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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論》讀書筆記

時間:2024-07-22 11:04:41 讀書筆記 我要投稿

《正義論》讀書筆記

  《正義論》是一部學術內容豐富、思辨難度頗大的著作,不僅反映了西方學術界20年來爭論的主要問題,而且深刻反映了西方社會的內在矛盾,為讀者思考正義問題提供了文獻。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正義論》讀書筆記,歡迎閱讀。

《正義論》讀書筆記

  《正義論》讀書筆記1

  羅爾斯的理論,也能夠說反映了現代西方社會里政治事務日益世俗化的現實——政治過程逐步擺脫了宗教、道德、精神信仰等等的支配,開始尋求建立自身的目標與規范。多元社會要求政府嚴格按照公正規則與程序辦事。

  除了程序和規則外,對于相互沖突的價值觀念之爭,政府務必嚴守中立。也因為這個緣故,羅爾斯的正義原則,在所有這些問題上都持續沉默,不表立場,或者講沒有立場。

  能夠這么說,政治自由主義的目標,就是以最低限度的道德觀念,來界定政府的主角,使自由主義的社會,能夠包容多種不同的價值理想和多樣化的生活形態。羅爾斯的正義論就是想到達這個目標。除了兩個基本點——基本自由權利不可剝奪、社會經濟不平等務必照顧底層人民利益——之外,他的正義原則力圖與各種相互沖突的價值觀,持續最大限度的相容性。正是這一點,給了它自由主義的特色。

  但是,這并不是說,羅爾斯的.正義原則就是價值觀中立的。正如羅爾斯所說,雖然邏輯出發點是價值觀中立,由此所推導出的結果卻往往不是價值觀中立的。正義原則的一大功能,就是規范和限制能夠被允許的價值觀的資料。任何行為,若是違反自由、平等、理性人基于公平立場所選取的原則,都是一個該譴責的錯誤行為。相應地,要靠這類行為才能得到滿足的價值觀,也務必受到限制。這就是他的正義優先性原則:個人的特殊價值觀,不得違背正義原則的要求,否則便沒有合法地位。

  從《正義論》的觀點來看,機會均等是公平正義的應有之義。它區別于功利主義的個性之處,在于它強調國家要實現正義,即某種程度上公平、公正、公益的實現。而機會均等規則是保障個體自致性的發展起點和過程的平等的基本準則。當前,占我國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階層的教育、就業和保障存在相當嚴重的機會不均等,這個問題的解決與否關系到我國能否從根本上消除貧富差距,維護社會穩定,關系到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的成敗。

  羅爾斯理論的另一個特點是:在他的公平的正義理論中,表現出一種試圖到達全面、綜合和平衡的傾向,從而使他的理論具有巨大的理論上的伸縮余地和回旋空間,以致具有相當不同傾向的理論家以致行動者都能從他的著作中找到證明自己觀點的思想材料或至少批評的對象。

  他的正義論既能夠滿足那些仍緬懷和執著于構造某種一般正義理論的人的思辨興趣,又能夠為那些焦灼地應對社會現實中的嚴重不正義而絞盡腦汁的人帶給某些理論根據或啟發;既能夠透過強調他的兩個正義原則的平等主義傾向、尤其是最關懷最不利者的差別原則來使美國好處上的自由主義左派獲得某種支持,又能夠說透過強調設計社會基本結構要思考到的穩定性和可行性,具有保守主義傾向的人們也不難從中得到某些辯護和推薦。

  當然,前一種傾向是更突出的。但無論如何,他是試圖為他所處的美國民主社會帶給一個適宜的、能最廣泛地為人理解的道德基礎;他試圖發掘這一社會的活力,建立這一社會的良性循環;他直率地承認,他的正義論要透過一種反復比較、互相修正,到達與這一社會所流行的、人們深思熟慮和推重的正義決定接近一致的狀態,并且把這種“反思的平衡”作為證明他的正義論的一種方式。

  《正義論》讀書筆記2

  在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的美國,民權運動、戰爭等因素促成了這本《正義論》的問世。

  正義論總共分為三大部分,作者羅爾斯由純粹理論發展為實際操作,進而證明自己的構想的正確性,關于正義的主題,作者主要研究的社會正義問題。即研究社會基本結構在分配基本的權利和義務、決定社會合理的利益或負擔之劃分方面的正義問題。

  羅爾斯以一個哲學家的身份,站在道德的角度徹徹底底地研究并深入探討了社會基本結構這個問題,涉及到了倫理學、政治學、法學、經濟學等諸多領域,可謂是相當詳細地闡述了他的“正義的公平”,試圖達到一種全面、平衡的狀態,使得他的理論具有最大限度的可實施性以及擁有最大空間和回旋的余地。這也是《正義論》一書的初衷,為當時的美國民主社會提供另一種可能,能最大限度地為美國公民所接受的新的道德基礎,以期能擺脫長期占據領導地位的功利主義,保障與實現個體的自由、權利。

  在書的第一編中,著重闡述了基本的幾種理論,主要的是正義原則。一為平等自由原則,一為差別原則和機會的公正平等原則。這一思想繼承傳統的西方契約論,試圖代替大行其道的功利主義。從整本書及現實的角度來看,這些理論還是過于理想化,并不能涉及任何現實的制度和政策。可謂是一種“烏托邦式”的理論,例如羅爾斯他假設存在一個穩定的“良序社會”,所有人具備大致相同的道德信念,形成了廣泛的共識,很明顯與現代社會存在著較大差距。但也并不完全是那種老式的、陳舊的、充滿幻想的烏托邦理論,書中蘊含的思想的光芒和一種全新的證明方式和標準則為后世之人提供了無限可能。

  整本《正義論》是理想與現實的高度結合,無論在深度還是廣度方面都能擦出思想的火花。“反思的平衡”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通過反復、來回地修改契約環境的條件或是及時修改、調整我們的判斷,以此來符合原則。這種“深思熟慮的判斷”就是羅爾斯諸多論證中的一種有力方法。

  同時,羅爾斯擺脫前人的窠臼,注重思辨及對現實道德問題的關注,開始偏重實質性的問題,在單純的分析中加入了思辨的成分,使得當時的倫理學有了新一步的發展。

  書中最大的亮點或許并非是那些理論,但是羅爾斯嚴密的、條理一貫的邏輯論證確實是讓人折服,層層論述,環環相扣,通過與他人理論的反復對比,互相修正,證明自己理論存在的合理性、優越性以及科學性。

  邏輯論證的嚴密性、科學性、新穎性只能依靠閱讀原著才能深刻體會,三言兩語并不能概括出精彩之處。那就對第一編中的理論部分進行簡單的議論。

  整本書最重要的原則就是正義原則。原文如下:“第一個原則:每個人對與其他人所擁有的最廣泛的'平等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第二個原則: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⑴被合理地期望適合于每一個人的利益;并且⑵依系于地位和職務向所有人開放。”簡單概括一下,就是“平等自由原則”,“差別原則和機會的公正平等原則”。正義的兩個原則是按照詞典序列排列的,也就是“優先性”,第一原則優先于第二原則。

  第一個原則保障了所有人的自由,這點很容易理解。第二個原則則是希望達到均富的狀態,即對于一種機會而言,每個人都能公平平等地得到分配。從字眼上看,可能與“差別原則”背道而馳,但“差別原則”的本質并不是主張平均,恰恰相反,羅爾斯默許甚至主張差別的存在,只是用了一個嚴格的條件去約束這個差別原則。這些差別必須有利于最不利者。也就是前面提到的那種機會如果是以不平等的方式存在的話,那么它勢必是有利于增加那些機會較少者的機會。允許這種差別的存在是為了達到補償原則的目的。

  由于出身、天賦等不可控因素的存在,勢必會產生兩種境況的人,最不利者和最有利者。差別原則即是為了縮小這兩者之間的距離而特意提出的,力求確保一種“最大的最小值”。這僅僅還只是一種理論,在實踐的過程還存在著許許多多的問題,還是那句話,過于理想化。

  為了保障正義原則的實行,羅爾斯不遺余力地闡述“原初狀態”這種理想的社會環境。“沒有一個人知道他在社會中的地位——無論是階級地位還是社會出身,也沒有人知道他在先天資質、能力、智力、體力等方面的運氣”,這些就是原初狀態的基本特征。而一切的目的——正義原則——則是在一種無知之幕后被選擇的。通過建構“無知之幕”,最終使得所有公民在原初狀態中處于同等的地位,天賦等因素無法為個體進步提供任何便利。即使假定了一個原初狀態,人們本有的理性也并未因此消失殆盡,各方都有理性,對于各種“善”,人們都能以“無知之幕”為背景,以正義原則為基礎,遵照最大的最小值原則,理性地、不偏不倚地進行選擇。至此,就是《正義論》的理論部分的論述。

  《正義論》讀書筆記3

  如果把法律和幸福放在一起,很多人會疑惑,這兩者有什么關系呢,其實我們很難用只言片語來解釋清楚什么叫做法律,什么叫做幸福,前一段看了幾本倫理學上的書,書中有關“幸福和法律的關系”這一讓人頭疼的問題作了很多引導式的解釋,那么什么是法律呢?說道法律,我們這些不學法律的人往往想到了法院高高的大樓,檢察院,警察局,穿著正裝的律師,高高在上的法官,等等。解釋什么叫做法律,是一件很難的事情,那就換種思路。

  我們人類賴于肉體而生存,肉體帶來無盡且不斷增長的欲望,欲望使我們具有兩面性,正因為我們每一個人都是有著魔鬼與天使的兩面性,才需要法律和道德的規范來約束我們。法律、道德和宗教史三種最主要的約束。與其他二者相比,法律是社會對某種行為的道德價值評價作為基礎的,是一種調整社會關系的規范,應當與否的標準則是社會的公共利益,調整的是一種涉他的行為。

  那么什么是幸福呢?幸福是對外在環境和自身產生的一種主觀上的偕同。從倫理學的角度上來看,幸福不僅僅是主觀感受,而且是人們對于客觀需要得到滿足的主觀感受。在我們的`生活中,生理和生存的需求是幸福的低級階段;相愛。被愛與施愛是幸福的高級階段。

  在這些書中,倫理學上的法律是以道德判斷為基礎的。法律觀取決于社會觀,社會觀取決于人生觀,人生的目的就是社會的目的,社會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所以說,人生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人生的目的在倫理學上叫做“至善”,“至善”分為工具性的善和目的性的善。而我們所討論的幸福,就是目的性的善中的一種。共同善是存在于法律的最高目的,規范的背后總有一種制裁力量在彼此幫助的關系上實現我們個人的需要,既然幸福的實現需要合作,那么幸福就需要有共同善和基本善作為基礎才能存在。

  法律的目的就是對每個人的基本尊嚴和平等權利的維護,是對自由、正義、平等、效率的追求,作為一種行為的規范和行為的約束機制,法律約束一切掌握優勢資源的人濫用資源的權利。總之,在法律的眾多特征中,限制和約束權力的濫用是其最主要的特征之一。通俗地說,只有在法律的約束和限制下,普通人的尊嚴以及平等的權利才能真正實現。

  以我對《正義論》看書感受來看,我們把基本善作為法律的目的,把共同善作為社會的目的,把至善作為人生的目的,并且至善不能成為到達其他善的手段,那么就可以像“階梯狀”一樣,將基本善作為所有善存在的基礎。法律作為一種制度的保障,讓我們大家在有共同利益的時候可以進行合作、建立契約,而幸福的實現通常需要合作的存在,所以法律史幸福的基礎和保障,當然,倫理學意義上的法律與幸福往往是理想狀態下的,畢竟幸福作為一種主觀感受很難確切地進行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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