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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2006年司法考試-民法知識點歸納
1、形成權(判斷何為形成權);
2、宣告死亡的時間計算(之日與次日的區別)、宣告死亡撤銷后的法律后果(婚姻關系的恢復與否,涉及繼承的有關問題等);
3、個人合伙(合伙人身份的確定、合伙債務的承擔、合伙在訴訟中的主體資格);
4、民事行為中的無效(類型)、可撤銷(類型、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效力待定(類型、追認權與撤銷權的性質、撤銷權的行使);
5、代理中的無權代理、表見代理(構成要件);
6、特殊訴訟時效(具體類型、與產品質量法規定的2年的區別)、訴訟時效的中止(事由、起算點)與中斷(事由、后果);善意取得制度(構成要件及例外情況、與效力待定的關系);
7、特殊侵權(歸責原則、承擔責任主體、免責事由);權利能力的開始及胎兒利益的保護;
8、監護人的職責;諾成法律行為與實踐法律行為;附條件與附期限法律行為的區別;動產與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
9、知識產權:
(1)著作權中的著作權歸屬;著作權保護期限;合理使用制度(2、4、6、9、10、11項的規定是重點);法定許可(種類及許可的具體內容);鄰接權(種類及保護期限)等。
(2)專利權中職務發明、合作發明、委托發明中權利歸屬(注意與合同法第326、339、340條的聯系);不受專利法保護的對象;專利的新穎性;專利權的轉讓(生效條件)與許可;強制許可;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類型(63條);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62條)等。
(3)商標的定義(可視性標志)、申請人(自然人可以申請、可以共同申請)、申請原則、禁止使用與禁止注冊(注意第10條與11條的區別)、馳名商標的保護(注意注冊與未注冊的區別)、商標優先權(兩種類型)、商標轉讓與續展、侵犯商標權的類型(52條、實施條例第50條、司法解釋第1條)。
10、擔保法:
(1)擔保無效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與擔保;
(2)保證:保證中的先訴抗辯權、保證人(不得擔任保證人的情形)、保證合同成立的情形、保證期間、主合同變更與保證的關系等;
(3)抵押權:可以為抵押權的客體;抵押權的實現順序;抵押權與出租、出賣的關系等。質押:各種質押合同的生效時間、承諾轉質、質押物孳息;
(4)定金:成約定金、定金的效力(部分適用定金罰則、定金適用的條件)。
11、合同法:
(1)要約與承諾、合同的成立、締約過失;
(2)效力待定的合同(類型、撤銷權的主體)、可撤銷合同(類型、撤銷權的主體、撤銷權期限)、無效合同;
(3)合同的履行規則、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合同的保全(注意代位權);
(4)債權轉讓與債務承擔;合同的法定解除;
(5)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具體承擔方式,尤其是實際履行與違約金);
(6)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負擔(尤其注意簡易交付、保留所有權買賣、路貨交易中的風險負擔)。
(7)分則合同中尤其注意: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租賃合同、委托合同。掌握建設工程合同第286條的相關內容。
12、婚姻繼承:
(1)婚姻的生效條件;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夫妻財產;離婚標準;離婚的限制;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如何行使。
(2)繼承:死亡時間的確定、代位繼承、遺囑繼承、遺產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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