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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職工請假管理辦法
為加強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規范學校人事管理行為,維護學校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強化教職工工作紀律,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根據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請假的類別及期限
請假分為病假、事假、婚假、喪假、產假、探親假、工傷假等種類。
1、病假
(1)教職工因病無法堅持正常工作,可提出病假申請。
(2)請假期限根據實際病情確定。凡請病假五天以上一個月以內者,必須持區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
請病假一個月以上者,須附門診或住院病歷,檢查、檢驗報告單等。除意外傷害和重癥疾病外,診斷證明必須由本區境內區級以上醫院提供。診斷證明的有效期限原則上以醫囑為準,但不得超過三個月。
2、事假
教職工無特殊情況原則上不予請事假。若確有重大私事必須請假的,由本人提出事假申請,說明事由,方可請假。一年內事假期限一般控制在十五天以內。
3、婚假
教職工憑結婚證提出婚假申請。雙方屬晚婚的(男滿二十五周歲,女滿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可一次性給予婚假三十天;有一方未達晚婚年齡結婚者,可一次性給予婚假五天;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若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另給予路程假。
4、產假
女教職工憑準生證、出生證可提出產假申請。
(1)女職工產假一般為九十天;實行晚育(已婚婦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產假為一百零五天(從產前十五天算起),并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天;
產后領取獨生子女證者增加產假五十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嬰增加產假十五天。產假正值暑、寒假的,其休假時間順延。
(2)計劃內生育的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根據區級以上醫院證明,給予十五天到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的產假。
5、喪假
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的,學校可根據情況,給予五至七天的喪假。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需要教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另給予路程假。
6、探親假
因教職工有暑、寒假期,探親假應安排在暑、寒假。
7、工傷假
(1)教職工的工傷假應根據相關醫院證明和經有關部門鑒定的《工傷報告書》確定休假天數。
(2)教職工因工負傷,治療到傷愈或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時應做出醫療終結結論。單位可根據醫院證明及傷殘程度,報有關部門確認,區分不同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二、請假的程序和審批權限
教職工凡需請假的,必須按規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
1、請病假
教職工連續請病假五天以內的,區直學校由學校審批,鄉鎮學校由學區教育管理服務站審批(鄉鎮學校教職工連續請病假三天以內的由學校審批),程序由學區、學校自行規定;連續請病假五天以上一個月以內的,由學區、學校簽署意見,連同證明材料報區教育局人事科審批;連續請病假一個月以上的,由學區、學校簽署意見,連同證明材料報區教育局人事科,由區教育局分管領導審批。
2、請事假
教職工連續請事假五天以內的,區直學校由學校審批,鄉鎮學校由學區教育管理服務站審批(鄉鎮學校教職工連續請事假三天以內的由學校審批),程序由學區、學校自行規定;連續請事假五天以上十五天以內的,由學區、學校簽署意見后報區教育局人事科審批;連續請事假十五天以上的,由學區、學校簽署意見后報區教育局人事科,由區教育局分管領導審批。
3、請產假
教職工請產假的,由學區、學校簽署意后,持相關證件(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明、獨生子女證),報區教育局人事科審批。
4、請婚假、喪假
教職工請婚、喪假在五天以內的,區直學校由學校審批,鄉鎮學校由學區教育管理服務站審批(鄉鎮學校教職工請婚、喪假三天以內的由學校審批);請婚、喪假五天以上的,由學區、學校簽署意見后報區教育局人事科審批。
5、其他
區直學校校長、黨支部書記,鄉鎮學區教育管理服務站站長,鄉鎮中學校長請假,須報區教育局分管領導審批。連續請假五天以上的,按干部管理權限,分別報區教育局和組織、人社部門審批備案。上列單位領導班子其他成員,連續請假五天以內的,由站(校)長審批;連續請假五天以上的,由學校簽署意見后(鄉鎮學校須經學區教育管理服務站簽署意見),報區教育局分管領導審批。
三、相關規定
1、以上假期均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2、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3、因病不能正常上班的教職工,凡符合辦理病退、提前退休及退職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對不及時辦理手續或達不到病退、提前退休或退職條件的,一律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52號)改發病假工資。
4、教職工有下列情形者,按曠職處理:
(1)雖有正當請假理由但未辦理請假手續,或未經批準擅自離崗的;
(2)應請事假而請病假并經查實的;
(3)請假批準期限已滿未辦理續假報批手續而超假的。教職工出現曠職的,學校應進行批評教育,敦促本人及時返回工作崗位,同時上報區教育局。接到學校返崗通知后,拒不返崗,且離崗連續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5、凡一年內請病事假超過兩個月以上、其他假超過規定期限者,本年年終考核不得評定優秀;凡一年內請病事假超過三個月以上者,本年不得評審和晉升高一級職務;凡一年內病事假累計超過六個月以上的,本年不參加單位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不享受年終一次性獎勵工資。
四、紀律要求
1、各學區、學校對各類請假申請要認真審核把關,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或者沒有辦理必需證件、證明等的請假申請,一律不得簽字蓋章,不得上報請假。
2、各學區、學校要嚴格按本辦法規定的權限審批教職工的請假申請,不得擅自準假,不得隱瞞虛報。對違規準假,或請假期滿人員不及時返崗,或因請病事假造成違反計生政策者,一經發現,將從嚴追究學校領導責任。
3、教職工請假經批準后,須持學校《準假通知書》辦理工作交接手續。請假期滿后,應于假滿之日辦理銷假手續,有關資料學校存檔備查;請假凡經區教育局審批的,由區教育局人事科備案,其請假條由學校存檔,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學校存檔備查。
4、各學區、學校必須于每月二十五日前將需扣發或停發工資的請假人員名單,上報區教育局計財科審核后,報區財政局統一扣發。
5、建立請假人員定期通報公示制,各學校每月須將請假人員請假期限、原因、去向等情況,在學校公示欄向本學校教職工公示。
五、附則
1、本辦法適用于全區教育系統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
2、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其他未盡事項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3、本辦法由涼州區教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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