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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知識:證券監管的手段
證券監管的手段
法律手段
即國家通過立法和執法,以法律規范形式將證券市場運行中的各種行為納入法制軌道,證券發行與交易過程中的各參與主體按法律要求規范其行為。運用法律手段管理證券市場,主要是通過立法和執法抑制和消除欺詐、壟斷、操縱、內幕交易和惡性投機現象等,維護證券市場的良好運行秩序。涉及證券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范圍很廣,大致可分兩類。一類是證券監管的直接法規,除證券管理法、證券交易法等基本法律外,還包括各國在上市審查、會計準則、證券投資信托、證券金融事業、證券保管和代理買賣、證券清算與交割、證券貼現、證券交易所管理、證券稅收、證券管理機構、證券自律組織、外國人投資證券等方面的專門法規,幾乎遍及證券市場的所有領域。另一類是涉及證券管理,與證券市場密切相關的其他法律,如公司法、銀行法、票據法、破產法、財政法、反托拉斯法等。這樣,形成一個以證券基本法為核心,專門證券管理法規或規則相補充,其他相關法律相配套的證券法律體系。
經濟手段
指政府以管理和調控證券市場(而不是其他經濟目標)為主要目的,采用間接調控方式影響證券市場運行和參與主體的行為。在證券監管實踐中,常見的有以下兩種經濟調控手段:
1、金融信貸手段。運用金融貨幣政策對證券市場的影響頗為顯著。在股市低迷之際放松銀根、降低貼現率和存款準備金率,可增加市場貨幣供應量從而刺激股市回升;反之則可抑制股市暴漲。運用“平準基金”開展證券市場上的公開操作可直接調節證券供求與價格。金融貨幣手段可以有效地平抑股市的非理性波動和過度投機,有助于實現穩定證券市場的預期管理目標;
2、稅收政策。由于以證券所得稅和證券交易稅(即印花稅)為主的證券市場稅收直接計入交易成本,稅率和稅收結構的調整直接造成交易成本的增減,從而可產生抑制或刺激市場的效應并為監管者所利用;
3、行政手段。指政府監管部門采用計劃、政策、制度、辦法等對證券市場進行直接的行政干預和管理。與經濟手段相比較,運用行政手段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具有強制性和直接性的特點。例如,在證券發行方面采取上市審批制度,行政控制上市種類和市場規模;對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營機構、證券咨詢機構、證券清算和存管機構等實行嚴格的市場準人和許可證制度;交易過程中的緊急閉市等。
行政手段存在于任何國家證券市場的監管歷史之中。區別是在市場發育早期使用行政方式管理多些,至成熟階段則行政方式用得少些。早期證券市場受社會經濟諸方面條件制約,往往是法律手段不健全而經濟手段低效率,造成監管不足的局面,故需行政手段的積極補充。然而,證券市場畢竟是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伴生物,其充分的市場經濟特性必然要求伴隨市場的成熟與完善,逐步減少行政干預,因為過多的不恰當的行政干預容易形成監管過度,扭曲市場機制。
自我管理
一般證券市場監管均采取政府管理與自我管理相結合的形式。自我管理(或稱自律管理)之所以在證券市場管理中占重要一席,相當程度上是西方證券市場發展的歷史結果。在市場出現到政府全面介入前的歷史演變中,自我管理成為市場管理的主要形式。此外,證券交易的高專業化程度和證券業者之間的利益相關性與證券市場運作本身的龐雜性決定了對自律管理的客觀需要。應該看到,政府監管與自律管理之間存在主從關系,自律管理是政府監管的有效補充,自律管理機構本身也是政府監管框架中的一個監管對象。近年來,集中化證券監管和強化政府監管地位正成為各國尤其西方證券市場管理的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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