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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票據法

時間:2021-10-06 08:34:38 考試相關 我要投稿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精選--票據法

  【本章說明】該章屬于最重要的章節之一,經濟法律關系最復雜,記憶的知識點也非常多,一定要注意各種關系中的條件、內容、要求、法律后果等。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精選--票據法

  第一節 票據法概述

  一、票據法的概念及我國票據立法

 。ㄒ唬┢睋母拍睢睋褪侵赋銎比艘婪ê灠l的,約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并可轉讓的有價證券。

  6個基本特征—

  (1) 是出票人依法簽發的有價證券

 。2) 以支付一定金額為目的

  (3) 票據表示表示的權利與票據不可分離****重要特征。

 。4) 記載的金額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本票)或委托他人支付(匯票、支票)

 。5) 無條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據金額。

 。6) 是可轉讓的證券――必須背書轉讓。

  

  二、票據法律關系(重點掌握)

 。ㄒ唬┢睋申P系概念—— 指票據當事人之間在票據的簽發和轉讓等過程中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1、票據法律關系可分為票據關系和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

  2、票據關系是指當事人之間基于票據行為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如出票人與受款人之間的關系、受款人與付款人之間的關系、背書人與被背書人之間的關系等等。票據關系是票據當事人之間的基本法律關系,

  3、票據關系與票據的基礎關系不同。

  票據關系與票據的基礎關系具有密切的聯系。

 、 票據關系的發生總是以票據的基礎關系為原因和前提的。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基礎關系。

  ② 票據關系一經形成,就與基礎關系相分離,基礎關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對票據關系都不起影響作用。票據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據關系就是有效的。債務人不得以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關系為由進行抗辯,除非持票人是違約的直接債權債務關系人。

 、 票據關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亦不影響基礎關系的效力。――因為已經分離。

  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請求出票人或承兌人返還其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ǘ┢睋申P系的主體

  在某些情況下,同一當事人可以有兩個名稱,即具有雙重身份。

 。ㄋ模┢睋申P系的客體

  客體只能是一定數額的金錢,而不是某種物品。(基礎關系中的客體是物品)也不允許用其他物品來代替金錢進行支付或清償。

  

  三、票據行為

 。ㄒ唬┢睋袨榈母拍

  票據行為是指票據關系的當事人之間以發生、變更或終止票據關系為目的而進行的法律行為。

  要點——

  1.票據行為是在票據關系當事人之間進行的行為。

  承兌人――主債務人。

  收款人、持票人――主債權人,有時二者一體。

  2.票據行為是以設立、變更或終止票據關系為目的的行為。這表明票據行為 是一種意思表示行為。事實行為不具備意思表示的因素,因而其不屬票據行為!竞贤ㄖ杏袑嶋H履行合同成立的規定】

  3.票據行為是一種合法行為。

  

 。ǘ┢睋袨槌闪⒌挠行l件

  【注意與第一章聯系】與法律行為成立的條件基本一致,要求主體合格、意思真實,內容合法。票據還要求形式合法。

  1.行為人必須具有從事票據行為的能力。

  法人的票據能力并無限制,法人可以依法從事各種票據行為

  公民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往往不盡一致!獰o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在票據上簽的自然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否則該簽章不具有任何效力,簽章者并不因此而成為票據上的債務人,其他票據當事人也不得據此簽章向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主張任何票據債權。

  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或無缺陷<這里應該是必須真實且無缺陷>——票據行為作為一種意思表示行為,即必須意思表示真實且無缺陷。

  A、《票據法》規定:“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這里的意思是可能行使票據權利,但該權利不合法,不受法律保護,要受追究)

  B、因惡意而取得票據的行為。(如受讓人明知轉讓者轉讓拾得的票、轉讓者轉讓因他人疏忽而不當取得的票據等,亦推定為惡意取得,該取得票據之行為無效。)

  C、行為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其行為無效。適用于票據行為。

  

  3.票據行為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需要明確的是,這里所指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據行為本身必須合法,即票據行為的進行程序、記載的內容等合法,至于票據的基礎關系涉及的行為是否合法,則與此無關。――因為已經分離。

  4.票據行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重點)

  (1)關于簽章

  A、 我國《票據法》第七條第1款規定:“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票據上的簽章是票據行為表現形式中絕對應記載的事項,如無該項內容,票據行為即為無效。

  B、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

  《高法審理票據糾紛案司法解釋》就票據簽章規定:(全部掌握,詳細記,必考內容)

  (1)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和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2)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3)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本票專用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4)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此處的簽章是指單位在票據出具、轉讓、擔保等進行的簽章。

 。5)個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應為個人的本名。

  (6)支票的出票人和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

  〖yangjobe〗【個人理解】因為,支票的出票人和商業匯票的承兌人都是實際付款委托人,都要由銀行來付款的,因此要用預留銀行的簽章。

  《高法解釋》規定,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規定的專用章而加蓋該銀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而加蓋該出票人公章的,簽章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yangjobe〗【個人理解】因為公章也代表本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自己)進行簽章不合規定,不管有意無意,都應該承擔票據責任

  《高法解釋》規定,

  A、 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第一個環節

  B、 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理解】中間環節,某個環節無效,不影響其他環節的有效。

  C、 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纠斫狻恐虚g環節,某個環節無效,不影響其他環節的有效。

  

 。2)關于票據記載事項

  A、各類票據共同必須絕對記載的內容——

  j 票據種類的記載,即匯票、本票、支票的記載。

  k 票據金額的記載。我國《票據法》第八條規定:“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l 票據收款人的記載。

  m 年月日的記載。(一般指發票年月日的記載)

  B、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C、如果確屬記載錯誤或需要重新記載,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簽發票據。

  

 。ㄈ┢睋袨榈拇

  1、票據當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并應當在票據上表明其代理關系。

  2、票據行為的代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票據當事人必須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以書面形式,即授權委托書的方式為宜。

  第二,代理人必須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據上簽章。必須在票據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稱作簽章。如果代理人未在票據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稱簽章,則不產生票據代理的效力。

  第三,代理人應在票據上表明代理關系,即注明“代理”字樣或類似的文句。

  3、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必須三條件——(前提,票據行為成立,才就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

 。1)必須是無權代理人在票據上以自己的名義簽章(2)須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3)必須是該行為能產生票據上的效力。如果無權代理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等,其行為不能產生票據上的效力,屬于票據行為主體不合格,票據行為不成立,其不承擔票據責任。

  票據責任——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4、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四、票據權利與抗辯(重點)

 。ㄒ唬┢睋䴔嗬

  1.概念——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該權利也叫票據上的權利。

  2、票據權利的內容:是以獲取一定金錢為目的的債權。

  票據權利體現為二次請求權。第一次為付款請求權,第二次為追索權。持票人只能先行使付款請求權而得不到付款時,才可以行使追索權。

  高法解釋: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請求權而先行使追索權遭拒絕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但除……規定除外。?

  3.票據權利的取得——第一,從出票人處取得。第二,從持有票據的人處受讓票據。第三,依稅收、繼承、贈與、企業合并等方式獲得票據。

  A、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全部掌握三個問題)

  (1)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

  無對價的法律后果:

 、 票據的取得是無對價或無相當對價的,根據票據法的原理,只要票據取得人取得票據沒有惡意,即不存在欺詐、偷盜、脅迫等,那么他自然享有票據權利,但該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

 、 如果前手的權利因違法或有瑕疵而受影響或喪失,該持票人的權利也因此而受影響或損失。

  

 。2)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之限制。

  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一是由此取得的票據權利范圍不得超過其前手的權利范圍;二是如果前手的權利有瑕疵,票據取得人取得的權利亦受此影響。

 。3)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或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根據《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如持票人因重大過失而沒有注意到轉讓人對票據沒有處分權,雖票據有效,應視為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4.票據權利的消滅(基于許多法律事實,時效消失)

  A、在一般情況下,票據權利可因履行、免除、抵銷等事由的發生而消滅。

  B、票據權利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的情形有四種——(全部掌握)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不行使的其權利歸于消滅。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再追索權指受到追索而償還了票款的人因取得票據上的權利而向其前手再追索的追索權。

  C、前述四種情形中,第一種和第二種所指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第三種和第四種所指的追索權,不包括對票據出票人的追索權。

  D、上述時效適用有關中斷和中止。但,上述時效發生中斷的,只對發生時效中斷事由的當事人有效。

  【注意】:票據權利因一定原因失效,不影響基礎關系的效力。

  

  5.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

  票據權利的行使:是指票據權利人向票據債務人提示票據,請求實現票據權利的行為。

  票據權利的保全:是指票據權利人防止票據權利喪失的行為。

  保全措施包括:為防止付款請求權與追索權因時效而喪失,采取中斷時效的行為;為防止追索權喪失而請求作成拒絕證明的行為等。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據,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1)不履行約定義務,與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票據當事人所持有的票據;(2)持票人惡意取得的票據;(3)應付對價而未付對價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據;(4)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于貼現的票據;(5)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于質押的票據;(6)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據。(多選)

  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或保全票據權利,應在票據當事人營業場所和營業時間進行,票據當事人無營業場所的,應在其住所進行。

  

  6.票據權利的補救(最多1分)——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

  須符三條件——須有喪失票據事實;失票人須是真正票據權利人;喪失票據須是未獲付款的有效票據,如果已獲付款、或票據無效、或權利消滅,都不得采取補救措施。

  (1)掛失止付

  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票據權利補救的必經程序,它僅僅是失票人在喪失票據后可以采取的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以防止票據被冒領或騙取。但,未記載付款人或無法確定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的除外。

  無法確定付款人的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本票是由代理付款人見票即付,不能掛失止付。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但,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前,已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掛失止付。

 。2)公示催告(了解相關程序)

  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j失票人向票據支付地基層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稍谕ㄖ獟焓е垢逗3日內或票據喪失后申請。

  k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后,應當同時向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發出止付通知,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內發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間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據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l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的申報后,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如公示的與利害關系出示的票據不一致,法院應裁定駁回關系人的申報。

  m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以及在判決作出前,沒有利害關系申報權利的,公示催告申請人應當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不少于60日)的次日起一個月內申請法院作出判決。判決喪失票據無效。判決應公告,并通知付款人。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請人有權依據判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或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至此,票據喪失后補救措施完成。

  

  (3)普通訴訟——失票人應在掛失止付后3日內或喪失后,提起訴訟。

  A、 被告一般是付款人,找不到付款人或付款人不能付款時,也可將其他票據債務人(出票人等)作被告

  B、 訴訟內容是要求付款人或其他票據人在到期日或判決生效后支付或清償票據金額。

  C、 失票人起訴時,應提供所喪失票據的書面證明

  D、 失票人向法院起訴時,應提供擔保,擔保的數額相當于票據載明的金額。

  E、 判決前,喪失票據出現時,付款人應以該票據處于訴訟階段為由不付款,將此情況通知失票人和法院。

  

  (二)票據抗辯——是指票據的債務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票據抗辯是票據債務人的一種權利。

  2.種類——

 。1)對物抗辯——可對任何持票人提出。有以下情形:

  ① 票據行為不成立而為的抗辯。(注意多選題)――這是票據關系的前提,非常重要。

  A、 如票據應記載的內容有欠缺;――四項內容:票據種類、金額、日期、收款人

  B、 票據債務人無行為能力;――行為主體不合格,根據關系不成立。

  C、 無權代理或超越代理權進行票據行為;――對債務人不產生效力。

  D、票據上有禁止記載的事項(如付款附有條件,記載到期日不合法);

  E、 背書不連續;――背書不得中斷。

  F、 持票人的票據權利有瑕疵(如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重大過失取得票據)

 、凇∫榔睋涊d不能提出請求而為的抗辯。如票據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邸∑睋d明的權利已消滅或已失效而為的抗辯。如票據債權因付款、抵銷、提存、免除、除權判決、時效屆滿而消滅等。

  ④ 票據權利的保全手續欠缺而為的抗辯。如應作成拒絕證書而未作等。

 、荨∑睋嫌袀卧臁⒆冊烨樾味鵀榈目罐q。

  

 。2)對人抗辯。這是指票據債務人對抗特定債權人的抗辯。這一抗辯多與票據的基礎關系有關。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如該票據已被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持票人轉讓給第三人,而該第三人屬善意、已對價取得票據的持票人,則不能對其抗辯。

  

  3.票據抗辯的限制——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四點掌握):

  (1)票據債務人的抗辨: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2)如果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的票據,債務人可對持票人主張抗辯,但應對持票人的惡意行為承擔舉證責任。

  (3)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4)持票人取得的票據是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的,由于其享有的權利不能優于其前手的權利,故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

  《高法解釋》代理付款人在法院公示催告公告發布前按規定程序善意付款后,承兌人或付款人以已公示催告為由拒付代理付款人已墊付的款項的,法院不支持。

  

 。ㄈ┢睋膫卧旌妥冊

  1.票據的偽造(即假冒)——票據的偽造是指假冒他人名義或虛構人的名義而進行的票據行為。一般認為,包括票據上的偽造和票據上簽章的偽造兩種。

  偽造與無權代理的區別:

  偽造:假冒他人名義簽章。無權代理:將被代理人的名稱記載在票據上,并由代理人簽章。

  (1) 票據的偽造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據行為的效力。

  (2) 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對被偽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據權利。

  (3) 對偽造人而言,由于票據上沒有以自己名義所作的簽章,因此也不應承擔票據責任。但,如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須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承擔刑事責任。

  【重要】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就是真正簽章的人,仍應對被偽造的票據的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在票據上真正簽章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yangjobe理解】由于票據可以流轉,偽造的票據第一個持票人又將其轉讓給他人時,則第一持票人是真正簽章人,應對其后手承擔責任。

  

  2.票據的變造——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變更的行為。

  A、 須符三條件——

 。1) 變造的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據;

  【yangjobe理解】與票據的偽造的區別:變造的票據是已經合法成立,而偽造的票據是一開始就是無效。偽造簽章的,被偽造人不承擔責任,偽造人也不承擔責任,除非給他人造成損失。

  

  (2) 變造的內容是票據上所記載的除簽章外的事項;

 。3) 變造人無權變更票據的內容。

  B、有些行為與票據的變造相似,但不屬票據的變造——(1)有變更權的人依法進行的變更;(2)在空白票據上經授權進行補記的(3)變更票據上的簽章的,屬于票據的偽造。

  C、票據的變造法律責任:應依照簽章是在變造之前或之后來承擔責任。

 、 如當事人簽章在變造之前,應按原記載的內容負責;

 、 如簽章在變造之后,應按變造后的記載內容負責;

  ③ 如無法辨別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 實踐中變造人可能簽章,也可能不簽章,無論是否簽章,其都應就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D、盡管變造的票據仍有效,但,變造是違法行為,變造人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A->B 2萬元,B改成5萬->C,C->D 5萬元,D請求A付款時,A只承擔2萬元,另3萬元應向B和C求償。

  

來源:考試大

(責任編輯:汪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