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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法律法規: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4
第四章 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管理
第十九條 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連續 3 年未從事期貨業務的,《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失效,由中國期貨業協會予以注銷。
第二十條 從事期貨業務的機構不得聘用無《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作為期貨業務專業人員對外開展業務。
從事期貨業務的機構可以聘用無《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作為期貨業務輔助人員,期貨業務輔助人員不能對外開展業務。
期貨業務輔助人員須報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中國期貨業協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 從事期貨業務的機構聘用期貨從業人員,應當在聘用后 10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期貨業協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期貨從業人員因死亡、辭職、退休或者被解聘等原因發生變動,所在機構應當在變動后 10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期貨業協會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期貨從業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行為的,所在機構應當在 10 個工作日內向機構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中國期貨業協會報告。
期貨交易所和持有《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的企業的期貨從業人員有前款情形的,所在機構應當在 10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中國期貨業協會報告。
第二十四條 中國期貨業協會應當每年組織期貨從業人員后續職業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
第二十五條 中國期貨業協會對期貨從業人員的從業人員資格實施年檢。年檢的具體辦法由中國期貨業協會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期貨從業人員不參加年檢或者不符合年檢規定條件的,不予通過年檢,由中國期貨業協會注銷其《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要求中國期貨業協會提供期貨從業人員的有關資料,查詢期貨從業人員資格數據庫。中國期貨業協會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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