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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管理制度

時間:2024-10-25 11:34:44 制度 我要投稿

工傷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工傷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工傷管理制度

工傷管理制度1

  一、目的:

  預防和控制工傷事故的發生,規范工傷事故處理程序,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員工的工傷事故風險。

  二、適用對象:

  適用于為公司工作的已簽訂勞動用工合同的員工,包括abc三類員工。

  三、工傷的認定

  1、工傷的認定: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b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c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d患職業病的;

  e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h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工傷事故的申報范圍

  a、因不服從領導指派安排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b、未經任何授權、許可便擅自行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c、違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d、從事不利于公司經營發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傷亡事故;

  e、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工傷的種類:按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工傷事故導致的因工負傷可分為輕傷、重傷、死亡等種類。

  4、工傷認定負責部門:公司安全消防生產小組與辦公室人力資源組,按國家有關法律執行,員工如有異議,可向國家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裁決。

  四、工傷的申報程序

  1、申報責任

  部門負責人承擔本部門的工傷、安全事故的申報責任,因遲報、瞞報所致的事故責任增加部分由部門負責人承擔;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2、申報范圍:

  1)、在本部門所轄范圍內,本部門所管轄的.員工發生的一切工傷、安全事故,不受時間限制。

  2)、對公司已投保的員工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醫療險”所涉及的范圍,包括員工上下班途中,因工作所致的傷害。

  3、申報內容:(詳見附表一)

  1)、事故(疾病)人的姓名、年齡;

  2)、事故(疾病)人家屬聯系方式及電話、人;

  3)、事故(疾病)人的到崗工作時間;

  4)、事故前的具體服務部門及工作性質;

  5)、事故發生時的具體崗位或具體位置;

  6)、上崗前是否受過該項工作的安全知識培訓;

  7)、是否有從事該項工作的國家承認的操作證;

  8)、工傷的傷勢程度的初步估計;

  9)、是否已住院、醫院名稱及地址。

  4、受理部門及責任:

  辦公室人力資源組是本辦法規定的受理部門,受理責任執行首問責任制,即辦公室人力資源組的任何一個人在首先接到工傷安全事故申報時,為第一責任受理人,必須立即進行登記、報告和施救組織;同時負責對保險公司報告并進行理賠。

  報告對象是“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組長或副組長;

  因推諉受理或受理后瞞報、緩報而導致的事故責任增加部分由第一責任受理人承擔;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五、安全事故的分析與處理:

  1、公司的“安全消防生產小組”負責每起工傷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填制工傷安全事故分析報告表(表格詳見附表三),并在事故出現后一個工作日內將分析報告表轉交給辦公室人力資源組予以執行。

  2、分析報告必須由以下內容組成:

  1)、事故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服務部門、具體崗位和到崗時間;

  2)、事故的具體經過;

  3)、事故的原因分析;

  4)、事故責任的初步認定及理由;

  5)、小組的處理意見;

  6)、事后的整改與預防措施。

  六、工作事故醫療補償標準:

  當確定為因工負傷后,公司安全消防小組將事故分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與個人有一定操作失誤責任兩種情況,根據工傷的嚴重程度,對員工按分別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

  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為皮外傷7天以內

  承擔100%的治療費用及因治療而發生的交通費用。享受100%的基本工資

  7-30天享受80%的基本工資

  30天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資

  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

  1——2個月

  承擔100%的治療、住院費用及因治療而發生的交通費用。

  享受100%的基本工資

  2個月—6個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費用,享受80%的基本工資,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個月以上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費用,享受60%的基本工資,解除勞動合同。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的搶救費用,并參照有關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

  (二)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

  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間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為皮外傷7天以內不計,或承擔20-70%的治療費用(按責任分擔)享受80%的基本工資

  7天—30天享受60%的基本工資

  30天-60天享受40%的基本工資

  60天以上不計,并解除勞動關系

  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1——2個月不計,或承擔20-70%的治療費用(按責任分擔)

  享受80%的基本工資

  2—6個月享受60%的基本工資,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個月以上并解除勞動合同。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比例(≤60%)的搶救費用,并參照市社保局有關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

  注: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由保險公司理賠之后的差余額部分的工傷醫療費用。

  七、工傷安全事故的申報及規定:

  1、工傷安全事故的處理:

  1)、所有的在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內,因公致傷的先予以處理。

  2)、處理原則是盡快安撫和救治傷者,預防類似事件再發生。

  3)、工傷安全事故事后對事故當事人的處理:

  a按個人的責任其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醫療費用;

  b公司保留追究其過失所致的財產損失的權利;

  c凡過失所致的公司損失超過1萬元人民幣的員工,公司予以辭退;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4)、對事故部門主管的處理:

  a部門各級主管對本部門的每起工傷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

  所屬員工凡出現一次工傷安全事故,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對其直接主管予以警告一次并處罰200元;

  c如果所屬員工出現一次工傷安全事故,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對其直接主管予以留崗試用并罰款500元處理;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八、工傷醫療費用的報銷:

  1、申請報銷時必須準備以下資料準備:

  1)、工傷事故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2)、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

  3)、本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報告;(如出外出差的的交通事故與安全事故還需出具交通部門或公安部門的報告.)

  4)、縣級以上公立醫院或保險公司或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的醫療診斷證明;

  5)、病歷;

  6)、醫療、醫藥費原始單據;

  7)、費用結算明細表;

  2、報銷額度的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支付部分

  1)、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判定為公司或設備所致的工傷事故,公司將全額支付剩余部分;

  2)、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判定為公司和事故當事人雙方對工傷事故均有責任的,公司按應承擔的責任比例予以支付剩余部分;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3)、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判定為事故當事人自己所致的工傷事故,公司原則上不予支付,剩余部分由事故當事人自行承擔;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4)、當確定為因本人粗心疏忽等其它主觀因素所致的工傷事故,公司只承擔相關治療、住院、交通、搶救等費用在保險理賠后的余額的20-70%,對由當事人造成的他人傷害由其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5)、如因員工本人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不服從上級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發生工傷事故,并且給公司造成了損失的,公司不承擔責任,同時根據當事人行為造成的對公司利益的損害程度,對其進行行政和經濟處罰。

  6)、工傷爭議:當因判斷是否為工傷事故而出現爭議,并在公司內部進行協調后無效時,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后30日內可向勞動部門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仍不服從勞動爭議仲裁判定的,可向法院提請訴訟。

工傷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工傷事故申報程序,保障工傷員工切身利益,降低公司的工傷風險,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成員企業、項目部員工。

  第三條工傷管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認真執行國家、行業和上級有關工傷管理的規定,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工傷管理職責

  第四條各成員企業、項目部必須把工傷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的主要內容,并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一并考核,各成員企業、項目部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同時也是工傷管理的第一責任者,各成員企業、項目部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員對工傷管理負具體的責任。

  第五條公司安全科是工傷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工傷事故的調查、統計報告和在職員工工傷及檔案的管理。各成員企業、項目部必須有專人負責工傷管理事務。

  第六條負責分管工傷管理的人員必須具備工傷管理的專業知識,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工傷管理工作,必須按規定向上級領導及時匯報本項目部工傷事故的綜合分析情況,并在今后防范工傷事故的具體措施。

  第三章工傷范圍

  第七條公司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公司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公司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本條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九條公司職工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四章工傷報告處理

  第十條成員企業、項目部須辦理工傷者必須在發生工傷事故后立即上報公司安全科。在3日內將完整的事故報告及事故分析報公司安全科一份(時間、地點、受傷經過、部位必須寫清楚,否則不予辦理)。特別情況應在10日內完成報告手續。

  第十一條需鑒定的工傷問題,必須由成員企業寫出申請報告及完整的相關材料,公司安全科審核批準,否則不準上報。

  第十二條凡發生工傷事故必須由公司安全科審核后方可辦理工傷。

  第五章工傷管理

  第十三條員工在作業場所因工負傷,所在成員企業、項目部必須在8小時內到公司安全科登記。超過規定時間,按遲報事故處罰事故成員企業、項目經理、安全檢查員各500元。

  第十四條發生事故時,要保護好現場,公司安全科及時進行現場勘查,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所有上報調查的事故不論是否有工傷,都必須于第二天認真進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責任明確。準確記錄有關技術數據。各種登記、報告、分析必須存檔。

  第十五條工傷休息三個月以上人員,經鑒定后復工的,由鑒定委員會報名單提公司安全科備案,如原受傷人員舊病復發,傷者本人可提出恢復工傷申請,經鑒定機構鑒定確診,認定確是因工傷引起的舊病復發,方可辦理工傷待遇。

  第十六條公司每半年組織一次工傷鑒定,對鑒定確診休息的員工應安排治療,對不具休息的工傷應及時安排復工。

  第十七條工傷復工員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轉院治療,必須經鑒定機構鑒定,方可辦工傷相關手續。否則一律不予辦理工傷手續。

  第十八條工傷經鑒定復工人員一律回原崗位。因嚴重“三違”造成的工傷復工前應經安全培訓班進行崗前培訓后,經有關領導評定后復崗。

  第十七條如有特殊情況必須補辦工傷的,必須是6個月以內發生的工傷,超過6個月,一律不予補辦。補辦工傷必須履行調查證等手續,有調度登記、事故追查分析記錄、調查報告、醫院病志必須經過科學儀器診斷的部位,然后提交安全科,經工會討論同意后方可辦理。

  第十八條精神異常者、有腦外傷引起精神障礙者需住院,必須有市級以上的醫院顱腦損傷完整病志復印件、負傷的原始材料、社會調查材料、直系親屬有無精神病史證明材料,需住院治療者必須有人力資源部出據的腦外傷工傷證明,需經公司指定到省級一醫院鑒定后,方可住院治療,鑒定與工傷無關的精神病患者,一切費用自費。

  第六章工傷調查

  第二十條發生事故公司安全科、分管安全副經理必須參加事故調查。發生重傷事故由公司公司安全科牽頭,組織生產、技術、設備、工會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發生輕、微傷事故由公司安全科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組織事故成員企業、項目部的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調查事故必須本著“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查不清不放過,群眾受不到教育不放過,防范同類事故的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調查工傷事故必須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經濟損失;必須確定事故責任者;必須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事故報告必須真實準確,必須寫明事故經過、原因、教訓、處理意見、今后措施,由安全副經理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作出處理決定,任何成員企業、項目部或個人不得妨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發生工傷事故的成員企業、項目部必須按事故調查組、公司安全科的處理意見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積極組織處理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導致事故重復發生的,從重追究成員企業、項目部領導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三條凡對工傷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指使他人提供假證、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對有關成員企業負責人、項目部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從重處理。

  第二十四條對項目部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結工傷的,公司概不負責,發生x的給予發生事故的部門、項目部負責人給予從重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依法保護員工舉報和控告工傷違紀行為,并對其舉報和控告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從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工傷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本公司員工的工傷管理有據可依,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按照國家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工傷處理程序

  第三條工傷處理程序

  (一)若發生工傷事故,應立即報告公司有關領導,并迅速將受傷人員送往醫院急救。

  (二)在24小時內由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負責人召集現場目擊者或有關證人調查事故經過,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并做筆錄。

  (三)在24小時內向人力資源部報告事故經過,并于3日內向人力資源部部遞交事故書面報告、醫院方面有關醫療報告及材料。

  (四)根據事故有關書面記錄,安全生產管理委員召開會議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明確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五)人力資源部匯總所有材料(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醫院出具的.病情原始病例或診斷證明、事故調查報告或事故通報、旁證材料、身份證、工卡等),在事故發生后30日內遞交至工傷保險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六)工傷保險部門在正式受理后60日內做出認定結論,開出《深圳市工傷認定書》,并對仍需要繼續治療的工傷職工開出《深圳市工傷員工醫療期告知書》,通知用人單位、員工或其親屬。對認定為工傷并需要繼續住院治療的參保職工,工傷保險部門同時開出《深圳市工傷保險醫療費用記帳通知書》和《深圳市工傷保險住院結帳單》,通知工傷約定醫院允許其記帳醫療(門診醫療費先墊付,醫療終結后到工傷保險部門核銷)。

  (七)受傷員工應當在醫療終結或傷殘程度(等級)鑒定(或醫院開具死亡證明)后三十日內將有關材料遞交人力資源部,到工傷保險管理機構辦理補償事宜。

  (八)對符合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待遇條件的,工傷保險部門根據有關材料,通過電腦系統核算出該員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補償額。并將償付金額轉帳支付給受傷員工。

  第三章工傷處理

  第四條工傷人員的待遇

  (一)公司可根據情況派人在醫院護理受傷人員。

  (二)工傷人員在工傷期間的工資規定為: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放工傷津貼,工傷津貼的標準相當于員工本人受傷前1個月的工資,其它薪酬照發。

  第五條事故分析

  (一)安全生產管理委員對工傷事故起因及潛在原因進行調查分析。

  (二)通過上述調查,提出應采取的糾正措施,以免類似的工傷事故重復發生。

工傷管理制度4

  1 總則

  1.1目的

  為實現公司科學化、制度化管理運營,建立規范有序的人員管理機制,本著對員工負責任的原則,對于員工工傷采取積極處理的態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1.2適用范圍

  本管理制度適用于公司處理員工工傷(含未參保的員工)所有相關事宜的管理工作,并為相關處理人員提供管理依據。

  1.3權責屬性

  本制度規定員工工傷實際處理的權責單位為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并有權對本制度進行修訂及監督執行,在執行本制度時各中心部門、廠區應予以積極配合執行。

  2 工傷認定原則

  1.工傷認定的對象必須是我公司持有本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被錄用的員工,聘用期間使用假身份證受傷和不在合同期內的員工,不在認定范圍內;員工須知中應予以明確;

  2.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公司工作場所內,第一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3.員工受上級領導指派或公司派遣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4.公司安保人員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個人原因及非工作職責打架、斗毆等違反治安法規的情形所受到的傷害,不在處理范圍內,但維護公司利益及員工生命財產安全的情況除外;

  5.職業病目錄條款中涵蓋公司經營活動的職業病;

  6.公司員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等交通事故傷害的,員工須有交警部門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鑒定書;

  7.其他在工作時間和公司場所內受傷情形,公司本著對員工負責任的態度積極先行處理,如:車輛送至治療、墊付醫藥費等,但是否按工傷情況處理,也需填寫員工工傷報告表上報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審批。

  8.員工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飲酒、吸毒、自殺或自殘的情況不在工傷處理范圍內。

  3 工傷處理原則

  1.公司不對員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做出處理;

  2.在處理員工工傷的過程起始至結案,相關的所有醫學治療記錄、資料、照片應由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保管,且不得復印;

  3.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鑒定書原件,應在第一時間由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保管;

  4.處理員工工傷原則上應遵循“專人始接受,處理至結案”的原則,相關政策、信息等應由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一人傳遞給受傷員工,相關費用的申請、報銷、結案亦由具體處理的負責人專人完成;

  5.在處理員工受傷的第一現場時,如發現員工有喝過酒的情況,本著積極

  處理、負責任的原則,可先行送醫院治療,具體處理的負責人在治療過程中可與醫院協商給員工做酒精測試,留下相關測試結果;

  6.員工本人提出需進行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的,應符合在受傷痊愈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生活自理存在困難的情況,必須上報請示運營中心分管副總或總經理同意,方可執行,原則上公司不主動申請;

  7.關于申請殘疾(如:辦理殘疾證)等事宜屬于政府社會管理的范圍,不屬于公司處理的范圍;

  8.經審批需要進行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的員工,必須經治療其病情穩定后,方可進行,原則上以主治醫生的病歷填寫情況為準,不得提前申請鑒定;

  9.員工工傷具體處理的負責人必須選擇社保中心定點醫院送至受傷員工治療;

  10.員工工傷原則上使用公司車輛,必要時可以求援110或120;

  11.員工工傷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不得擅自更改主治治療醫院,情況緊急應由醫院提出(最好有書面證明);

  12.陪護人員由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協調指派,直到醫療期或直至恢復期完畢,員工工傷具體處理的負責人應當及時了解相關情況,如當事人傷勢嚴重,應及時向上級匯報。

  13.在治療過程中,員工工傷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也不得擅自更改主治治療醫院,如受傷員工提出,需有其簽字確認的書面情況說明,上報請示運營中心分管副總同意后,方可執行,否則所帶來的醫療風險由責任人承擔;

  14.任何人員不得在未申請和受傷員工病情不穩定的條件申請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否則所有后果由申請人承擔,公司將予以嚴肅處理;

  4 員工工傷調查與申報

  4.1 員工工傷調查

  1.員工發生意外事故時,當事人應立即向其上級主管報告,當事人不能報

  告的,由知情人向當事人上級報告;

  2.當事人上級接報告后立即向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報告,情況緊急時可指派

  他人及時代為報告,請求支援并同時報告其傷情。

  3.當事人傷勢較輕﹙無肢、指、趾及其他部位的嚴重傷害;無骨折、大量出血、昏迷等﹚,可暫不報總經理,確認比較嚴重或無法確認是否嚴重的辦公室應立即向總經理報告,并按總經理指示執行。

  4. 受傷員工所在部門的部門經理,有責任在事故發生起12小時內,填寫《員工工傷報告表》,寫明受傷的大致情況,并按相關流程審批,上報至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

  5.受傷員工所在部門的部門經理再上報《員工工傷報告表》的同時,應上報具體的工傷事故報告及整改措施(a4紙打印),不得只在表格上粗略闡述;

  4.2 員工工傷申報

  1.員工工傷具體處理負責人或運營中心指定的經辦人,應在上報得到審批

  后,方可申報工傷;

  2.受傷員工未辦理工傷保險的情況待治療結束之后處理;

  3.已辦理工傷保險的員工,無論其是否需要住院,均需要在事發30天內

  向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不得超期;

  5 費用申請與報銷

  5.1 費用申請

  1.員工工傷費用的申請,應由工傷具體處理負責人填寫《員工工傷費用申請表》,因緊急情況無法填寫申請表的情況,可以由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代為填單申請,申請金額依照表單規定項填寫預估費用,不得只填寫一個預估總額;

  2.員工工傷費用申請應遵循“一人負責”的原則,即:費用的申請人統一為工傷具體處理負責人,不得出現費用的申請人為兩人以上的情況,其他人幫

  助申請費用事應填寫“代理人”;

  3.員工工傷費用可以多次申請;

  4.受傷員工認定為工傷,但未辦理保險的情況,也應按照上述規定處理。

  5.2 費用報銷

  1.員工工傷治療及恢復期間的費用報銷,相關的交通費、餐費等雜費,必須每月依照流程報銷一次,如有社保中心不予核準的治療費用單據(醫院機打出具的票據)可在結案時一并報銷;

  2.費用報銷時,因已填寫工傷費用專用申請表,所以只填寫通用型費用報銷單的報銷部分,不必填寫申請部分;

  3.認定工傷員工未辦理保險的情況,在傷治療及恢復期間的費用報銷,相關的餐費、交通費等雜費,依照參保員工的工傷規定處理(每月報銷),治療費用(醫院機打出具的票據)與其他費用一樣也每月報銷一次;

  4.員工工傷費用的報銷原則上不得使用“白條”、“無效收據/發票”的情況;

  5.員工工傷治療及恢復期間的費用不得虛報、謊報,否則公司將予以嚴肅處理,必要時公司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6 員工工傷期間考勤與工資處理

  6.1 考勤處理

  1.員工工傷治療及恢復期間,應按照公司相關請假制度執行,依照相關流程審批;

  2.員工工傷治療期間,由員工本人或代理人、工傷具體處理負責人填寫請假單,如受傷員工本人不能填寫或簽字,待其傷勢恢復后簽字確認;

  3.員工工傷恢復期間,由其治療的主治醫師出具的休假證明單(病假單)或者與主治醫師協商在其病例中予以書面明確,根據上述時間填寫請假單,如受傷員工本人不能填寫或簽字,待其傷勢恢復后簽字確認;

工傷管理制度5

  為保障職工在生產工作中遭受工傷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后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預防工傷事故,促進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二)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三、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四、關于新職工入職后的各項事宜規定:

  1、新職工入職時,上交二代身份證復印件2張(無二代身份證的職工開據戶籍證明)和上交3張彩色一寸照片,上交公司人事行政部。

  2、若員工入職后,車間部門主管人員對員工所處崗位的危險所在有及時提醒和說明的義務。

  3、公司人事行政部將于每月15號前將上月新增轉正員工的資料整理交至社會保障局參保。

  4、新入職人員應在入職時在人事行政部領取并簽訂勞動合同,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統一交至縣人力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勞動合同認證。

  五、關于職工離職后有關事宜的規定

  1、職工擅自離職后車間部門主管人員未按時將離職人員名單上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車間部門相關負責人員應承擔離職人員每人每月繳納保險所損失的`費用,并在全公司通報批評。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將不定時的對車間職工人數進行清點,清點過程中,車間部門主管人員弄虛作假、隱私舞弊的,每發現一次將扣除該部門負責人員一定數目的罰款,并全公司通報批評。

  4、公司人事行政部部于每月15號前將離職人員的名單上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解除保險。

  5、職工合同期限屆滿后離職的,合同解除;合同屆滿后繼續任職的,及時通知其續簽勞動合同。

  六、關于職工在工作期間及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任何意外事故的規定

  1、職工在工作期間及上下班途中發生任何意外,車間部門主管人員應在12小時之內及時上報人事行政部部辦理各項保險事宜。

  2、車間部門主管人員或受傷員工本人未對工傷進行上報的,因工傷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車間部門主管人員承擔。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應及時將工傷人員上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七、辦理工傷保險所需提供的材料

  1、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2、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3、病例、藥費報銷單、診斷證明

  4、單位事故報告

  5、車禍需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6、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7、 2個人的證言證詞(敘述當場事故過程)

  8、證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工傷管理制度6

  一、為保障員工在發生工傷后獲得醫療救治和職業康復,以解除員工的后顧之憂,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合同制員工(不含公司給予辦理社會保險、商業保險人員)。

  二、員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利益的工作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4、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遭致意外傷害的;

  5、從事維護公司利益活動的;

  6、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傷害的

  7、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員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

  1、因犯罪、違法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傷亡的;

  2、自殺或自殘的;打架斗毆導致傷亡的;

  3、醉酒導致傷亡的;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四、各單位工傷事故發生后,各人力資源專員必須在24小時內填寫《單位職工工傷(亡)事故報告表》,單位負責人簽字后報辦公室和安全生產部門,并在7日內將所需材料報齊。未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工傷材料的單位,其工傷費用全部由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以工資表形式扣除。情節嚴重的,在公司范圍內給予通報。

  五、建立工傷責任界定制度。發生的工傷事故,辦公室門都要配合有關部門調查鑒定,進行責任界定,以此確定公司與職工的分擔比例。

  六、工傷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按受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1-12個月,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七、員工因工受傷期間待遇

  1、員工工傷醫療期間工資停發,改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為工傷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平均月工資收入,福利待遇照發。

  2、需住院治療的,交通費和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所在單位據實報銷。

  3、工傷醫療過程中治療非工傷疾病時,傷病費用不能混合報銷。

  4、由公司指派員工陪床,陪床期間工資及福利待遇照發;由受傷員工親屬(非本公司員工)陪床的,按每天5元標準發給生活費。

  八、經醫療或勞動部門認定工傷治愈,原單位應安排適當的工作,并支付工資。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的,由所在單位發給降低部分70%的傷殘補助。

  九、因工傷所致而不能適應本公司安排的各項工作、本人又不符合公司規定的退休條件的,依據公司確認的.本人實際工作年限,由公司按每年1000元的標準一次性發給退職補助金,此后公司與其本人的一切關系隨即終止。

  十、員工因工致殘經鑒定為一至四級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出工作崗位,辦理內部退休手續,每人每月發給200元退休金。

  十一、公司員工因公死亡的,由公司發給1500元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上級主管部門規定執行;員工非因工或退休死亡的,由公司發給1000元喪葬費。

  十二、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因工傷殘人員,退休后因舊傷復發而死亡的,按因工死亡50%的標準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

  十三、因交通事故發生的工傷,應首先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如賠償金額低于工傷待遇標準,差額部分公司給予補齊。

  十四、員工工傷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

工傷管理制度7

  工程項目因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調查、處理管理制度

  1、工程項目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后,受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要立即報告工程項目經理及有關領導和部門。

  2、工程項目經理及有關領導和部門接到報告后,要立即趕往事故現場,組織指揮搶救受傷者,對受傷者的受傷部位作出判斷,有選擇地送往專業醫院搶救,同時要向公司安全部門報告,分包工程項目經理要同時向總包項目經理報告。

  3、事故發生后,項目經理和有關領導及安全管理部門要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組織人力和物力保護好事故現場。

  4、事故報告的內容:

  ⑴事故發生單位名稱、時間、地點。

  ⑵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傷情程度、傷亡者姓名。

  ⑶事故現場采取的控制措施。

  ⑷報告人姓名、工地電話。

  ⑸同時準備好上級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所需要的各種資料。

  5、事故發生以后,項目要立即成立有有關領導參加的事故調查處理小組,負責對事故發生過程的調查分析與善后處理工作,同時向上級有關部門提供有關事故的真實情況,配合其對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6、事故發生以后項目各級管理人員,要組織有關人員認真討論,嚴格執行“三不放過”的原則,吸取教訓,搞好整改措施,杜絕事故再次發生。

工傷管理制度8

  1、目的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臺州市黃巖區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及《勞動法》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辦法,各部門及其職工必須嚴格遵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級部門。

  3、內容

  3.1、本公司按規定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參加了工傷保險,并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臺州市黃巖區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3.2、工傷管理要與事故預防、職業病預防相結合,各單位和職工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以人為本,持續發展”的方針,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3.3、職工發生工傷或經鑒定患有職業病后,應當及時給予救治,各部門應當按國家政策規定,對受傷治愈后的職工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并根據其傷殘鑒定等級,安排傷殘職工退出勞動崗位或從事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

  3.4、行政部負責全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對工傷事故、職業病的調查,責任的界定,并向勞動人事行政部門報告取得其工傷事故的認定結論,組織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

  3.5、工傷范圍及其認定

  3.5.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3.5.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3.5.1.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傷害的;

  3.5.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3.5.1.4、患職業病的;

  3.5.1.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5.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3.5.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3.5.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3.5.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3.5.2.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5.2.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本公司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本條第3.5.3項情形的,享受除一次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3.5.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3.5.3.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3.5.3.2、醉酒導致傷亡的;

  3.5.3.3、自殘或者自殺的;

  3.5.3.4、法律法規規定不能認定為工傷的其它行為。

  3.6、職工發生傷害事故,應當在24小時內按規定和程序向公司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人事行政部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負責工傷認定的本地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報告,并填報《事故傷害報告表》。取得工傷事故的認定結論,完成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

  3.7、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人事行政部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本地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部門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8、經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認定結論公司存檔,公司并按認定結論發給《工傷證》,作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憑證。《工傷證》應準確記載職工受傷害時間、傷害部位、職業病名稱,或經勞動能力鑒定與工傷有直接關聯的疾病等。《工傷證》上的記錄任何人不得隨意涂改,經涂改的《工傷證》無效,應以原件結論為準。

  3.9、勞動能力鑒定

  3.9.1、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地方政府同級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人事人事行政部門、衛生人事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設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設勞動能力鑒定辦公室。鑒定中心、辦公室掛靠同級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承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工傷職工及其供養親屬勞動能力的鑒定工作均由上述部門負責,公司相關業務部門搞好協調、配合工作。

  3.9.2、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以下鑒定或確認工作:

  3.9.2.1、工傷職工勞動能力的鑒定;

  3.9.2.2、停工留薪期的確認;

  3.9.2.3、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3.9.2.4、疾病與工傷關聯的確認;

  3.9.2.5、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

  3.9.2.6、職業康復的確認;

  3.9.2.7、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確認;

  3.9.2.8、其他受委托的勞動能力鑒定。

  3.9.3、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停工留薪期內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可由公司、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填報《勞動能力鑒定表》,并提交《工傷認定通知書》或者《工傷證》、病歷及其診療資料。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作其他工傷鑒定(確認),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資料。

  3.9.4、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

  3.9.5、申請鑒定的個人對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并提交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及相關材料。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再次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9.6、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公司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負責首次鑒定的勞動能力委員會申請復查鑒定。

  3.10、工傷保險基金及工傷保險待遇

  3.10.1、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3.10.1.1、工傷醫療費;

  3.10.1.2、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3.10.1.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3.10.1.4、生活護理費;

  3.10.1.5、喪葬補助金;

  3.10.1.6、供養親屬撫恤金;

  3.10.1.7、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3.10.1.8、輔助器具費;

  3.10.1.9、工傷康復費;

  3.10.1.10、勞動能力鑒定(確認)費;

  3.10.1.11、按規定支付與工傷保險業務相關的其他費用。

  3.10.2、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公司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臺州市黃巖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公司按照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10.3、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市、本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套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10.4、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公司按月支付。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本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公司負責。

  3.10.5、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機構發生費用先由公司和職工墊付,待工傷認定后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費用,由勞動保障行政經辦機構予以報銷。

  3.10.6、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3.10.7、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3.10.7.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3.10.7.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10.7.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10.8、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3.10.8.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3.10.8.2、保留與公司的勞動關系,由公司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公司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公司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公司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公司按國家規定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10.9、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3.10.9.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3.10.9.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10.10、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3.10.10.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10.10.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10.10.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54個月的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規定條件享受本條第一款第(1)、(2)項規定的待遇。

  3.10.1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救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當失蹤人重新出現并經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的工傷待遇應當退回。

  3.10.12、職工因交通事故引起工傷,應先按交通事故處理,交通事故處理獲賠低于工傷待遇的,按工傷待遇規定補足差額。

  3.10.13、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10.13.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3.10.13.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10.13.3、拒絕治療的;

  3.10.13.4、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3.11、本辦法所稱職工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職工受傷前本人工資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發生月平均工資計算;不足1個月的以參保繳費基數或本公司實際發放的、約定的日工資為基數計算。

  3.12、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未盡事宜,按國務院、臺州市黃巖區有關工傷保險條例和政策執行。

工傷管理制度9

  一、目的

  1、規范工傷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2、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損失;

  3、吸取教訓,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避免事故重復發生。

  二、責任

  1、安全部門部負責執行本制度;

  2、各部門負責履行本制度。

  三、適用范圍:適用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工傷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

  四、法規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375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

  五、工傷事故范圍

  (一)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崗位勞動,但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業領導指派到企業外從事本企業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即輕傷、重傷、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三)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六、工傷事故分類

  1、輕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但夠不上重傷者。

  2、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但無死亡的事故。

  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失能傷害。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員工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傷、輕傷)

  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七、事故的報告

  1、事故現場(包括輕傷事故)有關人員必須立即向所在班組或車間負責人告,班組或車間負責人必須立即向安全科或企業負責人報告,必要時可以直接向企業負責人報告。

  2、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后,重傷事故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鎮安監站報告;死亡事故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鎮安監站和區安監局報告。

  3、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區安監部局報告。

  鎮安監站事故報告電話:××××××××

  區安監局事故報告電話:87416110;受傷人員急救撥打“120”

  八、事故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全稱、性質等)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具體方位)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原因、類別)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死傷人數、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籍貫、傷害程度);

  5、已經采取的措施;(應急救護情況)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九、事故現場的應急處理

  1、事故發生后要立即救護受害者,只要有一線生機,就要盡快救護到就近醫院。

  2、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擴大,防止二次傷害。應立即停產,撤離所有與事故無關人員。

  3、保護好事故現場,設立警戒線,禁止人員出入。有關物體痕跡不得破壞,清理現場必須經事故調查組或區安監局同意方可進行。

  4、有關人員聽候調查。①現場目擊者;②班組、車間負責人;③安全干部;④企業主要領導等。

  十、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

  (一)調查處理職責分工

  1、輕傷事故由安全科要立即組織人事、技術、車間、班組負責人及工會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歸檔。

  2、重傷事故由企業安全科、人事科配合鎮安監站參加事故調查組進行查處、結案、歸檔。

  3、死亡事故由企業負責人、安全科配合鎮安監站、區安監局參加事故調查組進行查處、結案、歸檔。

  (二)發生工傷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所屬部門要配合調查組做好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三)明確事故責任人,對責任人的處理要嚴肅認真,根據造成的工傷事故責任的大小和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或必要的行政處分,對于不服管理、違反安全規章制度、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經制止而不聽所造成的重大傷亡事故,后果嚴重并構成犯罪的責任者,交由有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人員要從重處理:

  1、對發生工傷事故隱瞞不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2、在事故調查過程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或嫁禍于人的;

  3、工傷事故發生后,由于不負責、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重大傷亡的;

  4、工傷事故發生后,不認真吸取教訓、不采取防范措施,致同類事故發生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5、、擅自處理和坦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五)工傷事故的善后的經濟補償處理,由安全科負責聯系陪同進行工傷鑒定后,會同鎮當地鎮勞動管部門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報區勞動仲裁部門處理。

  (六)安全科要建立工傷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鑒定材料、事故教育,改進措施及傷亡事故有關的資料。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范本二:

  總則

  為使公司員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職業病傷害后獲得及時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并對事故及時準確的進行調查處理,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適用于與公司形成勞動關系的員工,退休返聘人員,為公司建筑施工并簽定安全協議的施工隊職工。

  2、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2.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2.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2.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2.6從事搶險、救災、救火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2.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2.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2.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2.10國家規定的其它情形。

  3、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3.1犯罪或者違法;

  3.2自殺或者自殘;

  3.3斗毆;

  3.4酗酒;

  3.5蓄意違章;

  3.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發生傷亡事故后,按下列程序處理

  4.1搶救受傷人員,保護事故現場;

  4.2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和安全員。單位領導或安全員應在一小時內報資產運營部。

  4.3事故單位在主管安全部門的配合下,輕傷事故在48小時內完成調查、分析、處理工作,并由事故單位于3日內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4發生重傷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后要立即上報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機電控股公司(廠)工會。安全主管部門和發生事故單位協助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完成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并于10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于5日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5發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后要立即上報市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市區工會、區檢察院、區公安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工會。安全主管部門與發生事故單位應積極配合與上級單位共同完成對事故的調查、取證、分析、處理工作,并于25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于10日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5、發生員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程序

  5.1事故單位負責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門人員應及時趕到現場,了解受傷人員的傷勢,保護事故現場,必要時做出標記。了解事故發生的經過,做好詳細記錄。重傷以上的工傷事故應進行現場勘查、測繪、拍照或錄像。目擊者應出具旁證材料。

  5.2召開事故分析會,查找事故原因,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制定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的具體措施,嚴格做到“三不放過”。

  5.3事故單位應召開工傷事故現場會,向員工介紹事故發生的原因,使廣大員工能吸取教訓。

  5.4事故單位提出對責任者的意見并報主管安全部門。

  5.5各類工傷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上報安全主管部門,不得隱瞞,超過時限不補報。

  6、傷亡事故現場的清理

  6.1輕傷事故現場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批準方可清理。

  6.2重傷事故現場由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批準方可清理。

  6.3死亡事故現場由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批準方可清理。

  7、傷亡事故的結案

  7.1輕傷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會同事故單位領導批準結案。

  7.2重傷、死亡事故由區、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分別批準結案。

工傷管理制度10

  企業如發生工傷事故,必須立即登記和報告,由負傷人或最先發現人報告企業領導。

  1、凡發生工傷事故,必須填定《工人職員傷危事故登記書》以備查證。

  2、發生死亡事故時,領導必須立即獎事故概況《包括作傷亡人數、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分析報告企事業主管部門與當地勞動部門逐級轉到上級有關部門。

  3、發生重傷事故也應盡快用《工職工傷亡事故登記書》。

  4、凡發生多人死亡事故時,必須填寫《因工死亡事故快報》企業領導應用電報、電話或其他快速方法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并逐級轉報到中央勞動人事部門。

  5、組織處理善后工作,接報三不過原則對全體員工進行教育。

工傷管理制度11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工傷事故的確定、分類、報告、調查及處理。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屬各單位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的管理。

  2、引用文件

  (91)國務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的規定》

  (60)中保護久字第56號《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

  3、工傷事故的確定

  3.1凡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受存在的危險因素影響,突然使人體組織受到損傷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構,以及負傷人員立即中斷工作的事故。

  3.2職工雖然不在生產崗位上,但由于生產區的設備和勞動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職工傷亡。

  3.3急性中毒。由于生產過程中存在的有毒物質在短期內大量進入人體,使職工中斷工作并進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3.4凡職工在參加公司組織的非生產性活動中受傷,只能參照工傷負傷處理,不按工傷統計。

  3.5凡不在上述范圍的,對確定為傷亡又有異議的事故,應把詳細情況上報,經主管部門(院科研生產部)批復或報地方勞動局確定。涉及兩個單位的傷亡事故,由傷亡職工所屬單位上報統計。

  4.工傷事故分類

  4.1輕傷事故

  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職工受傷后,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但夠不上重傷的'。

  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輕傷的事故。

  4.2重傷及重傷事故

  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

  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但無死亡的事故。

  4.3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員工1~2人的事故。

  4.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事故報告

  5.1職工發生傷亡事故,負傷人員或者最先發現事故的人員,應立即報告事故所在的單位(以下簡稱事故單位)的領導,事故單位領導必須立即報告總公司主管領導,經營部和工會部門。

  5.2主管公司領導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六院主管部門和自治區勞動部門。

  5.3凡發生重傷、死亡、重大事故時,必須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將事故的概況,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傷者姓名、年齡、工種、傷害程度、初步原因分析、經濟損失等,用快速的辦法報院主管部門,同時按(91)國務院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第二章規定報有關部門。

  5.4事故現場保護與清理

  5.4.1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單位應派專人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體時,必須做出標志,繪制事故現場圖、照相、錄像、并詳細說明。

  5.4.2重傷以上事故必須進行現場錄像。輕傷事故要進行現場照相。

  5.4.3清理事故現場時,要事先經事故調查組同意。

  6、事故調查

  6.1發生輕傷事故,由發生輕傷事故單位領導會同安全員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進措施,按規定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見附錄),在24小時內報經營部。

  6.2發生重傷事故,由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組織有關部門會同工會,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6.3發生死亡事故,由院主管部門會同地方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6.4發生重大死亡事故,按(91)國務院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的規定》第三章第十條中有關規定執行。

  6.5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6.5.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專長。

  6.5.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6.6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6.6.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6.6.2確定事故責任。

  6.6.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6.6.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6.7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6.8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情況后,如果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時,按照(91)國務院第75號令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執行。

  6.9調查人員必須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秉公辦事,不得詢私舞弊。

  6.10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7、事故處理

  7.1發生工傷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7.2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各級安全生產職責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和主要責任。

  7.3對因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安全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負責任等行為而造成的工傷事故。視情況追究責任,并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7.4事故查清后,應及時擬定改進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填寫“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表”報送有關部門。

  7.5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8.事故管理

  8.1經營部建立工傷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鑒定材料、事故教育,改進措施及傷亡事故有關的資料。

  8.2.發生傷亡事故不得隱瞞不報或故意拖延報告時間。

  8.3由經營部定期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并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附錄:傷亡事故登記表

工傷管理制度12

  為了建立一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對已經發生的事故,盡可能地開展事故調查,做好事故報告和處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預防措施,防止類事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于本企業范圍內的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

  二、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遵守科學的原則。

  三、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各類事故的統計,并主管、協調或監督各類事故的調查報告和處理工作。

  四、事故報告規定:

  1: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企業、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2:發生輕傷事故,應立即報告企業負責人。

  3:發生火災事故,當事人應立即報告企業負責人和打電話119報警,同時采取急救措施。

  4:發生重傷事故、死亡事故、火災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企業負責人報告;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當事人可以直接向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五、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事故調查處理人員沒到現場前,企業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確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六、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事故處理要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落實防范措施不放過。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一般按以下要求進行:

  1:輕傷事故及一般事故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調查處理。

  2: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調查處理,并將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報告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3:死亡事故根據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4:對已經結束的事故處理結果,應組織學習吸取教訓,達到事故預防的目的。

  5: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險情況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積極處理以致造成事故的,按照國家及企業有關規定對負責人和事故責任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工傷認定及上報

  事故企業填報《傷亡事故報告單》后,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員填寫材料上報企業領導,由企業領導上報審批。

工傷管理制度13

  1目的

  建立合法的員工保險體系,并確保公司保險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實施,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公司全體員工的各類型保險的管理。

  3職責

  3.1公司綜合辦根據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為公司員工購買各類型保險,對員工保險進行辦理、管理、轉移等提供指導和服務;

  3.2公司綜合辦負責公司各類型保險的具體業務操作;

  3.3公司財務部負責審核員工保險費用,副董事長負責批準。

  4工作內容

  4.1社會保險險種分類及購買條件

  公司為符合條件的員工購買社會保險:

  養老保險:為所有轉正后的員工購買;

  醫療保險:為所有轉正后的員工購買;

  失業保險:為所有轉正后的員工購買;

  工傷保險:為所有轉正后的員工購買;

  生育保險:為所有轉正后的員工購買;

  意外傷害保險:公司為危險工作崗位的員工,向當地商業保險機構辦理辦理有關意外傷害保險手續,公司自行確定意外傷害保險投保范圍;

  其他保險:為公司某些特殊或重要人員購買。

  4.2社會保險的辦理和報銷

  4.2.1各類員工社會保險由公司綜合辦在確定保險購買對象后統一為員工購買,編制員工購買社會保險一覽表。

  4.3養老保險的辦理規定

  4.3.1公司所有員工按國家規定,均應辦理強制性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4.3.2實行公司繳費與個人繳費相結合,具體繳費比例由當地政府文件規定。

  4.3.3公司新入職員工應在轉正后將養老保險轉移單由原單位轉入公司,并將轉移單分別交至公司綜合辦。公司員工離職時,分別由公司綜合辦辦理養老金轉移手續。

  4.3.4公司從員工人事檔案轉入公司指定存檔單位之月起,為員工辦理養老保險的繳納。

  4.4醫療保險的辦理規定

  4.4.1公司應按規定為全體員工辦理相應的手續,具體繳費比例由當地政府文件規定。

  4.4.2公司從員工人事檔案轉入公司指定存檔單位之月起,為員工辦理醫療保險的繳納。

  4.4.3員工可按照當地大病統籌的規定,到指定的大病統籌醫院就醫,公司不再報銷醫療費用。

  4.5失業保險的辦理規定

  4.5.1公司按政府有關規定,為員工辦理失業保險有關手續,具體繳費比例由當地政府文件規定。

  4.5.2公司從員工人事檔案轉入公司指定存檔單位之月起,為員工辦理失業保險的繳納。

  4.5.3失業保險領取按國家和當地政府的規定執行。

  4.6工傷保險的范圍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作時間前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患職業病的;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非負主要責任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4.7工傷保險待遇

  4.7.1工傷保險待遇

  4.7.1.1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4.7.1.2員工因工死亡,直系親屬可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4.7.2員工患職業病,凡被確診的,享受國家有關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或職業病待遇。

  4.7.3員工因工傷殘,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的,按傷殘登記發給證書并享受相應待遇。

  4.8生育保險待遇

  4.8.1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對女員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不安排女員工從事不利于身體健康的工作。

  劃定女員工經期、已婚待孕期、懷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并嚴格遵守。

  女員工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資,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允許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

  女員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增加休假15天,晚育增加休假15天。

  4.8.2生育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4.9意外傷害保險的辦理規定

  4.9.1公司為危險工作崗位的員工,向當地商業保險機構辦理有關意外傷害保險手續。公司自行確定意外傷害保險投保范圍。

  4.9.2隨著社會保險的發展和提供的保險商品越來越多,公司應精心選擇合適的保險機構和保險品種,以求獲得低成本、高效益的保險效果。

  4.10公司綜合辦及時辦理與員工新聘用、調崗和辭退相關的保險關系的初建、增減、企業間轉移、撤保、續約等事務。

  4.11公司綜合辦應密切關注國家和各地區政府保險法規、政策動態,并及時做出相應調整。

  4.12本辦法與當地政策抵觸時,以當地政府規定為準

工傷管理制度14

  一、目的

  規范工傷及工傷保險管理,及時、合理地處理工傷事故,預防和控制工傷事故的發生,規范工傷事故處理程序,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員工的工傷事故風險。

  二、適用對象:

  適用于通過崗前培訓,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員工。

  三、職責

  (一)、總經理負責全面領導公司工傷管理工作。

  (二)、公司專職安全員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和實施;主導工傷事故的調查和報告撰寫;協作和監督工傷管理工作。

  (三)、各部門(車間)領導全面負責本部門(車間)的工傷管理工作。

  (四)、各部門領導(車間)應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傷事故率。

  (五)、行政部負責為新入職員工(正式上崗)辦理工傷保險,根據各部門(車間)提供的工傷認定相關資料,按規定給予辦理報銷手續。

  (六)、各部門(車間)不得瞞報虛報工傷事故,控制并降低工傷事故率,積極配合公司行政部及領導調查和處理工傷事故。

  四、工傷的認定:

  工傷認定以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為準。

  (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公司利益、國家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工傷范圍: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殘或者自殺;

  4、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傷亡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工傷事故處理

  (一)、員工發生工傷,部門班/組長應保持現場并在30分鐘內通知公司安全員、行政部部長及部門領導,由行政部安排車輛將受傷員工送到工傷、醫保定點醫院治療(重傷送往“塘下人民醫院”或“瑞安市人民浙江東瑞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醫院”,小皮傷如割傷、劃傷等破皮輕傷的在車間辦公室進行包扎處理,稍重的指定在“羅鳳衛生院“就診,具體由“安全員及行政部部長”根據傷情判定去向醫院)。

  (二)、公司專職安全員向財務部借出工傷員工醫藥費,辦理入院、出院等手續。

  (三)、公司專職安全員在出現工傷當日,做事故傷害調查,了解員工受傷經過,對事故原因進行分析,并對事故責任進行界定,并在2個工作日內填寫好《事故調查報告表》交行政部。注意字跡工整、清晰,事故發生經過的敘述要準確、簡潔、明晰,備注一欄中要填好3名以上證明人的姓名及聯系方式。(四)、行政部行政助理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三天內為工傷人員辦理工傷事故登記手續。(重特大事故必須在12小時完成所有的申報程序)

  (五)、行政部行政助理根據上報的《事故調查報告表》填寫好《工傷認定申請書》,在員工受傷之日起30天內交交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認定(重大事故3天內填寫上報)。

  (六)、工傷認定及醫療結束后的處理方案,由行政部負責,并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核。

  (七)、員工發生工傷后必須到工傷醫療定點機構或公司指定的其它地點進行治療。如未到定點醫療機構或指定的地點治療所發生的一切費用自行承擔。

  (八)、員工因工致傷無殘的,在“醫療終結”后第一時間將醫療證明材料和費用單據即時上報行政部(以便到財務部報銷);致殘的在“醫療鑒定”一個月后到行政部詢問結果。并配合行政部辦理所有工傷結案手續。

  (九)工傷認定材料

  1、事故人身份證復印件、病歷卡或病歷卡復印件;

  2、醫療發票、用藥清單、診斷證明、門診病歷、住院檔案、出院證明、CT報告單等一切醫院開具的資料。 3、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需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以及其他有效證明;4、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傷害的,需提交“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間工作原因證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間,屬于由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決書;

  5、屬于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線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個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機動車駕駛證;6、屬于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需提交單位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舊傷復發后醫院的診斷證明和勞動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六、停工留薪期:

  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后,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時間為停工留薪期(也就是工傷醫療期)。(一)、受傷員工的停工留薪期由各地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當地的停工留薪分類規定與醫療機出具的診斷證明確認。

  (二)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經提報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三)、停工留薪期滿須進行傷殘鑒定者,不論傷殘鑒定結果有無報告,應恢復上崗工作。

  七、工傷事故分類:

  (一)、輕傷事故: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負傷后休一個工作日以上,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的事故。

  (二)、重傷事故: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符合國家《人體重傷鑒定標準》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三人(不含)以下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含)以上的事故。

  八、員工在停工留薪期內,薪資發放標準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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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確定為因工負傷后,工傷員工在工傷停工留薪期間,發放工資標準為其發生工傷之前12月的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標準。公司將事故分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與個人有一定操作失誤責任兩種情況,根據工傷的嚴重程度,對員工分別按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T)T≤3天一般為皮外輕傷傷7天<T≤30天T>30天1月≤T≤2月一般為頭80%的按標準工資,痊愈后仍可繼續回公司上重傷部、胸部重傷、骨折T>6月因搶救無效死亡承擔相應的搶救費用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而死亡。

  (二)、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鑒定為工傷的.: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T≤3天一般為皮外3天<T≤7天輕傷傷7天<T≤30天T>30天一般為頭1月≤T≤2月承擔50%的治療費享受60%的標準工資,解除勞動關系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無工資80%的標準工資不計60%的標準工資40%的標準工資80%的標準工資60%的標準工資,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2月≤T≤6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班費用80%的按標準工資,解除勞動關系承擔100%的治療費100%的按標準工資100%的按標準工資100%的按標準工資3天<T≤7天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無工資100%的按標準工資重傷部、胸部重2月≤T≤6月傷、骨折T>6月死亡注:

  1.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比例(≤80%)的搶救費用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鑒定評定工傷傷殘等級者,依照國家及當地政府規范之相關規定辦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領取。

  3、死亡者依照國家《工傷管理條例》,辦理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及一次性亡工補助金的領取,上述補償金由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其直系親屬。

  4、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由保險公司理賠之后的差余額部分的工傷醫療費用。

  5、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按瑞安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6、當確定為因本人粗心疏忽或其它主觀因素所致的對他人傷害由其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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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能鑒定為工傷的,公司不承擔醫療費用及工資待遇,購買意外傷害險的公司可以為其代辦理賠業務,理療費及誤工費由保險公司理賠。

  (四)、如因員工本人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不服從上級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發生工傷事故,并且給公司造成了損失的,公司不承擔工傷保險賠付以外的責任,同時根據當事人行為造成的對公司利益的損害程度,公司保留對其進行行政和經濟處罰的權利。

  (五)、工傷安全事故事后對事故當事人的處理:

  1、公司保留追究其過失所致的財產損失的權利;

  2、過失所致公司損失超過5千元人民幣的員工,公司予以辭退;有董事長/總經理特批的,按董事長批示執行。

  3、部門各級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工傷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所屬員工凡出現工傷安全事故的,按后“工傷獎懲規定”處理。

  (五)、工傷員工復查、換藥、出院等情況不單獨派車接送,公司可承擔其發生的交通費用,憑發票據實報銷。行政助理處理工傷事故過程中及其他陪送工傷員工去醫院的人員所發生的交通費用,由公司承擔,憑發票據實報銷。

  九、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總經理安全職責

  總經理是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具體要做到: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和上級指示,把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列入企業的管理的重要議事日程。要親自主持重要的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會議,批閱上級有關安全方面的文件,簽發有關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重大決定。

  2、負責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檢查各部門負責人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3、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充實專兼職安全技術管理人員。定期聽取安全監察部門的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或審批有關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4、組織審定并批準企業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和重大的安全技術措施,解決安全措施所需費用。5、按事故處理“三不放過”原則,組織對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6、加強對各項安全活動的領導,決定安全方面的重要獎懲。

  (二)、分管副總安全職責

  生產副總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要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主管業務范圍內的生產安全負責,并抓好以下工作:

  1、堅持貫徹“五同時”的原則,監督檢查分管部門對職業安全衛生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及時糾正失職和違章行為。

  2、組織制訂、修訂分管部門的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和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

  3、組織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大檢查、落實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負責審批各級動火。

  4、組織分管部門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推廣安全工作的先進經驗、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

  5、負責分管部門的安全教育與考核工作。

  6、組織分管部門對報上級安全主管部門以上事故的調查處理,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7、定期召開分管部門安全工作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三)、車間主任安全職責

  車間主任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其職責是:

  1、保證國家和企業安全生產法令、規定、指示和有關規章制度在本車間、本部門貫徹執行,把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五同時”。

  2、組織制訂實施車間安全管理規定、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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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組織對新工人(包括實習、代培人員)進行車間安全教育和班組安全教育;對員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教育;開展崗位技術練兵;定期組織安全技術考核;組織并參加班組安全活動日活動,及時處理工人提出的意見。

  4、每日組織一次全車間安全檢查,落實隱患整改,保證生產設備、安全裝備、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急救器材等處于完好,教育職工加強維護,正確使用。

  5、組織各項安全生產活動,總結交流安全生產經驗,表彰先進班組和個人。

  6、對本車間發生的事故及時報告和處理,要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注意保護現場,查清原因,分清責任,采取防范措施對事故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7、負責組織并落實好動火時的安全措施。

  8、建立和健全本車間安全管理網,配備合格的安全技術人員,充分發揮車間和班組安全人員的作用。

  9、嚴格執行上級有關勞動保護用品等發放標準和進入生產崗位必須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的規定。

  (四)、班組長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企業和車間對安全生產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負責本班組安全生產。

  2、組織職工學習并貫徹執行企業、車間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教育職工遵紀守法,制止違章行為。

  3、組織并參加班組安全活動日及其它安全活動,堅持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后總結安全。

  4、負責對新工人(包括實習、代培人員)進行崗位(班組級)安全教育。

  5、負責班組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組織力量消除,并報告上級。做好詳細記錄,參加事故調查、分析,落實防范措施。

  6、搞好生產設備、安全裝備、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檢查維護工作,使其經常保持完好和正常運行。督促教育員工合理使用勞保用品、用具,正確使用滅火器材。

  7、搞好班組安全生產競賽,表彰先進,總結經驗。

  8、抓好班組建設,提高班組管理水平。保持生產作業現場整潔、清潔,實現文明生產,并做好班組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設備技術人員安全職責

  1、負責做好本職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確保各項技術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2、負責編制本專業的安全技術規程及管理制度。在編制開、停工或設備檢修、技術改造方案時,要有可靠的安全衛生技術措施,并檢查執行情況。

  3、在本專業范圍內對員工進行安全操作技術與安全生產知識培訓,組織技術練兵活動,定期考核。

  4、經常深入現場檢查安全生產情況,發現事故隱患及時提出措施予以消除。制止違章作業,在緊急情況下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并立即請求領導處理。

  5、參加車間新建、擴建工程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參加設備改造、工藝條件變動方案的審查,使之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6、參加有關事故調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預防措施,并及時向領導或主管部門報告。

  7、制訂裝置檢修、停工、開工方案,做好開工前的交底工作。

  (六)、員工的安全生產職責

  1、遵守勞動紀律,執行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聽從指揮,同一切違章作業的現象作斗爭。

  2、保證本崗位工作地點設備、工具的安全、整潔,不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不使用自已不該使用的機械和設備,正確使用防護用品。

  3、學習安全知識,提高操作技術水平,積極開展技術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議,改善作業環境和勞動條件。

  4、及時反映、處理不安全問題,積極參加事故搶救工作。

工傷管理制度15

  1、目的:為了加強對工傷的管理,保障職工合法權利。

  2、范圍:公司內所有職工。

  3、責任者:全公司所有車間和部門。

  4、程序

  4.1總則

  4.1.1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制度。

  4.1.2公司所有職工,均有依照本制度的規定享受工傷待遇的權利。

  4.1.3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4.1.4公司安全部門負責工傷的審報,行政人事部門負責辦理工傷保險事務。

  4.2工傷認定

  4.2.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4.2.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4.2.1.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4.2.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2.1.4患職業病的;

  4.2.1.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2.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傷害的;

  4.2.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4.2.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4.2.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4.2.2.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4.2.2.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4.2.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4.2.3.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4.2.3.2醉酒導致傷亡的;

  4.2.3.3自殘或者自殺的;

  4.2.4工傷認定由椒江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

  4.2.5工傷責任認定由安環保衛科認定,有如異議由公司安委會鑒定。

  4.3工傷待遇

  4.3.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4.3.2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

  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4.3.3職工治療工傷所需費用要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

  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4.3.4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公司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公司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4.3.5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4.3.6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本人責任工傷的原基礎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不享受考核工資(包括延長期),非本人責任工傷的住院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休養期前3個月為定級工資70%,4-6個月65%,7-12個月60%(包括延長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理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4.3.7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

  4.3.7.1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基礎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不享受考核工資。

  4.3.7.2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公司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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