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大班額”問題的法律分析與思考
作者:張天軍
早期教育(教師) 2012年06期
案例簡介:
金太陽幼兒園系著名的公辦幼兒園,生源年年爆滿。為了滿足家長的需求,該園不斷擴大班額,現如今每班人數都在45人以上,10個班總人數450人以上。另外,該園因教師人數不足,就招聘了一批幼師實習生頂崗工作。
某天,實習生劉某組織戶外活動時玩手機,忽視了多名幼兒擠在大型玩具上相互嬉戲的場景,致使幼兒之間因為擁擠與打鬧發生了摔傷事故,其中四名幼兒摔傷嚴重。又因為全園只有一名保健醫,四名幼兒沒有被及時救治,致使傷情惡化,引起了家園的法律糾紛。
律師點評:
1.幼兒園是否應對實習生劉某組織戶外活動中的過錯行為負責?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傷害的,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
實習生劉某的過錯行為是在履行職務時發生的`,金太陽幼兒園應當按照正式教師的職務行為對待,對其職務行為負責。因此金太陽幼兒園應先依法對受傷幼兒承擔賠償責任,然后可根據幼兒園對實習生的管理制度及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劉某進行追償。
2.倘若實習生劉某在組織活動中沒有過錯,幼兒園是否會因班額過大而承擔法律責任呢?
《幼兒園工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第十一條規定:“幼兒園規模以有利于幼兒身心健康,便于管理為原則,不宜過大。幼兒園每班幼兒人數一般為:小班(3~4周歲)25人,中班(4~5周歲)30人,大班(5~6、7周歲)35人,混合班30人,學前幼兒班不超過40人。寄宿制幼兒園每班幼兒人數酌減。”
金太陽幼兒園違反《幼兒園工作規程》的規定,班額嚴重超標,致使教師在管理過程中難以兼顧到每名幼兒,增加了幼兒受傷害的可能性。據此,可推定金太陽幼兒園存在過錯,應負一定的法律責任。
3.金太陽幼兒園僅聘用了一名專職衛生保健人員,請問是否符合國家規定?
幼兒園應當根據規模、接收兒童數量等設立相應的衛生室或者保健室,具體負責衛生保健工作。按照衛生部、教育部2010年聯合發布的《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的規定,托幼機構聘用衛生保健人員應當按照收托150名兒童至少設1名專職衛生保健人員的比例配備衛生保健人員;收托150名以下兒童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
http://salifelink.com/news/5592BF7362BBC410.html
衛生保健人員。聘用醫師應取得《醫師執業證書》、護士應取得《護士執業證書》,聘用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學歷,經過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且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衛生保健人員上崗前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檢查,取得《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后方可上崗。金太陽幼兒園收托450名以上的幼兒,至少應當聘用3名符合條件的衛生保健人員,以提高衛生保健工作水平,預防和減少疾病發生。同時,在發現意外傷害事件時能及時使受傷害幼兒得到救治。
律師建議:
幼兒園班額過大不僅會影響幼兒受教育的質量,也不利于幼兒的安全和健康,政府相關部門應加大對班額過大幼兒園的整治力度。比如,對未按規定超額招生的幼兒園要進行一定的控制與懲戒。同時加強班額監控,建立班額、保健醫、教師狀況報告制度,以此防微杜漸。
政府相關部門還應做好幼兒園發展的長遠規劃,根據人口容量和流動人口的數量科學預測適齡幼兒人數,做好新建幼兒園規劃。政府相關部門還應鼓勵民間資本和國外資本投資幼兒教育領域,并出臺更加有利于民辦教育的政策,大力支持社會力量發展幼兒教育事業,增加教育資源總量,分擔“大班額”的壓力。
幼兒園的管理者要做好對職工(包括實習生)的管理工作,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崗位職責,并加以落實,讓每位職工都有一定的安全意識,杜絕玩忽職守,搞好教育教學工作的同時,保障幼兒的生命安全。
作者介紹:張天軍,河南省鄭州幼兒師范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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