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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訂后,用人單位全部收走是否合法 -合同法
案例}
梁某與某公司在兩年前簽訂了一份5年期的勞動合同,但梁某一直沒拿到合同。該公司是搞工程承包的,公司搞了一系列改革,由于改革的原因,現在拿到的工資只是合同規定的一半,公司稱另外一半“記入工程承包費用當中”。但是現在梁某沒有合同約定的文本,合同的約定沒有記住,沒有證據與公司爭議。梁某想知道,公司收走全部勞動合同文本的做法合法嗎?
{評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因此,勞動合同簽訂的雙方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從合同主體來說,雙方是平等的,合同雙方都有權持有合同的正式文本。該公司沒有把合同文本給梁某,明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梁某完全可以要求公司給他合同正式文本。否則,根據該法第8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依據該規定可以看出,如果用人單位不把勞動合同文本交付給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負有賠償責任。
同樣對于本案中梁某與公司關于工資的發放方式也是違反法律規定,公司屬于拖欠員工的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并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因此對于所拖欠的工資,梁某不僅可以要求其全額支付,還可以要求50%--100%的賠償金。而且對于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舉證不能的,用人單位承擔不利的后果,因此梁某可以放心的向該公司主張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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