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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期貨法律法規: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管理辦法5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持證企業應在每月前 10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上月境外期貨業務情況,月報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期貨交易信用額度及授信機構;
(二)已占用的期貨交易保證金金額;
(三)持倉期貨合約品種、月份、數量、持倉方向、浮動盈虧金額;
(四)期貨交易平倉合約品種、月份、數量、買賣方向、價位、平倉盈虧金額;
(五)交割現貨的品種、數量、交割地;
(六)期貨交易相對應的現貨交易情況;
(七)期貨外匯賬戶購匯金額、匯往地點及機構名稱;
(八)期貨外匯賬戶匯入金額、匯入來源;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持證企業發生下列行為,應當在 10 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一)進出口權發生變化;
(二)境外期貨業務的負責人、風險管理人員和交易指令執行人員等從業人員發生變化;
(三)分立、合并或聯合經營;
(四)變更經營范圍;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 持證企業有下列行為時,應當自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辦理許可證變更:
(一)變更法定代表人;
(二)變更名稱、住所;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持證企業的下列事項進行日常檢查:
(一)設立或變更事項的審批、核準和備案手續是否完備;
(二)申報材料的各項內容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
(三)是否超范圍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四)是否進行投機交易;
(五)是否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
(六)是否按規定報送有關材料;
(七)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八)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持證企業應聘請期貨交易所在地資信良好的會計師事務所每 2 個月檢查境外期貨交易的冉部控制、風險管理和頭寸分布等情況,并將檢查情況報中國證監會。
第三十九條 持證企業應在下列情況發生或知曉后的 3 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
(一)境外期貨頭寸被強制平倉;
(二)與境外期貨經紀機構發生法律糾紛;
(三)所選擇的境外期貨經紀機構或交易所發生重大財務虧損及法律糾紛;
(四)其他影響持證企業期貨利益的重大事件。
第四十條 持證企業交易結算單、交易月結單等業務記錄應保存 3 年。
第四十一條 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由中國證監會統一設計和印制。
禁止偽造、涂改、出借、轉讓、買賣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 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遺失或有嚴重破損,應當自發現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重新申領。
第四十三條 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與營業執照的相關內容應當一致。
第四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對持證企業實行年度檢查制度,確認其從事境外期貨業務的資格。
年檢報告書格式、年檢標識樣式和年檢戳記樣式由中國證監會統一制定。
第四十五條 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持證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二)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變更情況;
(三)境外期貨業務經營和財務情況;
(四)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五)套期保值的操作情況;
(六)外匯管理規定執行情況;
(七)期貨管理和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 持證企業年檢合格,由中國證監會在其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上加貼年檢標識并加蓋年檢戳記。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管理部門應當對持證企業的境外期貨交易和資金情況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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