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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期貨法律法規: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2
第二章 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取得
第八條 申請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情形外,必須通過中國期貨業協會組織的資格考試,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第九條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下列人員可以免于資格考試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一)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
(二)在期貨、證券或相關業務管理崗位工作 5 年以上或者從事經濟管理工作 20 年以上的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條 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時間和次數由中國期貨業協會規定,報中國證監會核準。
第十一條 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大綱由中國期貨業協會制定,報中國證監會核準。
第十二條 中國期貨業協會負責組織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第十三條 申請參加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條件,由中國期貨業協會規定,報中國證監會核準。
第十四條 中國期貨業協會負責審核申請人的報考資格。
第十五條 對通過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申請人,由中國期貨業協會頒發《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種類由中國期貨業協會規定,報中國證監會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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