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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證管理辦法

時間:2023-04-29 00:48:27 考試相關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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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會計工作和會計人員的管理,促進各單位配備合格的會計人員,提高會計隊伍素質和會計工作水平,充分發揮會計工作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關于財政部門管理會計工作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計證是具備一定會計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資格證書。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各單位不得任用其擔任會計崗位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會計人員。  第四條 會計證的頒發和管理按屬地原則由所在地的同級財政部門負責。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局、總公司、各人民團體及其在京直屬單位的會計人員會計證的頒發和管理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  第五條 取得會計證的基本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2.遵守國家財經和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  3.具備一定的會計專業知識及技能;  4.熱愛會計工作、秉公辦事。  第六條 會計證實行考試制度。考試科目定為:財務會計法規、會計基礎知識、會計實務、珠算和初級會計電算化(后兩門可由考生任選其中一門考試。)  第七條 現在會計崗位工作,已取得中專以上財經專業學歷(含中專,下同),經考核能夠勝任一個會計崗位工作的人員,可直接為其頒發會計證;  有志于從事會計工作,不具備中專以上財經專業學歷的非會計人員,須參加會計專業知識培訓,取得崗前培訓合格證書,并經會計證專業知識統一考試合格,可為其頒發預備會計證;具有中專以上財經專業學歷的非會計人員可免試會計基礎知識、珠算和初級會計電算化,參加其他兩個科目考試合格的,可為其頒發預備會計證。  第八條 會計證考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部署和組織,實行按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為單位進行統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寫考試大綱和輔導教材,并應就會計證考試有關命題、試卷印刷、考場設置、閱卷登分、合格證發放等工作的組織和實施,制定具體的考務工作管理規定。  各級財政部門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會計證專業知識培訓班的審批和管理工作。具體的培訓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制定。  第九條 取得會計證并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可以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會計專業職務的聘任和優秀會計人員的評選,可以按規定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非會計人員所取得的預備會計證,其證自簽發日起有效期為 3年。有效期內,可作為各單位選用、聘任會計人員的依據。持證人員被單位任用(或聘用)從事會計工作時,應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在30日內到發證機關換領正式會計證,同時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有效期滿仍未從事會計工作的,其所持預備會計證自行失效。  第十條 會計證實行驗證制度。各級財政、稅務等部門具有共同負責檢查和監督會計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計證及預備會計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印制、頒發和管理。  會計證應記載持證會計人員的職稱、學歷、單位、身份證號、會計證號、發證時間以及年檢、獎勵、處分、工作業績、培訓、崗位變動等情況。  第十二條 會計證實行注冊登記和年檢考核制度。  1.取得會計證的人員,被單位聘(任)用從事會計工作時,應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并在30日內到發證機關進行注冊登記,注冊后的持證人員作為正式會計人員管理。未經注冊登記的會計證不予辦理年檢,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財政、財務部門組織的在職會計人員培訓。  2.在崗會計人員應按規定向發證機關辦理會計證年檢。年檢工作每兩年進行一次。由各基層單位將持證會計人員的情況按會計證所列內容逐項填寫,并經本單位人事部門核簽后送發證機關進行年檢。發證機關審核無誤后,在會計證相應年份備注欄加蓋驗訖印章和日期,退回持證人。對未經發證機關注冊登記、有違法亂紀行為、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培訓和脫離會計崗位的,以及弄虛作假騙取會計證的,發證機關不予辦理年檢。  具體年檢辦法和注冊登記制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制定。  第十三條 各級發證機關應對本地區、本部門持證會計人員的基本情況分類建立業務檔案,加強對會計證的后期管理。會計證檔案管理應逐步采用電子計算機管理,系統掌握會計證的申報、注冊登記、年檢及會計人員數量、知識結構等情況,建立會計人才管理信息數據庫。  第十四條 持證會計人員調離原單位的,應在離崗日30日內,由所在單位報發證機關備案。對于離崗后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由調出方發證機關向調入方發證機關提供證明并轉出業務檔案。調入單位應向同級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按規定辦理注冊登記后,其所持會計證可繼續使用。  會計人員因離退、解聘、留職停薪、辭職等原因離開原工作單位的,所持會計證在有效期內不予收回,繼續從事會計工作時,重新按規定向發證機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凡脫離會計工作崗位連續時間超過 3年的,所持會計證自行失效,必須重新參加考試或按規定申領。  第十五條 持證會計人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給國家、集體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受到兩次記大過行政處分的,或弄虛作假騙取會計證的,發證機關應收回其會計證。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于1990年印發的《會計證管理辦法(試行)》以及有關會計證管理的文件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可在不違背本辦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附:關于《會計證管理辦法》的說明  1990年初,財政部印發了〔90〕財會字第 009號《關于印發〈會計證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在全國范圍內對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及社會團體的會計人員實行會計證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也相繼制定了實施細則,并具體負責組織實施了會計證管理工作。實施《會計證》管理辦法 5年來,加強了會計人員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上崗會計人員質量,促進了會計隊伍的穩定和會計人員素質的提高,同時也增強了會計人員的責任感,調動了他們工作和學習的積極性。根據財政部1994年統計,截止1993年底,全國有會計人員1200萬人,其中國有單位和縣以上集體單位會計人員550萬人,共有421萬人取得了會計證,占550萬總人數的76.60%。實踐證明,實行會計證管理辦法是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對會計人員和會計工作進行間接管理的好形式。通過認定會計人員從業資格和對他們的工作進行必要的考核及適度管理,促進了各單位配備合格的會計人員,保障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并從一個側面制約一些單位搞任人唯親和對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財稅體制改革的深化,會計工作在經濟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我國的會計人員數量已從88年的 960萬人增加到1200多萬人。面對新的經濟形勢下這樣一支龐大的專業隊伍,迫切需要加強會計隊伍的建設。《試行辦法》在適用范圍、考試內容以及后期管理等方面的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有待于進一步修訂和完善,另一方面,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做法也不盡相同,存在政策不平衡問題,個別地區、部門擅自放寬條件、降低考試水平,還有個別地區在會計證考試培訓收費和發證過程中存在管理混亂等問題,造成了不良的影響。為此,我們總結了 5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好的經驗和做法,對《試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和完善,制定了《會計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目的就是在現有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發揮會計證管理的作用,采取適當的方法和形式對會計人員進行適度管理,保證上崗人員的質量,促進會計人員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平競爭,激發他們學習業務、更新知識的積極性,這也是做好會計工作的必要前提。現將《辦法》中的一些主要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于《辦法》的適用范圍  原《試行辦法》中會計證的適用范圍為“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的會計人員”。《辦法》將適用范圍修改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會計人員。”作這樣修改的理由是,原《試行辦法》的適用范圍比較窄,主要是對國有單位的會計人員進行管理,沒有將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在內。這是與當時我國所有制結構比較單一、國有經濟占絕對主導地位的情況相適應的。近年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所有制結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在國有經濟繼續發展的同時,集體經濟、私營經濟、外商投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有了很大的發展,并在國民經濟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據截止93年底的統計,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國有和集體企、事業單位會計人員數為 550多萬人,其他各類經濟組織的會計人員為 650多萬人,約占總人數的54%。因此《辦法》將非國有經濟組織中的會計人員納入了會計證管理的范圍。即《辦法》中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是指國有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集體所有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股份制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一切實行獨立核算、辦理會計事務的社會組織和經濟組織。  二、關于會計證的頒發對象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會計人員平均每年新增近百萬人。單純依靠大中專院校輸送的畢業生難以滿足用人單位的需求,需要從在職職工和社會青年中進行選拔,但他們又往往不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水平和業務素質,需要經過一段時間的培訓和學習,取得會計證后才能上崗。因此,我們對《試行辦法》的會計證頒發對象進行了較大調整,即《辦法》允許非會計人員參加崗前培訓和會計證專業知識考試,經統一考試取得成績合格證的人員可以持預備會計證應聘從事會計工作,目的是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向有志于從事會計工作的非會計人員宣傳和普及會計專業知識,選拔具有一定專業素質的人員充實會計隊伍,為用人單位選拔和配備合格的會計人員提供便利條件。  但是,非會計人員不是會計人員,不能直接頒發會計證,只能頒發預備會計證。因此,各級發證機關應對非會計人員取得的預備會計證進行專門的核發和管理工作。考慮到會計工作專業性強、知識更新較快等特點,《辦法》對非會計人員取得的預備會計證規定了 3年的有效期。非會計人員在有效期內上崗從事會計工作的,經所在單位申請和證明,發證機關才能為其換發正式的會計證,有效期滿仍未從事會計工作的,所持預備會計證自行失效,必須重新參加崗前培訓和會計證專業知識考試。  三、關于會計證頒發和管理機關  為了避免“證”出多門,切實將會計證考試、培訓、年檢、注冊登記等各項管理工作落到實處,《辦法》對會計證的頒發和管理機關作了新的規定,其基本原則是財政部門是會計證的頒發和管理機關,按屬地原則進行管理。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和會計人員所在單位配合財政部門做好取得會計證人員的考核工作。今后,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無主管部門的單位、私營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中會計人員的會計證和非會計人員的預備會計證的頒發和管理以及考試組織工作,均按屬地原則統一由所在地財政部門負責;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局、總公司、各人民團體及其在京直屬單位會計人員的會計證的頒發和管理以及考試組織工作,均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其具體辦法,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制定的實施細則執行。上述規定,一是便于統一管理,二是符合《會計法》關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管理本地區會計工作規定的精神。  四、關于會計證考試和崗前培訓  1.關于考試科目。原《試行辦法》規定會計證的考試科目為:財務會計法規、會計基礎知識、專業財務會計(一般應分為工業、商業、農業、預算、金融、交通運輸、基本建設等專業)、計算技術(會計應用數學和珠算)四門。考慮到上述四個科目是會計專業人員所必須具備的專業知識,因此《辦法》對此未作大的調整,只是將原“專業財務會計”調整為“會計實務”,并不再按行業進行分類;在會計電算化迅速發展的形勢下,根據財政部《關于大力發展我國會計電算化事業的意見》,要求到2000年,將力爭使大、中型企事業單位和縣級以上國家機關的會計人員有60—70%掌握會計電算化的基本操作技能。為此,我們將“計算技術”科目調整為珠算和初級會計電算化兩個科目,目的是為了推動會計電算化知識的普及,使廣大會計人員能夠掌握計算機和會計核算軟件的基本操作技能,以適應現代化會計管理工作的需要。《辦法》也考慮到目前會計隊伍的現狀,特別是在一些貧困落后地區,會計電算化的應用還不夠普及,珠算仍然是會計工作中的主要計算工具。因此,允許考生自愿在珠算和初級會計電算化兩個科目中任選一門參加考試。   5年來,從會計證考試制度的執行情況來看,大多數地區、部門能夠按照全國統一要求組織考試和培訓,但也有個別地區在執行中擅自改變管理權限、減少考試科目、降低考試水平;在教材內容及試題難易程度等方面,許多地區規定的標準不盡相同,有的甚至存在很大的差異,如個別省市將四個科目合并為一個科目考試,個別地區將教材編寫和命題工作全部下放到地市一級,使個別地區的會計證管理工作出現混亂局面。為了克服這些問題,《辦法》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統一制定會計證考試各科考試大綱和考試輔導教材,統一考核量化標準,切實把好會計人員的上崗入門關。  2.關于考試的組織。原《試行辦法》規定會計證考試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部署,各級發證機關統一組織。目前,個別地區將考試有關組織工作交由各地(市)財政局組織和管理;個別地區、甚至將《會計證》考試權限下放給培訓班,結業考試合格就認帳。除此之外,各地區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和農經工作主管部門也分別負責組織鄉(鎮)、村集體企業、農民股份合作企業、鄉(鎮)、村(組)合作經濟組織的會計人員考試和發證工作。考試工作存在各行其事、多頭管理、考核標準不統一等問題,不僅使考試組織工作重復,考試質量難以保障,而且給會計證的統一管理帶來很大的不便。由于會計證是對從事會計工作所必須具備專業水平的一種評價,是認定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所應具備的起碼或基本資格,專業性、政策性都很強。為了使會計證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確保考試工作質量,根據《會計法》財政部門管理本地區會計工作的有關規定,《辦法》規定會計證考試實行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為單位統一組織考試。  3.關于崗前會計專業知識培訓。崗前培訓是根據會計工作崗位的要求,對有志于從事會計工作并且不具備中專以上財經專業學歷的人員,在上崗從事會計工作之前所進行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等方面的培訓。各級財政、財務部門應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對培訓工作加強審批和管理,對要求辦班單位的師資力量、課時安排、教學設備、收費標準等情況進行嚴格的審查,杜絕以創收為目的、低標準、高收費、濫辦班現象的發生。  五、關于會計證的后期管理工作  《試行辦法》規定“發證機關和各級負責會計專業職務評審的財政(財務)部門,應對本地區、本部門持證會計人員的基本情況分類建立業務檔案。”由于這一規定不夠具體明確,各地區、各部門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做法不一,實際效果不佳。《辦法》借鑒了一些地區好的經驗和做法,補充了會計證注冊登記和年檢考核的有關規定,目的是通過對會計人員進行定期、不定期的考核和管理,及時了解和掌握持證人員的基本情況,有利于加強會計隊伍的建設,保證會計證管理制度的有效執行。各地區、各部門要把會計證的后期管理工作提高到加強整個會計隊伍管理的高度上來認識,以會計證管理制度為契機,逐步將微機等現代化管理手段引入到管理工作中來,建立完整的會計人才信息數據庫,在全國范圍內形成一個現代化的會計人員管理網絡。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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