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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調查報告

時間:2023-03-03 12:34:37 調查報告 我要投稿

案件調查報告15篇

  在經濟發展迅速的今天,越來越多的事務都會使用到報告,要注意報告在寫作時具有一定的格式。那么一般報告是怎么寫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案件調查報告,歡迎閱讀與收藏。

案件調查報告15篇

案件調查報告1

  根據縣政協xxxx年工作要點安排,3月21日,在副主席嚴維民率領下,法制委等有關單位負責人組成調研組,分別到縣公安局信訪接待室,定城鎮信訪接待中心和縣信訪接待大廳開展信訪工作調研,F將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去年以來,我縣以維護群眾根本利益、反映社情民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為目標,緊緊圍繞“把事解決,把人留住”的工作重點,扎實開展領導干部接訪下訪、暢通信訪渠道、化解信訪積案、創新信訪管理體制機制、加強信訪干部隊伍建設等工作,確保了我縣信訪維穩形勢總體平穩可控,較好地完成了年初確定的目標任務。全縣發生群眾上訪514批2286人次,同比分別下降37.4%和38.7%。其中集體上訪56批759人次,同比分別下降31.3%和32.8%;進京訪11批16人次,分別下降31.3%和25%;赴省訪89批179人次,同比分別下降1.6%和6.2%;去市訪16批28人次,同比批次上升25%,人次下降73.3%;來縣訪398批20xx人次,同比分別下降49.7%和13%?h信訪局共收到來信248件,同比下降6.4%。其中市級以上交辦信件96件,同比上升97.4%,已辦結93件;縣領導交辦3件,全部辦結;市信訪局轉送56件,已辦結44件;自收信件2件,已辦結。縣黨政領導閱批來信率76%,初信辦結率95%。

  二、主要做法

  我縣信訪工作已連續6年獲全市先進單位稱號,成效明顯,成績喜人,但也確實來之不易。尤其是xxxx3年以來,面對錯綜復雜的社會矛盾所造成的上訪居高不下,甚至出現大量“纏訪”、“鬧訪”、“越級訪”和“群體訪”的信訪形勢,在縣委、縣政府的堅強領導下,信訪局與縣直各單位、各鄉鎮黨委、政府在加強領導、強化責任、實行責任追究上動真的,在解決群眾實際困難、破解信訪難題、化解社會矛盾上來實的,有效遏制了信訪總量攀升的勢頭,緩解了嚴峻的信訪形勢。一是領導重視,扎實推進領導干部接訪、走訪。去年以來,在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親自安排下,我縣實行分類接訪、定期公告、預約接訪、律師陪訪、聯合接訪、跟蹤督辦等制度,突出做好縣領導接訪由鄉鎮書記和縣直有關部門領導上行參與陪訪、鄉鎮領導接訪由村支書上行參與陪訪,建立長效機制,取得了明顯成效。二是突出重點,深入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結合“五級書記大走訪”和“五個一萬”活動,全面梳理矛盾糾紛,及時調處化解、建立長效機制,取得了明顯成效。全縣共排查矛盾糾紛隱患1175件,化解1120件,化解率達95.3%。三是抓住難點,著力搞好信訪積案化解。對上級交辦的23件積案落實縣領導“包案”;對“釘子案”、“骨頭案”和“三跨三分離”等疑難復雜案件加大處置力度。23件積案,已化解21件,息訴罷訪21件。四是維護穩定,全力做好特殊時期信訪維穩工作。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全國“兩會”以及省、市、縣黨代會、“兩會”期間,進一步加大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力度,及時預測預警,切實把矛盾化解、源頭防范工作做在前面,對重點群體,重點人員落實黨政領導親自包案,實行“五包”,盡最大努力將人員吸附在本級,穩控在當地,化解在基層。五是健全網絡,全面推動基層信訪體系建設。按照“有人辦事,有錢辦事,有制度機制保障辦事”的要求,精心組織,制定方案,明確目標,量化任務,全縣22個鄉鎮,同步實施,共同推進,全面建成鄉鎮“一站兩中心”,受到了副省長方春明和市政府的充分肯定。

  三、存在問題

  xxxx年以來,我縣信訪工作有創新、有亮點、有成效,但也存在薄弱環節和不足之處。一是思想認識有待提高。少數領導干部對信訪工作在全黨工作大局中的地位認識不高,擺不正改革、發展與穩定之間的關系,群眾觀念不強,對信訪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沒有深入的研究,不出事盲目樂觀,高枕無憂,出了事則束手無策,怨天尤人;有的認為上訪群眾多是“刁民”,采取“哄、攔、卡、壓”的方法,把政府與人民群眾對立起來。少數群眾思想觀念上有誤區,有的信“上”不信“下”,有問題不找基層政府有關部門,認為只有找上面的大部門、大領導才能解決問題;有的信“多”不信“少”,不論什么事,多邀幾個人、多找幾個部門和領導反映總不會錯,多多益善;有的信“鬧”不信“理”,無論有理無理,先鬧再說,認為“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有的信“訪”不信“法”,即使是典型的涉法涉訴問題,也要找黨委、政府上訪解決。二是解決信訪問題的力度有待提高。少數干部解決問題怕得罪人,不敢碰硬,使群眾反映的問題久拖不決;有的接訪干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作風嚴重,對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采取推諉、扯皮的態度,激起眾怒;有的干部擺不正位子、放不下架子,遇到問題不能主動與群眾溝通,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導致干群關系緊張對立;有的干部對群眾反映的問題,提出的意見不能引起足夠的重視,甚至對群眾的上訪征兆置若罔聞,既不及時報送信息,也不采取措施,任由群眾上訪、再訪、越級訪。三是工作措施不夠扎實,有的地方社會穩定預測預警機制不夠健全,少數干部對部分苗頭性信訪動態不能及時發現;有的地方維護社會穩定力量整合的工作機制不夠健全,在處理重大問題時各方力量沒有得到有效整合,沒有形成工作合力;有的地方和單位聯系群眾的工作機制不健全,密切聯系群眾,暢通和拓展群眾訴求渠道,確保民情、民意、民智順暢上達,及時傾聽群眾呼聲等方面有待加強。

  四、工作建議

  可以預見,隨著改革的全面深化,各種利益格局進一步調整,群眾信訪量居高不下的形勢不可能在短期內發生根本性變化,一些潛在的社會不安定因素也不可能在短期內得到徹底清除。為了鞏固和發展我縣信訪工作形勢,建議如下:

 。ㄒ唬└叨戎匾,創新信訪工作思路。要堅持用發展的眼光看問題,深刻認識全面深化改革、加快發展的重要性,正確認識改革發展所帶來的一些社會矛盾的`必然性和妥善處理各類社會矛盾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更加自覺地從全縣工作大局出發,堅持把發展經濟作為解決各類矛盾的根本措施,把實現好、維護好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信訪工作的根本

  目的,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全局意識和責任意識,扭轉信訪工作“兵來將擋,水來土屯”的消極被動局面,克服畏難消極情緒,主動改進工作方法,認真踐行黨的群眾路線,盡心竭力地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長此以往,方可從根本上扭轉信訪工作局勢。

  (二)以問題為導向,以改革為手段,繼續創新體制機制。信訪工作,重點在基層。一要進一步堅持黨政主要領導負責,分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做到職責明確,各負其責,進一步建立完善的信訪工作責任體系和責任追究體系。二要進一步健全基層信訪工作網絡,切實做到層層有信訪工作組織、有接待場所、有專兼職人員、有工作標準和制度、有績效考評、有責任追究,真正做到“個人訪不出鄉(鎮)、集體訪不出縣”,把信訪問題解決在發生地,把矛盾糾紛化解在縣本級。三要進一步健全靈敏、準確、快速的信訪排查調處制度,強化信訪預測、預警、預控能力,千方百計防止和避免個訪問題群體化,簡單問題復雜化,經濟問題政治化,局部問題社會化,牢牢把握化解矛盾的主動權,消除不安定因素,不斷減少重復信訪、越級上訪和集體上訪,維護全縣政治安定和社會穩定。

  (三)適應新情況,研究新政策,建立健全各項信訪工作制度。國家已出臺信訪工作“新政”,信訪等部門要認真學習、研究,適應新情況。一要進一步健全聯合辦信訪制度。縣幾個班子,有關部門,要定期溝通情況,排查各類問題,制定預案,聯合辦案,增強化解矛盾糾紛的力度。二要健全與司法機關、政府法制部門和勞動仲裁機構的聯系、溝通、協調制度,采取新形式、新舉措,加強信訪工作制度化、法制化建設,不斷開創信訪工作新局面。三要擴大視野,把人民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建議、提案議案納入大信訪網絡,作為信訪工作信息研判、預測預警的風向標,并充分發揮代表、委員聯系面廣、層次較高、信息靈敏和反映人民群眾意愿最直接、最真實、最廣泛以及做上訪群眾工作最便捷、最有說服力的優勢,化上訪為下訪,化對立為對話,化消極為積極,使人民信訪成為群眾向黨委、政府獻計獻策、參政議政的重要窗口。

  (四)提高素質,切實加強信訪隊伍建設。切實受理好、答復好、解決好群眾反映的訴求,確保把信訪問題解決在初訪、首辦環節,要有一支過硬的信訪工作隊伍。各地、各部門要精選一批德才兼備、業務精通、作風過硬的干部充實到信訪工作第一線,切實“把人留住、把問題解決”;要充分利用聯合接訪中心這一平臺,發揮好聯合接訪機制效應,真正實現“一站式接待、一條龍辦理、一攬子解決”的服務效果;要繼續堅持“抓基層打基礎”,進一步完善“村為主”工作機制,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的作用;要加強信訪干部業務培訓,切實提高辦信接訪、處理疑難復雜問題的能力;要關心、愛護信訪工作干部,對優秀信訪干部要厚愛一分,及時培養提拔重用。

案件調查報告2

  按照《關于開展生活必需品儲備和市場調控工作情況的函》(商市運函【20xx】28號)文件要求,現將印江自治縣商務局對全縣生活必需品儲備和市場調控工作情況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生活必需品儲備制度建設情況

  (一)我縣生活必需品儲備包括:糧食、食用油、食鹽、肉類、蔬菜、應急必需品等6大類。由工貿局負責管理糧食、食用油2種商品;由鹽務公司負責管理食鹽儲備;由商務局負責管理肉類、蔬菜、應急必需品類3種商品。

 。ǘ┠壳拔铱h各儲備商品計劃儲備與實際儲備:計劃儲備食用油58噸、小包裝面粉26噸、小包裝大米46噸、食鹽27噸,肉類商品170噸,蔬菜18噸。截止20xx年12月底實際在庫規模為食用油40噸、小包裝面粉16噸、小包裝大米30噸,食鹽20噸。豬肉140噸,蔬菜8噸。

 。ㄈ└魃唐菲贩N以政府儲備形式開展儲備。

 。ㄋ模└魃唐菲贩N儲備以實物儲備形式開展。

  二、市場調控機制建設情況。

 。ㄒ唬┪铱h針對肉類、食鹽、蔬菜、糧油等重要生活必需品,采取政府委托,企業運作,政府適當補貼的儲備方式。政府部門宏觀指導,承儲企業市場運營的方式,充分調動企業的積極性,發揮骨干企業的帶動作用,科學、合理的完成各商品儲備工作。對肉類、蔬菜、糧油、禽蛋等重要生活必需品重點聯系企業,商務局采取優惠扶持政策優先考慮的辦法,對于社會責任意識較強,勇于主動承擔社會政治任務的企業,在分配各項優惠扶持政策時優先考慮。

  (二)應急商品數據庫重點聯系企業能夠支持配合政府工作,及時準確填報信息。目前我縣應急商品數據庫系統樣本企業總數已達3家。

 。ㄈ⿷蓖斗啪W絡健全,科學選定3個供應點用以儲備商品的應急投放,明確了商品運送車輛的調集和使用內容,確保了突發事件發生后運送及時、投放到位。全縣目前已建立應急商品投放網絡的有22個,鄉鎮覆蓋率為100%。

 。ㄋ模┙⒘擞缮虅、發改、交通、財政、公安等單位組成的.市場異常波動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發生時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儲備、調運和投放工作。各相關部門建立了完善的市場應急響應機制,部門之間相互聯系緊密,協同配合以確保機制運轉協調、通暢。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困難及建議。

  我縣在生活必需品儲備和市場調控工作中的問題困難和建議

 。ㄒ唬┯捎诘胤截斦A算緊張,此項工作在我縣面臨的主要問題:一是儲備資金短缺和市場調控基金不足;二是各鄉鎮均未建立重要生活必需品儲備制度;三是商業儲備制度建設尚未起步,大型商貿流通企業多為租賃經營,銷售商品采取短期備貨形式,而對于重要生活必需品中生鮮類或者保質期相對較短的商品,一般采取隨時配送方式。

 。ǘ┬枰斦块T在儲備工作管理、市場調控基金方面給予更多支持,同時稅務部門在承儲企業稅收方面適當有所減免,金融部門在承儲企業信貸方面給予一定扶持。

 。ㄈ┫M軌驙幦〉街醒胝偷胤秸谫Y金、政策等方面更大力度的支持和扶持,使我縣生活必需品儲備和市場調控工作進一步夯實基礎,協調發展,一旦出現突發事件,能夠及時有效的保障我市市場供應、維護市場正常運行。

案件調查報告3

  今年以來,遼寧省沈陽市頻繁發生撬開居民門鎖入室盜竊案件,僅1月至8月,全市就立案348起,涉案總價值近百萬元。沈陽市公安機關先后打掉此類犯罪團伙5個,抓獲犯罪嫌疑人25人,涉案250多起,繳獲部分手機、錄音機、手表、服裝等財物和現金。目前,已行政拘留1人,刑事拘留5人,報批捕2人。

  這5個團伙主要由安徽省臨泉縣和毗鄰的河南省新蔡縣農民組成,團伙主犯均為成年人,在當地以到城市鞋廠打工、賣吊床等為由,將同鄉、親屬等熟人的孩子騙出,專門教唆他們入室盜竊技術,自己則遙控指揮。抓獲的25名犯罪嫌疑人只有5人16歲以上,最小的僅12歲。

  犯罪團伙的規律及特點

  集中住宿,分組作案。據調查,這些盜竊團伙都是近兩年流竄到沈陽市的,每年年底回家,春節后再出來。第一次到沈陽市時,團伙頭目以做買賣為名由“房屋信息站”中介租借房屋。每個盜竊團伙的孩子都集中居住,為了掩人耳目,還專門在屋內放置一些簡易吊床。白天身背吊床走街串巷叫賣,以此作掩護尋找目標為作案踩點,選準地點后用圓珠筆標在導游圖上。每次盜竊得手后,再將圖上標記勾掉。他們作案采取組合分工的方式,每天深夜12時后出去,一般為兩人一組,當房主和鄰居問起時,均回答是到市場上貨!袄习濉弊约毫碜∫惶,暗中用手機遙控指揮。一般每天上午來收取盜竊來的錢物,送伙食費和外出盜竊打車費用,團伙中很少有人知道其確切行蹤。

  作案目標集中,手段簡單。這幾個團伙在沈陽市作案的足跡遍布市內五區,集中活動于一環路和外環路之間,目標都是一些老式民宅,作案手段一般是白天踩點后,晚間乘出租車直接到達地點。撬開房門入室后,從錢物到食品,無所不盜。

  團伙有較嚴密的“組織紀律”。在團伙內部,除了頭目外,一般是年齡大的管年齡小的,與頭目關系近的管關系遠的,一級服從一級。另外,在團伙中還規定了嚴格的內部紀律,如在住宿上規定,不準與其他團伙人員串屋,不準私自外出,不準相互交談盜竊情況,不準與家中聯系,不準與房主和其他居民接觸;在盜竊行動上規定,深夜12點以后出去,早上4點至4點30無論得手與否都必須回來,如有一人沒有按時回來,則同窩點其他人員馬上離開窩點,如一天不回來,就另租房;在贓款、贓物的處理上,規定所有孩子每天晚上盜竊來的物品必須在早晨全部上繳給團伙頭目,凡隱藏不交者嚴加懲處;在盜竊數量上規定,每人每天必須盜竊錢物在500元以上,凡不能完成“任務”,輕者不給飯吃,重者打罵。為保證孩子們守“規矩”,團伙頭目暗中專門安排人進行監視。據犯罪嫌疑人張某交待,有一次偷著出去買東西,被人告訴了“老板”王子北,王對其進行毒打,直到打昏才停手。對于完成“任務”比較好的,“老板”也會施以小恩小惠,或獎以小禮物、或發給少許獎金、或領出去改善生活。每年10月份根據孩子們的表現發放“工資”,一般20xx元到4000元不等;在抗拒公安機關打擊上規定,每個人都事先編好5個以上的假名字,年齡都說到16歲以下,都說是山東人。被抓到時不準供出其他同伙及窩點。否則,不但年底分文不給,而且威脅把他老家的房子拆了。

  犯罪團伙頻頻得手的主要原因

  一是個頭小,隱蔽性強。外表上看,這些孩子都比城市同齡孩子長得矮小,不容易引起注意,這些犯罪嫌疑人,多數都被公安機關抓獲過,最多的達5次之多。

  二是年齡小,處理難。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不滿14周歲的人,無論犯何種罪,一律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除犯特定的8種嚴重犯罪外,其他不負刑事責任。這些犯罪嫌疑人在剛被抓獲時都說年齡在16周歲以下,而且都沒有證明年齡的證件,加之其家鄉路途遙遠偏僻,很難開展調查核實工作。

  三是出租房管理不力。這些盜竊犯罪團伙常年租住民房,而且有的頭目還時常與孩子同租住一個出租房內,但是,直至發案前也沒能引起居住地公安機關的注意,不能不說我們在外來人口和出租房管理上還存在著薄弱之處。

  四是群眾的防范意識和與犯罪分子作斗爭的意識不強。這些未成年人盜竊侵害的目標均為地處敞開式小區、樓道內缺少門窗、缺少照明設施、門窗破舊的簡陋民宅,很少安裝防盜門。個別曾被盜的居民,至今仍未采取“亡羊補牢”的措施。這些犯罪嫌疑人每每深夜外出作案和清晨歸來都是“打的”,眾多出租車司機對此表現得十分麻木,無一向公安機關反映情況。

  五是公安機關一些基層領導和民警缺乏敏感性。許多民警在處置這些案件時只是就案論案,缺乏向深層次思考的意識。有人認為,既然教唆犯抓不到,孩子又處理不了,只好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草草結案,致使幕后的主犯迅速隱藏起來。

  打擊與控制此類犯罪的對策

  著眼于案情變化,加強有關問題的研究。要把“幕后”組織指揮的“老板”做為打擊的重點。要加強與檢、法的溝通協作,積極研究打擊處理少年兒童犯罪的對策,協調有關部門健全完善幫教機制,對犯有嚴重罪行的以及累犯、首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法嚴懲。要大力加強流動人口管理工作。要加強對偷盜專業化和地域性等特點、規律的研究,有針對性地加強防范工作。

  適應動態治安環境,加強社會治安的群防群治。要充分發揮社區、廣大居民的作用,加強社區的防范,及時發現各種違法犯罪活動。要對出租房加強管理,必須從嚴落實暫住人口和外來人口租賃房屋等有關規定,依法使其規范經營。要加強社會宣傳,增強廣大群眾自我防范意識和與違法犯罪作斗爭的意識,擴大信息來源渠道,及時防范和發現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加強復雜場所的巡邏守候工作。一些大都市,地形復雜,人員流動大,大街小巷阡陌縱橫、密集交錯,極易成為一些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標。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即使被發現,也很容易在夜色和復雜地形的掩護下迅速逃離現場,給偵破工作帶來相當大的.難度。因此,必須有針對性地加強對復雜場所、重要路段的巡邏防控,特別是夜間巡邏守候工作。沈陽市第一個打掉這類盜竊團伙的派出所,就是針對發案實際加大了夜間巡邏守候的力度。他們將原來的每晚一班兩名民警帶兩名民兵改為每晚兩班,每班由一名所領導負責,增加一名刑警,增大了巡邏密度,在雨夜中將犯罪嫌疑人現場抓獲。

  短評

  關愛與管理并重

  本期刊發的兩篇稿件,讀之使人心情格外沉重。無論是那些參與盜竊團伙的少年兒童,還是因為缺少家庭溫暖而企圖毒死父親的小峰。他們同樣也是受害者。

  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頒布實施已有較長時間的今天,我們需要認真思考的是,各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防范青少年違法犯罪的體系如何更牢固、更有效。

  輟學、流動的青少年成為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主力軍”,這已是不爭的事實。這些孩子的流出地往往是經濟欠發達的農村地區,他們因為種種原因,義務教育權并沒有得到應有的保障;而他們的流入地,多是經濟發達、繁華熱鬧的大都市。由于農村的貧困,既然在流出地不能好好控制他們的輟學,但當他們流入到城市后,我們能否做更多的工作?城市里有各類健全的機構,如團組織、婦聯、關工委等社會團體以及公安、勞動、教育等行政部門。對流入城市的孩子進行關愛與管理并重,這個問題應該可以得到起碼的解決。

  如我們城市里處處可見的賣花女童;如城鄉結合部到處游蕩的外地孩子。我們許多人,對他們是熟視無睹的,我們是否想到,給他們更多的關愛。

  都市的文明和繁華,不僅僅靠都市人創造和享有,漠視流動人口特別是流動青少年的生存狀態,這種文明和繁華總會有所欠缺。

案件調查報告4

  一、離婚案件基本情況梳理

  桐廬法院離婚案件在民商事結案中的占比:20xx年11.43%;20xx年 9.56%;20xx年9.34%;20xx年6.52%;20xx年9.84%;20xx年10.11%。除20xx年比例較高,20xx年比例略低外,近六年來案件數量基本持平。我們以每個年度100件案件隨機抽取了我院六年間的600件離婚案件進行閱卷,掌握了相關情況。

  1.訴訟主體。原告的男女比率20xx-2013年分別為(82:18)、(68:32)、(75:25)、(78:22)、(71:29),(83:17),女性起訴的人數基本為男性的二至四倍。

  2.年齡分布。40年代、50年代、60年代、70年代、80年代的五個年齡段的案件數分別為7起、34起、164起、277起、118起,離婚相對集中的年齡段為30歲至45歲。

  3.起訴理由。家庭瑣事274起、家庭暴力75起、不負家庭責任57起、57起、離家分居54起、第三者插足48起、閃婚16起、犯罪13起、拆遷利益6起。起訴的主要理由集中在因家庭瑣事爭吵,性格不合導致雙方失和,感情破裂等。

  4.斷案方式。法院調解離婚184件、撤訴167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163件、判決離婚66件、調解和好20件。主要結案方式為調解離婚、撤訴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二、離婚案件特點分析及問題探源

 。ㄒ唬⿺祿尸F的特點

  1.女性作為原告的比例居高不下。20xx-2013年的離婚案件中,由女性起訴的案件高達74.45%。

  2.婚齡愈短的離婚比率愈高。20xx-2013年抽樣的600件案件中,80年代出生的人起訴離婚的數量分別為11、16、17、17、28、29(起)。

  3.30歲至40歲的中年人離婚率最高。70年代出生起訴離婚的277起,占比46.17%。

  4.再婚成中老年人離婚的主因。40-60年代出生起訴離婚的案件數量雖不多,占比6.83%,但該年齡段起訴離婚案件中90%至少有一方是再婚者。

  5.離婚理由趨于多元化。男性作為原告起訴離婚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女方離家出走、第三者插足、拆遷利益等方面,但女性起訴離婚的理由卻呈現出復雜和多元化。

  家庭暴力已成為危害婚姻穩定的重要因素。不僅有女性以此為由起訴離婚,也有男性以家暴為由訴至法院,并逐漸成為現代離婚訴訟的主要原因。①

  6.調解離婚與判決駁回的案件比例較高,調解和好的案件比例最低。前者占比57.83%,后者占比3.33%。

  (二)問題探源

  1.父母不良婚嫁觀導致兒女婚姻不幸福。據了解,我縣農村地區基本上采取“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嫁方式。有些父母光看對方家境很少考慮對象的人品與修養,只讓兒女雙方見上一兩面就談婚論嫁,加之涉及到禮金等經濟因素,多數在短時間內就鬧離婚。這些不和諧因素勢必會帶來婚姻風氣不正、離婚人群年輕化、法院調解率降低等一系列弊端。

  2.年輕人的婚姻觀易受外界干擾。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各類物質誘惑充斥著年輕人的生活,離婚已成為時尚。脆弱的包容心與忍耐力被打破后,往往說離就離。

  3.離婚案件中當事人文化程度相對不高。文化知識的匱乏會導致其法律意識淡薄,從而走上悲劇的婚姻歷程。許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只是感到迷惘與不知所措,并未尋求法律救濟。對法律的一知半解,既不利于民事審判工作的開展也不利于當事人之間矛盾的化解。

  4.舉證難既不利于法官斷案,也不利于保護婦女和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在現實審判中,家庭暴力、與他人同居之類的情形當事人基本無法證明,只要分居時間未到法定條件,法官基本上只能以駁回訴請結案。認定感情破裂已成為離婚案件的棘手問題。

  5.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成為離婚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對子女的撫養權,以當事人協商為前提,若協商不成法院則從有利于子女的方面作出判決。另一方面,目前夫妻財產分割主要是涉及到不動產,農村房屋并非夫妻雙方共有而是家庭成員共同共有,該問題法院一般不在離婚案件中作出處理,而是讓當事人另案解決,但財產問題處理不好,離婚事宜也隨之擱淺。

  三、處理離婚案件的建議和對策

  (一)立法的角度——制定專門的家事審判程序

  制定專門的審判程序。當前的法庭模式并不利于婚姻糾紛的.解決。首先,法庭最重要的職能就是在當事人不能自行解決爭議時,通過威懾力及強制性控制雙方激烈爭端,但是婚姻糾紛并非單純意義上的“控制”而是一種“治愈”。第二,法官在處理糾紛時,一般應該嚴格的按照法律適用三段論的模式做出裁判,這種剛性解決方式并不適用于婚姻糾紛。第三,法官為了保持中立的形象,在法庭上的嚴肅感某種程度上會給當事人帶來壓力。而現行的民事訴訟程序也不能很好地適應婚姻家庭案件審理的現實需求,有必要針對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情況,設定專門的審判程序。

  建立專門的婚姻法庭。各地法院可根據當地的習俗設計不同的樣式,盡可能形成融洽、易于和解的氛圍,給當事人一種親切、溫馨的感覺。法官可以跟當事人平等地坐在一起并非高高在上,讓當事人到了法庭能夠感受到溫暖。婚姻法庭的組成人員除了法官外需要調查員、社區工作人員和適當比例女性的加入,以利于糾紛的解決。

  引入處理婚姻糾紛調查制度。由社區工作者與法官組成調

案件調查報告5

  為探求再審案件調解工作規律,提高再審案件調解率,結合本院五年來的民事再審案件審判情況,對當前再審案件調解難問題作以探討。

  目前,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難度增大,再審案件調解相較原審更是難上加難,再審調解成功率相對較低。筆者作為從事審判監督工作多年的法官,對再審案件調解難問題感觸頗深。為探求再審案件調解工作規律,提高再審案件調解率,結合本院五年來的民事再審案件審判情況,對當前再審案件調解難問題作以探討。

  一、再審案件調解率低的原因

  我院自XX年以來,共審理民事再審案件30件,其中調解結案的僅為5件,調解率僅為16.7%。從以上統計數據可以看出再審案件調解率很低,造成此結果有諸多原因。

  (一)現行法律對再審案件調解的規定有待完善!睹袷略V訟法》第九條規定了調解工作的總原則,第五十至五十二條規定的是當事人調解請求權和自行和解權,第八十五至九十一條和第一百二十八規定的是法院調解程序。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了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仍可以進行調解,而第十六章審判監督程序中就沒有調解的規定。XX年8月18日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對再審案件進行調解的規定,當然,民訴法總則第九條的立法精神是調解應貫穿民事審判的始終,對再審民事案件進行調解也是法官應做的工作。但對再審案件的調解在理論方面還有爭議,在法律規定上還有盲點。

  (二)再審案件當事人之間一般矛盾相當尖銳,積怨久遠。提起再審的案件一般都是經判決結案的案件,這些案件原來就沒有調解成功,當事人之間分歧較大,在法院判決后,當事人上訴、申訴、纏訴,信訪不斷,矛盾是愈演愈烈,沖突較大,調解的平臺基本被破壞殆盡,調解難度相當大。這是再審案件調解難的原因。

  (三)再審案件來源復雜,當事人存在誤解。審判監督程序下的糾錯原則是依法糾錯。然而很多人對再審程序存在著誤解,認為既然啟動了再審程序就說明原裁判確有錯誤,法院應當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改變原裁判,由于這種誤解的存在使得再審申請人和向檢察機關申訴的當事人往往固執己見,不愿接受調解,使調解失去當事人的配合。即使經反復做其工作后能勉強愿意調解,因為誤解較深,調解的成功率也很低。

  (四)再審案件案情復雜、疑難。再審案件多是經過一審、二審、重審等多次審理,因案件已經多次審判且歷時久遠,錯綜復雜的事實更難以查清。加上當事人堅持己見,一爭高下,賭氣打官司的心態占了上風,所以對這類再審案件調解也是相當難。這類案件一般以合伙糾紛案件居多。如我院審理的薛麗、薛晶與史順利、史經來合伙糾紛案及鄭宏斌與尹前發合伙糾紛案。該兩案均屬合伙糾紛,因當事人在合伙期間沒有規范的協議和帳目導致發生糾紛,且案件事實經一審、重審等多次審理后更加錯綜復雜,事實認定難上加難。雙方當事人在再審期間已不是純粹的訴訟,而是打賭氣官司,讓雙方坐下調解都非常難。

  (五)再審案件涉及的社會關系復雜,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有社會公眾監督、新聞媒體的監督,上級法院的監督、人大、政協、政府的監督,人民檢察院的監督,人民法院自身的監督。再審案件的產生來源也是這些監督主體監督的結果,反過來這些監督主體又關注著再審案件的裁判,再審案件承辦人審理過程中的言行同樣也被監督,所以承辦法官有顧慮,庭審合議后交審委會討論,依審委會意見判決定案,不想惹火燒身。

  (六)再審中當事人不到庭造成調解難。有的法人主體滅失,或自然人下落不明,甚至有些當事人故意規避既判義務,或有的申訴方申訴動機就是為拖延或逃避履行義務,在案件進入再審程序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使案件失去調解基礎。

  二、提高再審案件調解結案率的對策

  如何解決再審案件的調解難問題,提高再審調解率,以減少信訪,維護穩定。筆者認為,再審案件承辦法官必須站在講大局的高度,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克服畏懼心理,摸索經驗,揚長避短,做好再審調解工作,提升再審調解成功率。

  (一)善用技巧促調解。再審案件當事人之間矛盾尖銳、激烈,沖突較大,積怨久遠,這是再審案件的顯著特點,針對這個特點,再審法官要采取先“背靠背”分頭做工作,緩和對立情緒,形成了調解的基礎和氛圍,再“面對面”談調解方案的辦法。若一開始就讓這類案件當事人直面相見,進行調解,可能是“仇人相見,分外紅眼”,一調即敗,使調解工作全線崩潰,這是應值得注意之處。

  (二)利用當事人厭戰心理,抓住時機促調解。再審案件當事人歷經多次訴訟,有的身心俱疲,再審程序正好給這類當事人提供一個言和休戰的平臺,對此類案件,再審法官要善于把握其心理,抓住時機,找準雙方的利益平衡點,最終促成雙方和解。如我院成功調解的張麗與李春波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就是此類典型案件。

  (三)強化庭審打好基礎促調解。再審案件已經過審判,但又被提起再審,有些案件就是因為案件事實不清,這就要求法官進一步發揮庭審功能,審清案件事實,通過庭審讓當事人清清楚楚的明白事理,這就為調解工作的開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強化庭審,特別是對提出無理要求、過高要求的一方當事人,在審前無法作調解工作,通過進一步庭審后,使他們明事實、明法律、明利害,調解可順勢而成。

  (四)查清法律事實促調解?陀^真實不能作為法院定案的依據,只是追求的.終極目標。再審案件復雜、疑難,通過審理事實不清,此時再審法官應如何入手?筆者認為,通過訴訟機制,限度地確認法律事實,以接近客觀事實。通過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讓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明白,承擔敗訴的訴訟后果的原因,再審法官要判前釋法、判后答疑,以免除認為是“冤案”的一方當事人的思想怨結。

  (五)適時轉移重心有的放矢促調解。再審案件是經過一審或二審裁判的案件,所以有相當部分案件事實部分是清楚明白無爭議的,此時再審法官處理再審案件就不一定要再次開庭審理,因當事人雙方對事實已無爭議,此時爭議的焦點,轉移至對事實、法律關系的認識、法律的適用上,所以要將工作重心轉移,在案件定性、適用法律上下功夫,向當事人作好解釋,這會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有益于促進調解協議的達成。

  (六)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對癥下藥促調解。再審案件既然已經一審或二審,再審法官在處理再審案件時,要多向原審法官了解案情,案件的背景,當時調解沒成功的原因,判決的法律依據及理由等案內、案外的情況,這樣才能作到調解工作胸有成竹,并有的放矢,進行調解有時還可在原調解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調解協議可能會很快的達成。

  (七)善于利用監督力量促調解。再審案件涉案背景復雜,社會廣泛關注,要區別對待,再審法官這時不要退縮,而是要主動向社會群眾作好解釋工作,向黨委、人大、政協、政府主動匯報案情,他們也會站在公正的立場上,支持法院工作,幫助法院作當事人的調解工作,這樣你調解的力度就加強了,調解成功率自然就會升高。如我院成功調處的艾滋病患者任某、徐某訴縣人民醫院、信陽市中心血站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再審一案,在辦理該案時,承辦人和院領導多次向縣委、縣政法委匯報案情,積極爭取縣委、縣政法委的支持,在兩被告給予適當賠償的情況下,由縣里撥付原審原告司法救助款一萬元,最終成功地化解了矛盾,使案件調解結案。

  (八)巧借抗訴機關力量促調解。再審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因檢察機關抗訴而進入審判監督程序的,這些案件的審理過程檢察機關要參與,還有些再審案件,雖然不是檢察院提起抗訴而再審的,但當事人去反映過、信訪過,檢察院較關心處理結果。對檢察院進行法律監督的這些案件,如何調解結案,就要涉及到與檢察機關的工作配合。要多與檢察機關協商,交換個案的認識,爭取得到檢察官對法官調解工作的支持和理解。這樣再審案件當事人會在法官和檢察官的說服教育下,改變錯誤的認識,達成調解協議。糾紛解決了,矛盾排除了,這不但是對法院工作的肯定,同時也是對檢察工作的肯定。如我院審結的張某與縣人保公司勞動爭議抗訴再審一案,法檢兩家聯手做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終使雙方握手言和,該案達到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完美統一。

  (九)轉變觀念尋找觀念促調解。再審案件要調解成功,再審法官還有個觀念應該轉變,就是案件的處理過程不要刻意去追求完美無缺的判決結果,而要去找到糾紛解決的方案?v觀再審案件的最終判決結果維持原判的比例較大,筆者所在的法院,再審維持率近40%。為什么一審、二審、再審都是同一結果,當事人還不服呢?出現這一情況,應該說法院對案件的判決結果沒錯,問題出在承辦法官只追求了正確的判決結果,忽視了尋找糾紛解決的方案,對待此類問題,再審法官只要跳出一審、二審法官的思維模式,在不違背法律原則、精神的前提下,以社會公德、道德等作為依據,尋找當事人雙方能夠接受的案件處理方案,從而調解結案,達到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十)善于營造良好氛圍促調解。熱忱對待當事人,創造調解的良好氛圍。進入審判監督程序,有當事人其纏訴、纏訪的原因,在處理再審案件時,對當事人法官就熱情不起來。外因是再審案件的當事人對原裁判有意見,有看法,所以對法院、法官是有意見的。在這些內、外因素的影響下,調解的基礎和氛圍與一、二審審判比要差得多。因此,再審法官要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從司法為民的角度出發,熱情接待當事人,營造調解氛圍;要從樹立維護人民法院整體形象的大局出發,以糾正和改變當事人對法院、法官的偏見為已任,創造調解的基礎。

案件調查報告6

  在近幾年的司法實踐中,筆者對某一基層人民法院XX年至XX年受理的9件刑事自訴案件統計發現,XX年受理刑事自訴案件3件,XX年受理刑事自訴案件6件,同比增長100%,其中調解2件、撤訴1件,調撤率33.3%。

  一是審查把關不嚴,盲目立案。刑事自訴案件往往是當事人一紙訴狀,法院便予以立案,缺乏嚴格的審查把關,致使刑事案件不斷增多。

  二是易立難審,久審不決。由于立案審查把關不嚴,受案后發現許多問題,加之雙方爭執較大,而又無法查明案件事實真相,難于收集定案證據,往往形成案件“判又判不了,調又調不成”的局面。

  三是濫用強制措施。刑事自訴案件屬輕微刑事案件,自訴人可以撤訴,也可以與被告人自行和解,矛盾容易化解.因此,決定對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應當嚴格把握。但是,目前一些法院的常用做法是,只要被告人的態度不好或不予配合,就對其采取逮捕措施。不僅給審判工作帶來被動,而且容易激化雙方的矛盾。

  四是刑事部分判決后,民事賠償部分難以執行,案結事未了。由于審判人員在審判中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任意性和濫用職權,造成被告人心理反差,抵觸對立情緒較大,本來可以調解或和解結案的案件,不得不判決結案。而被告人難于接受,致使附帶民事賠償部分難以兌現執行。

  針對上述狀況,筆者建議,人民法院審理刑事自訴案件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改進:

  一是要把好立案審查關。嚴格審查自訴 案件有關 刑事部分,如果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就不予立案;如自訴人堅持提起刑事訴訟,則裁定駁回起訴或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二是要做好立案后審理中的處理工作。如發現受案后刑事自訴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應將所受理的案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證據材料不足,不能證明被告人構成犯罪,就應宣告被告人無罪。更不能認為需要被告人賠償就盲目推定被告人有罪。

  三是要極其慎重穩妥的采取強制措施。刑事自訴案件在審查核實證據的基礎上,確實認為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刑律,不采取強制措施不利于訴訟程序順利進行,或者產生不良社會后果,才可采取強制措施。同時要嚴格審批手續。

  四是要注重調解,增強良好社會效應。刑事自訴案件多是鄰里糾紛,往往是小事釀成大禍,多方因素激化的矛盾,因而要多調少判,這樣一來有利于社會穩定,促使當事人化解矛盾,便于附帶民事賠償部分順利得到執行。

案件調查報告7

  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婚姻家庭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響,離婚案件在民事案件的比重也逐漸提升。離婚案件的增多給家庭的穩定帶來了沖擊,而家庭又是構成社會的基本單位,這樣社會的不穩定因素也更加突出,影響了和諧的社會秩序;诖,筆者針對目前離婚案件進行調查,通過了解婚姻狀況,分析離婚案件突出的原因,從而提出相關有效的建議。

  一、離婚案件調查情況

  本次調查報告主要就我院20xx—20××年5年內的離婚案件進行調查,具體調查情況如下:

 。ㄒ唬╇x婚案件占民事案件比例

  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486件,其中離婚案件142件,占總案件的29%;20××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524件,其中離婚案件186件,占總案件的35%;20××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516件,其中離婚案件205件,占總案件的39%;20××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576件,其中離婚案件269件,占總案件的46%;20××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611件,其中離婚案件312件,占總案件的51%。

  (二)離婚案件處理方式

  20xx年:判決56件,調解79件,撤訴7件;

  20××年:判決48件,調解126件,撤訴12件;

  20××年:判決49件,調解144件,撤訴12件;

  20××年:判決76件,調解179件,撤訴14件;

  20××年:判決91件,調解197件,撤訴24件。

 。ㄈ╇x婚案件當事人年齡分布

  20xx年:20-25歲35人,25-30歲72人,30-35歲24人,35歲以上11人;

  20××年:20-25歲42人,25-30歲94人,30-35歲32人,35歲以上18人;

  20××年:20-25歲69人,25-30歲95人,30-35歲23人,35歲以上13人;

  20××年:20-25歲84人,25-30歲116人,30-35歲36人,35歲以上33人;

  20××年:20-25歲137人,25-30歲114人,30-35歲人34,35歲以上27人。

 。ㄈ╇x婚案件原告方男女比例分布

  20xx年:男84人,女58人,女性占40%;

  20××年:男102人,女84人,女性占45%;

  20××年:男96人,女109人,女性占53%;

  20××年:男93人,女176人,女性占65%;

  20××年:男85人,女227人,女性占72%。

  二、近年離婚案件的主要特點

 。ㄒ唬╇x婚問題日益突出

  從離婚案件占民事常規案件的比例來看,離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并且在民事常規案件中的比例已經超過50%,說明當前離婚問題日益突出。

 。ǘ╇x婚案件處理恰當

  從離婚案件的處理方式上看,雖然判決案件數量有所上升,但是從其在整體案件中的比例看,是有所下降的。而通過調解方式處理離婚案件占主要部分,且呈上升趨勢。這說明了在離婚案件中有效的貫徹落實了“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政策,有利于社會和諧,從而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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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離婚案件當事人的年齡分布來看,20-35歲年齡段的離婚人群較多。從20xx-20××年間,該年齡段人群離婚數呈持續上升趨勢,婚姻出現低齡化。

 。ㄋ模┡噪x婚比例攀升

  從離婚案件原告方男女比例分布上看,20xx-20××年間,女方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比例持續攀升,至20××年,女方作為原告的離婚案件已經超過70%。這也說明了婦女的社會經濟地位逐漸提高,及其法律意識的增強,更加注重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形成目前離婚情況的主要原因

  離婚是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它受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習俗的和當事人的健康狀況等因素的.影響和制約。但從離婚的現象看,形成的原因很多,但深入探究它的本質卻是共同的,那就是感情確已破裂。而導致感情破裂的原因,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情況:

 。ㄒ唬└星榛A不牢靠

  離婚案件中多是青年夫婦,他們婚前戀愛時間短,相互了解不夠,從而因為一時的情投意合而草率結婚,婚后矛盾日益突出,又缺乏合理有效的溝通,考慮問題不全面而輕易離婚。以在外打工的年輕人為例,他們接觸異性的機會大,父母無法在身邊監督,這樣的戀愛自由產生草率同居的副作用,隨之而來的是“閃婚”、“閃離”。在社會調查中,離婚案件中婚前戀愛時間不滿一年的占19%,表示后悔草率離婚的占68%。

  (二)經濟問題突出

  婚姻是組成家庭的必要程序,而家庭則是建立在一定的經濟基礎之上的,一旦經濟基礎不穩定,那么家庭、婚姻也會隨之出現裂痕。目前,因為缺少充實經濟來源而離婚的夫婦越來越多,他們對于物質條件的需求也逐漸提高。這種類似于成本與收益關系的經濟活動,如果出現入不敷出的情況,很容易導致婚姻破裂。

  (三)婚姻質量要求較高

  由于社會和經濟發展的沖擊,婚前所向往的婚姻生活,在婚后成為泡影。人們過高的追求高品質的生活,卻又無法調和現實中的矛盾與沖突中,使得婚前婚后反差太大,而對婚姻失去希望,從而選擇逃避,選擇離婚。

  (四)女性地位的提高

  在以前,女性社會地位低下,是社會中的弱者,今天,她們敢于發泄心中的不滿,集中表現因男方問題而導致離婚的情況顯著、普遍。離婚男性問題主要有大男子主義、存在婚外情、嗜酒賭博習慣、婚姻暴力等方面,這種情況的出現是因為男性舊思想沒有轉變,視妻子為附屬品,從而在婚姻關系中不平等對待。隨著社會對婦女問題的重視,女性的社會地位逐步得到提高,她們有權為自己做主,已經不需要通過自己的低聲下氣去換取不值得付出的婚姻了,面對男人的種種罪行采取“零容忍”。

  四、有關離婚案件調查的建議

  經過對離婚案件的調查,我們應該以維持正常和諧的婚姻生活為己任,通過夫妻雙方的相敬如賓與司法部門的有效調解,減少離婚事件的發生率。對此,有以下幾條建議:

  (一)避免草率離婚

  婚姻并非兒戲,在產生離婚念頭的過程中,要全面進行考慮。婚后一至二年是最容易產生離婚案件的婚姻危險期,在這階段,雙方要多加強婚后交流、溝通,產生矛盾后要相互謙讓、包容,既要看到對方的優點,也要檢討自己的不足。不要一有感情問題,就貿然辦理離婚手續,或許可以采用試離婚的方式。

 。ǘ┘訌娫V訟調解

  作為司法機關,要清楚離婚案件始終,確保正;橐鲫P系的延續,對此,要加強訴訟調解工作。

  1、審查案件事實,找出案件爭議焦點;

  2、傾聽當事人訴訟,找到當事人的問題結癥所在;

  3、剖析當事人舉證材料,找出矛盾來源,分清過錯方;

  4、通過講法律、講事實、講證據,化解當事人內心矛盾,以雙方言和為目的。

 。ㄈ┘訌娝痉ㄐ麄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該充分利用電視臺、廣播等新聞媒體加強普法節目的宣傳力度,尤其是要做好《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的法律解釋工作,不斷深化人們對法律知識的了解,提高對婚姻的重視。司法部門要堅持開展“公正司法為民”的活動,通過庭審講法作為平臺,落實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貼近群眾,用人們聽得懂的語言闡釋法理,樹立人們對正確婚姻家庭觀念的理解,端正當事人的訴訟目的。

案件調查報告8

  案由:未經批準、非法占地調查機關:國土資源局承辦人:

  調查時間:

  當事人:

  經調查認定的主要違法事實

  20xx年1月10日,我局執法人員在巡查中發現縣XX鎮XX村XX組村民李XX未經有權人民政府批準,擅自占用本組集體農用地建商住房的違法行為后,進行了認真調查取證,并于20xx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查處,主要案情如下:

  20xx年10月10日,縣XX鎮XX村XX組村民李XX向村委會提出用地申請,準備利用位于XX路東本人的.自留地建農藥化肥門市部,經村委會研究同意后,村委會主任李XX為其填寫了《農村居民宅基地審批表》和《村鎮建設工程位置申請審批書》并簽署意見,加蓋村委會公章,其中《農村居民宅基地審批表》未經鎮政府審核、縣政府審批;《村鎮建設工程位置申請審批書》經鎮建設服務管理所工作人員王XX簽署意見并簽字。20xx年12月10日XX鎮建筑工程管理站為其辦理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工程名稱為商住房,20xx年12月19日XX鎮建設服務管理所為其辦理了《江蘇省村鎮工程建設許可證》,建設項目名稱為商住房,但

  是在未取得用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李XX于20xx年1月6日開始動工建設,至20xx年1月10日,10間房屋地基建成。經現場勘查,該宗地位于縣X城鎮XX村XX組生產路東,東鄰農用地,西鄰XX村XX組生產路,南鄰農用地,北鄰農用地;東西長10米,南北長20米,占地面積20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積200平方米,該宗地位于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土地性質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法律依據:李XX未經有權人民政府批準,非法占用本組集體農用地建商住房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該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之規定進行處罰。

  建議:

  一、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十五日內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0間房屋地基;

  二、罰款陸仟元整(按非法占用土地面積處每平方米30元罰款)。

  承辦人(簽名):楊XX張XX

  20xx年1月30日

案件調查報告9

  11月2日,市環保局龍湖分局接到12319城管服務熱線轉來的投訴件,群眾投訴金海灣酒店南側、南國商城后面的“尚格酒吧”重新開業,每晚營業至次日凌晨三、四點,噪聲嚴重影響周邊居民休息。接報后,我局高度重視,局領導班子立即落實專人研究案情、積極部署調查事項,并于11月3日開始一系列調查處理工作,F將該信訪案階段性調查處理情況匯報如下:

  一、被訴單位基本情況

 。ㄒ唬┢髽I基礎信息

  老尚格酒吧舊址正在裝修,尚未啟用,新址與舊址北部相鄰,為鋼筋混凝土+鋼屋架結構,總面積1320m2,所在建筑地上2層,建筑高度6.4米,東側原龍湖樂園露天舞臺位置搭建的歌舞娛樂大廳為鋼屋架結構,其北側外墻為落地玻璃幕墻。

  新址具備以汕頭經濟特區龍湖樂園發展有限公司名義申報并獲批準的臨時規劃許可,并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注冊登記(預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為:XX市XX區尚格酒吧),目前已通過消防部門的消防驗收。

  (二)企業環保審批情況

  汕頭經濟特區龍湖樂園發展有限公司于1987年向市環保局整體報建龍湖樂園項目(編號:(1987)汕環建字第10號),之后園內多個新、擴、改項目均以該司名義辦理環保報批手續,包括1999年“汕特龍湖樂園凱旋門演歌臺”歌舞廳及卡拉ok項目與20xx年項目名稱變更的.申辦;然而,事實上龍湖樂園東側酒吧娛樂項目(包括尚格、星光大道、凱旋門等三家)是由XX市國暉商務有限公司統一向龍湖樂園承租再轉包或參與經營的,我局執法人員日前走訪汕頭經濟特區龍湖樂園發展有限公司,其項目部負責人介紹并證實了這一情況。經查,新尚格酒吧地塊也是國暉商務有限公司統一向龍湖樂園追加租賃的,不同的是,項目的建設及各類報批手續均由尚格酒吧獨立承擔,截止事發為止,新尚格酒吧未按規定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便擅自開工建設、需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便擅自投入營業。

 。ㄈ⿲嵤┉h境監管情況

  我局第一次對尚格酒吧實施現場檢查,便對其環保報建情況與“三同時”制度履行情況進行了調查取證,對其正常營業狀態下噪聲排放狀況進行了突擊核查和監測,并當場制作了現場檢查記錄。后來,我執法人員還請酒吧負責人到我局接受進一步協助調查,進一步確認該酒吧娛樂項目違規建設及噪聲污染擾民事實,并向其發出了《環境違法行為改正通知書》和《關于限期補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手續的通知》,以法定的行政程序責令其限期補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手續、按規定履行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手續、積極對噪聲超標排放行為進行整改、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擾民現象。

  二、調查處理過程與成效

 。ㄒ唬﹪乐財_民階段

  11月1日開始,尚格酒吧便在其西側正門外搭建了200m2用于開業慶典的臨時舞臺,期間構筑物場內開始試業,場外臨時舞臺則調試音響,高強音響對周圍環境造成嚴重影響。11月2日,我局接獲第一宗擾民投訴,立即協調有關各方找到新尚格酒吧的負責人,第一時間口頭責令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噪聲擾民現象,但實際效果并不理想;之后,群眾和有關部門轉來的擾民投訴陸續增加,事態不斷升級,我局遂于3日進行專案研究,確立了“耐心細致傾聽群眾呼聲、了解群眾疾苦,以科學嚴謹的噪聲聲級監測數據來衡量被訴企業噪聲污染狀況,以最快的響應降低噪聲污染強度,以最有效的方式消除噪聲擾民現象”的工作方針,并責成由分管副局長羅宏忠帶隊、由綜合整治股和監測站人員組成的聯合執法隊伍開展深入細致調查處理工作。

 。ǘ┱{查摸底與教育引導階段

  我局執法人員11月4日夜趕赴現場調查時,確認尚格酒吧的場外露天臨時舞臺是主要的擾民污染源之一,便當場責令該酒吧必須全過程控制音響音量,盡量縮短開業慶典時間,慶典結束立即拆除臨時舞臺及清理現場音響設備。

  此外,該酒吧場內歌舞廳營業時,超重低音音響產生的噪聲影響十分強烈。我執法人員在該酒吧北側邊界測點測得其夜間場界噪聲值為69分貝,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22337-20xx)19分貝,屬嚴重超標情形;同時,還在金海灣大酒店南側露天停車場南圍墻內及酒店附樓301房房間內也布點進行參照性監測,測定結果顯示尚格酒吧低音音響對周邊的影響頗大。我執法人員當場責令經營者立即降低音響音量,采取一切可行的噪聲防治措施,進一步落實隔音降噪整改,并在整改過渡期間,無條件地控制音響音量,避免噪聲持續污染擾民。

  5日晚上,開業慶典如期舉行,酒吧方也如約履行降低音量和事后清除場外音響設備義務,未再持續產生噪聲影響。不過,酒吧場內歌舞廳超重低音音響擾民的現象則未明顯改觀,7日,我局又接到多宗噪聲擾民舉報和投訴。

案件調查報告10

  近年來,隨著農村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入,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案件與日俱增,案件類型也日益復雜。農地承包合同糾紛已成為三大涉農案件(其余兩類為農村稅費糾紛和農村征地糾紛)之首。在這些糾紛的背后交糅著各種利益沖突和傳統觀念與現代文明的碰撞,農村土地問題糾紛已成為社會共同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理性思考有關土地承包糾紛問題,認真總結這類案件的審判經驗,對于維護農民根本利益、穩定農村社區、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本文根據筆者所在法院近幾年受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情況,分析筆者所在地區這類案件的類型特點及問題成因,探討審理實務中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和一些具體問題,并根據一些案例提出了幾點思考和體會。

  一、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

  1、案件總量明顯增加。筆者所在法院近幾年受理的案件統計顯示,20xx年我院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4件,20xx年受理18件,20xx年僅1-5月就已受理23件。農村土地承包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重也逐年增大。

  2、集體訴訟和類似訴訟增多。由于村社組織將集體土地承包給他人后引發糾紛,村民起訴,要求確認承包合同無效,或要求將承包地收回重新發包。此類案件往往原告眾多,而且容易引發群體上訪,法院審理難度大。本院20xx年受理了合川市獅灘鎮任家村3社78戶農戶訴被告李隆富、任家村3社的糾紛后 ,20xx年又分別受理了任家村1社97戶農戶訴被告李隆富、任家村1社和任家村5社97戶農戶訴被告李隆富、任家村5社兩起同類型案件。此外,20xx年2月,我院第一人民法庭受理了云門鎮太平村3個社、吉福村5個社、任溝村1個社和水碓村1個社分別訴重慶萬壽生物醫藥開發有限公司共10起相同類型的案件。這類糾紛主要反映在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中。

  3、村社當被告的多。雖然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中,既有農戶之間的糾紛,也有村組起訴村民或農戶的,但目前村組當被告的案件較多。20xx年我院受理的18件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中,村社當被告的.就有6件,比例高達的33%。村社當被告或因發包土地過程中單方提高承包費標準,或因一地多包,或因收回村民土地,或因農戶轉讓承包經營權后另行發包。其中,既有剝奪農村集體組織成員土地經營權的違法行為,也有執行當地政策和依約履行承包合同的“合法”行為。

  4、征地或租地補償費用糾紛增多。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緊靠城鎮的土地被大量征用,征地補償費如何公平、公正地分配,成為農民密切關心的問題,伴隨著征地款而引發的分配收益糾紛日益突出。同時,很多土地承包糾紛案件,表面看,可能是訴請繼續履行承包合同,或者請求返回承包經營權,但其實質是請求分配因土地被征用或租用而產生的各種補償費。因筆者所在法院轄區自然資源豐富,近年來,隨著轄區內草街水利樞紐工程、富金壩水電站、西師育才學院、以及一些中小型水泥廠、礦石場的興建,大量糾紛因征地補償費或租地費分配引發。以前因種地無利可圖而漠視甚至放棄土地經營權的農村集體組織成員,在利益的驅動下突然也對其經營權珍視起來。

  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主要類型

  本院受理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主要是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大致有以下幾類:

  1、確認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糾紛。主要是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出生、死亡、婚嫁、農轉非、參加工作等變更引起的糾紛。包括:(1)沒有取得承包地的,是否有土地承包經營權;(2)結婚后,戶口未遷出,是否應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3)死亡后,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隨承包地存在;(4)取得承包地后,因升學、進城等,戶口也遷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隨承包地存在;(5)自動放棄承包地,進城經商務工辦企業,但戶口仍在原地,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存在。

  2、經營權流轉糾紛。由于國家“三農”優惠政策的出臺,農村土地越來越俏。因以前農村土地流轉手續不完備、不配套,土地流轉行為不規范而引發的土地承包糾紛頻頻發生。一是轉包轉讓型糾紛。稅改前,種田效益不高,一些農戶將土地讓給他人承包,其稅費也相應地由接受者承擔,F在不僅土地稅費全免,而且國家還倒補貼,原承包戶主張轉包要求被轉讓戶退還其承包地,接收戶主張轉讓不愿退,于是雙方發生糾紛。二是代耕代種型糾紛。以前不少農民棄田荒地,外出務工經商,又不承擔稅費和提留等。村干部為不使稅費落空,讓其他農戶代耕代種,代耕代種農戶又履行了稅費義務,且稅改時這些耕地面積又納入了代耕代種農戶的計稅面積,F在原承包戶回來了,找代耕戶或村組集體要求收回自己的承包地,雙方發生糾紛。

  3、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前文已經提到,隨著城市開發建設的加快和城鄉建設的迅猛發展,征地或租地補償費用糾紛逐年增多。需要說明的是,這類糾紛不但包括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各類補償費糾紛,也包括原土地承包者請求土地實際耕種者返回已經領取的土地補償費糾紛,還包括表面上訴請返回土地承包經營權實質上因返還土地不能而希望返回土地補償費的糾紛。前兩者案件是單純的給付之訴,后者則需要先確定原告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其承包經營權是否遭到侵害。

  4、承包合同糾紛。一是因承包方違約引發的糾紛。包括在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拖欠承包費和承包人隨意變更土地使用方式等 。其中前者占此類糾紛的絕大多數,承包人有的是因為對發包方在履行合同義務方面有意見,有的是合同對承包費交納的期限約定不明,有的是因為經營不善,有的是故意不交納承包費。二是因發包方違約引發的糾紛。如在農業承包合同期限中,發包方將農民的承包地隨意收回。這類糾紛既有違約,也包含了侵權。三是因承包合同損害了合同外第三人利益而被請求確認其無效。如本文開頭提到的“李隆富”系列案件。

  5、經營權侵權糾紛。(1)違法收回“農轉非”承包地。農戶進入小城鎮落戶后,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其土地 。(2)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時對婦女實行有別于男子的歧視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內強制收回出嫁女承包地。(3)強迫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鶎诱疄楦阃烁林等政績工程,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強制收回農民承包地,由村社組織出面進行其他方式的承包。

  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成因

  1、歷史原因造成我國農村土地現狀比較亂,是糾紛產生的歷史性根源。建國以來,我國土地政策多經變化,一直處于一種多變的不穩定狀態。短短的50余年,歷經了農民土地所有制和土地集體所有制兩個大的階段,導致了農村土地產權關系大混亂。建國伊始的土地改革運動,實現了中國農民夢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從而確立了農民土地所有制,接下來是互助組運動,1953年開始初級合作社運動,農民的土地入股進行集體經營,1956年上升到高級合作社,剝奪了農民的土地所有權,隨后在全國確立了人民公社制度。直到改革開放,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采取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制度,成為了中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演變過程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實現了“集體公有,農戶經營”。但是因為經營權范圍的限制和“政農不分”的中國特色,實施過程中農民的自主經營權受到嚴重限制。歷史的原因造成了我國農村土地現狀的混亂局面。

  2、法律和政策銜接不協調,是糾紛產生的法制性根源。從1983年1月中共中央關于《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干問題》的出臺,到20xx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土地承包法》)、20xx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xx]法釋6號)的實施,歷經20余年的發展過程中,我國對農業土地承包經營中產生糾紛的解決,走過了主要依靠政策調整到以政策調整為主、法律調整為補充,再到政策調整與法律調整并重直到目前主要依靠法律調整的歷程。法律、政策的多變性和靈活性與土地變動緩慢的過程性、滯后性產生矛盾。例如我國在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曾經推廣過“兩田制”,而在這種制度被國家認定不利于土地的長期利用之后,很多地區卻還在積極的繼續施行,與國家政策和法律脫節。

案件調查報告11

  一、調查目的

  當今世界,食品不安全的風險源不斷增加,人們對食品不安全風險的認識逐步提高。尤其是現代農業生產對化學投入物的依賴程度越來越高,極端氣候頻繁出現,污染物不斷增多,都使食品不安全風險上升。我國食品加工業和餐飲業多數為小作坊、小企業。他們對食品衛生安全比較漠視,往往又在政府監管之外。因此,關注食品安全,人人有責。通過對食品安全的調查,關注食品安全,開展食品安全的知識宣傳,加強人們對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認識,健全食品質量監督體系,逐步改善食品安全嚴峻的現狀。

  二、調查方法、時間、對象

  調查方法:通過對內鄉縣下各鄉鎮的的農貿市場的實地考察,食品加工企業生產環節的參觀調查,發出問卷調查調查人們對食品安全的了解。問卷回收率90%。

  調查時間:20xx年8月10日至20xx年8月21日

  調查對象:農貿市場小販,食品加工廠,普通消費群眾

  三、調查結果及分析

  根據調查顯示,我縣17.8%的居民民對食品安全狀況表示放心,62.2%表示部分品種不放心;84.1%的市民在采購食品過程中最關注的是食品安全性;48.6%的市民認為食品安全最大的隱患在生產加工環節,27.3%認為在餐飲消費環節,18.8%認為在流通環節?梢姡m然近幾年在食品安全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市民對食品安全還不是很放心,食品安全總體形勢仍比較嚴峻,食品安全工作還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食品安全問題仍較突出。經過政府的規范和整治,食品案件多發的勢頭得到了遏制,但我縣食品安全隱患和問題仍然十分突出。一是初級農產品(水產品)源頭污染仍然嚴重。工業“三廢’和城鄉垃圾污染以及水體嚴重劣化,致使農產品受到重金屬和有毒物質污染的問題仍不容忽視,有些化工廠還建在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的附近,容易造成附近水域和土壤的工業污染,群眾反響比較強烈。同時由于尚未形成對農業生產者有約束力的科學用藥和安全用藥制度,農藥、化肥的`使用量和使用時間隨意性較大,不到農藥使用安全間隔期就采收上市現象尚有存在,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仍需引起高度重視。二是食品生產單位多為家庭作坊式經營,具有多、小、散的特點,質量保證體系不健全,部分生產單位的生產原料和衛生條件無法保障,添加劑濫用使得食品安全存有重大隱患。據權威顯示,有關部門上半年檢測顯示,糕點類產品抽檢合格率只有40%;豆制品合格率極低,有較大安全隱患,第一季度全區抽檢豆制品10批次,合格率為0。三是流通環節經營秩序不夠規范,經銷農產品和食品的集貿市場、企業、個體戶大多缺乏必要的設施和規范的管理,出售過期或變質食品現象仍有發生。四是消費領域城鄉差異大,各種整治活動主要集中在城區開展,而農村食品安全監管力量相對薄弱,致使大量假劣食品流向農村,農村食品安全形勢令人堪憂。同時餐飲業還存在餐具消毒不徹底、熟食操作不規范、流動攤點監管難等問題。

  (二)食品安全監管合力還需增強。由于現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還不完善,難以保障食品安全執法工作。食品安全監管隊伍建設滯后,人員缺乏,難以適應食品安全監管的實際需要;食品安全監管環節眾多,涉及的主管部門有農林、漁業、工商、貿糧、衛生、質技監、食藥監等單位,各職能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也不夠完善,容易造成多頭管理或監管不力現象,致使有些問題監管難以到位,影響了食品安全執法工作。

  (三)食品安全基礎設施薄弱。食品安全監測量多面廣,但技術檢測工作滯后,食品檢測設備相對不足,檢測力量跟不上檢測需求。財政投入不足,執法裝備和檢測設施比較匱乏。另外,食品安全信息來源不足,食品市場是一個很大的市場,涉及的種類繁多,單靠單個部門的例行抽查,很難全面控制當前市場的所有食品質量。社會舉報、投訴和村居食品安全協管員制度是一個信息來源的途徑,但是當前食品類的舉報和投訴較少,協管員受知識水平和工作精力限制所反饋的信息也比較有限,況且所投訴、舉報和反映的問題多數已成后果、造成危害,只能事后算賬,難以做到事前把關。

  (四)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不強。一些農民對于農藥殘留問題認識不夠,群眾識別假劣食品能力較低,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對于食品安全事件,消費者一方面存在麻痹思想,對有些危害性估計不足,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另一方面又受生活條件等多方面因素制約,有些無可奈何,抱著聽之任之的態度。另外,由于經濟、文化知識等方面的原因,不少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知識了解不多,特別是不少“新路橋人”購買食品時大多只看價錢,一味要求價廉而忽視物美,一些價低質次的食品成為主打食品,甚至成為部分兒童手中的美味。

案件調查報告12

  隨著城鎮化建設的加大,城鎮經濟不斷發展,大量的農民從農村轉移到城市,成為城市建設的生力軍。農民工群體為中國城鎮化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但是不可否認現階段我國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保障缺乏,特別是建筑行業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問題較為突出。建筑行業(含交通道路建設)的從業人員絕大部分是農民工,解決好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問題是關系農民工切身利益、關系社會穩定、關系社會城鎮化發展、關系社會經濟長遠發展的問題。為了進一步了解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問題,近日,筆者針對我市市本級20xx年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的投訴、受理情況進行了認真的分析和探究,形成了如下報告:

  一、基本情況

  據統計,20xx年市本級人社部門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42件,清欠農民工工資1557萬元,涉及農民工1680人。處置欠薪事件18件,涉及農民工1239人。

  二、基本特點

  (一)拖欠工資主體主要集中在建筑業

  從市本級投訴人的從業行業看,建筑業投訴涉及1520人,占投訴涉及總人數的90.48%。建筑業以體力勞動為主,行業進入的門檻低,適合于文化程度偏低的青壯年農民工,這個行業也是拖欠農民工工資最嚴重、最普遍的行業。

  (二)投訴涉及人員勞動合同覆蓋率低

  20xx年,xx市本級接到投訴的涉及人員基本上都沒有具體的勞動合同,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發生勞務爭議時很難提供必要的依據作為工資發放的依據。

  (三)群體性案件發生的比例較高

  在市本級受理的被拖欠工資的案件中,群體性的欠薪案件發生比例較高,20xx年共立案42件,造成事件的有18件,占所處理案件總數的42.86%。建筑行業農民工,以鄉土地緣為紐帶形成各個作業班組,一旦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鄉土人情往往會使得他們趨向于走在一起,共同討薪。極個別人員采取堵路、潑汽油、到政府部門x等極端方式討薪,從而釀成事件。群體性案件容易導致社會矛盾和暴力沖突,是造成社會不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產生原因

  (一)農民工維權意識不強。農民工是社會的弱勢群體,不少人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由于農民工求職心切,在受雇用時不知道要與老板簽訂書面的合同,常常僅是以口頭形式和老板約定相關合同。一旦發生糾紛,農民工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在法理上很難取得有利對待。

  (二)建設單位(業主)、施工單位的資金鏈出現問題。20xx年受銀行信貸政策調整及國家限制購房政策的影響,部分建設單位和企業融資困難,流動性資金不足,直接導致農民工工資被拖欠。

  (三)建筑工程項目層層轉包、違法發包情況嚴重,個人承包者無能力支付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建筑工程應當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并要求企業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目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筑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一般都是以包代管,將工程勞務發包給包工頭,一個工程項目經過3-5次的轉包普遍存在。由于包工頭資金不充裕,承擔風險的能力差,一旦出現包工頭之間因結算存在爭議或資金不及時到位,或者施工企業將工程款交給包工頭,讓包工頭發放農民工工資,但包工頭卷款逃跑工程等情形,都會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

  (四)承包建設者為了擴張經營規模,承攬與自身管理能力不相適應的工程。工程項目的撥款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和手續,而且只能按照合同規定的'節點撥付工程款。建筑公司采取層層分包、轉包的方式要求包工頭墊款施工。在承建單位資金不充足的情況下,只能拖欠包工頭的工程款,包工頭又將風險轉嫁到農民工身上,形成惡性欠薪的循環。

  四、對策及措施

  (一)廣泛宣傳,營造和諧勞動關系的氛圍。各級政府和機關部門應高度統一思想認識,將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作為創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指標之一。通過在街道、社區、網絡、電視媒體等方式宣傳,內容緊貼企業主和勞動者關心的內容,引導企業嚴格遵循《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提高企業管理者的法律意識,切實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和諧發展。

  (二)建立勞動者維權援助制度,提高勞動者增強維權意識。建立完善勞動者維權免費法律援助制度。各級政府應當增加就業培訓的投入,舉辦各種針對務工的各種就業培訓及法律普及培訓,增強勞動者的法律素質,提高勞動者的維權意識。同時還應當盡可能的收集相關就業及工作信息,以及在就業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種問題的應對措施,特別是當工資遭受拖欠時,一定及時找相關工會或勞動部門解決,如不能及時取得應得的工資,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三)高度重視,整治非法、違法分包行為。一是成立工程專項治理整頓領導小組,制定整治方案,分步實施。二是調查摸底,造冊登記。對轄區內在建工程的基本概況、在建企業情況、違法違規事實等一個不漏登記在冊。特別是弄虛作假,騙取工程的;不具備與工程建設相符的施工能力,經多次督促整改仍無改觀的;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等要詳細登記,表述清楚。三是明確職責,查處到位。只要認定為轉包和違法分包的,一律視為無效。若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等措施。四是嚴格工程項目的審批管理,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項目企業不再審批新建項目。五是嚴格工程招投標和工程擔保管理,對沒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務以及發生新拖欠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各部門一律停止其新項目的招標投標。

  (四)建立健全企業信用機制。要建立健全嚴格的信用管理機制,完善各行業特別是建筑市場不良信譽記錄機制和市場退出機制。逐步建立健全企業勞動保障誠信公示制度。對各個企業實行工資支付重點監控制度,對容易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重點企業和單位,專項登記造冊,專人跟蹤監控;被監控的用人單位要每月定期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書面報告勞動用工、工資支付、勞動合同管理、社會保險等情況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由勞動保障部門按照合法、科學的評定標準進行評定,對勞動保障誠信示范企業和企業勞動保障失信行為通過一定的信息平臺予以公示,對多次拖欠工資或拖欠數額巨大的用人單位要在政府網絡和新聞媒體公布,向社會曝光。

  (五)明確職責,建立健全拖欠工資齊抓共管機制。加強政府各職能部門的聯動配合,形成齊抓共管態勢。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是勞動執法的主體,但是勞動執法并不是完全獨立的,需要其它執法部門和職能部門的配合,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涉及面廣,復雜多變,僅靠勞動監察部門的力量,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因此要加強與各部門的協調,堅持多溝通、多聯系、多配合,使各部門在工作中增加理解,相互配合,充分發揮多職能部門的作用,推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如:建設行政部門要按照標準嚴格把好建筑施工企業進入建筑市場關,杜絕不夠資質、沒有經濟實力的建筑企業承建工程,嚴肅查處建筑工程非法轉包、分包、等違法行為。對建筑施工企業發生拖欠勞動者工資等違法行為導致集體停工、罷工或集體上訪等事件的,實行“一票否決”,不得以任何形式參加新項目的投標,并給予相應的企業資質處罰;取消或降低資質等級;經貿、招商等部門要對新辦企業嚴格審查,規范企業的經營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無故克扣、拖欠工資的企業,不予辦理工商執照年審等。

  (六)在建筑工地推行“一卡通”切實保障農民工工資的發放。施工單位和分包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當到銀行辦理“一卡通”農民工工資專戶,并根據實名制用工信息為農民工辦理“一卡通”工資卡。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承包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工資性工程款必須按月支付。建設單位按照工程進度或工程量每月將工資性工程款存入施工總承包企業在銀行開設的“一卡通”工資專戶;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按時足額將農民工工資通過工資專戶直接撥付到農民工本人工資卡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的“一卡通”工資專戶,并監督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通過工資專戶將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撥付到農民工本人工資。

  (七)依照法律規定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犯罪份子堅決打擊。人社部門及相關單位應認真貫徹執行xxxx自治區人社廳、公安廳、人民檢察院聯合下發的《關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規定》,規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處理“惡意欠薪”案件,增強法律的震懾力,保障農民工權益。在打擊不支付報酬犯罪分子的同時,堅決遏制農民工惡意討薪。各部門在解決拖欠問題時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于極少數企業或一些不法分子弄虛作假、偽造拖欠證據索取不當利益,或為達到其他目的,以討薪名義,敲詐勒索,制造事件,給社會帶來負面、甚至惡性影響的“不法討薪”行為,要予以曝光并嚴懲;觸犯法律的移送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案件調查報告13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刷卡消費已經成為許多人特別是年輕人一種普遍的消費方式。信用卡所具有的一系列優點,使其成為民眾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但與之相伴的是各類信用卡犯罪的發生,且呈現出高發性、隱蔽性、智能型等特點,不僅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了銀行消費信貸資金和持卡人財產安全。威海中院以近三年審理的信用卡詐騙案件信息為基礎數據,分析此類案件的特點,并分析原因提出防控對策。

  一、案件基本情況

  自20xx年至今,全市法院共審理信用卡詐騙案116件,在134名被告人中,男性占90%,女性為10%,年齡階段大體為20-40歲,犯罪形態方面包括使用虛假身份騙領信用卡的3件,冒用他人信用卡的13件,惡意透支的100件。從犯罪金額上看,116件案件中,犯罪金額最少5000元,最高為390429元。同時,116件案件已結112件,大部分被告人均自愿認罪,多數被告人主動退賠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88%的被告人被判處緩刑;12%被告人被判處實刑。

  二、案件特點

  1、從罪犯年齡結構來看,年輕化趨勢明顯,以中青年人群為準。其中20至40這個年齡段的人占到了百分之九十以上,這反映出,中青年人群生活壓力相對較大,往往容易滋生金融犯罪。

  2、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以初高中為主。且很多被告人無業,職業多不穩定。

  3、多數被告人法律意識淡薄。從庭審反饋的信息看,很多被告人都以為惡意透支信用卡等行為只是違法的,并不知道自己已經觸犯了刑法。

  4、發案數量持續上升,危害日趨嚴重。伴隨著信用卡業務的發展,在人們更多地享受信用卡帶來方便,快捷的業務的同時,利用信用卡進行犯罪的現象與日俱增,情況日趨嚴重,從統計的發案數量看,呈逐年上升趨勢,涉案金額巨大,案件損失較大。

  5、惡意透支行為居多。主要表現形式有積少成多型的惡意透支,即指每次透支都在信用卡的透支額度內,但多次透支,透支額累計達到立案標準的行為;一人多卡的惡意透支,即持卡人持有多張信用卡,每次透支都在信用卡的透支額度及法律的立案標準內,但多張卡累計透支超過信用卡詐騙罪立案標準的行為;騙領信用卡型的惡意透支,即指信用卡持卡人在申領信用卡的過程中,通過偽造身份證、提供虛假工作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等方式,向發卡行提供虛假的個人信息資料和信用資料,從發卡行騙領到信用卡,從而騙領透支款的行為。

  三、犯罪成因

  (一)信用卡自身風險的原因

  信用卡自身存在透支功能,這就容易產生犯罪的風險。持卡人只要辦好信用卡就能在卡內余額不足的情況下繼續透支消費,這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消費者,促進了商品流通,但是這也給存有不勞而獲思想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溫床,透支消費的引誘性是信用卡犯罪居高不下的重要動因之一。

  (二)金融機構的原因

  首先是審核程序不規范。在辦理信用卡入口審查不嚴。按照《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材料必須由申請人本人親自簽名,不得在客戶不知情或違背客戶意愿的情況下發卡”。銀行普遍采用“績效與發卡量掛鉤”的考核機制,導致在發卡行營業網點偏重發卡數量而疏忽信用卡質量,放松了信用卡申領的審核要求,造成許多收入不高甚至沒有固定收入的人員得以擁有透支額度并不小的時尚信用卡,有時還不止一張兩張。有些信用卡審批人員對申請人的身份證、收入證明等文件審核草草了事,不負責地把信用卡發放給以他人身份證件申領信用卡的申請人。如環翠區法院受理的一起信用卡詐騙案,被告人吳某先后用父親和岳父的身份證在徽商銀行分別辦理兩張信用卡,而銀行方面經過重重審核之后,在不認識被告人也沒有身份證本人簽名的情況下,先后批準了吳某的申辦請求。

  其次銀行未盡風險提示業務!掇k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信用卡收費項目、計結息政策和業務風險等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確認申請人已經知曉和理解上述信息……不得進行誤導性和欺騙性的宣傳解釋”。反觀,某些信用卡營銷員在營銷過程中并沒有做到這一點。為鼓勵客戶辦理信用卡,業務員傾向于更多介紹信用卡的有利信息,如送免費禮品,介紹信用卡積分,說明透支免息期等,而未能盡到風險提示義務,詳細說明透支利息的計算、罰息、滯納金、超限費、法律風險等等,使得未來的持卡人對利息等情況缺乏合理的預期,欠缺信用卡的風險意識。審理的部分案件材料中,多名被告人都表現出對利率及還款日等信息的“無知”,利率的規定對其也只是概念化的'條款,并沒有鮮明的意識和切身的體悟。等到銀行催繳時,才發現自己已經無力償還,索性逃匿。本來是善意的或者是無意的,最后變成惡意。

  再次在信用卡欠款催收階段,尚無統一規范。根據法律規定,在惡意透支后,需經銀行兩次以上的催收,但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對催收的方式、效力等沒有明確規定。有的銀行采取信函的方式催收,而有的銀行僅僅采用電話短信的方式催收,不但催收效果一般,還沒有相應的回復情況。即便是上門催收,也無持卡人或其他在場人的確認等,為催收證據效力的司法認定增加了難度。

  最后不同金融機構之間信用信息系統未聯網,致使誠信評判缺失。因銀行間信息不連通,犯罪分子在一家銀行惡意透支后,往往又到另一家銀行申領信用卡透支,連續作案,導致多家銀行遭受損失。

  (三)被告人自身的原因

  首先是法律意識淡薄。根據相關規定,持卡人透支1萬元以上,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惡意透支”,將會承擔法律后果。很多犯罪分子在辦理信用卡的初期,有可能財物狀況良好,信用等級較高,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可能自身財物狀況惡化,又急需資金,不得不鋌而走險透支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進行其他犯罪活動,而很多人本身并沒有意識到違法行為已經進入刑法調控的范圍;其次被告人貪利、僥幸心理是犯罪的重要誘因。利益的驅動性是財產型犯罪多發的重要誘因。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物質要求越來越高,有的人在自身財力無法滿足心理需求時,在貪利心理和能夠僥幸躲過法律懲罰的心理驅動下,不惜以身試法。

  (四)社會的原因

  一方面社會公眾誠信缺失,奢侈消費觀念泛濫,對侵占他人或社會財產的行為態度冷漠。另一方面,社會輿論對信用卡詐騙行為的壓力不大,導致人們對惡意透支等行為的危害后果缺乏足夠認識。從社會監管來看,司法機關對此類犯罪的打擊力度不夠,也是此類犯罪逐年增多的一個原因。信用卡犯罪往往技術含量較高,涉及到的金融、網路、電子商務等各方面的知識,許多監管機構的人員,如公安等部門都缺少相關專業背景,短時間內很難形成對此類犯罪的一個整體性把握,有可能有時候打擊力度不夠,會放縱犯罪。

  四、預防措施

  (一)持卡人自身要提高防范意識

  收到信用卡時要及時修改密碼,不要使用123456、6個9,6個6等數字或與生日、卡號等有密切聯系的數字作為密碼,保護好個人信息,不要將密碼、卡號等信息告訴他人,避免被他人盜用。在使用后要及時收回信用卡,回執憑證等不要隨意丟棄。尤其是身份證不能輕易交給他人或者向別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信用卡及身份證要分開保存以保證安全。

  (二)建立健全機制,規范金融機構信用卡業務

  金融機構應嚴格遵守《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規范發卡行為。

  一是不得對營銷人員采用單一以發卡數量計件提成的考核方式。發卡銀行應當從根本上放棄以簡單的發卡數字作為工作人員績效考核的方式,綜合考量發卡數量和質量,制定更加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標準,并且將之落至實處,一以貫之。杜絕一切為追求發卡數量而簡化信用卡辦理程序的營銷方式,尤其是外包。根本上減輕業務員的負荷,提高他們的工作責任感。業務員在向目標客戶營銷信用卡時,要更加著重向客戶介紹信用卡相關的風險和法律規定,加強未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法律意識和透支使用的風險;提醒持卡人的注意義務,在住址、電話變更的同時,應及時通知發卡行等,避免持卡人不當使用信用卡而給銀行帶來的損失。介紹語言應當明確、簡潔、易懂,確保申請人對這些重要條款已經充分了解。

  二是嚴把信用卡發放關口,嚴格資信審查。在信用卡審批流程中,提高征信核查廣度和深度。對申請人的身份信息進行謹慎審查和核實,必須有本人親自確認的情況下才能為其開立信用卡;除了書面核實、電話訪問等間接方式外,對透支風險較大的申請人應當通過其他更加直接的方式查詢他(她)的資信狀況,如親自到申請人的工作單位核實其收入及資信情況。真正做到親訪親簽,謹防偽冒情況的發生。

  三是科學控制信用卡的初始信用額度。信用卡業務風險的大小和透支規模息息相關,而透支規模與信用額度緊密相連。從惡意透支的各環節來看,信用額度是導致惡意透支的要害因素,因為其決定著持卡人能從銀行套取資金的多少。合理確定持卡人的授信額度,降低高風險客戶的授信額度,對資信狀況并不優越的申請人將透支額統一設定為1萬元以下標準。盡管1萬元可能并不是一個精確計算的最優基準,但應該是一個經驗上的最優的標準。不僅能夠減少銀行對風險資產的投入資本,也應當能夠有效減少惡意透支的現象,降低銀行風險暴露的程度。透支額度也應當根據持卡人的資信狀況隨時進行調整。當發生頻繁透支、大額透支或持卡人資信惡化等情況時,發卡行應當有所警覺并采取相應催繳措施。如持卡人不及時還款或提供其他有力資信證明,發卡行應當適時調整透支額度甚至止付。

  四是提供跟蹤服務。對持卡人隨后的資金流動情況予以監管和跟蹤服務,在法律明文規定的兩次催收之前增設有效的消費提醒服務。這里的提醒是指充分應用銀行短信服務平臺或信用卡自動撥號平臺,對透支超過固定值(包括在授信額度內的透支,如5000元、10000元等)及透支即將到期的持卡人予以風險提醒,內容包括透支金額、還款日期及其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對持卡人的頻繁交易、連續消費、大額消費等異常交易予以監管,采取與持卡人聯系確認、調整授信額度、鎖定賬戶、緊急止付等風險管理措施,盡量較少惡意透支風險的增加。

  五是完善內控監督,提高制度的執行力。銀行應建立多級控制體系、建立和落實崗位責任制、實行恰當的責任分離制。加強銀行業務員的技能培訓,提高一線員工的素質。把信用卡業務的審計工作納入到銀行內部審計工作的整體計劃中,結合案件和司法建議專向治理,由中國銀監會對單位年限內信用卡存活率予以考核,對未能達到標準的發卡行限制發卡資格和授信額度,建立合規風險管理的長效機制。

  (三)建立聯動機制,防止信用卡詐騙案件的發生

  一是建議公安機關增設督促催告程序!蛾P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公安機關在立案之前,持卡人已經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從降低犯罪率、和諧社會關系考慮,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后,可以根據情況,充分評估該透支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否足以需要司法介入,然后再做區分處理。對透支金額在十萬元以內,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應事先進行督促催告,向透支持卡人或其親屬送達催告書。催告書的內容包括透支金額、利息及給付方式等其應當履行的義務,法律后果及法律規定的免責條款,督促透支人還款,為其改過留有挽回的余地。

  二是建議檢察機關酌定不起訴。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免于刑事處罰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這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起訴裁量權利,也是面對層出不窮的犯罪形態的應對之策。因此,建議檢察機關從程序經濟考慮,督促犯罪嫌疑人還款;對及時還款的嫌疑人,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靈活處理,便宜行事。這不僅是有利于對其本人的教育,也大大節約司法資源,實現訴訟經濟原則,為其辦理大案要案節約精力。

  (四)加強金融機構與司法機關的協作,實現預防打擊信用卡犯罪的無縫對接

  一方面要加大打擊信用卡犯罪的力度,增強法律的震懾力,尤其是對盜刷信用卡和惡意透支行為加大懲治力度,另一方面要進行法制宣傳,倡導理性消費。適時的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覆蓋面廣、影響力強的途徑,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文字和具體生動的案例分析,向廣大民眾宣傳信用卡犯罪的性質、類型和后果,使得民眾了解到信用卡使用過程中的信用風險,使其在主觀上自覺抵制信用卡犯罪,從源頭上有效預防此類犯罪行為的發生。

案件調查報告14

  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根據內容不同可以分為五類,包括擬予行政處罰的調查終結報告、擬不予行政處罰的調查終結報告、擬予銷案的調查終結報告、擬送其他機關處理的調查終結報告和其他終止調查的調查終結報告。相關程序規定對不同類型的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有不同的內容要求。

  辦案機構認為違法事實成立,應當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的,應撰寫調查終結報告。

  擬予行政處罰的調查終結報告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構成。其中,正文包括7個方面的內容: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職業或工作單位、住所等情況。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名稱、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等情況。

  2.違法事實。

  違法事實包括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目的、手段,以及違法情節、違法所得、違法后果等一系列實際情況。記載違法事實,應客觀真實、內容全面、重點突出。

  3.相關證據及其證明內容。

  相關證據是指辦案人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收集到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既然是相關證據,就一定與案件事實密不可分,無論其是否有利于當事人。

  證明內容是辦案人員對證據與當事人違法行為關聯性的分析論證。對于重大案件及證據較多甚至相互矛盾的復雜案件,在調查終結報告中說明證明內容非常必要,有利于辦案機構對證據的全面性、關聯性及證明力進行梳理,去偽存真,正確認定違法事實;有利于核審機構進行審查,以及最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4.案件性質。

  案件性質是指違法行為所屬的具體類型,如無照經營、虛假廣告、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這項內容涉及辦案機構對所調查違法行為的定性和認識,以及法律適用問題。

  5.自由裁量的理由。

  說明自由裁量的理由,即辦案機構在調查終結報告中說明其對所列違法行為原則上如何處罰,是從輕、從重還是減輕處罰,這樣處罰的.理由是什么。在行政處罰案件中,辦案機構應該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其主觀過錯情況,根據立法的目的、原則和相關規定,在職權范圍內決定是否處罰以及如何處罰。

  6.處罰依據。

  處罰依據即辦案機構擬具體適用的法律條文。需要注意的是,在調查終結報告中應具體寫明所依據法律的名稱和具體條文,不能籠統地寫成依據某法或者依據有關規定。在調查終結報告中寫明處罰依據,是案件法律適用正確的基礎。

  7.處罰建議。

  處罰建議即辦案機構最后對案件當事人提出的具體處罰意見,包括明確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或數額。

  除制作擬予行政處罰的調查終結報告外,辦案機構還應草擬行政處罰建議書,連同案卷交核審機構核審。

案件調查報告15

  一、案件來源和當事人基本情況:

  20xx年4月9日,我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江蘇海王星辰健康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南京1店、江蘇海王星辰健康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南京2店和江蘇海王星辰健康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南京3店進行了現場檢查。

  在檢查中發現,上述幾個藥店正在銷售以下幾個品種的商品:1、“KING LIGHT 常潤茶”、“KING LIGHT 腸清茶”、和“喜瑞牌”雪山骨葆、“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喜瑞牌”首烏膠囊。

  從上述幾種產品從包裝上看,“KING LIGHT 常潤茶”和“KING LIGHT 腸清茶”是深圳市東達技術有限公司生產的,其中“KING LIGHT 常潤茶”的主要原料是蘆薈、綠茶、土茯苓、沙參等,“KING LIGHT 腸清茶”的主要原料是蘆薈、桑葉、百合等。“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喜瑞牌雪山骨葆”、 “喜瑞牌首烏膠囊”是上海喜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其中“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分為300mgx120粒和300mgx30粒兩種規格,配料均為美國庫拉索蘆薈、珍珠粉、維生素E等,“喜瑞牌雪山骨葆”的配料是牦牛骨和骨髓、內金、肉桂、冬蟲夏草等,規格為350mgx120粒,喜瑞牌首烏膠囊”的配料是首烏、黃精、黑芝麻等,規格為400mgx90粒。上述幾種產品的包裝上均為沒有標注保健食品編號和標志。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在報請局長批準后,我局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當事人:江蘇海王星辰健康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住所:蘇州市宋仙洲巷17-19號B樓四層;法定代表人:張思明;執照注冊號:320500000044115;經營范圍:銷售中藥飲片、中成藥、保健食品等;案發地:南京市。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對當事人立案后,我局對當事人南京4店也進行了檢查,發現上述店也銷售有“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喜瑞牌雪山骨葆”、“喜瑞牌首烏膠囊”等食品。當事人銷售的產品的外包裝的標識內容的主要部分如下:

  “KING LIGHT 常潤茶”的外包裝上標注的主要原料(或配料)中使用了蘆薈和土茯苓;執行標準:Q/DD007-20xx;衛生許可證號:粵衛食證字【20xx】第0301B04839號;

  “KING LIGHT 腸清茶”的外包裝上標注的主要原料(或配料)中使用了蘆薈;執行標準:Q/DD007-20xx;衛生許可證號:粵衛食證字【20xx】第0301B04839號;

  “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包括300mgx120粒和300mgx30粒兩種規格)的外包裝上標注的主要原料(或配料)中使用了美國庫拉索蘆薈和珍珠粉;產品標準號:Q/IQXV24;衛生許可證號:滬質監(松)食證字【20xx】第0026號;

  “喜瑞牌雪山骨葆”的外包裝上標注的主要原料(或配料)中使用了冬蟲夏草;產品標準號:Q/IQXV37;衛生許可證號:滬質監(松)食證字【20xx】第0026號;

  “喜瑞牌首烏膠囊”外包裝上標注的主要原料(或配料)中使用了首烏。產品標準號:Q/IQXV24;衛生許可證號:滬質監(松)食證字【20xx】第0030號。

  上述產品的標識中均未標注保健食品批號。截止我局對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商品調查結束時止,當事人共計上述四個連鎖藥房供應上述“KING LIGHT 常潤茶”8盒,已銷售2盒,銷售價格32元/盒;“KING LIGHT 腸清茶”5盒,已銷售2盒,銷售價格32元/盒;“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規格300mgx120粒/瓶)28瓶,已銷售21瓶,銷售價格78元/瓶;“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規格300mgx30粒/瓶)4瓶,未銷售,進,銷售價格30元/瓶;“喜瑞牌雪山骨葆”10瓶,未銷售,銷售價格98元/瓶;“喜瑞牌首烏膠囊”3瓶,未銷售,銷售價格59元/瓶。

  在調查過程中,當事人提供了以下材料:

  “KING LIGHT 常潤茶”、“KING LIGHT 腸清茶” 生產廠家的營業執照、商品的衛生評價報告單、衛生檢測報告、生產廠家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和商品的衛生許可證;“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喜瑞牌雪山骨葆”、“喜瑞牌首烏膠囊”生產廠家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國家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產品做出的檢驗報告。在當事人提供的資料當中,并無我局要求當事人提供的關于上述5種商品的安全性評估報告、新資源食品或者保健食品批文,也未能按本局要求提供上述商品的全部進貨票據。由于當事人未能按照本局要求提供上述商品的全部進貨票據,因此無法計算違法所得,經營額按照現場檢查的數據計算(已經提供的部分數據除外)合計3779元。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實: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證,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拍攝的上述5種商品的外包裝照片、部分藥店的.門頭相片、柜臺陳列相片,證明當事人銷售上述5種商品的事實和產品配料的內容;

  3、當事人提供的關于上述5種商品的相關資料、我局給當事人下達的詢問通知書,證明當事人不能提供關于上述5種商品的安全性評估報告、新資源食品或者保健食品批文;

  4、當事人的委托人的談話筆錄、授權委托書,證明當事人銷售上述商品的事實。

  三、定性意見:

  1、20xx年2月28日,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法監發【20xx】51號)中將蘆薈、土茯苓、玫瑰、珍珠、首烏等114種物品歸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

  20xx年10月12日,衛生部《關于“黃芪”等物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復》(衛監督函【20xx】274號)中規定:“蘆薈、土茯苓、玫瑰、珍珠、首烏等114種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經安全性評價證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生產經營。如需開發用于普通食品生產,應按照《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規定程序進行食品安全性評估并申報批準。對不按規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所列物品的,應按照《食品衛生法》和《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20xx年2月6日,衛生部等6部局關于含庫拉索蘆薈凝膠食品標識規定的公告(20xx年第1號公告)中規定:“蘆薈產品中僅有庫拉索蘆薈凝膠可用于食品生產加工。含蘆薈的保健食品應當按照保健食品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20xx年7月22日,衛生部《關于普通食品中有關原料問題的批復》(衛監督函【20xx】326號)規定: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所列物品及冬蟲夏草目前均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上述幾個文件均屬于國家對食品安全控制的規定,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經營者必須遵守上述規定,最大限度的保證其所生產經營的食品的安全性。

  2、《新資源食品安全性評價規程》中規定,安全性評價采用危險性評估和實施等同原則,由衛生部新資源食品專家評估委員會負責新資源食品安全性評價工作。要求被評價食品的食用歷史中沒有人類食用發生重大不良記錄、從動植物中分離出來的食品原料的化學結構不提示有毒性作用、被評價食品在人體可能攝入量下對健康不應產生急性、滿性或其他潛在的危害等。通過安全性評價證明被評價的食品的食用安全性,而不得存在任何潛在的危害。

  當事人銷售的上述5種食品的原料中含有蘆薈、土茯苓、首烏(包括生首烏和制首烏)、珍珠粉以及冬蟲夏草等物品,根據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控制的規定,含有蘆薈、土茯苓、首烏(包括生首烏和制首烏)、珍珠粉以及冬蟲夏草等物品的食品,應當由衛生部新資源食品專家評估委員會對這些食品做出安全性評價。當事人僅提供了上述5中產品由地方衛生檢驗中心、疾病預防控中心或地方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按照衛生標準出具的衛生評價報告和質檢報告,而未能提供由衛生部新資源食品專家評估委員會對這些食品做出得安全性評價報告以證明消費者食用上述食品的安全性,排除消費者在食用上述食品的過程中及食用后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的可能性。

  因此,上述5種食品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指的: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

  四、處理意見:

  當事人銷售上述5種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根據《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1、沒收庫存商品:

  “KING LIGHT 常潤茶”6盒、“KING LIGHT 腸清茶”3盒、“喜瑞牌”雪山骨葆9瓶、“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300mgX120粒)7瓶、“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300mgX30粒)4瓶“喜瑞牌”首烏膠囊3瓶;

  2、罰款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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