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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期貨法律法規: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管理辦法4
第四章 外匯管理
第二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負責監管持證企業套期保值交易的真實性及年度風險敞口。年度風險敞口是指允許持證企業境外期貨保證金賬戶上年底保留的余額、年度內累計追加的保證金額和期貨賠付款的最高限額。
第二十六條 每年年初,持證企業提出有數據支持的風險敞口,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到國家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國家外匯局予以開出企業期貨業務年度風險額度登記確認函,抄送開戶銀行,以備匯出資金時由銀行進行核對。
第二十七條 國家外匯局負責監控持證企業境外期貨業務保證金賬戶和境內期貨外匯專戶。
境外賬戶的戶數由國家外匯局根據企業業務需要商中國證監會掌握;境內專戶只限開立一個。
第二十八條 持證企業開展境外期貨業務所匯出和匯人的資金,應當通過期貨專戶辦理。
期貨專戶的收人僅限用于匯出期貨保證金或期貨賠付款的自有外匯資金、境外期貨交易項下的盈利收入。支出僅限于匯出期貨保證金或期貨賠付款、支付期貨經紀機構手續費、期貨項下銀行手續費。
第二十九條 開戶銀行負責持證企業匯出和匯入資金憑證真實性的審核。企業因期貨交易需要匯出資金或購匯時,開戶銀行憑境外期貨經紀機構發出的繳付期貨開戶保證金通知書、追加保證金或繳付期貨賠付款通知書,經核對國家外匯局開出的期貨業務年度風險額度登記確認函,設臺賬進行逐筆登記后,方可在國家外匯局確認函核準登記的額度內辦理資金匯出手續。
第三十條 持證企業用于期貨保證金或期貨賠付款的資金,應當首先使用自有外匯資金,不足部分方可購匯。自有資金來源于經國家外匯局批準的其他現匯賬戶,企業可向國家外匯局申請增加現匯賬戶使用范圍,即在期貨項下可將該現匯賬戶資金劃入期貨專戶。經批準的賬戶之間資金的劃轉到賬最遲在次日匯出境外;購匯資金應于當日經期貨專戶匯出境外。
第三十一條 持證企業期貨交易項下的盈利應當及時調回境內期貨專戶,并于當日全部辦理結匯,銀行設立臺賬進行逐筆登記。調回的盈利作為企業下年度申請風險敞口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對于套期保值中的現貨進出口,持證企業按照一般貿易進行進出口收付匯核銷。
第三十三條 期貨專戶開戶銀行每月前 10 個工作日內將持證企業上月資金匯出、匯入、劃轉、購匯情況報國家外匯局。
企業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期貨項下自有外匯資金和購匯匯出情況、期貨經紀機構的現金、頭寸報表即對賬單報國家外匯局。每年 7 月和 1 月的前 10 個工作日內將上半年境外機構授予的期賃項下授信額度及其使用情況、期貨盈虧情況及與其相對應的現貨盈虧情況報國家外匯局,國家外匯局與中國證監會每半年再進行一次雙線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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