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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管理制度

時間:2024-10-27 17:17:44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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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動火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動火管理制度

動火管理制度1

  第一條動火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管理”的工作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

  第二條本《動火管理暫行規定》適用于本單位及相關方新建、改建、擴建、裝修、維修工程中動火管理。

  第三條凡在禁火區使用電焊(亞弧焊)、氣焊(割)、金屬切割機、烙鐵錫焊、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管道上使用電鉆(電錘)、砂輪(磨光機)、塑焊機、塑料切割機等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及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

  二級配送工房內嚴禁使用明火。特殊情況確需動火時,應清空庫房后,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動火作業分為三級,分別是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和二級動火作業。

  凡屬下列地點動火均為特殊動火:生產核心區;各類壓力容器區;有易燃可燃液體、氣體、化學危險品的庫房。

  辦公場所的固定動火為一級動火。

  除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屬二級動火。

  第四條動火部門在實施動火作業前,必須辦理動火證申請。外來施工單位的施工動火,應由工程項目負責部門提出動火申請。

  二級動火由安全保衛部門審批,動火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由安全保衛部門審核會簽后,報單位領導審批。

  第五條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動火證。一張動火證只限一處。固定動火每月檢查認定一次。

  第六條更改動火地點、部位或加大作業范圍時需重新申請,未得批準不得繼續作業。

  第七條動火申請部門在申請前應檢查動火地點周圍隱患情況,擬制并落實防護措施,審查動火作業人資格。

  第八條動火申請部門應組織清除現場及周圍易燃物,動火部位周圍10米內一切易燃、可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必須全部搬移,如果不能搬移的應采取隔離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防止火星濺入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第九條高空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飛濺到周圍可燃物上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第十條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乙炔氣瓶離明火應在10米以上,乙炔氣瓶與氧氣瓶之間距離應在5米以上,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曬。

  第十一條特殊動火必須制xx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做好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準備。動火作業時,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場監護。

  第十二條動火作業前,應檢查動火工具設備,保證安全可靠,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三條動火作業人必須持有對應的上崗證;必須了解動火區域情況,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

  第十四條動火作業人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即沒有經批準的動火證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對不符合“三不動火”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

  第十五條臨時動火作業時由安全保衛部門派出動火監護人,固定動火由動火部門派出動火監護人,必要時安全保衛部門派人到場監護。

  第十六條動火監護人必須是試用期滿的企業員工或管理人員;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懂得基本安全生產知識和相應專業知識,會使用滅火器材和報警,能處置一般的初期火災;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工作細心,并具備一定的觀察和判斷處置能力。

  第十七條動火監護人在動火前應對現場的安全處置工作進行復查,并且備好消防器材,消除動火隱患。在動火過程中,當現場處于不安全狀態時,有權立即制止動火作業。在動火結束后,動火監護人與動火作業人一起檢查動火現場,確認沒有隱患后,才能離開作業現場。

  第十八條動火作業的臨時用電,電管部門可根據批準合格的動火證,辦理用電手續,并符合安全用電有關要求。

  第十九條完成動火作業后,動火證由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衛部門存檔。

  第一條動火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管理”的工作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單位及相關方新建、改建、擴建、裝修、維修工程中動火管理。

  第三條凡在禁火區使用電焊(亞弧焊)、氣焊(割)、金屬切割機、烙鐵錫焊、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管道上使用電鉆(電錘)、砂輪(磨光機)、塑焊機、塑料切割機等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及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

  二級配送工房內嚴禁使用明火。特殊情況確需動火時,應清空庫房后,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動火作業分為三級,分別是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和二級動火作業。

  凡屬下列地點動火均為特殊動火:生產核心區;各類壓力容器區;有易燃可燃液體、氣體、化學危險品的庫房。

  辦公場所的固定動火為一級動火。

  除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屬二級動火。

  第四條動火部門在實施動火作業前,必須辦理動火證申請。外來施工單位的施工動火,應由工程項目負責部門提出動火申請。

  二級動火由安全保衛部門審批,動火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由安全保衛部門審核會簽后,報單位領導審批。

  第五條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動火證。一張動火證只限一處。固定動火每月檢查認定一次。

  第六條更改動火地點、部位或加大作業范圍時需重新申請,未得批準不得繼續作業。

  第七條動火申請部門在申請前應檢查動火地點周圍隱患情況,擬制并落實防護措施,審查動火作業人資格。

  第八條動火申請部門應組織清除現場及周圍易燃物,動火部位周圍10米內一切易燃、可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必須全部搬移,如果不能搬移的應采取隔離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防止火星濺入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第九條高空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飛濺到周圍可燃物上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第十條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乙炔氣瓶離明火應在10米以上,乙炔氣瓶與氧氣瓶之間距離應在5米以上,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曬。

  第十一條特殊動火必須制xx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做好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準備。動火作業時,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場監護。

  第十二條動火作業前,應檢查動火工具設備,保證安全可靠,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三條動火作業人必須持有對應的上崗證;必須了解動火區域情況,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

  第十四條動火作業人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即沒有經批準的.動火證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對不符合“三不動火”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

  第十五條臨時動火作業時由安全保衛部門派出動火監護人,固定動火由動火部門派出動火監護人,必要時安全保衛部門派人到場監護。

  第十六條動火監護人必須是試用期滿的企業員工或管理人員;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懂得基本安全生產知識和相應專業知識,會使用滅火器材和報警,能處置一般的初期火災;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工作細心,并具備一定的觀察和判斷處置能力。

  第十七條動火監護人在動火前應對現場的安全處置工作進行復查,并且備好消防器材,消除動火隱患。在動火過程中,當現場處于不安全狀態時,有權立即制止動火作業。在動火結束后,動火監護人與動火作業人一起檢查動火現場,確認沒有隱患后,才能離開作業現場。

  第十八條動火作業的臨時用電,電管部門可根據批準合格的動火證,辦理用電手續,并符合安全用電有關要求。

  第十九條完成動火作業后,動火證由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衛部門存檔。

動火管理制度2

  一、嚴格遵守“三級動火”規定和“防止違章動火六大禁令”。

  二、動火作業前,必須編制施工方案以及具體的安全技術措施,同時加強領導,必要時要采取專門的安全防護措施,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現場。

  三、作業現場要備有足夠的、有效的滅火器材。

  四、不準在倉庫、經營場所里使用明火作業,不準在距倉庫100M內使用明火,不準在距經營場所25M內使用明火。

  五、值班人員不準在倉庫內或經營場所內吸煙、燒飯,嚴禁在倉庫內焚燒垃圾、雜物。

  六、電器設備及其安裝使用,必須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要求,倉庫重地不準安裝電器設備,確需安裝的,安裝及使用的'設備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七、電氣設施的檢修,必須由專職人員按國家規定進行檢修。

  八、建立統一規范的配電室,并遠離倉庫。電工必須持有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操作時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九、倉庫裝置照明燈具,必須有防爆燈罩,開關要安裝在室外,應選擇防水防塵型。

  十、倉庫需要動火作業時,要經過有效的審批,撤離無關人員,移走危險物品后方可作業。

動火管理制度3

  為加強天燃氣設施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工作,防患于未然,確保向用戶安全正常供氣和天然氣工程順利進行,特制定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一、動火作業范圍

  凡是從事下列工作均屬動火作業,都應辦理動火作業票,認真執行本制度

  1、在已運行的天然氣管道、設施、運行設備上進行能產生明火或火花的工作。如電、氣焊、使用噴燈熬瀝青、鐵器工作鑿擊、使用砂輪等。

  2、在上述設施上進行高壓電氣試驗,進行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工作。如高壓氣體噴射、能產生熱輻射的工作如使用烙鐵等。

  3、在與帶氣管道設施連接尚未置換通氣,但中間無盲板隔離的管道設施上進行上署1、2款所列的各項工作。

  4、在門站內,調壓站室內,天然氣閥井內等類似爆炸危險場所內非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上述第1、2款所列工作或鑿擊建筑物構件、噴砂、噴鍍、非防爆電氣作業等。

  二、動火作業的申報審批程序

  1、動火作業的申請

  ①公司所屬部門進行動火作業,由負責動火部門提出動火作業申請。

  ②新老用戶新增用氣項目或用氣設備、輸氣管線維修等需進行動火作業的,由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提出安全措施,并填寫危險作業票。

  2、動火作業申請的報批時間

  ①凡屬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項目,須提前3-5天提出申請。

  ②凡屬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項目,須提前1-3天提出申請。

  ③凡屬三級動火作業的作業項目,須提前1天提出申請。備注:在搶險等緊急動火作業時,在按本制度要求采取可的系統隔離措施和安全措施后,可以一邊進行作業,一邊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3、危險作業票的填寫

  ①危險作業票一式三聯,經全部審簽后,一聯交調度中心,一聯交安全處,一聯留動火部門自存。

  ②系統隔離措施和動火安全措施由動火申請部門擬定,并須畫出作業有關的系統簡圖,表明具體作業部位,寫清作業的具體內容,經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審簽后,危險作業票才可申報。 ③凡屬一級動火作業項目的,還需附上書面施工方案。

  三、動火作業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制度

  1、一級動火作業是指直接在帶氣設施上進行的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須經總公司批準,并有安全處增派人員到現場協調、監督動火作業的執行。

  2、二級動火作業是指在帶氣設備區域內及其他防爆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須經公司批準,并有安全人員到現場協調、監督動火作業的執行。

  3、三級動火作業是指在非防爆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三級動火作業可由生產運營部、施工管理部等基層單位負責實施執行。

  四、動火作業的安全實施

  1、一切動火工作都應根據動火作業現場情況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下列安全設施,在任何動火之前必須完成。

  ①動火執行人必須向作業所在運行管理部門當班帶班人或動火監護人交驗動火作業票,確認審批手續齊全,并在現場重新明確動火部位、任務、系統隔離范圍、方法。

  ②消除附著在動火工作內外的易燃或高溫時會分解出有毒氣體的物質和動火點周圍或者其垂直下方10米范圍內的明火、易燃物質及清理無關人員、畜生等。

  ③備有合適、有效的消防器材。

  ④保持現場聯絡和通道暢通。

  2、在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放散動火作業時,必須建立以放散點或動火點位中心,半徑20米的安全作業區,并有專人警戒。

  3、凡進行帶氣不置換動火作業,要嚴防出現負壓混入空氣,帶氣管道設施必須保持200pa—600pa的壓力。

  4、凡在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不帶氣動火作業,或在爆炸危險區內非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的其它動火作業,應采取斷開管路等可靠的措施切斷氣源,認真檢查現場附近有無水封、安全閥、閥井等,防止可能泄露的天然氣進入現場,動火現場通風良好,空氣中天然氣含量必須低于0.5%(體積比),嚴禁用明火試漏和試驗現場是否有可燃氣體。

  5、動火安全區內不準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刷漆等易燃液體作業。

  6、動火使用的設備、工具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其安全附件齊全、完好。禁止帶氣管道等作為電焊二次線使用。電焊機、乙炔氣瓶、氧氣瓶相互間距應在7米以上,其余動火點或放散點的距離應在10米以上。

  7、動火作業及各項的執行由工作負責人統一進行指揮。要遵守有關的安全制度及操作規程。系統隔離措施和動火安全措施,由動火作業單位、監護單位共同執行后,工作負責人、監護人須共同對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開始動火作業。

  8、必須嚴格按批準的動火時間、范圍、安全措施等執行作業,不得擅自改動和降低安全措施要求,超范圍和超期動火。

  9、在進行動火作業時,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動火作業時間或擴大系統隔離范圍時,須向有關部門請示,經批準后,按新批準的作業時間或系統隔離措施執行。

  10、現場監督和監護人員,有權責令停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操作人員如認為措施不完善或指揮有誤,有權拒絕動火作業。

  11、作業中途中斷動火要采取可靠的措施,并有現場監護。恢復動火作業前必須重新檢查系統隔離措施和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12、如遇超過5級風以上或攝氏零度以下天氣不宜進行露天動火作業。

  13、動火作業結束后,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必須共同對現場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余火,工完場清,督促系統恢復正常工作狀態,并在動火作業票上簽字,動火單位要存留作業票備查。

動火管理制度4

  動火管理制度是我們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規范各類動火作業行為,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確保生產活動的順利進行。這一制度涵蓋了動火作業的審批、執行、監控和后期管理等多個環節。

  內容概述:

  1、動火作業審批:所有動火作業必須事先申請,經過安全管理部門審批,明確動火等級、作業時間、地點及安全措施。

  2、作業人員資格:動火作業人員需持有相關資質證書,經過專業培訓,熟悉動火安全知識和操作規程。

  3、安全防護措施:作業現場應配備消防器材,作業前需清理易燃物,采取防火隔離措施。

  4、動火作業監督:動火期間,須有專人監護,隨時觀察作業安全狀況,一旦發現異常,立即停止作業。

  5、應急響應計劃:制定應急預案,包括火警報警、疏散路線、滅火行動等,確保快速有效地應對突發情況。

  6、作業后清理:動火作業完成后,要徹底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源,恢復作業區域原狀。

  7、記錄與審計:記錄動火作業的全過程,定期對動火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和評估。

動火管理制度5

  1、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營業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2、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制度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3、禁止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施工;

  4、演出、放映場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時,應落實相關的防火措施;

  5、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

  6、廚房的`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7、廚房燃油、燃氣管道應經常檢查、檢測和保養。

動火管理制度6

  動火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關系到企業的安全生產和可持續發展:

  1. 防止火災:動火作業可能導致的火災不僅威脅員工的生命安全,也可能導致重大財產損失,甚至影響周邊環境。

  2. 法規合規:遵守國家消防法規,避免因違規動火導致的`法律糾紛。

  3. 企業形象:良好的安全記錄能提升企業形象,增強客戶和合作伙伴的信任。

  4. 降低保險成本:嚴格執行動火管理制度,可降低企業火災風險,從而減少保險費用。

動火管理制度7

  本《區域動火管理制度》旨在規范企業內部涉及火源作業的安全管理,確保生產安全,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制度涵蓋了動火作業的審批流程、安全措施、責任劃分以及違規處理等多個方面。

  內容概述:

  1、動火作業定義與分類:明確何為動火作業,將其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動火,并規定相應的審批權限。

  2、審批流程:詳細列出從申請、審批到執行的步驟,包括作業前的風險評估、防護措施的制定及審批人員的責任。

  3、安全措施:規定動火作業前后的安全檢查、消防設施的配置、作業現場的清理和監護人職責等。

  4、責任劃分:明確動火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包括申請人、審批人、作業人員和監護人等。

  5、應急預案:設定火災應急響應程序,包括報警、疏散、滅火和后期處置。

  6、違規處理:規定違反動火管理制度的處罰措施,強化制度執行的嚴肅性。

動火管理制度8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旨在規范企業內部涉及火源的操作行為,確保生產安全,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該制度主要包括動火作業的審批流程、安全措施、人員資質、應急響應及責任追究等方面。

  內容概述:

  1、動火作業定義與分類:明確哪些工作屬于動火作業,如焊接、切割、烘烤、熱處理等,并將其分為不同的風險等級。

  2、審批流程:詳細規定動火作業前的申請、評估、審批程序,以及審批權限的.分配。

  3、安全措施:包括動火作業現場的安全防護、消防設備配置、動火區域清理、監護人職責等。

  4、人員資質:規定動火作業人員必須具備的資格證書和培訓記錄。

  5、應急響應:制定火災應急預案,包括報警、疏散、滅火和救援等步驟。

  6、責任追究:明確違反動火作業管理制度的處罰措施,強調安全生產責任制。

動火管理制度9

  一、目的

  規范動火作業分級,確保作業過程中的安全與防護。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生產、施工、檢維修等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作業。

  三、術語解釋

  3.1動火作業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常見動火作業包括但不限于:

  ——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使用噴燈等明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區使用非防爆的通訊和電氣設備;

  ——其他動火作業。

  3.2易燃易爆場所

  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3.3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級。

  3.3.1特殊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3.3.2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3.3.3二級動火作業

  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固定動火區設置:實施風險辨識、落實安全措施、制定現場處置方案、落實責任人并提出申請。

  3.4“四不動火”原則

  “提出申請”沒有經過批準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不動火;動火部位、時間與“提出申請”不符不動火。

  3.5“三個一”原則

  特級、一級動火嚴格執行“一個動火點、一張《動火作業許可證》、一個動安全管理制度(參考)

  火監護人”。

  四、職責要求

  4.1安全管理員職責

  4.1.1確認作業前安全準備情況,檢查《動火作業許可證》辦理情況;

  4.1.2對《動火作業許可證》、施工組織設計和現場處置方案進行審查;

  4.1.3對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章及時制止,發現不符合項督促作業車間及時整改;

  4.2動火監護人(驗收人)職責

  4.2.1全面了解動火區域和部位狀況,掌握急救方法,熟悉現場處置方案,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

  4.2.2確認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允許動火;

  4.2.3對所有現場施工人員的違章行為,有權批評教育或制止;

  4.2.4在動火作業發生異常情況時,立即進行應急處置并上報;

  4.2.5動火作業后,確認無遺留火種,簽字關閉《動火作業許可證》后,方可離開現場。

  4.3動火作業人職責

  4.3.1了解動火作業安全操作程序,具備相應操作能力;

  4.3.2持經審批有效的《動火作業許可證》進行動火作業,嚴格執行安全管理要求;

  4.3.3作業前,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因素并核實相應對策處理措施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一切符合標準要求,必須嚴格按照《動火作業許可證》規定和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作業;

  4.3.4對違反本標準強令冒險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3.5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等情況,應發出信號或及時報告,采取適當措施并迅速撤離現場。

  五、作業前安全管理要求

  5.1作業前準備工作

  5.1.1危險作業基本原則

  按照規避、消除、減輕先后次序,盡可能減少動火作業的風險、頻次、持續時間和作業人員數量,避免動火作業為首選。

  5.1.2明確作業人員

  作業過程中參與人員包括作業現場負責人、作業人員、監護人、作業審批

  安全管理制度(參考)

  人和安全監督人員。監護人應由作業車間指定具備監護能力的人員擔任。

  5.1.3實施風險辨識

  動火作業前,結合作業活動內容和現場環境,進行風險辨識,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管理上缺陷,將辨識結果填入《動火作業風險分析表》。

  5.1.4制定控制措施

  根據風險辨識結果,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并將安全控制措施填入《動火作業風險分析表》和《動火作業許可證》。特級、一級動火應制定動火安全施工方案。

  5.1.5制定現場處置方案

  制定動火作業事故現場處置方案,明確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現場應急措施、可靠的聯絡方式、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現場處置方案應與作業所在單位的應急體系保持協調和統一。

  5.1.6安全技術交底

  動火作業前,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告知作業中存在的風險、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5.1.7作業前檢查

  5.1.7.1作業人員條件檢查

  動火作業前,動火作業人應了解作業過程面臨危害,掌握危害控制措施,持有生產經營單位核發的安全培訓上崗證。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操作證》。對患有職業禁忌癥(如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疾病等)、飲酒、患病等不適于動火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5.1.7.2設施設備安全檢查

  動火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和各種設備,作業車間現場負責人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方可投入使用。

  5.2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要求

  5.2.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高處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高處作業的相關規定。

  5.2.2作業前,作業車間現場負責人負責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易燃物品。

  5.2.3使用的電氣用具應符合《臨時用電作業安全許可管理制度》要求。

  5.2.4動火施工區域應由作業車間負責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

  5.2.5現場應由作業車間負責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并設置警示標識。

  安全管理制度(參考)

  六、作業中安全管理要求

  6.1通用安全管理要求

  6.1.1落實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現場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動火作業過程中嚴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施工方案的要求進行作業。

  6.1.2動火作業人員應在動火點的上風向作業,應位于避開可燃液體、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并采取隔離圍堵等措施控制火花飛濺。

  6.1.3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的間隔不小于5m,且乙炔氣瓶嚴禁臥放,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距離不得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6.1.4動火作業過程中,監護人和安全監督人員應堅守作業現場,發現違章動火應立即制止動火作業。

  6.1.5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距動火點15m內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口、地溝等應封嚴蓋實。確保安全。

  6.1.6作業中應監控天氣條件,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風應停止室外一切動火作業。

  6.1.7動火作業人員、地點、監護人、動火方式等動火作業實質性內容發生變更的,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6.1.8動火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監護人、作業所在部門、安全管理員應保持良好的信息溝通。

  6.1.9安全管理員應隨時檢查動火作業現場,發現隱患立即督促整改,確保作業安全。

  6.1.10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2高處動火作業

  6.2.1高處動火作業應執行《高處作業安全許可管理制度》,佩戴好阻燃安全帶等防護用品。

  6.2.2高處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并采取措施,在下方鋪墊阻燃毯、封堵孔洞等防止火花濺落措施,動火監護人應隨時關注火花可能濺落的部位。

  6.2.3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風不應進行室外高處動火作業。

  6.3應急處置

  作業過程中發現動火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并根據現場處置方案規定程序撤離。

  安全管理制度(參考)

  七、作業后安全管理要求

  7.1動火作業完工后,清除殘火,10分鐘后,作業現場負責人確認現場無遺留火種(包括暗火),組織將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清理運走。

  7.2涉及臨時用電的動火作業,應由電氣專業人員拆除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

  7.3動火作業完工后,驗收人對現場進行驗收,確認安全后,作業人員撤離現場。

  7.4動火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負責人對作業過程進行總結,對發現的問題加以改進。將總結評估及改進意見會同《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存檔于安全管理員。

  八、許可證管理

  8.1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

  動火作業,由作業現場負責人提出申請,填寫《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制定、落實安全措施并確認簽字,連同安全施工方案、現場處置方案、風險分析結果一起提交到安全管理員。

  8.2《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是動火現場操作依據,只限在指定地點、指定措施和時間范圍內使用,不得涂改、代簽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8.3《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一式兩份: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員各持一份。作業完成后,監護人將《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簽字,交安全管理員存檔。

  8.4遇節日、假日、夜間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固定動火、二級動火《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審批升級管理。

  8.5動火作業因故取消,《動火作業安全安全許可證》由原審批人簽批,并告知各相關方。

  九、相關記錄文件

  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

動火管理制度10

  加油站動火管理制度是保障加油站安全運營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規范動火作業行為,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其內容主要包括動火作業的審批流程、安全操作規程、人員培訓、應急響應機制以及責任追究制度。

  內容概述:

  1、動火作業審批:規定了動火作業前必須經過的審批程序,包括申請、評估、審批和備案環節。

  2、安全操作規程:詳細列出動火作業的安全要求,如作業前的'準備、動火過程中的監控以及作業后的清理工作。

  3、人員培訓:要求所有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必須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并定期進行復訓。

  4、應急響應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包括火源控制、疏散路線、滅火設備使用等,以應對可能的緊急情況。

  5、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在動火作業過程中違反規定的處罰措施,確保制度的執行力度。

動火管理制度11

  1.目的

  為確保機房設備及員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產作業環境。

  2.范圍

  適用于機房禁火區范圍內的動火操作。

  3.工作程序

  3.1動火類別

  3.1.1動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進行電焊、氣焊或氣割等工作。

  3.1.2在生產現場及儲庫范圍內使用電鉆、砂輪等。

  3.1.3明火燒烤物件、彎管或熔融瀝青補漏等。

  3.2機房區域劃分

  3.2.1非生產禁火區:辦公室、休息室及走道等。

  3.2.2生產禁火區:高低壓室、ups機房、電池室、中央控制室、數據機房。

  3.3動火原則

  3.3.1可動火可不動火的,堅決以不在禁火區內動火為原則,即能夠移去別處維修的.則一律應拆除后,運到安全地點進行。

  3.3.2必須要在現場動火,首先考慮必要隔離措施,將動火區圍起來,動火部位或設備應與生產系統切斷聯系,動火時有專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備。

  3.4辦理動火手續的規定

  3.4.1在禁火區內動火必須在動火之前辦好《動火作業審批表》,申報人應填明動火的地點詳細情況及列出動火部位安全措施,送到機房負責人審批,再由機房負責人送公司審批,等批復后方可進行動火。

  3.4.2《動火作業審批表》由需要動火部門負責填寫,在送交審批前應做好各項安全措施,審批人在接到《動火作業審批表》后,必須親赴動火現場,檢查落實措施或建議補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簽審批表。

  3.4.3《動火作業審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執行動火人員,另一份交機房存檔。動火所在部門必須指示專人作監護人在現場監護工作,機房也必須派人在現場監護工作。

  3.4.4動火人員應對安全措施逐項核實,妥善后方可工作,否則有權拒絕動火,若遇到下列三種情況之一者,不能動火: ①沒有辦妥《動火作業審批表》、②安全措施不落實、③沒有監護人在現場。

  3.5動火注意事項

  3.5.1進行動火的區域除動火工作外,任何人嚴禁吸煙及帶入其他火種。

  3.5.2事前組織有關人員學習安全消防知識及向他們介紹所采取安全措施,將對順利執行任務很有利。

  3.5.3如有違反本制度,機房值班人員有權制止,并對違者進行批評。

  3.6動火安全措施

  3.6.1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的其他設備和管道,或者在兩者間加裝阻燃擋板或石棉布。

  3.6.2動火區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溝、管溝或電纜溝等應注意清除其中積存之可燃物并予暫時封閉。

  3.6.3電焊回路(地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與其他設備搭火。

  3.6.4高空動火不許有火花四處飛濺,應以石棉或鐵板圍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開或蓋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另件。

  3.6.5動火現場要備有滅火器材,專人管理。

  3.6.6下水道、電纜溝等動火,要清除可燃物并將溝兩端隔開(封閉)。

  3.6.7動火前檢查動火條件有無變化,動火后檢查有無留下火種。

  3.7動火中異常情況的處理

  3.7.1發現隔離措施脫落或破損應設法修補,并暫停工作。

  3.7.2現場環境變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濺,或因風向而受到可燃氣體吹襲,應立即停止工作。

  3.7.3由于風向變化或風力過大,而使動火時所產生的火花無法控制,易被吹向生產現場,應立即停止工作。

  3.7.4若因某些原因,消防水源中斷或突接停水通知,應考慮暫停工作。

  3.7.5動火中氣焊工具或氣瓶泄漏,或電焊與電器有故障,均應暫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搶時間為理由勉強地草率行事。

  4.相關記錄

  4.1動火作業審批表

動火管理制度12

  一、目的

  為加強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動火作業審批管理制度。

  二、用火范圍

  在公司區域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內進行以下作業或使用其中設施均應納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圍。

  1、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

  3、燒、烤、煨管和產生火花的作業;

  4、臨時用電、使用不防爆的電動工具和不防爆的電器等;

  三、用火管理

  用火管理實行用火作業許可證制度,凡在用火管理范圍內的用火作業必須辦理《用火作業票》。

  四、用火級別劃分

  根據用火部位的危險程度,用火分為一、二級用火和固定用火。

  (一)、一級用火:

  1、有易燃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裝置、罐區和倉庫等;

  2、易燃可燃物品及有毒物質裝卸區等;

  3、輸送易燃、可燃液體的管線。

  4、節假日期間對影響生產裝置運行必須進行的用火。

  5、生產運行的關鍵裝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確屬生產需要時,20時到次日8時之間的用火要作為一級用火處理。

  (二)、二級用火:

  1、從易燃、易爆或系統拆除的容器、管線,已運到安全地點、并經過吹掃處理化驗合格;

  2、裝置、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地區及循環水系統;

  3、其它臨時用火。

  (三)、固定用火:

  在公司內沒有危險的區域,設立固定動火點一處,為公司辦公室前,固定動火點要設立標志,相關部門要嚴格管理,專職安全員進行監督檢查。

  五、用火作業的審批

  1、一級用火作業的審批:一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主管提出申請,由安環科組織有關人員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然后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經分管廠長審查批準后,由安環科負責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確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項落實后,報街道辦事處安全監督站批準后,方可發放動火作業票,準許用火。否則嚴禁用火。

  2、二級用火作業的審批:二級用火作業由用火車間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會同施工單位負責人,對用火現場認真檢查確認,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填寫動火作業票,經安環科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并報街道辦事處安全監督站批準后,方可準許用火。

  3、固定用火的審批。固定用火區的設定由安環科根據動火所需提出申請,報主管廠長進行審查并報街道辦事處安全監督站批準后方可。用火區域設置不得在涉及易燃有毒介質區域內,安全距離應大于30m,并設置明顯標志。

  六、承包商用火管理

  承包商在用火管理范圍內進行用火作業,均按一級用火作業處理。審批手續為:由工程項目的負責人向安環科提出申請,工程項目主管管理人員與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落實防火措施,經安環科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確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項落實后,方可發放用火作業許可證,準許用火。

  七、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

  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分日常用火和大檢修期間用火,日常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12小時,大檢修期間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固定用火點每年由公司安環科檢查認定一次。

  八、用火作業的基本原則

  1、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要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一級用火。

  2、裝置進行大、中檢修時,要將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全部送至裝置外的罐區,并加盲板與裝置隔絕。若中間罐不具備倒空條件,必須采取可靠措施予以隔離。

  3、進入設備內部用火,必須同時遵守《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高處作業用火,必須同時遵守有關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4、用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

  5、用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用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

  6、節假日期間的用火,按一級用火辦理。

  九、動火分析

  1、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動火分析人應對分析結果負責。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專職安全員或當班班經理負責提出。

  3、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4、用火化驗分析標準:可燃氣休爆炸下限大于4%時,分析檢測數具小于0.5%為合格;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小于4%時,分析檢測數具小于0.2%為合格。

  5、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動火時間超過4小時,需重新取樣分析。

  十、用火監督

  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即沒有經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安環科安全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用火管理標準的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并根據違章情節,對違章者嚴肅處理。

  十一、用火作業人員的資格與權限

  1、用火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焊接工種作業證;

  2、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用火”的原則;

  3、用火作業人員對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則的用火要求,有權拒絕用火。 十一、用火監護人的資格和職責

  1、用火監護人的資格:用火監護人必須了解用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必須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監護人的'職責:用火監護人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后,應在安全管理人員和部門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采取措施,用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

  3、用火監護人的權限:當發現用火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對用火人不執行“三不用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并報告有關領導。

  十二、用火范圍及監護范圍

  1、一級、二級用火,限1處l張用火作業許可證,1人以上監護;

  2、檢修期間的二級用火,限1處1張用火作業許可證,1名監護人可同時監護同一區域、同一作業面,直線距離不大于15米以內的用火,但最多不超過3處。

  十三、動火用電

  生產裝置區域、要害部位及罐區維修的臨時用電,用電管理部門應根據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為其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辦理要符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

  十四、用火作業許可證

  1、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由用火人持有,作業時隨身攜帶由;第三聯監護人持有,監火時隨身攜帶存放在用火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第四聯存放在用火點所在的車間或崗位;

  2、用火作業許可證是用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得隨意涂改,不得代簽,不需要填寫的欄目,一律用“/”表示;

  3、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存檔。用火作業許可證由安保科存檔。

  4、用火作業許可證保存期限為1年。

  十五、附則

  本標準未盡事宜和對用火管理中有爭議的問題,由安環科協調解決。

動火管理制度13

  為了保證動火施工安全,使動火者明確自己的責任,做好防范工作,避免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訂安全生產動火制度,經安委會研究決定,望遵照執行。

  一、本廠工程部或外來工程承包商在本廠內任何部位動火施工,都必須到本廠安委會申請“動火證”, “動火證”由項目責任人填寫,寫明動火位置、動火原因、動火時間、動火期限、清理隔離措施等,項目負責人簽名后上報安委會,由安委會主任或注冊安全主任批準簽字后,才能動火施工。

  二、外來工程承包商申請動火證,必須向安委會提供有關證件(焊工證,上崗證等)備案,嚴禁無證人員動火施工。本廠工程人員在本廠內動火,需由注冊安全主任負責監督執行有關操作人員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注冊安全主任親臨現場與項目責任人、監護人、部門經理商定施工方案、應急措施、監護措施等。由項目責任人、監護人、部門經理、注冊安全主任共同檢查確認無誤并簽名后,報安委會審批。

  四、安委會有關人員在批準動火之前,必須檢查有關證件,并對動火現場進行認真的安全檢查,注冊安全主任要確保動火設備本身已吹掃、置換、清洗干凈,進行可靠的隔離;設備內的可燃氣體分析及進罐作業的氧含量分析要結合;檢查周圍環境,有無泄漏點或敞口設備;地溝、地漏、下水井應進行有效的.封擋;清除動火點附近的可燃物,環境空間要進行測爆分析;有風天氣要采取防止火花被風吹散的措施;高空作業要防止火花四處飛濺;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注意通風;動火現場要有明顯的標志,并備足適用的消防器材;動火作業完畢應認真檢查現場,滅絕火種。

  五、注冊安全主任要現場監督,逐項落實安全措施,監護人不能離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只限一個點。

  六、嚴格控制動火期限,過期的動火證不能再用,須重新辦理。

  七、動火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動火分析是指對現場周圍環境及動火設備的易燃氣體分析,不宜過早,應在動火前半小時以內進行,動火間斷半小時以上應重新分析。

  八、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人員要與監護人協調配合,在動火中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停止動火:(1)生產裝置緊急排放;(2)設備管道突然破裂;(3)可燃氣體外泄。待恢復正常后,重新分析合格并得到注冊安全主任同意后方可動火。

  九、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瓶應保持5米以上距離,距動火點要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電焊機要放到指定地點,施工用臨時電源要安全可靠,接地線要接在被焊設備上,并應靠近接焊點。

  十、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十一、動火人做到三不動火:沒有動火證不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

  十二、動火結束后,由安委會主任協同注冊安全主任對操作現場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火險隱患后,由注冊安全主任在動火證上簽字,并由安委會收回動火證。

  十三、動火施工單位如不執行上述規定,則由安委會勒令停工。

  十四、本制度納入《員工獎懲條例》考核。

動火管理制度14

  防爆動火管理制度是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規范在易燃易爆區域進行的動火作業,防止引發火災爆炸事故,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企業的財產安全。

  內容概述:

  1、動火作業審批:明確動火作業前需經過的'審批流程,包括申請、評估、審批和監督。

  2、安全措施:規定動火作業前后的安全檢查、防護設備的配備和使用。

  3、作業人員資質:強調動火作業人員應具備的專業技能和安全培訓要求。

  4、應急預案:制定動火作業可能引發事故時的應對策略和疏散方案。

  5、現場管理:對動火作業現場的安全監控和管理措施。

  6、違規處罰:設定違反動火管理制度的處罰規定,以強化制度的執行力度。

動火管理制度15

臨時動火作業管理制度旨在規范企業在進行臨時性、非固定場所的明火作業過程中,確保安全、有效地進行工作,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本制度涵蓋作業申請、審批、執行、監督和應急響應等多個環節。

  內容概述:

  1、作業前的準備:包括動火作業的識別、風險評估、制定安全措施及應急預案。

  2、作業申請與審批:明確動火作業的申請流程、審批權限和審批標準。

  3、作業現場管理:規定動火作業現場的安全監護、消防設施配置及作業人員職責。

  4、作業執行:強調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使用合格工具設備及正確處理作業廢棄物。

  5、監督與檢查:設定動火作業的監督機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

  6、應急響應:建立快速有效的應急響應機制,應對可能出現的突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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