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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法律法規:期貨交易管理條例8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五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期貨合約,是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準化合約。根據合約標的物的不同,期貨合約分為商品期貨合約和金融期貨合約。商品期貨合約的標的物包括農產品、工業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關指數產品;金融期貨合約的標的物包括有價證券、利率、匯率等金融產品及其相關指數產品。
(二)期權合約,是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買方有權在將來某一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標的物(包括期貨合約)的標準化合約。
(三)保證金,是指期貨交易者按照規定標準交納的資金,用于結算和保證履約。
(四)結算,是指根據期貨交易所公布的結算價格對交易雙方的交易盈虧狀況進行的資金清算和劃轉。
(五)交割,是指合約到期時,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則和程序,交易雙方通過該合約所載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或者按照規定結算價格進行現金差價結算,了結到期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六)平倉,是指期貨交易者買入或者賣出與其所持合約的品種、數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約,了結期貨交易的行為。
(七)持倉量,是指期貨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倉合約的數量。
(八)持倉限額,是指期貨交易所對期貨交易者的持倉量規定的最高數額。
(九)倉單,是指交割倉庫開具并經期貨交易所認定的標準化提貨憑證。
(十)漲跌停板,是指合約在 1 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規定的漲跌幅度,超出該漲跌幅度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不能成交。
(十一)內幕信息,是指可能對期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包括: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對期貨交易價格可能發生重大影響的政策,期貨交易所做出的可能對期貨交易價格發生重大影響的決定,期貨交易所會員、客戶的資金和交易動向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期貨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十二)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監督地位或者職業地位,或者作為雇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期貨交易所的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由于任職可獲取內幕信息的從業人員,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八十六條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批準設立期貨專門結算機構,專門履行期貨交易所的結算以及相關職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 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收購或者參股期貨經營機構,以及境外期貨經營機構在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含代表處)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外匯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八十八條 在期貨交易所之外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交易場所進行的期貨交易,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九條 任何機構或者市場,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采用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同時采用以下交易機制或者具備以下交易機制特征之一的,為變相期貨交易:
(一)為參與集中交易的所有買方和賣方提供履約擔保的;
(二)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保證金制度,同時保證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約(或者合同)標的額 20%的。
本條例施行前采用前款規定的交易機制或者具備前款規定的交易機制特征之一的機構或者市場,應當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整改。
第九十條 不屬于期貨交易的商品或者金融產品的其他交易活動,由國家有關部門監督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九十一條 本條例自 2007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1999 年 6 月 2 日國務院發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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