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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范大學教職工國內進修及學歷教育管理辦法
為了不斷提高我校綜合辦學實力,加強師資隊伍建設,改善對教職工國內進修的管理,規范學校、各部門及進修者本人三方的行為,切實保證三方履行各自的權、責、利,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1、按需派出。教師外出進修依照學校學科發展規劃之要求進行,進修專業、進修內容、進修地點必須以學校需要為前提條件。不符合學校學科建設和學科發展要求的進修活動,學校不予支持。
2、擇優推薦。在個人申請的基礎上,各部門和人事處根據年度進修計劃及申請人員過去若干年的工作業績予以選拔和推薦。
3、分類管理。學校將根據目前國內進修的性質和特點進行分類管理。
4、費用分擔。進修費用(學費、交通費、住宿費)以學校承擔為主,原則上進修者所在單位和進修者本人均應承擔一定比例的進修費用。
5、總量控制,適度培養。即實施個人脫產進修年限和進修費用總量控制。
6、簽約派出,違約賠償。各類進修人員在外出進修之前,必須與學校和所在部門簽訂進修協議,明確三方的權、責、利,切實提高進修效益,確保進修效果。凡未按協議書規定履行各自職責者,違約方需向非違約方按規定賠償經濟損失,并按協議規定賠償違約金。
二、管理辦法
(一)學歷教育
學歷教育是指我校教職工攻讀碩士學位和攻讀博士學位并在取得學位后回校工作的進修行為。
1、相關學歷畢業者服務期滿方可報考碩士或博士。
2、近三年教學科研工作量不滿者原則上不得報考。
3、經學校批準報考外校定向或委培碩士研究生者,其每年往返一次的交通費(火車硬臥)及經事先批準的住宿費由學校承擔,學費由學校承擔70%,進修者個人承擔30%。經學校批準報考定向或委培博士者,上述三項費用由學校全額承擔。
4、各部門可根據學校規定的報考條件對申請學歷進修的教師視其工作業績及本系的實際工作需要,提出批準其提前一年報考或推遲報考的建議,經學校批準后執行。提前報考我校具有碩士學位授權專業者,其上述三項費用按上款規定執行。提前報考外校者,所在部門須承擔30%的學費,應由學校承擔的部分相應遞減。
5、學校鼓勵教職工在職申請碩士或博士學位。取得碩士或博士學位前所發生的費用由個人承擔,待其取得學位后,學校報銷相關費用,報銷范圍為每年往返一次的硬臥火車費、經事先批準的住宿費和經事先批準的學費。在職申請取得碩士學位者,學校報銷以上總費用的40%,所在部門承擔總費用的30%,個人承擔總費用的30%;在職申請取得博士學位者,學校全額報銷相關費用,報銷范圍為每年往返一次的硬臥火車費、經事先批準的住宿費和經事先批準的學費。
6、攻讀全國聯考形式的各種專業碩士學位者,只限相關人員報考。
7、專職輔導員服務期滿兩年后,可以報考我校具有碩士學位授權的專業,第一年的學費由輔導員本人承擔,其余費用由學校和所在部門承擔。服務期滿三年后,既可以報考我校具有碩士學位授權的專業(費用由學校承擔70%,所在部門承擔30%),也可以報考外校定向或委培碩士(學費由本人承擔30%)。服務期滿四年后,攻讀定向或委培碩士所需費用由學校全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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