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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法律法規: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2
第二章 基本準則
第四條 [準則 1]合規執業期貨從業人員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服從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監督與管理,服從協會的自律性管理,遵守期貨交易所有關規則和所在期貨經營機構的規章制度,嚴禁從事以下行為:
(一)操作期貨交易價格;
(二)欺詐投資者;
(三)內幕交易;
(四)協助或協同他人進行違法違規活動。
第五條 [準則 2]公開、公平、公正 期貨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堅持期貨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維護期貨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準則 3]誠實守信 期貨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對期貨交易各方高度負責,誠實守信,恪盡職守,珍惜和維護期貨業和從業人員的職業聲譽,保障期貨市場穩健運行。
第七條 [準則 4]勤勉盡責 期貨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以適當的技能,以小心謹慎、勤勉盡責和獨立客觀的態度為投資者提供服務,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準則 5]保守秘密 期貨從業人員應當保守國家秘密、所在期貨經營機構秘密、投資者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對在執業過程中所獲得的未公開的重要信息應當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傳遞給他人,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要求公布的;
(二)政府監管部門、協會和期貨交易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檢查的;
(三)期貨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必須公開的。
期貨從業人員對投資者服務結束或者離開所在期貨經營機構后,仍應當保守投資者或者所在期貨經營機構的秘密。
期貨經營機構的期貨業務輔助人員及其他人員,對知悉的投資者秘密信息等也負有保密義務。
第九條 [準則 6]避免利益沖突 期貨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關方利益與投資者的利益發生沖突或可能發生沖突時,必須及日寸向投資者披露發生沖突的可能性及有關情況,當無法避免時,應當確保投資者的利益得到公千的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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