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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外包管理制度(精選10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銀行外包管理制度通用,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銀行外包管理制度 1
為了加強企業對銀行存款的管理,統一本公司的銀行結算程序和辦法,嚴肅結算紀律,特制定本辦法。
一、企業發生的一切收付款項,除按規定可用現金支付以外,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銀行結算辦法》各項規定,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保證結算業務的正常進行。
二、企業在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開立結算賬戶后,應加強管理,不得將所開立的賬戶出租、出借給別的單位或個人使用,防止發生詐騙和損害本單位的信用和經濟利益。
三、根據業務的需要,企業可以選用銀行匯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或托收承付等結算方式進行銀行結算。
四、為了及時掌握貨幣資金動態,企業需指定專人與各開戶銀行保持聯系,并及時收取銀行結算憑證。
五、“銀行存款”的收、付款憑證都必須附有經過銀行蓋章的銀行結算憑證。所有銀行收、付款憑證、銀行憑證和原始憑證都要專人稽核,嚴格審查,以防止挪用、套用資金,杜絕違法、貪污等犯罪行為發生。
六、財務部門要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按各銀行的營業場所和其它金融機構以及存款種類分別以一個銀行賬號設置一個銀行賬戶。銀行日記賬必須逐筆登記,反映每一個存款賬戶的'收入、支出和存款余額。
七、收到“銀行對賬單”后應及時與銀行存款日記賬收付金額進行核對,對發生的“未達賬款”逐筆核實,查清原因,并及時據以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進行調節,經調節后的銀行存款日記賬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余額必須完全一致。對未達款項如超過三個月仍未到賬清理者,報經企業領導追查經辦人的責任。
八、銀行支票(包括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由銀行出納會計負責保管和簽發。對符合審批程序、手續完備、核實無誤并有用款計劃的付款業務簽發支票。銀行支票如有遺失或盜竊等意外發生,銀行出納必須及時向財務主管、保衛部門提出報告,同時向開戶銀行掛失,登報聲明作廢。撤銷賬戶時,應將剩余空白支票全部交回原開戶銀行注銷。
九、根據銀行結算辦法規定,出納必須遵守:
1、不準簽發空頭支票;
2、不準簽發遠期或過期支票;
3、不準簽發印鑒不全、不符的支配;
4、不準出租、出借支票或轉讓給別的單位和個人使用;
5、不準將支票交給收款單位代為簽發;
6、不準將支票做抵押。
十、簽發支票必須填好日期、用途及限額或應付金額,同時要核查收款單位、用途是否一致,支付金額是否在批準的限額或申請額以內,如發現不一致或有較大額度的出入,則應向財務主管匯報,并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十一、收受外來的支票、匯票等票據應注意審查票據的真偽、內容是否正確、有無涂改,是否在有效期內,核對持票人的身份證件,及時提交銀行結算。
十二、出納不兼管銀行支票印鑒,以保證銀行存款的完整無缺,出納應定期如實向相關領導上報銀行存款收支情況。
銀行外包管理制度 2
第一節支票管理
第一條支票由出納人員負責管理,支票使用時應有“款項使用申報表”,按資金使用權限,分級報批,然后將支票按批準金額抬頭、日期、用途等項目要素填列清楚,登記號碼,加蓋印章,領用人在“款項使用申報表”和支票存根上簽字備查;領用的支票須在五日內報銷清賬。
第二條出納人員支票付款后憑支票存根和票據(采購甲供材、固定資產、辦公物品還要驗收登記員簽字)入賬,統一編制憑證,按制度登記銀行帳,原“款項使用申報表”作附件。
第三條出納人員接到職能部門交付支票應認真快速檢查支票票面是否清晰,印章是否正規齊全,簽發日期是否有效。
第四條支票領用人在公司領用當月未能進行報銷的,如支票當月未出賬,支票領用人應將未用支票退回財務部;如支票已出賬,領用人應將款項申報手續交至財務部,否則財務人員憑支票領用手續及銀行出賬證明,進行相關賬務處理。如月末支票領用人未按上述制度處理,出納人員下發書面通知告之經辦人、部門經理及主管副總。
第五條對于報銷時發票票面金額比實際支付金額少時,財務人員要及時催辦,到月底按“第四條”制度處理。
第六條出納人員應在每周一向財務部經理和財務負責人報送現金和銀行存款結存數。
第二節現金管理
第一條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1.員工工資、津貼、獎金;
2.個人勞務報酬;
3.出差人員必須攜帶的差旅費;
4.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5.經批準的其他開支;前款結算起點按《銀行結帳辦法》最新制度標準為1000元或經相關領導批準確定;
6.支付各種撫恤金、喪葬補助費;
7.根據國家制度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各種獎金;
8.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制度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9.支付給個人采購農業產品款項,可以使用現金;
10. 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第二條除本制度第一條外,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由財務經理列支使用范圍。
第三條公司購置固定資產、辦公用品、大宗物資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須采取轉帳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庫存現金限額為30000元。超額部分應存入銀行。
第四條出納人員支付現金,可以從公司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銀行存款中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需坐支的,應事先報財務負責人批準。
第五條出納人員從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填寫“財務提現申報表”,并寫明用途和金額,由財務經理或財務負責人審批后提取。銀行每日提取以不超過5萬元現金為限,且不可以連續多日提取。為公司購置物品或支付費用時,盡可能提前申請支票支付,需要大額現金的情況,需要提前一天通知財務部。
第六條員工因工作需要借用現金,需填寫“借款單”,按制度流程批準后方可借款。預借現金后,需在借款事由工作辦結后五個工作日內,到財務部辦理多借金額的'預結算,并將未使用的借款退還財務部,逾期不作結算的,財務部出納將以書面形式告知借款員工及部門經理及主管副總。
第七條符合本制度使用現金的,憑發票、工資單、差旅費單及公司認可的有效報銷單或領款憑證,經批準后由出納支付現金。
第八條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憑證上簽章,并加蓋“收訖”“付訖”戳記。
第九條出納人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帳目,逐筆記載現金收付。帳目應當日清月結、每日結算、結出余額,做到帳款相符。
第十條備用金按年借用,年初憑審批完整的《借款單》,至財務部領取備用金,年度結束10個工作日前,借款人至財務部歸還備用金。
銀行外包管理制度 3
銀行存款是單位存放在銀行的資金,是單位貨幣資金的主要內容,為加強管理,建立健全銀行存款管理制度,按如下辦法進行管理:
1.加強銀行存款的管理。根據資金的`不同性質、用途,分別在銀行開設賬戶,嚴格遵守國家銀行的各項結算制度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接受銀行監督。
2.銀行賬戶只限本單位使用,不準搞出租出借,套用或轉讓。
3.嚴格支票管理,不得簽發空頭支票。空白支票必須嚴格領用注銷手續。
4.應按月與開戶銀行對賬,保證賬賬、賬款相符。平時開出支票,應盡量避免跨月支取,年終開出支票,須當年支款,不得跨年度。
5.加強銀行存款的管理。銀行存款的核算、銀行存款的核對,應在結算業務中實行銀行存款轉賬結算。
6.出納、會計應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解表,逐月與銀行核對余額,防止錯賬、亂賬。
銀行外包管理制度 4
為嚴格控制并規范各單位銀行賬戶,強化資金管理,保證資金安全,根據《承德供電公司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結合我分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建立健全資金管理責任制,制定并完善貨幣資金管理辦法。企業法定代表人是資金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財務科是資金管理的職能機構,企業所有的`資金及銀行賬戶必須納入財務科統一管理,其他科室不得在銀行開立賬戶。財務科要切實加強資金管理,定期與銀行對賬,確保資金安全。
二、賬戶只限于在國有商業銀行開戶,不得在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開戶。
三、銀行賬戶必須由分公司財務部門統一開戶、統一管理,嚴禁違反規定多頭開戶,嚴禁出租和轉讓賬戶。
四、分公司開立一個經費戶、一個電費戶、一個農網專戶,一個電費預付費專戶,一個農電專戶。各供電所只可開立一個電費戶。
五、各供電所所開立的電費賬戶,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電費賬戶只能辦理資金的收繳,不得辦理其他收支業務。
六、分公司財務科是銀行賬戶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撤消、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七、銀行賬戶管理的直接責任人必須具備會計人員從業資格,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能和較強的責任心,確保賬戶資金安全。
八、對于違反規定開設和使用銀行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將作如下處理:
1、責令限期改正,并暫停報賬。
2、通報批評,并按照規定對違紀單位或個人給予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銀行外包管理制度 5
1、財務部要加強支票的管理,空白支票與財務專用章要異地存放。作廢支票一定要加蓋作廢章。
2、領用支票要按規定的程序填寫《支票借款單》,由借款人簽字,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到財務領取支票,并在領用支票登記薄登記方可支付。
3、支票使用人要妥善保管好支票,不得毀損或遺失,如有遺失,立即掛失,由于遺失支票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損失的.額度、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4、出納員簽發支票,必須填準日期、用途,需注明使用限額的,限額要書寫規范。
5、采購人員用支票采購時,原則上不能超過請領時的限額。超過限額需向主管領導請示,如超限額較多,需補辦手續,不經請示,追究責任,并罰款100元。
6、出納員要及時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做到日清月結,隨時準確掌握銀行存款余額,不得開據空頭支票,如果發生銀行存款空頭,由出納員個人承擔,并按銀行罰款額度處罰。
7、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要及時與銀行對賬單進行核對,發現問題及時查找,更正未達事項,填未達清單,凡已支付的支票存根,要督促經辦人在規定時限內報賬;(時限七天)超期一天罰款50—100元。
銀行外包管理制度 6
1.目的:
為了加強資金管理,加速資金周轉,公司成立內部銀行以統一管理全公司的貨幣資金。為搞好內部銀行的核算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之間的資金結算。
3.內部銀行的職能
3.1內部銀行是公司財務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公司貨幣資金管理中心和收付中心。內部銀行外對公司的開戶銀行:負責辦理銀行借款、還款手續,銀行存款的收付和現金的收付等工作;內部銀行內對各分公司、醫藥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各分公司、醫藥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在內部銀行開立一個內部借款或內部存款帳戶,所有對外款項的收付和內部單位之間款項往來均通過內部銀行結算。
3.2內部銀行引入銀行的機制進行資金管理,考核內部各單位的資金使用規模和是否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月末按“應收內部借款”余額積數計收各單位借款利息、按“應付內部存款”余額積數計付各單位存款利息(利息率參考銀行同檔次利率并結合公司實際確定)(計收利息暫緩執行)。
3.3與內部銀行在同城的分支機構未經許可不得在銀行開戶,異地的分支機構經公司領導批準后可在其當地開立一個一般存款帳戶。
4.會計憑證使用及流轉
內部銀行使用的會計憑證除銀行的憑證外,內部使用“付款憑證”“收款憑證”“轉帳憑證”(格式附后)。其使用方法如下:
4.1付款憑證:一式兩聯,第一聯內部銀行記帳,第二聯付款單位記帳。該憑證核算公司通過銀行轉帳和現金支付的付款業務,由付款單位填制。付款單位必須在憑證上填寫款項用途及金額,收款單位名稱、開戶銀行及帳號等內容,并連同經有關領導批準的'付款依據送內部銀行審核無誤后付款。
4.2收款憑證:一式兩聯,第一聯內部銀行記帳、第二聯收款單位記帳。該憑證核算公司的銀行轉帳收款和現金收款業務,一般由內部銀行填制,也可由收款單位填制。內部銀行或收款單位收到銀行的收款通知、其它單位或個人交來的現金時填制收款憑證,并在憑證上須填明款項來源、付款或交款單位名稱和金額等內容。
4.3轉帳憑證:一式三聯,第一聯內部銀行記帳、第二聯付款單位記帳、第三聯收款單位記帳。該憑證核算公司內部各單位之間的往來款項業務,不涉及銀行存款、現金的結算。該憑證由劃帳的一方填制,可以是收款單位,也可以是付款單位。憑證上須填明經濟業務的內容,并附送有效原始憑證等資料。
4.4銀行收、付憑單等原始憑證一律留內部銀行附記帳憑證,以便查對。
5.結帳、對帳、報表
5.1內部銀行每日的憑證必須在次日上午12點以前入帳,并結出當日各單位內部借款、存款余額。月末結帳后打出明細帳一式兩份,一份交各單位核對帳目、一份留內部銀行裝訂成冊備查。各單位核對帳時如發現有誤,應及時與內部銀行聯系,找出差異并調整帳務,以保證帳帳相符。各單位月末如有未達帳項的,要編制未達帳調節表。
5.2內部銀行月末結帳時,要打印出銀行存款日記帳與銀行對帳單核對,編制未達帳調節表,以保證帳實相符。在規定時間內,內部銀行要向公司總部報送資產負債表。公司匯總報表時將“應付內部存款”“內部借款”與“應收內部借款”“內部存款”抵消,抵扣后有余額的,是借方余額計入“其它應收款”科目,是貸方余額的計入“其它應付款”科目。
銀行外包管理制度 7
(一)按照《zz市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開立賬戶,根據《人民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要求辦理存款、取款和結算。每6個月檢查、清理銀行賬戶的開立及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二)按開戶銀行設置《銀行日記賬》,出納崗位人員根據手續齊備的原始憑證逐日逐筆登記銀行日記賬,日清月結。
(三)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按規定使用銀行賬戶。不得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不得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資金;不得無理拒絕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資金。
(四)支票確定專人保管。空白支票由出納崗位人員保管。支票的管理按照《支票管理制度》執行。
(五)銀行預留印鑒中的'財務專用章由會計崗位人員保管,法人代表名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銀行外包管理制度 8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的安全,規范公安機關的相關許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的,實行安全防范設施建設許可制度。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營業場所,是指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出納、有價證券、會計結算等業務的物理區域,包括自助服務銀行營業場所和自動柜員機。
本辦法所稱金庫,是指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存放現金、有價證券、重要憑證、金銀等貴重物品的庫房,包括保安押運公司自建金庫。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審批和工程驗收實行“屬地管理、分級審批”的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實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廳、局可以根據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的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等情況,結合本地區實際,確定本行政區域具體負責實施的公安機關,報公安部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專家組,依據《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GA38-20xx)、《銀行金庫》(JR/T0003-2000)、《安全技術規范》(GB50348-20xx)、《安全工程程序與要求》(GA/T75)等標準開展審批和驗收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治安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由公安機關治安、內保、科技和金融機構的保衛、業務干部以及安全防范技術、計算機、電子等行業具有國家認可的專業資格的專家組成的專家庫,參與本地區公安機關實施的審批和驗收工作。
專家組應當由5名或者7名專家組成,組長由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指定。專家組成員對所提出的審批驗收意見負責。
第六條 申請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許可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書面提出。申請人可以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申請。
具體負責審批的公安機關應當公布申請渠道,為申請人領取或者下載申請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許可的審批表格提供方便條件。
第七條 新建、改建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前,申請人應當填寫《新建、改建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審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上級主管部門有關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建設的批準文件;
(二)安全防范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或者任務書;
(三)技防設施安裝平面圖、管線敷設圖、監控室布置圖、物防設施設計結構圖;
(四)安全防范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營業執照和相關資質證明;
(五)安全產品檢驗報告、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或者安全技術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
(六)金庫、保管箱庫設計、施工人員身份證件復印件及其所從事工種的說明;
(七)運鈔車停靠位置和營業場所、金庫周邊環境平面圖;
(八)房產租賃或者產權合同復印件和租賃雙方簽訂的安全協議書復印件。
第八條 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的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組,對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進行論證和審查,確定風險等級和相應的防護級別。
專家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提出意見,并由參與論證和審查的專家簽名后,報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審核。
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專家組意見后的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應當在5日內提出審批意見。
第九條 公安機關對符合條件的,應當批準,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準予施工;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對不予批準的.,申請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辦法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條 新建、改建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工程竣工后,申請人應當向原審批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的公安機關書面提出驗收申請,填寫《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工程驗收審批表》。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驗收申請后的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組完成驗收工作。專家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提出意見,并由參與驗收的專家簽名后,報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審核。
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專家組意見后的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應當在5日內提出審批意見。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驗收合格的,應當批準,并發給《安全防范設施合格證》;對驗收不合格的,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對驗收不合格的,申請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辦法重新申請驗收。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的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進行審批和工程驗收,并建立審批和發證管理檔案。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監督、指導金融機構嚴格執行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的有關規定,督促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范設施的建設和使用單位建立相應的自檢制度。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金融機構安全防范設施的日常安全檢查工作,發現金融機構安全防范設施建設、使用存在治安隱患的,應當立即責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未經批準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辦法報批,同時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在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工程未經驗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金融機構按照本辦法報批,并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同時,可以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審批和驗收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予以批準,或者擅自發放《安全防范設施合格證》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時限辦理審批和驗收的;
(三)利用職權故意刁難申請人、施工單位,索取、收受賄賂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實施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安全防范設施合格證》和其他文書式樣由公安部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自行印制。
《安全防范設施合格證》分為牌匾和紙質證書兩種。牌匾應當懸掛在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顯著位置,紙質證書由金融機構保存。
銀行外包管理制度 9
第一條支票簽發使用管理
1、因業務需要,由銀行購入支票時,需登記支票購買手冊,以便備查。
2、購入的空白支票及預留印鑒,應存于保險柜中。銀行預留印鑒及支票采取分別管理或雙印鑒分別管理的辦法。
3、支票上的預留印鑒需隨用隨蓋,不得預先在支票上蓋章。
4、對作廢支票應加蓋作廢章,并妥善保管。
第二條支票簽發使用管理
1、不得簽發空白支票和遠期支票。簽發支票時應填寫簽發日期、用途、付款金額或限額。
2、支票應按順序使用,不得跳號使用。
3、各部門領用支票時,必須經過廠領導同意、財務負責人認可后出納人員才可以簽發支票。
4、日常費用支出使用支票時,應建立支票領用登記簿,領用人要在支票登記簿上寫清購買內容、領取日期、領取人姓名、支票號碼、用款限額并且由經辦人簽字。
5、支票使用人需按申請的用途、核定的金額使用支票,不得套用支票,不得轉借他人,實際使用金額即將出現超限額時不得先斬后奏,需經財會負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在一周之內報帳。對超期未報的支票,財會人員應及時催報,未報帳之前不得再領用支票。
6、報帳時財會人員要認真審核支票的合法性、用途、金額、并由經手人、部門負責人和財會負責人簽字后附支票存根入帳。報銷后,注銷轉帳支票領用記錄。
第三條對收入票據的'管理
1、支票:要審核簽發日期是否有效;支票填寫是否符合銀行規定(大小寫金額及筆色);對方簽章是否符合規定;用途是否填寫并屬實;是否有對方帳號;有密碼的銀行支票是否填有密碼,并應核實支票簽發單位是否有透支危險,上述諸項如審核無誤,方可收帳,開具收據,作為接交依據,并應及時送交銀行。
2、匯票:需審核簽發日期是否有效,收款人是否為全稱,是否正確,壓數是否清楚。如上述諸項審核無誤,方可收帳。為明確責任,財會結算人員應建立匯票接收登記冊,并由交接雙方簽字。對因各種原因退回的銀行匯票,財會人員除及時與對方取得聯系外,要對匯票妥善保管,不得丟失,以便二次投存銀行或退回原單位。
3、對收到的銀行承兌匯票除認真審核其票面是否合格外,還要按照銀行匯票的有關管理規定造冊登記并妥善管理。
4、銀行匯票在未到承兌期限時,應由會計人員妥善保管,如果丟失,應立即報告、作廢和聲明并由責任人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在匯票到期前,會計人員應提前10天向銀行申請承兌。
銀行外包管理制度 10
一、為加強食堂管理,為員工營造一個溫馨、衛生、整潔的就餐環境,保證員工正常就餐及食品衛生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食堂工作人員負責食堂物質采購,要計劃采購,精打細算,厲行節約、嚴禁采購烹調變質食物,防止食物中毒;并負責收集群眾意見工作,以促進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務質量。
三、廚房操作間內的設施與用具擺放整齊有序,地面無污水、無雜物。餐具使用后要清洗干凈,垃圾要及時處理;食堂要清潔、衛生,確保食堂衛生符合規定的標準要求。食堂內不得隨地吐痰,食物不得亂堆亂放。
四、食堂工作人員必須注意做好個人衛生,做到勤洗手、剪指甲,勤換、勤洗工作服,工作期間穿戴工作服,堅持洗手后操作。
五、堅持按時開膳,食堂用膳一天二餐,品種要經常變化,進行食物品種調節,講求營養均衡,每周日制定下周食譜,合理安排好每天的用餐量,不造成菜肴變質、浪費或者份量不夠。
六、對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時就餐和臨時客餐,須事前通知。在外就餐的員工,須至少提前2小時告知食堂工作人員。
七、每30日進行盤點,定期公布帳目,接受員工的.監督。每餐收取就餐人員就餐費 元,任何人在食堂就餐須主動自覺按規定標準繳費。
八、做好安全工作。使用炊事械具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防止事故發生;易燃、易爆物品要嚴格按規定放置,杜絕意外事故的發生。
九、食堂人員負責責任區域(負一層)衛生。
十、就餐一律在食堂進行,其它任何地方不得烹煮進餐。
十一、嚴格按食堂就餐時間進餐,其食堂開放時間如下: 中餐:12:00—12:30 晚餐17:30—18:00
十二、員工就餐時要自覺排隊,并且要有良好的姿態,不得在食堂內大聲喧嘩,不得揮動筷、匙、叉防礙鄰桌。
十三、果核骨制,余飯剩菜,不可隨手棄置。用餐完畢須各自整理桌面,倒置指定桶類。
十四、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拿走廚房之一切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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