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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學習心得體會

時間:2023-12-11 10:00:57 詩琳 合同法 我要投稿

合同法學習心得體會(精選16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合同法學習心得體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合同法學習心得體會(精選16篇)

  合同法學習心得體會 1

  這學期在《合同法理論與實務》這門選修課上通過對合同法的一些學習,讓我對合同法的理論有了一定的了解,對一些合同簽訂后產生的糾紛有了形象的認識。

  合同法的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在我們實際的學習和生活中,合同無所不在。有交易的產生常常伴隨著合同的成立。所謂合同,又叫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它具有三個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是引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產生、變更、終止的合法行為、而非事實行為。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第三、合同是當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們之間的協議。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實和完全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是因為被強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則該合同在法律上屬于無效合同。

  合同是債發生的最重要、最常見的原因之一所謂債是發生在特定主體之間的,以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是債務人。在債的法律關系中、債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都是待定的債的主體是指債的當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對性債的客體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債的內容則是主體所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引起的債叫合同之債。但無論是債的關系或合同關系,均須納入法的調整范圍之中。合同法就是調整合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一旦納入法的范圍,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要仔細考慮這個合同到底該不該簽,該怎么簽,因為當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違約的行為,可能就會使自己負上法律的責任。特別是自己作為第三方進行擔保時,要清楚自己作為擔保人所要承擔的風險。否則,當法院發給你一堆債務單的時候,自己還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簽訂,就有合同的履行。所謂合同的履行是指債務人全面地、適當地完成其合同義務,債權人的合同債權得以實現當事人訂立合同是為了實現某種特定的目的,只有通過合同的履行,這種目的才能達到。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實現當事人權利的重要途徑。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為前提,無效合同談不上履行的問題。合同的履行應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來進行,并遵守適當履行、協作履行、經濟合理履行的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適當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當事人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問義務。協作履行原則要求當事人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協助對方當事人履行其義務,并適當履行自己的義務。經濟合理履行則要求當事人講求經濟效益,以較小成本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一般來說,合同生效以后,當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義務,并享受合同權利。但實際的復雜性,會使合同履行出現一定的困難,從而導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暫時不能履行這些情況除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方可以免責外,應承擔其相應的法律責任。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合同法從現實的客觀情況出發,對雙方合同的履行規定了三個抗辯權,即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的當事人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可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的權利。它要求當事人互負債務、且該債務沒有規定改履行先后順序,有給付的可能,并已屆清償期。該權利的行使以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為前提。先履行抗辯權則是強調互負有債務的當事人,后履行債務一方在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有權拒絕對方要求自己履行債務的請求。不安抗辯權是指負有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確有對方當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債務的證據時,可暫時中止自己的債務履行,并通過對方當事人。在對方當事人提供了擔保,或履行債務以后,應履行自己的債務。但值得我們注意的`是,上述三個抗辯權行使不當,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另外,作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合同解除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過程中。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觀情況的變化,導致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當事人履行合同,則可能造成更大的損害。因此,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可使當事人避免更大的損失,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一旦解除,當事人最初訂立合問的目的顯然不可能實現。同時,不適當的解除合同,或許會給當事人帶來更大的損害。

  作為大學生的我們應該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這對我們來說不無裨益,一畢業我們就會簽訂一系列的合同,就業合同就是大學生要簽訂的最典型的合同。最近看到一些報道關于畢業大學生的在簽訂就業合同后,在就業中遇到了各種各樣的合同問題。一些用人單位在和畢業生簽訂合同的時候,用一些口頭合同,含糊合同,單方合同,生死同等不平等合同剝奪了求職大學生應有的權利。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知道合同法中違約責任作為一種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當事人是需要承擔這種民事責任的,這對我們這些大學生在畢業以后的求職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關自己的合同的簽訂和糾紛時,有很大的幫助。我們大學生應該學會用法律這把強有力的武器來維護自己應該享有的權利。

  合同法學習心得體會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在20xx年1月1日就要實施了,通過學習,我對該法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最大的感觸就是企業的責任重了。《勞動合同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相比更加具體、完善,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點是前面規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規定了違反的法律責任。因此,對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更高了,企業應認真學習、準確理解、自覺執行。只有這樣,才能避免法律和經濟上的風險。現就我在這次培訓中所得所感陳述一下,與各位同仁共饗。

  一、《勞動合同法》突破《勞動法》,適用范圍擴大,原則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價值趨向。

  (一)、《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擴大了。《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該符號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該法第二條第一款將適用范圍擴大到“民辦非企業單位”,如民辦學校、民辦醫院等,解決了長久以來這些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無法可依,法院適用不統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規定,立法時爭論很大,最終將其列入,但是在適用時多受摯肘(見第九十六條)。

  (二)、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的原則增加了。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相較勞動法,新增了“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在該法中多有體現,如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條件、內容、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及其它勞動者要求的情況。相對的,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這些規定相應地轉化為權利義務,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利。

  二、《勞動合同法》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特殊要求,并且規定了企業不簽訂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本項下,需注意兩個問題:一是“用工之日”的確定,現實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通知的時候經常使用“報到”一詞,報到之日一般應理解為用工之日,所以這個詞應慎用;二是勞動者拒簽合同的應對。對勞動者拒簽的,用工企業需要保留勞動者拒簽的證據,由于勞動者原因造成的未簽合同的責任當然不應由用工企業承擔。

  合同法學習心得體會 3

  一直以來,相對于用工單位,勞動者普遍處于弱勢地位,在實際教學工作中,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總是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最終表現為勞動者為了工資,不能不作出讓步。現在好了,已頒布并于20xx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從方方面面為勞動者著想,實實在在成了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神。

  《勞動合同法》共分九章,除《總則》外,主要還有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解除和終止;在此基礎上,還通過明確“特別規定”、“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以確保此法的順利施行。

  只要細細讀去就會發現,這部新法與已實施了8年之久的《勞動法》相比,一個極其引人關注的特點就是勞資雙方權利義務的法律界定更加明確,勞動者權益明顯提高,通篇洋溢著“以人為本”的人文關懷,是一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真正能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的好法。如在第14條就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若雙方再次續約,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在法律責任中(第82條)也相應明確,“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而只要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就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自用工之日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就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又如,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繼之又在第88條相應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含上述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除此之外,還規定了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則“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等條款。

  新的《勞動合同法》與《婚姻法》一樣,涉及人員相當廣泛,可以說凡有眼光的勞動者都會主動找來逐條學習研究,這樣既可做到搞好自己所從事的工作,又能很好地維護合法權益,使勞資雙方共同構建起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合同法學習心得體會 4

  合同無所不在。有交易的產生常常伴隨著合同的成立。所謂合同,又叫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它具有三個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是引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產生、變更、終止的合法行為、而非事實行為。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第三、合同是當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們之間的協議。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均要做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實和完全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是因為被強迫或者在其它不情愿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則該合同在法律上屬于無效合同。

  作為大學生的我們應該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這對我們來說不無裨益,一畢業我們就會簽訂一系列的'合同,就業合同就是大學生要簽訂的最典型的合同。最近看到一些報道關于畢業大學生的在簽訂就業合同后,在就業中遇到了各種各樣的合同問題。一些用人單位在和畢業生簽訂合同的時候,用一些口頭合同,含糊合同,單方合同,生死同等不平等合同剝奪了求職大學生應有的權利。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知道合同法中違約責任作為一種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當事人是需要承擔這種民事責任的,這對我們這些大學生在畢業以后的求職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關自己的合同的簽訂和糾紛時,有很大的幫助。我們大學生應該學會用法律這把強有力的武器來維護自己應該享有的權利。

  合同法學習心得體會 5

  通過學習合同法制度視頻,讓我對合同法的理論有了一定的了解,對一些合同簽訂后產生的糾紛有了形象的認識。合同法的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在我們實際的學習和生活中,合同無所不在。有交易的產生常常伴隨著合同的成立。所謂合同,又叫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合同是債發生的最重要、最常見的原因之一。所謂債是發生在特定主體之間的,以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是債務人。在債的法律關系中、債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都是待定的債的主體是指債的當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對性債的客體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債的內容則是主體所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引起的債叫合同之債。但無論是債的關系或合同關系,均須納入法的調整范圍之中。

  作為一名金融工作者,我們應該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這對我們來說不無裨益,工作中,我們就會簽訂一系列的合同,時刻用到。

  通過合同法制度這門課程的學習,使我了解到,在我國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它主要規定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保全、違約責任等問題。合同法是一門非常實用的部門法,涉及的范圍非常廣,包括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等等社會生活中非常的各種合同,解決是現實中各種基本的復雜法律關系,通過合同的規范從而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通過合同法制度的學習,給我最大的收獲我感覺就是對合同類型的案例的分析思維的改善以及分析能力有所提高。比如關于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我懂得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主要從兩個方面下手:一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案例;二是無效合同的案例。前者就是判斷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對合同的生效要件的理解和運用;后者是針對合同無效的具體原因,包括合同主體不合格的案例、合同內容不合法的案例、因受脅迫、欺詐而訂立合同的案例、形式不具備法律要求而導致合同無效的案例以及代理人違法代訂合同因而無效的案例。根據案情,運用合同有效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認定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合同,應當履行,否則,構成違約,違約方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是無效合同,要弄清無效的原因是什么?屬于哪一種無效合同?無效的合同,不得履行,已經開始履行的要停止履行,當事人不履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對于無效合同,分清當事人的過錯,有過錯的一方要賠償對方的損失,雙方有過錯的,應雙方返還。雙方故意訂立違法合同的,應將雙方取得的或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

  然而對于綜合性合同的案例,一般是從合同訂立到履行,再到擔保、違約等多方面的關系,或者是從合同無效的辨析,到確定有關人的責任等多方面的問題,現在的我思考一個合同案例也會按以下幾個步驟:第一步,分析合同是否成立、有效;第二步,如果合同有效或者無效,了解當事人履行合同或違反合同的情況,以及違約的程度、原因、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有無擔保等;第三是最后確定違約責任的承擔。

  總之,這次合同法制度的學習,使我深刻地認識到了合同法在當代社會生活中的實用性和重要性!

  合同法學習心得體會 6

  經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學習,認識到合同訂立的形式、相關程序和從合同簽定到合同履行過程中應注意的各項問題:

  一、簽訂合同的一般規定:在工作中,簽訂合同時要嚴格遵循以下規定,以免所簽合同為無效合同,引起法律風險。

  簽訂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要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二、合同簽訂前的準備工作:訂立合同、合同評審、合同相對人資質審查。

  首先要訂立合同(內容具體、完整、雙方權利及義務要明確),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確定合同范圍及合法性;審查合同相對人提供的“四證一書一照”,確定合同相對人(法人)的合法性,確保合同簽定后的'有效性;另外要對合同相對人(法人)資質及業績進行審查,確定其有履約能力,組織合同評審小組對合同及合同相對人(法人)進行評審,評審合格后方可簽訂合同。

  三、合同簽訂中:要對合同中所約定的工作內容進行談判,合同中所約定的質量、數量、責任、義務、履約保證金等明確后,合同雙方條件達成一致,相對人做出承諾后簽訂合同。

  四、合同簽訂后:對合同中所約定的履約保證金及時足額收繳以降低合同風險,要對當事人合同履行情況定期考核、督促,保證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的正常行使,保障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

  合同法學習心得體會 7

  在我校舉辦的“提升責任意識、實施素質工程”系列活動中,我們學習了勞動合同法的八大亮點,本人有一些心得體會,即這部法律的重心在強調勞動者利益的保護。相對于用工單位,勞動者普遍處于弱勢地位,立法的天平是向勞動者利益這一邊傾斜的,從方方面面為勞動者著想,實實在在成了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神。如下是我學習的勞動合同法的幾點體會:

  保護勞動者利益規定之一:鼓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權益明顯提高,通篇洋溢著“以人為本”的人文關懷,是一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真正能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的.好法。如在第14條就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保護勞動者利益規定之二:加大對試用期內勞動者利益的保護

  首先,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其次,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工資的最低水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且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最后,勞動合同法限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試用期勞動者。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附:

  1、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保護勞動者利益規定之三:用工不簽合同要付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合同法學習心得體會 8

  合同法是我自己精挑細選的一門課,學到現在我覺得我自己選對了,從對合同法完全陌生到現在能基本懂得合同的一些要點,我認為相對以前有了很大的改變。與其說這是一門法律課,倒不如說這是一門常識課,一門人人在社會生活中都會接觸到的生活常識課。這里我簡單談一下我對學習這門課的一點心得體會。

  由于我是學生,平時在學習生活中還沒機會接觸到這些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在學習合同法之前,有一個經歷就是在和中國電信公司簽訂電腦上網寬帶合同,那是去年的時候,我們一個宿舍的人通過同學的關系與幫電信代理的學生之間達成了這個要約,就是通過辦理電信手機號送手機還有電腦寬帶上網的協議。在我們意思表達一致的前提下,我們來到電信營業廳辦理,那時業務員讓我們簽訂一份合同,由于本身對這也不是太懂,我想一般人都會直接簽吧!那是還有一些要求都是對我們顧客的,雖然不是很愿意,但是為了自己的利益,為了電腦能上網,我們也只有同意。而今年,我們又和電信公司重新簽訂了合同,要求還是一樣,在這次合同中,我們還畫了押。當時我們知道這畫了押就不能隨便違約了。心里還是有點余悸,這畢竟是我們第一次作為一個成年人簽訂這樣一個比較正式的合同。

  在學習了合同后,我真的了解了不少關于合同方面的知識,從以前一個對合同一無所知的人,現在我知道了合同的分類,我前面說的與電信公司之間的就是要式合同,屬于格式條款,具有不可協商性,當事人地位不平等性。這種合同是提前擬制好的針對大眾的,因為像電信公司這類公司不可能對每位顧客都擬定一份合同,如果要考慮到每位顧客的不同需求,這樣的要求是無法滿足的。我還知道了什么是要約邀請,電信公司張貼的海報就是一種廣告,就是要約邀請,還有我們去超市買東西時貨架上的'物品對我們就是一種要約邀請;什么是要約,學生代理向我們詢問要不要辦這個業務時就是要約;我們答應辦理,就是合同法里的承諾。隨之我們就與電信公司開始簽訂合同,我們簽訂了兩年,我們也很清楚這個合同的違約責任,如果我們在這兩年內不用這個電信手機的話,就要賠付一定的違約金。這種合同是書面形式的,還有通過電子郵件等網絡交易這種數據電文也是一種書面形式的合同。合同還有口頭形式,我們坐公交車,出去買東西,等等與社會上的一切進行互利的時候,其實這些都是一種簡單的口頭合同形式,

  我自己還有曾經一個關于合同受騙的親身經歷,那是去年上半年,我才大一。當時面對很多的兼職都想嘗試去做,而自己對很多這方面的經驗又是知之甚少。當時遇到一位姐姐,來到我們寢室,和我說想不想做兼職,她說他是廣州一個什么公司的,蚌埠有家分公司的業務員。具體我現在也不記得了,還給我出示了工作證。兼職就是在寢室開個小賣部,當時我還是很開心,心中似也有一分疑惑。而令我驚奇的是她居然還說要和我簽訂合同,對這我根本沒接觸過,就這么被這能說的姐姐給騙了,當時兩千塊錢就換回來一些假產品。事后我們發現時還打電話報了警,警察拖拖拉拉半天被我們催促著才趕過來,來后詢問了下根本不給我們立案,就走了。我們還想過找記者,可是最后由于我并不想公開,我不想讓爸媽知道,家里條件并不好,又何必讓他們跟著受累呢!后來才找了份外賣兼職度過了一學期。事后一看,才想起了好多問題,那份合同也是提前擬制好的。首先一個問題,我根本不知道是否有這么一個公司的存在?雖然合同里寫的條件還不錯,可是我才發現那上面蓋的公司的章都是打印出來的,根本不是現蓋的。另外簽名只有這個業務員的,并沒有公司的其他人物。我并沒有搞清這個人的真實身份。另外就是這個合同根本沒有任何擔保,也就不用談什么違約責任了,所以都沒法告。

  現在想想,那時太沒有法律意識了。因為無知,連基本的法律常識都不懂,我感覺到自己的可悲。其實我還是很喜歡法律的,我一直很想多學點法,在這個有點混亂的社會讓自己更有知識些,才不至于對什么都一無所知。在這個合同法課后,我學習到了很多常識,對我的生活也有很大的幫助,我相信我不會再盲目的傻呆呆的去被人騙,在以后的生活中,我一定會謹慎地對待合同,小合同里有大學問,這是值得我們去探討與研究的。

  合同法學習心得體會 9

  財務部二月份分幾課時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授權制度》等通過兩個文件的學習對合同法的理論有了更深的了解,對一些合同簽訂后產生的糾紛有了更形象的認識,相信在以后合同簽訂工作中我會受益匪淺。

  合同法的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在我們實際的工作和生活中,合同無所不在。有交易的產生常常伴隨著合同的成立。所謂合同,又叫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是債發生的最重要、最常見的原因之一。所謂債是發生在特定主體之間的,以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是債務人。在債的法律關系中、債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都是待定的。債的主體是指債的'當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對性債的客體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債的內容則是主體所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引起的債叫合同之債。但無論是債的關系或合同關系,均須納入法的調整范圍之中。

  作為公司的中層干部,我們應該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這對我們來說不無裨益,工作中,我們會簽訂一系列的合同,知道合同法中違約責任作為一種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當事人是需要承擔這種民事責任的。

  通過《合同法》的學習,使我了解到,在我國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它主要規定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保全、違約責任等問題。《合同法》是一門非常實用的部門法,涉及的范圍非常廣,包括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等等社會生活中非常的各種合同,解決是現實中各種基本的復雜法律關系,通過合同的規范從而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通過《合同法》的學習,給我最大的收獲我感覺就是對合同類型的案例的分析思維的改善以及分析能力有所提高。比如關于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我懂得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主要從兩個方面下手:一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案例;二是無效合同的案例。前者就是判斷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對合同的生效要件的理解和運用;后者是針對合同無效的具體原因,包括合同主體不合格的案例、合同內容不合法的案例、因受脅迫、欺詐而訂立合同的案例、形式不具備法律要求而導致合同無效的案例以及代理人違法代訂合同因而無效的案例。根據案情,運用合同有效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認定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應當履行,否則,構成違約,違約方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是無效合同,要弄清無效的原因是什么?屬于哪一種無效合同?無效的合同,不得履行,已經開始履行的要停止履行,當事人不履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對于無效合同,分清當事人的過錯,有過錯的一方要賠償對方的損失,雙方有過錯的,應雙方返還。雙方故意訂立違法合同的,應將雙方取得的或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

  合同法學習心得體會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于2007年6月頒布,2008年1月1日即將開始實施,這標志著我國勞動合同制度已納入依法規范、依法調整的法制軌道。2007年9月份,省局組織全省各市級局相關部門人員參加了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舉辦的《勞動合同法》理解與運用培訓班,此次系統的學習使我對該法有了全新的認識,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更加具體、完善,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是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確定出臺的,完全符合中國現狀,有利于保障勞動者依法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保持社會勞動關系的穩定、發展,最終推動構建和諧社會。現結合《勞動合同法》的學習收獲具體談談我的理解和體會:

  一、企業需要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

  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是其要求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所遵守的規則,也是其為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而制定的系統管理規則。規章制度也是國家法律法規的延伸和補充,也是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具體規定。勞動規章制度包括勞動人事管理制度、勞動紀律和生產、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勞動人事管理制度又包括:職工錄用、調動、培訓、考核、離職規定,職工工資支付、保險福利待遇規定,獎懲規定,還有勞動合同和糾紛處理規定等。科學、合法、合理和可操作性的勞動規章制度能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促進勞動力的提高和維護用人單位正常生產和經營活動的保證。《勞動合同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當前,大部分企業都有一系列的勞動規章制度,可是在制定和執行上普遍存在問題,主要表現一是相關規章制度不完善不健全或者已經不適用;二是勞動規章制度內容不明確,缺少量化指標以及可操作性;三是制定的規定沒有讓職工普遍學習;四是只注重企業的自身利益和自身現狀,單方面強制職工遵守執行規章制度,不能很好的.保障勞動法行使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因此,企業必須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使之科學、合法、合理、可操作,以充分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促進勞動力的提高和維護企業正常生產和經營活動。

  二、企業制定規章制度須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勞動者公示現代企業以民主管理為基礎,強調全員管理,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從而提高內部管理水平,增強企業經營決策的準確性和透明度。勞動規章制度只有得到員工的參與和認同才能很好地制定和實施。《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可見,企業制訂規章制度履行民主程序首先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同時要與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這就要求企業一要設立有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二要建立規范民主程序的規章制度;三是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證據。

  三、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法定原則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這些原則相應地轉化為權利義務,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利。同時,《勞動合同法》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特殊要求,要求“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且規定了企業不簽訂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可見,《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和實施,對企業的社會責任的要求更高,需要認真學習、準確理解、自覺執行,才能避免法律和經濟上的風險。

  合同法學習心得體會 11

  最新頒布的勞動合同已經開始實行了,我們也即將在將來的時間里親身體會到它,西南公司也利用公司發給我們的學習資料,展開了學習,在學習的過程中我們也得出了一些心得。

  這一部勞動合同法針對1995年的老勞動合同法在某些具體的規定上作了一些改動,而這種改動一經出臺就立刻在民間產生了反響,華為事件就是一個很直接的例子。華為公司要求,工齡8年以上的骨干精英們在XX年元旦之前都要辦理辭職手續。也就是說他們都與華為終結雇傭關系。接著,華為迅速再同他們締結了一份新勞動合同,使他們重新回到原來的崗位,享受原來的待遇。 針對這一事件業界以及非業績馬上展開了討論,一些評論人士認為實際上,這個過程包含了很多東西。華為的舉動其實是在消化即將在XX年1月1日實施的新《勞動合同法》對其人力資本合約帶來的潛在沖擊。因為根據新《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如果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那么該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可以生成一種近乎于“終身雇傭”的勞動合同。而另外的一些人卻認為這種做法屬于這個企業對于這部法律的誤讀,當然這種誤讀并不是指讀不懂,而是一種故意的曲解,因為作為一個企業,它作出的每一個決策,第一個要考慮的就是其本身的.利益,有損于本企業的利益的事他們是一定不會做的。

  華為事件當然只是這部勞動合同法頒布帶來的影響的一個小小的縮影,其他的變化肯定也還要引起人們的思維上乃至行為上的波動,我們的學習也是重點放在了與我們切身利益最接近的條款上。

  新合同法將勞動合同期限分為三種,即: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對于95版勞動法的有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兩種勞動合同期限,新合同法的規定更加靈活,便于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靈活安排勞動者工作。并且新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了特別的規定:在已存在勞動關系,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情形下,除勞動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及時補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手續,勞動關系自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成立,這樣就更能維護我們的自身的權益。

  新的勞動合同法隊合同的終止以及解除也有了新的闡釋,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的合同解除權分為兩個層次,即隨時解除權和付義務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權。新合同法禁止了用人單位對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解除權,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除非出現隨時解除權成立的法定情形,否則用人單位無權解除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點與95年版勞動法的規定明顯不同,95版勞動法規定的付義務解除權沒有限定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范疇內,無論期限是否固定,只要用人單位履行了法定義務,就可以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這種變化體現了我們國家對人權的更加重視,更加有利于勞動者維護自己的切身權益。

  合同法學習心得體會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和實施,對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重建勞動關系新格局意義極為重大,其宗旨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不能侵犯用人單位的利益。因此,作為勞動者的我們,應該在了解勞動合同法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利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對于即將踏入職場的我們,務必要了解勞動合同法的一些基本常識。老師利用課堂時間帶領我們學習其中最精華部分,我將我學習勞動合同法的幾點心得寫出來,大家共同從中學習受益。

  在應聘過程中,勞動者要向用人單位提供自己真實的.信息,但并不意味著求職應聘須如實回答所有提問。一些用人單位認為全面了解求職者的情況是自己的權利而侵犯勞動者的隱私。為保護勞動者的隱私權,《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不屬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單位都無權過問,勞動者也有權拒絕作答。

  初入某個工作單位,單位都會要求一定的試用期,試用期滿且雙方都滿意后再簽訂勞動合同。對于有些用人單位無休止的延長勞動者的試用期,克扣試用期的工資,無緣無故解雇試用期的勞動者等等行為,勞動合同法加大對試用期勞動者保護力度。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侵害勞動者權益的問題,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期限。勞動合同法同時限定了試用期工資的最低水平。勞動合同法還限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試用期勞動者。

  我們簽訂的勞動合同分為三種: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無固定期限。但是在這里不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都存在誤解,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這樣誤解的結果是,一些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單位簽訂,而很多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給出了明確界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確定終止時間就表明勞動合同的終止是不確定的,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或者出現法定的解除情形時就可以解除的。其實,許多單位的實踐經驗表明,與符合條件的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利于增加凝聚力,保持職工隊伍的穩定;而大多數職工也明白,不好好工作或者不與單位同舟共濟,就是簽了無固定期限合同也白搭。

  在工作過程中,如果雙方發生分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傷害,勞動者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者仲裁來解決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爭議案件或裁或訴。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兩者都可以成為終局裁決。《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這樣規定,更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是每一位勞動者以及每一個用人單位必須了解的法律,只有對其中的一些條文了解甚至熟知,才能保護我們自己的權益免受傷害。

  合同法學習心得體會 13

  按照市律師協會的安排,我有幸在人民會堂聽到了范戰江先生的講座。范先生乃是律師界的前輩,也是《勞動合同法》的起草人之一,他在整堂講座中貫穿了一個理念:即《勞動合同法》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博弈的產物,用來調整對立統一的矛盾,以實現和諧的勞動關系。該法的第一條申明了立法宗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赫然入目,而范先生在講座中強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實際地位是不平等的,二者的強弱是相對的、可轉化的。尤其是在《勞動合同法》規定了許多向勞動者傾斜的條款之后,用人單位如果不通過合法正當的方式去規避風險,就可能會在該法實施后付出高額成本。

  范先生單設一章專門講授了“勞動爭議仲裁中的證據采集”,既立足法律條款,又有實踐操作性,筆者依據講義、筆記和法條,加之個人理解,整理如下:

  1、規章制度公示證據的采集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中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時應與職工討論,加以公示或告知。并在第八十條規定了罰則,這就要求用人單位不但要盡到公示告知的義務,還須保存相關證據加以證明。建議討論規章制度時由職工代表在會議紀要上簽字確認,規章制度公布后由全體職工簽領并傳閱,以及簽訂承諾書表示知曉并遵守。

  2、招工履行告知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建議用人單位制作《入職告知書》,寫明法定的告知必備事項,由每一位勞動者上崗前確認后簽字。

  3、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為了能與勞動者建立信息交換的良好渠道,建議企業實施動態化管理,建立職工名冊后及時更新,隨時了解勞動者基本情況的變化。

  4、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對此明確規定,還有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可見,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已成為用人單位我保護的必要措施。如果勞動者不肯簽書面合同,恐怕用人單位在一個月內要考慮是否繼續用工了。

  5、健全勞動合同文本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了九項必備條款,而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就要求用人單位不但要將合同條款加以完備,還要及時地將合同文本交付給勞動者,建議交付時一定要由勞動者簽收,并妥善保留回執。

  6、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了一經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用人單位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種情形,而且這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是被動的、強制地,因為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第十四條有一個排除條款——“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建議用人單位在接近強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時,向勞動者發放簽約意向書,征求勞動者的意見,由勞動者來決定是否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7、審核勞動者的主體資格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無效的三種情形,同時第八十六條規定因合同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在用工前要嚴格審核勞動者的身份證、學歷學位證及職業證件,并由勞動者簽訂承諾書,承諾其健康狀況、身份學歷、專業技能真實有效,簽約意思真實自治。

  8、第二勞動關系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六種情形,其中第四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而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建議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求勞動者提供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并要求勞動者承諾如因前述證明失實而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由勞動者自負其責。

  9、發包方須承擔的連帶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在進行工程發包時,注意審核承包者的資質,盡量選擇規范可靠、有一定風險承受力的公司法人;用人單位如果選擇了個體戶包工頭,一旦發生工傷事故,是要負連帶責任的。

  10、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用人單位在這里有兩項義務,一是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而是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如果此義務履行不當,在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了罰則,所以建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文本的歸檔備查制度。

  平心而論,我和絕大多數人民群眾一樣,都是勞動者。從用人單位角度談了些建議,是希望抑制道德風險,防范法律風險,實現勞動關系雙方的良性互動,希望不會因為視角問題受到立場方面的責難。

  合同法學習心得體會 14

  通過培訓期間的學習和與系統單位工會工作人員的交流,讓我對《勞動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內容以及對工會管理工作的影響等方面有了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同時,通過培訓交流,也讓我對新法頒布實施后,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認識。現結合有關資料和目前企業現狀,談幾點看法。

  一、《勞動合同法》更加重視對員工權益的維護。

  縱觀《勞動合同法》不難發現,盡管其在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基礎上,兼顧了企業與勞動者的利益,但其最為顯著的特點在于,體現了對勞動者的偏重保護,也就是“保護弱者”意識。同時,勞動者的維權意識逐步提高,這就對工會的日常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認為,首先我們要認真學習新《勞動合同法》,尊重勞動合同法,做到知法和懂法;其次,我們要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和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在企業目前能夠承受的范圍內,逐漸的、有步驟的推進新《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既要維護好職工的基本權益,又要有利于企業健康穩步的發展。當前,我認為,尤其要坐到以下兩點:

  1、規范勞動合同文本的制定,為有效管理奠定基礎。

  2、重點關注員工解聘條款。

  二、要重視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并且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在學習中注意到,新《勞動合法》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并且規定了企業不簽訂的法律責任。

  新《勞動合同法》明確要求“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要求“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而我們的個別企業,由于行業特點和生產經營的需要,存在人員流動大、合同種類多的特點,相應的表現在勞動合同的簽訂方面,就是勞動合同簽訂時間短,變更頻繁,甚至個別企業存在季節性用工多的特點。這就加大了勞動合同管理的難度,一方面我們要適應企業生產經營的需要,遵循行業特點,做到為企業利益服務;另一方面,我們又不能違反《勞動合同法》,產生勞動糾紛。鑒于此,我認為這有四點值得我們注意:

  一是“用工之日”的確定,現實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通知的時候經常使用“報到”一詞,報到之日一般應理解為用工之日,所以這個詞應慎用;

  二是勞動者拒簽合同的應對。對勞動者拒簽的,用工企業需要保留勞動者拒簽的證據,由于勞動者原因造成的未簽合同的責任當然不應由用工企業承擔。

  三是對用人單位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規定?用人單位要主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四是合理確定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和簽訂的次數。

  三、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

  新《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解除做了詳細和明確的規定,尤其是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更是進行了詳細的規范,處處體現著對勞動者的保護。這在第一部分第二點“新勞動合同法更加重視對員工權益的維護——重點關注員工解聘條款”已有所提及,這里重點談談對勞動合同解除方式的看法。

  合同法學習心得體會 15

  新的《勞動合同法》出臺了,我感到幾天的學習受益匪淺,增加了對《勞動合同法》的認識和理解,感覺一部好的法律,不僅是一種規則,也是一場革命,它是國家進步的支撐點,也是社會前行的鋪路石。《勞動合同法》恰恰是在總結了我國的立法經驗,借鑒國外的成熟做法,根據勞動關系中的突出問題,開門立法,所以,它是一部切合實際的好法。《勞動合同法》的主要亮點:

  一是強化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勞動合同法》第一條的規定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強資本,弱勞工是最最典型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保護的正是勞動者、弱者的權益,但也絕對不是但方面的保護和過度保護,而是通過恰當、適度調整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關系,在勞動關系雙方面都保護的同時,傾斜保護勞動者。

  二是擴大了勞動合同的適用范圍。將民辦非企業納入,對事業單位做了靈活處理,規范了勞動合同的形式,強化了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定立中的責任,對事實勞動關系作了明確的處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遏制了勞動合同的短期化,進而解決了因勞動合同不穩定,造成勞動者心態不穩、素質低、質量低、用人單位不愿培訓等弊端,從根本上解決了勞資雙方的矛盾關系,對于推動企業以及社會朝著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都有著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的深遠的歷史意義。

  在研究過程中,本人有一些心得體會,即這部法律的重心在強調勞動者利益的保護,立法的天平是向勞動者利益這一邊傾斜的。如下是我研究整理的勞動合同法的幾個亮點:保護勞動者利益規定之一:擴大勞動合同法適用范圍。

  隨著社會的發展,一些新的用工主體、用工形式不斷出現: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合作或合伙律師事務所等新單位類型出現;一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編制外招用勞動者;國家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

  如何保護這部分非企業勞動者的利益,在以往的勞動法中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新通過的勞動合同法有了創新性的規定,在適用范圍中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及其勞動者:

  (1)規定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2)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3)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保護勞動者利益規定之二:用人單位要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裁減人員中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相比,補充規定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學習心得,不當之處請諒解。

  合同法學習心得體會 16

  《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去年在蘇永照老師的帶領下,我們學習了《勞動法》這門課程,蘇老師結合教材與事例,給我們講述了勞動關系中所規定的權利,我們應在法律允許的基礎上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以及當權利受到損害時,該如何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在系統的閱讀了《勞動合同法后》深有感觸,因為在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后,我覺得對我們來說用處很大,尤其是我們即將踏入社會,走上工作崗位,就應該懂得勞動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過程以及應注意的事項。

  該法規定,用人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勞動關系勞動關,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而且還要看自己簽訂的是有固定期限的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及怎樣轉成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怎樣的勞動合同算無效合同等等。如果我們不懂這些,不去關注自己的合法權益,那么即使用人單位侵害了我們的合法權益,我們也不知道。如果一帆風順還好,但是如果遇到什么事情,我們也應該知道怎樣拿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當然我們也應根據法律來約束自己的行為,履行自己的義務,例如,我們要和用人單位簽訂保密協議等,我們也應該不做觸犯法律的事情,以至于讓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該法中,還讓我了解到了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勞動合同法》有效地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報酬權益,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平常加班應是平常工資的150%,周末應是平常工資的200%,節假日應是平常工資的300%。所以,我們應該努力爭取我們的勞動所得,依法獲得我們的勞動報酬,一旦權益受到侵害,應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

  還有,隨著時間或者環境等一些原因,我們經常會面臨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該法中規定了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在解除時用人單位應該怎樣做才算合理,以及解除之后勞動者可以獲得哪些權益:什么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之后應該履行什么義務,及保留那些材料等等,更值得我們了解清楚的還有用人單位的哪些做法違反了法律,應對勞動者做出哪些賠償,例如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八十五條用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勞動行政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百分百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等,以及勞動者因不了解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或其他原因沒有履行好自己的義務的,也應負有相應的責任。

  這些都對我們以后的職業生涯有重要的指導幫助意義。我們應嚴格遵守《勞動法》中規定的各項法規,并能在自己在勞動過程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知道怎樣拿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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