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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工傷認定程序
申請工傷認定程序
(一)、工傷認定申請時間:
①、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職工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報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②、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工傷認定申請所需材料:
(1)、受害職工單位需提供的材料
①、工傷認定申請表;
②、傷者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③、勞動合同的原件和復印件,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的其它材料;
④、受傷后的首次醫療診斷書(原件);
⑤、單位出具的詳細的事故調查報告(含證人姓名、聯系電話和身份證復印件); ⑥、因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原件); ⑦、屬死亡事故的,出具?醫院死亡證明書?(原件)
(2)、職工本人需提供的材料:
①、工傷認定申請表;
②、提供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如勞動合同書、工作記錄卡、工資表、考勤表、工作證、同事證明材料或從事本職工作的證明材料; ③、提供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④、提供用人單位法人姓名、聯系電話;
⑤、提供受傷后的首次醫療診斷書(原件);
⑥、提供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⑦、提供有關的旁證證明材料:如受傷時在場的證人、證言(提供證人身份證復印件,書面材料需證人簽字、按手印);
⑧、屬交通事故的: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原件);
⑨、屬死亡事故的:出具《醫院死亡證明書》(原件)
(三)、受理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并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四)、調查審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醫療機構、有關部門及工會組織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出具證據部門重新提供。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統籌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五)、做出行政決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六)、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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