等乘用自動扶梯;

  (九)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他人安全乘用的行為。

  學齡前兒童、行動不便人員等不宜單獨乘用電梯的,應當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電梯。

  電梯乘客發現電梯運行異常的,應當停止使用電梯,并立即告知電梯使用單位。

  第二十九條電梯所有權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查閱電梯相關資金收支情況、電梯使用管理記錄、維護保養記錄和檢驗、檢測、安全評估報告;

  (二)監督電梯使用單位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三)監督維護保養單位保證維護保養質量;

  (四)參與涉及電梯管理事務等的協商表決。

  第三十條在用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報廢條件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履行報廢義務,采取措施停止使用。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對報廢的電梯現場解體,不得轉讓、經營或者再使用。

  第三十一條電梯需要拆除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電梯安裝許可的單位實施,并簽訂安全施工合同,制訂安全拆除方案。

  對拆除的電梯移裝的,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

  第三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電梯日常運行維修保養費用在物業費中列支,單獨列賬,并每半年向業主公布電梯運行維修保養費用的支出情況。

  利用電梯投放商業廣告的收入,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優先用于電梯。

  第三十三條住宅電梯需要動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執行。

  第五章維護保養

  第三十四條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

  地鐵、車站、地下通道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

  電梯制造、安裝、改造、修理單位的質量保證和承諾不能代替電梯的維護保養。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將電梯維護保養業務分包、轉包或者變相分包、轉包。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采用更改軟件程序、變動硬件設施等技術手段設置技術障礙,或者將不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零部件用于電梯維護保養,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第三十五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與使用單位簽訂書面維護保養合同。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簽訂維護保養合同前,對電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維護保養所需的人員、技術、裝備和備品備件供應等進行簽字確認,確保在合同有效期內有能力保障所維護保養電梯的運行安全。

  電梯維護保養合同簽訂或者解除之日起三十日內,由電梯使用單位以書面形式告知電梯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并且及時更換維護保養單位相關標識。

  第三十六條依法取得資質的外地單位在本市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應當在本市設置固定的辦公場所,配備與其業務量相適應的管理、作業人員和必要的施工設備,并到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告知手續。

  第三十七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對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相關安全技術規范以及電梯產品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制定維護保養方案,并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范、標準進行維護保養;

  (二)配備足夠的、具有相應資格的電梯維護保養人員,平均每名維護保養人員維護保養的電梯不超過三十部;

  (三)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現場維護保養和應急救援時,持證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作業安全;

  (四)建立每部電梯維護保養檔案,詳細記錄每部電梯維護保養及故障處置情況,在維護保養結束前對維護保養質量進行復核,并歸入電梯技術檔案,檔案至少保存四年,不得做虛假維護保養記錄;

  (五)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每半年至少對本單位維護保養的不同類別(類型)電梯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六)確保維護保養值班電話二十四小時有效應答,保證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時予以排除,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或者事故通知后,維護保養人員應當在三十分鐘內抵達現場,實施救援;

  (七)協助電梯使用單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專項預案,安排維護保養人員配合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電梯定期檢驗;

  (八)至少每十五日對電梯進行一次維護保養,每半年進行一次自行檢查,經檢查、審核和批準人員簽字,形成自檢記錄(報告);

  (九)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確保電梯安全運行;

  (十)終止電梯維護保養時,應當確保移交的電梯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不得干擾影響電梯的正常運行和安全使用;

  (十一)公共交通場所的電梯、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電梯,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狀況,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

  (十二)維護保養后三日內,應當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公布最近一次維護保養信息,信息至少應當包括維護保養人員、維護保養時間和內容等;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八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書面通知電梯使用單位暫停使用電梯,配合電梯使用單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向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使用未依法辦理使用登記電梯的;

  (二)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電梯的;

  (三)使用已經報停、報廢電梯的;

  (四)違規進行電梯改造、修理的;

  (五)其他嚴重危及電梯使用安全的情形。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接到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出的暫停使用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設置警示標志。

  第六章檢驗、檢測、安全評估

  第三十九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接到電梯檢驗、檢測申請后,應當及時安排。檢驗、檢測完成后,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對經檢驗合格的電梯,應當同時出具電梯使用標志。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出具報告,并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

  第四十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可以向電梯使用單位提出按期檢驗的建議。

  第四十一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對存在以下情形的電梯實施定期檢驗:

  (一)未進行使用登記的;

  (二)未與維護保養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合同的;

  (三)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的規定,對所維護保養的電梯提供維護保養記錄及定期自檢記錄(報告)的;

  (四)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未經過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性能技術評估繼續使用的;

  (五)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整改,未整改的。

  第四十二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在檢驗、檢測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可能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立即停止使用。

  檢驗、檢測機構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書面報告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一)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

  (二)非法生產、非法維護保養電梯的;

  (三)在用電梯未落實使用單位的;

  (四)未按規定辦理電梯使用登記;

  (五)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向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告知的。

  第四十三條在用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或者原制造單位進行安全評估,根據評估意見對電梯修理、改造、更新:

  (一)整機或者重要零部件使用年限即將屆滿的;

  (二)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

  (三)曾受水災、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四)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情形。

  受委托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或者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出具評估報告,提出繼續使用、修理、改造、更新的意見。

  進行電梯安全評估的單位或者機構應當作出客觀、公正、明確的評估結論,并對評估結論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提倡電梯制造單位將首次安全評估作為售后服務免費項目。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市、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督促、指導有關職能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對本轄區內電梯的檢查,督促電梯相關單位開展電梯安全隱患日常排查治理,發現安全隱患、違法等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督促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十五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單位的監督抽查,并對學校、醫院、地鐵、車站、商場、地下通道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信用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現場安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有違法行為、違反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消除事故隱患。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依法封停電梯,責令有關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及時向上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及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將有關情況通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知其他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八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向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二)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查閱、復制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電梯,依法實施查封、扣押;

  (四)對流入市場的達到報廢條件或者已經報廢的電梯,依法實施查封、扣押;

  (五)對發生電梯事故、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消除,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安全管理問題的,可以約談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落實電梯安全責任;

  (六)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四十九條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電梯管理職責;指導和監督其對住宅電梯維護費用單獨設賬、專款專用;加強對因電梯原因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活動的管理。

  第五十條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新建、加建、改建電梯的規劃審查。

  第五十一條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施工圖審查單位嚴格按照相關標準要求審查有關電梯的選型、配置等設計,監督建設單位按照設計要求選型、配置電梯,對電梯井道、機房、底坑及電梯安裝等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城(棚)改部門負責監督城(棚)改項目的建設單位按照設計要求選型、配置電梯,對城(棚)改項目電梯井道、機房、底坑及電梯安裝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調通信運營企業加強電梯井道通信網絡覆蓋。

  第五十四條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電梯有關收費活動的檢查,依法查處有關價格違法行為。

  第五十五條公安部門應當依法查處破壞電梯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電梯安全事故實施應急救援。

  第五十六條交通、市政、教育、衛生、地鐵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學校、醫院、車站、地下通道、地鐵等行業、領域電梯安全的檢查。

  商務、旅游等部門應當督促商場、旅游星級飯店和旅游等級景區(點)加強電梯的日常維護和安全檢查。

  第五十七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有違法行為屬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通知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五十八條電梯發生事故,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接到電梯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情況,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按照規定逐級上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電梯及其安全保護裝置經營單位經營無設計文件、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明知存在安全性能缺陷的電梯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電梯改造單位未在電梯改造完成后更換銘牌,標明有關信息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施工單位將其承攬的業務進行分包或者轉包的,或者用于電梯改造、修理的零部件,不具有依法需要的型式試驗合格報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修建與電梯安全有關的建筑設施,滿足電梯機房降溫、底坑防漏防水要求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七項、第十項規定,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項規定,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發現非法生產、非法維護保養電梯、在用電梯未落實使用單位、未按規定辦理電梯使用登記或者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按規定進行告知等情形時,未及時報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陜西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陜西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4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政府20xx年12月26日發布的《西安市電梯安全與節能監督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94號)同時廢止。

  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減少電梯故障和預防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種類、類別、品種按照國務院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第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本轄區內電梯安全的日常檢查,建立電梯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電梯選型、配置進行監督管理;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電梯改造、修理資金使用管理機制,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承擔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責任;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電梯事故救援處置。

  教育、商業、衛生計生、交通、旅游、體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電梯制造單位,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電梯經營、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建立、健全電梯安全責任制度,加強電梯安全管理,確保電梯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安全。

  第六條 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學校、幼兒園、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旅游景點、會展場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有關規定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電梯使用單位、新聞媒體、行業協會應當開展電梯使用安全知識和常識的普及、宣傳工作,倡導文明乘用電梯。

  電梯制造單位,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單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專業知識的宣傳。

  第八條 鼓勵電梯安全科學技術研究,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手段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事故防范能力和應急救援能力。

  第九條 電梯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開展行業信息分析研究,組織教育培訓和咨詢,參與相關標準制定,提高行業服務水平和電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生產、經營

  第十條 電梯生產按照國家規定依法實行許可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書。

  第十一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保證電梯生產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對其生產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第十二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修理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接受委托的單位不得將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進行分包、轉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掛靠形式從事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活動。

  第十三條 電梯安裝完成后,電梯安裝單位應當將電梯出廠資料、電梯安裝技術資料、電梯安裝自檢報告、電梯監督檢驗合格報告等技術資料移交電梯使用單位,并辦理書面交付手續。

  電梯安裝單位未辦理交付使用手續或者未經監督檢驗合格,除電梯安裝單位按照安全技術規范進行調試、測試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電梯。

  第十四條 電梯改造、修理完成后,電梯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電梯使用單位。

  電梯改造單位在電梯改造完成后,應當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加貼電梯銘牌,標明本單位名稱、許可證編號等信息。

  第十五條 電梯經營單位銷售電梯時,應當驗明電梯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主要部件型式試驗報告和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并建立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

  禁止銷售下列電梯:

  (一)未經許可生產的;

  (二)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

  (三)存在安全性能缺陷的;

  (四)利用報廢、翻新部件拼裝的;

  (五)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要求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電梯。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電梯選型、配置;選型和配置不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報審。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筑工程質量要求、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電梯安全技術規范修建電梯井道、機房等與電梯安全相關的建筑物、附屬設施。

  禁止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電梯用于運載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工程建設施工作業。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義務,承擔安全主體責任。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電梯產權人自主管理的,電梯產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電梯產權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電梯屬共有產權的,共有產權人應當書面委托電梯管理人,電梯管理人為使用單位;

  (四)建設單位未將電梯移交、委托給其他單位管理的,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

  電梯實行委托管理的,委托方應當督促受托方履行電梯使用單位安全管理義務。

  第十八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電梯使用單位在辦理使用登記手續時應當書面說明電梯投入使用日期。

  電梯使用登記信息變化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變化后30日內到原使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和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保管制度,制定電梯使用操作規程,保證電梯安全運行。

  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電梯產品質量合格證明、電梯技術文件和使用維護說明;

  (二)電梯使用登記資料和電梯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報告;

  (三)電梯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四)電梯作業人員檔案和安全培訓、教育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在電梯使用管理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設立電梯安全管理機構、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

  (二)對其使用的電梯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

  (三)對其使用的電梯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四)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電梯使用登記標志、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以及應急救援電話號碼;

  (五)加強電梯使用安全狀況的日常巡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六)電梯發生故障等非正常狀態下,在顯著位置明示乘客禁止乘用電梯;

  (七)發生電梯故障乘客被困時,立即安排電梯作業人員采取措施組織救援,并做好被困乘客的安撫工作;

  (八)在電梯轎廂內設置緊急呼救報警裝置或者應急救援電話,保證其正常使用,并24小時專人值守;

  (九)將電梯層門專用鑰匙、轎廂控制開關鑰匙、機房鑰匙和扶梯(人行道)專用鑰匙交由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或者作業人員保管和使用;

  (十)保證電梯機房空氣調節器、電梯轎廂照明等設施設備正常使用;

  (十一)按照應急救援預案每年組織不少于一次應急救援演練;

  (十二)及時處理電梯安全投訴,并做好投訴處理記錄;

  (十三)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

  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標明本單位的名稱、應急救援電話號碼、作業人員等基本信息,以及最近一次維護保養人員、時間、內容等維護保養信息;

  (二)制定維護保養方案、應急救援預案;

  (三)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保證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時予以排除;

  (四)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后,維修人員應當及時抵達并實施現場救援,主城區及中心城市抵達時間不超過30分鐘,其他區縣(自治縣)不超過1小時;

  (五)現場作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資格,并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作業安全;

  (六)至少每15天對每部電梯進行一次維護保養并做好記錄,電梯發生故障的應當詳細記錄;

  (七)按照委托事項對電梯進行自行檢查,并向使用單位出具符合要求的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

  (八)在維護保養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難以消除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電梯使用單位暫停使用電梯;發現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同時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九)進行現場維護保養時做好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十)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 電梯機房設置在頂層或者屋頂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機房安裝滿足電梯安全運行需要的空氣調節器。

  安裝空氣調節器所需資金按照以下方式承擔:

  (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中有電梯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二)在用電梯由電梯產權人承擔,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協助落實。

  第二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轎廂進行內部裝修的,不得改變電梯性能參數;電梯性能參數改變的,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按照電梯改造的相關規定辦理。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轎廂內部進行裝修的,應當采用阻燃材料。

  第二十四條 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該電梯的使用功能,并在報廢后30日內向原使用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進行拆除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對拆除的電梯移裝的,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并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使用登記證書。

  第二十五條 電梯發生事故后,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事故現場和有關證據,并在事故發生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可以委托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開展電梯安全評估:

  (一)電梯故障頻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二)電梯曾遭遇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三)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情形。

  電梯投入使用20xx年以上需要繼續使用的,除每年對其實施定期檢驗外,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進行安全評估,并作出評估結論。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根據評估結論確定電梯繼續使用或者進行改造、修理。

  第二十七條 電梯日常運行、維護保養、改造、修理、檢驗、檢測、安全評估等所需費用由電梯產權人承擔,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協助電梯產權人組織落實所需資金。

  住宅小區電梯需要重大修理的,電梯使用單位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落實所需資金,業主應當履行資金籌集義務。所需資金按照以下方式籌集:

  (一)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規定程序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的,相關業主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相關業主按照有關規定協商解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協助組織相關業主籌集落實資金。

  第二十八條 電梯使用過程中,電梯制造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其制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并作出記錄;

  (二)對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在維護保養和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并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包括技術升級、技術培訓、技術資料和必需的電梯部件等);

  (三)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四)不得設置電梯密碼等限制電梯安全運行的技術屏障。

  電梯制造單位注銷、失蹤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選擇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電梯制造單位承擔前款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乘用電梯應當遵守電梯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處于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

  (三)拆除、破壞電梯使用登記標志、電梯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報警裝置、電梯部件及其附屬設施;

  (四)損壞、損毀電梯專用操作按鈕;

  (五)乘坐超過額定載重的電梯;

  (六)超過額定載重運送貨物;

  (七)攜帶危險化學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

  (八)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 檢驗、檢測

  第三十條 電梯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定期檢驗和監督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電梯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監督檢驗要求:

  (一)安全技術規范、國家強制性標準變更且有明確要求的;

  (二)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的';

  (三)電梯停用一年以上重新使用的;

  (四)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提交檢驗所需的相關書面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一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收到電梯使用單位提交的書面材料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受理;

  (二)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可以當場更正的,經更正后,應當當場受理;

  (三)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但不能當場更正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之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即視為受理之日。

  第三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20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檢驗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后,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檢驗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將檢驗結果送達電梯使用單位。

  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中發現電梯存在需要整改事項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存在一般事故隱患整改事項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并要求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

  (二)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事項,需要進行改造、重大修理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并要求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電梯使用單位整改是否合格進行現場核查,電梯使用單位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經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作出檢驗不合格結論。

  電梯使用單位整改期限不計入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期限。

  第三十四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中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并立即書面報告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電梯使用單位收到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書面告知后應當立即停止使用電梯,并采取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三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為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供必要的電梯檢驗現場條件。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電梯檢驗現場條件進行判斷,符合條件的進行檢驗;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不告知或者告知內容不完全的,視為滿足檢驗條件。

  第三十六條 電梯制造單位,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電梯使用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檢測要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提供檢測服務,并對檢測結論負責。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電梯制造單位,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電梯經營、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對學校、幼兒園、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旅游景點、會展場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市、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制定電梯事故應急預案,納入本行政區域的應急處置與救援體系。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趕赴現場,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組織事故調查。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總體狀況公布制度,每年向社會公布電梯安全狀況。

  電梯安全狀況包括以下內容:

  (一)電梯數量、種類、分布區域;

  (二)電梯維護保養、檢驗等總體狀況;

  (三)電梯事故情況、特點、原因分析、防范對策;

  (四)電梯制造單位,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情況;

  (五)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督管理檔案,記錄電梯安全監督檢查情況。

  對有電梯安全違法行為的相關單位、電梯事故責任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提高監督檢查頻次,并按照企業信息公示管理相關規定納入本市企業征信系統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中的電梯井道、機房等與電梯安全相關的建筑物、附屬設施的工程質量加強監督管理,并對電梯選型、配置進行審查。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電梯日常安全運行管理職責進行指導和督促。

  電梯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等緊急情況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啟動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緊急使用程序。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緊急使用管理規定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危害電梯安全的違法行為或者電梯事故隱患的,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依法受理投訴舉報,并及時予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電梯制造單位設置電梯密碼等限制電梯安全運行的技術屏障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接受電梯制造單位委托后將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進行分包或者轉包的;

  (二)以掛靠形式從事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活動的;

  (三)電梯安裝單位交付電梯時,未與使用單位辦理書面交付手續的。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除電梯安裝單位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對電梯進行調試、測試外,使用未辦理交付使用手續或者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電梯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電梯改造單位未按照規定加貼電梯銘牌,標明本單位名稱、許可證編號等信息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電梯選型、配置的;

  (二)未按照規定修建電梯井道、機房等與電梯安全相關的建筑物、附屬設施的;

  (三)將電梯用于運載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工程建設施工作業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日常巡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的;

  (二)電梯發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隱患時,未在顯著位置警示乘客的;

  (三)發生電梯故障乘客被困時,未按照要求采取措施組織救援,做好安撫工作的;

  (四)未保證報警裝置或者應急救援電話正常使用,或者未安排24小時專人值守的;

  (五)未按照規定將電梯各類鑰匙交由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或者作業人員保管和使用的;

  (六)未按照規定安裝空氣調節器,并保證電梯機房空氣調節器以及電梯轎廂照明等設施設備正常使用的;

  (七)未按照規定組織應急救援演練的;

  (八)未按照規定處理電梯安全投訴,做好投訴處理記錄的;

  (九)未按照規定對電梯轎廂進行內部裝修的;

  (十)未按照規定拆除、移裝電梯的;

  (十一)未按照規定在電梯安全評估后根據評估結論確定繼續使用電梯的條件或者對電梯進行改造、修理的;

  (十二)未按照規定選擇其他電梯制造單位承擔相應義務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標明相關信息的;

  (二)未制定維護保養方案、應急救援預案的;

  (三)未按照要求設立值班電話,及時排除故障的;

  (四)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后,未按照規定抵達現場,并實施現場救援的;

  (五)未按照規定每15天對每部電梯進行一次維護保養并做好記錄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電梯進行自行檢查,并提供檢查記錄或者報告的;

  (七)未按照規定對在維護保養過程中發現的事故隱患進行處理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乘用電梯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乘用明示處于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的;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的;

  (三)拆除、破壞電梯使用登記標志、電梯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報警裝置、電梯部件及其附屬設施的;

  (四)損壞、損毀電梯專用操作按鈕的;

  (五)乘坐超過額定載重電梯的;

  (六)超過額定載重運送貨物的;

  (七)攜帶危險化學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機構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受理電梯檢驗的;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完成電梯檢驗的;

  (三)檢驗完成后未按照規定期限將檢驗結果送達電梯使用單位的;

  (四)未按照規定處理電梯檢驗中發現的整改事項的。

  第五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重大修理,是指在不改變電梯的原性能參數和技術指標的前提下,對電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部件進行修理的活動。具體范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確定。

  (二)嚴重事故隱患,是指非法生產或者利用廢舊部件拼裝電梯;電梯主要部件、安全保護裝置失效或者缺失;電梯發生事故后未經全面檢查繼續使用;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梯;電梯因設備本體原因導致檢驗不合格。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電梯安全窗的使用

  電梯安全窗是安裝在轎廂頂部,且是向外開啟的封閉窗,只能由安裝、檢修人員開啟,在電梯發生事故或出現故障停車時,用于援救和撤離乘客的轎廂應急性出口。為了保障人身安全非專業人士嚴禁擅自開啟。

  安全窗上應裝設一個連通電器安全回路的機械開關。當窗扇被打開時即可斷開控制電路的開關。使電梯安全制停。

  注意的事項:

  1.禁止在電梯正常運行時打開安全窗運送超長物品。

  2.當安全窗打開時會切斷電梯的運行電源,電梯將無法運行。

  3.安全窗在轎廂后部裝飾里面,將裝飾移開就可以看見安全窗。

  4.安全窗必須由專業人員開啟,禁止由非專業人員開啟。

  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6

  一、目的

  為了正確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確保檢修人員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結合公司現場檢修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

  維護部所屬各專業班組及在公司承包工程的分包單位。

  三、引用文件

  1、《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

  2、《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

  3、《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四、崗位職責

  1、設備專責人負責日常設備的巡回檢查工作,配合維保人員進行電梯的消缺和檢修工作,負責檢修后的試運和驗收工作。

  2、電梯操作人員負責電梯的使用,報修和試運工作。

  3、安全管理人員負責電梯的使用監督檢查和電梯設備的驗收工作,負責對外聯系報檢工作,負責外委檢修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電梯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五、內容及要求

  1、電梯管理人員、維修人員必須經特種設備專業技術和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專業人員證書后方可從事作業和管理。

  2、電梯操作人員必須堅守崗位,遵守操作規程,做到耐心仔細解答,并保持電梯內清潔衛生。

  3、定期配合做好由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每年一次的電梯安全檢測檢驗工作。

  4、電梯應由專業技術人員每月不少于二次的維修保養以延長電梯的使用壽命和確保安全運行。

  5、保持電梯機房整潔,關好門窗,防止風雨、沙灰、小動物進入機房。機房內不準堆放無關物品。

  6、機房內按規定配備好相應的消防設施。消防設施按有效期定期更換。

  7、電梯機房屬安全重地,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8、電梯設備的外維,由維護部統一委托具有維修電梯設備的公司進行檢修,具體規定如下:

  (1)維修電梯設備的公司(簡稱乙方)須指派具有檢修電梯設備資格的人員,并遵守京豐公司(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必須接受京豐公司安全管理人員的監督和管理。

  (2)乙方工作人員在檢修工作中必須接受甲方負責人的管理,在檢修工作中存在安全隱患的必須整改,不整改的甲方負責人可以要求停工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開工。

  (3)乙方在簽訂合同后應定期(每月2次)對甲方的所有電梯設備進行全面檢查,并填寫維護報告,維護報告見附頁1。

  (4)乙方在檢查甲方的電梯設備時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甲方設備專責人或維護部安全專工,并制定檢修方案或措施,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5)甲方的電梯設備在使用中若發生損壞,乙方必須在接到電話通知后2小時內趕到現場進行消缺或提供技術支持。

  (6)甲方委托乙方維修后的電梯設備必須保證設備使用良好,在半年內不應出現大的損壞。

  (7)乙方在維修甲方的電梯設備時應提供合格的優質零部件,在檢修后應辦理驗收手續,雙方認可后簽字。電梯檢修驗收單附件2。

  (8)甲方的電梯設備的年檢,由乙方負責聯系特種設備技監局進行年檢工作,報檢費用由甲方承擔。

  9、電梯鑰匙的管理:

  (1)我公司在冊使用電梯三部,每部電梯鑰匙兩把,一把在電梯專責人手里,另一把在維護部安全辦公室保存。

  (2)電梯鑰匙未經維護部安全人員同意,不得轉借他人使用,發生安全事故由專責人負全責。

  10、對在安全生產中做出顯著成績者和違章作業及造成事故者按“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辦理。

  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生產(含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銷售、使用、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協助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電梯使用單位是本單位電梯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完善安全使用條件,確保電梯安全使用。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引導電梯使用、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參加電梯責任保險,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鼓勵采用遠程監控等先進科技手段,提高電梯的安全管理水平,增強事故防范和應急救援能力。

  第六條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新聞媒體、學校和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用電梯,增強社會公眾安全意識。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引導和扶持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建立區域電梯救援網絡,實現快速專業救援。

  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成立義務應急救援組織,參與電梯應急救援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指導。

  第二章生產和銷售

  第八條電梯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許可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和操作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九條建設工程需要安裝電梯的,建設單位應當選購取得制造許可資格的單位制造的電梯,且選型、配置應當與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并委托取得安裝許可資格的單位進行安裝。

  第十條電梯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電梯制造許可證、產品質量合格證等證明文件,不得銷售未取得制造許可資格的單位制造的電梯。

  電梯銷售者應當與建設單位或者電梯使用單位簽訂電梯銷售合同,明確電梯的質量保證期限和服務內容。在質量保證期限內,對列入《特種設備目錄》的電梯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以及電氣元器件和其他易損件等存在質量問題的,電梯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維修或者更換。

  銷售進口電梯的,電梯銷售者應當持制造單位委托代理銷售電梯的證明材料和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證明材料,向省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情況,按規定告知設區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并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的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在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工程竣工并經監督檢驗合格后30日內,將安全技術資料移交建設單位或者電梯使用單位,辦理相關移交手續;建設單位在向電梯使用單位移交電梯時,應當同時移交安全技術資料。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電梯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驗收備案手續。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實施消防驗收或者竣工驗收備案抽查時,應當對消防員電梯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進行抽查。

  第三章使用

  第十四條電梯安裝后,建設單位尚未移交給電梯產權所有者的,該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

  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屬于單一產權所有者的,該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單位;屬于多個產權所有者的,應當協商明確其中一個產權所有者為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責任人,其他產權所有者承擔連帶責任。

  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租賃合同中應當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的,電梯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單位。

  第十五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設區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手續。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取得維修許可資格的單位進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簽訂日常維護保養合同。

  電梯使用單位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標明的有效期內變更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應當在日常維護保養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內,到負責該電梯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根據電梯安全使用管理需要,配備相應數量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做好下列電梯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一)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明顯位置張貼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和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二)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隨時與電梯使用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系;

  (三)定期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五)對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及時通知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消除故障或者異常情況,對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應當立即停止電梯的運行;

  (六)乘客被滯留在電梯轎廂時,應當及時組織應急救援;

  (七)協助做好電梯檢驗檢測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醫院病床電梯、直接用于旅游觀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電梯,以及按照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必須采用司機操作的電梯,應當由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電梯司機操作。

  第十八條對電梯轎廂內部進行裝修的,裝修結束后,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通知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進行測試,經測試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電梯的更新、改造、重大維修費用依照有關規定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資金不足部分或者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電梯產權所有者籌集。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一般維修和檢驗檢測等費用由電梯使用單位支付。

  第二十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電梯檢驗檢測費用。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對電梯定期檢驗中發現的不合格項目進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限內將整改結果書面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反饋;不得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

  第二十一條電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過下一次定期檢驗日期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封存電梯、設置警示標志,并在15日內到負責該電梯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停用手續。

  第二十二條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通知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進行全面檢查和維護保養,并申請定期檢驗或者監督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一)發生自然災害或者設備事故,影響電梯額定載重量、平衡系數、噪聲、速度、加減速度、平層精度等性能指標的;

  (二)1年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電梯故障實名舉報3次以上,且經確認故障的存在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

  (三)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過下一次定期檢驗日期需要重新啟用的。

  第二十三條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電梯召喚按鈕、指示信號、風扇、照明、緊急報警裝置、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等進行日常巡視檢查,記錄電梯日常使用狀況;

  (二)妥善保管電梯鑰匙;

  (三)發現電梯運行事故隱患需要停止使用電梯的,應當作出停止使用的決定,并且立即報告電梯使用單位負責人;

  (四)接到故障或者事故報告后,在30分鐘內到達現場,組織救援;

  (五)實施對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的監督,對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簽字確認。

  第二十四條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法修復或者無改造、維修價值的電梯,電梯產權所有者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在報廢后15日內向負責該電梯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對報廢電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電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條電梯使用年限達到20xx年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性能技術評估,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提出繼續使用、維修、改造或者報廢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電梯移裝前,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性能技術鑒定。

  已報廢或者經鑒定不合格且通過改造、維修仍無法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電梯,不得移裝。

  第二十七條乘客應當按照電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的'要求乘坐電梯,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乘坐明示處于非正常狀態的電梯;

  (二)不得采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

  (三)不得拆除、破壞電梯的部件及其附屬設施;

  (四)不得乘坐超過額定載重量的電梯;

  (五)不得有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日常維護保養

  第二十八條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的范圍內開展業務,不得將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轉包或者分包。

  在本省從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活動的省外單位,應當在本省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相應數量的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日常維護保養人員,配置相應的儀器設備,并向所在地設區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與電梯使用單位簽訂的日常維護保養合同,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日常維護保養項目、要求和執行標準;

  (二)日常維護保養起止日期和時間頻次;

  (三)故障維修和應急救援抵達時間;

  (四)維保單位和使用單位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第三十條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對日常維護保養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與培訓;

  (二)制定應急救援預案,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保證及時救援;

  (三)張貼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標志,標明應急救援電話;

  (四)建立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和安全技術檔案;

  (五)電梯定期檢驗前應當進行安全性能自行檢查,出具自行檢查報告,并配合電梯使用單位做好電梯定期檢驗的申請工作。

  第三十一條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配備相應數量的日常維護保養人員。

  第三十二條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事故隱患或者故障時,應當及時予以消除;難以消除的,應當書面通知電梯使用單位暫停使用電梯,并配合電梯使用單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停止使用。

  第三十三條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電梯的;

  (二)使用存在事故隱患、報停、報廢電梯的;

  (三)違規進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維修、改造或者其他危及電梯安全使用行為的。

  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章檢驗檢測

  第三十四條電梯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省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電梯檢驗檢測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的檢驗檢測工作。

  第三十五條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提出電梯檢驗申請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檢驗:

  (一)在3日內對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進行監督檢驗;

  (二)在5日內對電梯進行定期檢驗;

  (三)申請人對檢驗日期有特殊要求的,按照雙方約定的檢驗日期進行檢驗。

  第三十六條電梯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檢驗合格之日起7日內出具檢驗合格報告。

  電梯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出具檢驗意見通知書,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自整改期滿之日起7日內出具檢驗不合格報告,并書面向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安裝在私人住宅內供家庭內部使用的電梯,不得用于經營性活動;但改變用途,用于經營性活動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檢驗和辦理使用登記。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電梯屬于多個產權所有者,且電梯產權所有者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明確電梯安全使用管理責任人的,所在地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進行協調明確;仍無法明確的,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商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先行指定責任人,仍無法落實責任人的,該電梯不得使用。

  第三十九條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督檢查情況記錄制度,對安全監督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予以記錄;發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第四十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電梯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許可和登記事項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不得許可、登記;對已經依法取得許可、登記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其不再具備相應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原許可、登記。

  第四十一條省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省行政區域內電梯的安全和能效狀況,以及日常維護保養質量狀況。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電梯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銷售未取得制造許可資格單位制造的電梯的,由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銷售,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一)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標明的有效期內變更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未辦理變更手續的;

  (二)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明顯位置未張貼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和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

  (三)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未能夠隨時與電梯使用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系的;

  (四)對電梯轎廂內部進行裝修的,電梯使用單位未通知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進行測試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五)電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過下一次定期檢驗日期的,電梯使用單位未封存電梯并設置停止使用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第四十四條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及時組織救援,導致乘客被滯留在電梯轎廂內1小時以上2小時以下的;

  (二)醫院病床電梯、直接用于旅游觀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電梯,以及按照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必須采用司機操作的電梯,未由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電梯司機操作的;

  (三)未委托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技術鑒定即移裝電梯的;

  (四)移裝使用已報廢或者經鑒定不合格且通過改造、維修仍無法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電梯的。

  第四十五條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電梯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電梯使用年限達到20xx年時,未委托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性能技術評估的;

  (二)安裝在私人住宅內供家庭內部使用的電梯改變用途,用于經營性活動,未依法及時申請檢驗和辦理使用登記的。

  第四十七條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將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轉包或者分包的;

  (二)發現電梯事故隱患或者故障時,未及時予以消除的。

  第四十八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以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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