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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試民法重點考點:物權的變動
(一)公示原則
所謂公示,是指物權在變動時,必須將物權變動的事實通過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從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權變動的情況,否則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世界各國在公示方式上大體都采用相同的方式:就動產而言其公示方式乃是占有;就不動產而言乃是登記。
(二)公信原則
所謂公信原則是指一旦當事人變更物權時,依據法律的規定進行了公示,則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現出來的物權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對于信賴該物權的存在并已從事了物權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認其具有與真實的物權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護交易安全。
公示與公信是密切聯系在一起的,公信原則是公示原則的必然邏輯結果。公信原則集中體現在善意取得制度上。
二、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我國物權依據法律行為而進行變動的兼采折中主義和意思主義,但是以折中主義為原則。
1、我國原則上采納了物權變動的折中主義。即依據法律行為而發生物權變動僅需要一個法律行為(即買賣合同、贈與合同、互易合同等),而不需要在債權合同之外另行實施物權合意,但是物權變動必須要進行登記或者交付動產等公示行為,從公示行為完成之時去物權變動生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未登記或者未法律教\育網交付僅僅是物權不發生變動,而債權合同則已經生效,若合同生效后出讓人不辦理登記或者交付標的物的構成違約行為,受讓人可以訴請法院判決其協助登記或者交付標的物。
2、但是在下列情形物權變動則采意思主義,即物權從債權合同生效時發生變動,但是不登記不發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1)土地承包經營權,從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流轉的從相應的流轉合同生效時發生效力,但是未登記不發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物權法》第127、129條)
(2)地役權,從設立合同生效時發生效力,但是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物權法》第158條)
(3)動產抵押,從抵押合同生效時發生效力,但是為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物權法》第187、188與189條的)
三、不動產登記
(一)登記的概念
所謂登記是指經權利人的申請由登記機關將物權的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記載在登記簿上,從而對于物權的變動予以公示的行為。不動產登記分為三種登記,分別為: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二)登記的效力
(三)關于不動產登記簿的效力
1、不動產登記機關應當設置和保管不動產登記簿,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
2、不動產登記機關應當為不動產權利人出具權利權屬證書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3、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四)更正登記
不動產登記錯誤的真正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登記機關將有關登記事項予以更正是為更正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關進行更正登記的前提是:申請人有確鑿的證據證明登記錯誤的;或者登記名義人同意進行更正登記的。而取得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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