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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離職證明

時間:2023-07-21 17:59:59 離職證明 我要投稿

(精品)公司離職證明

  無論在學習、工作或是生活中,大家一定都接觸過證明吧,證明是由機關、學校、團體等發的證明自己身份、經歷或某事真實性的一種憑證。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寫好證明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公司離職證明,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品)公司離職證明

公司離職證明1

  首先,離職時間,是以辦完離職手續之日為準,就是蓋章或簽字那天。法律規定試用期你可以三日之內提出離職,不一定必須是三日。如果一天能辦理也是可以的。

  再次,如果試用期不合格,用人單位應對員工不合格負舉證責任,你可以主張用人單位出具評定不合格的理由。試用期被辭退對以后找工作是沒有影響的,除非勞動者在公司嚴重違反勞動法或者是觸犯國家法律。

  最后,出具離職證明是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拒絕,你可以求助勞動監察部門或勞動仲裁部門。

  關于離職證明

  《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通常稱為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中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的證明書。

  離職證明是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時由用人單位出具的證明,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會要求勞動者進行工作交接完成后。而用人單位要求新入職的勞動者提供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則應當保留對方違法解除的證據,將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據材料保留好,如單位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通知郵件、錄音等。

  提醒:要拒簽不利的離職證明

  現實中,某些用人單位會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寫入離職證明中,因此,勞動者應當看清楚自己的離職證明中是否有不利言辭,如存在嚴重違紀、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等。如果與事實不符的離職證明,勞動者有權拒絕接受,并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真實情況出具新的離職證明。

  重要:勞動者不必要提前30天提出離職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37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根據該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建議:

  一、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要求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并賠償損失;

  二、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責令用人單位在規定時間內為勞動者出具符合規定的離職證明;

  三、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仲裁委提起賠償之訴,如果仲裁委不予受理,直接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公司離職證明2

  【1】格式要求

  員工_____,擔任_______公司的_______職務,由于_________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以資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正規版:

  勞動關系終止確認書

  甲方:XXXX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

  乙方原為甲方職工,于20xx年 月 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結清,不再有需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申請處理的任何爭議和糾紛。同時,乙方已完成離職交接工作。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甲方代表簽字:

  【2】

  離職證明標準格式注意事項:

  1.證明格式。

  2.必有信息:單位名稱(注冊全稱),離職者姓名,離職者曾任職務,在職時間,證明開具日期,開具日期處加蓋公章(“騎年壓月”)。另外,一般寫明身份證號,因為那才是唯一的。

  3.有競業限制協議且公司方面支付了補償金的,建議在離職證明里加以說明競業限制約定。

  4.頁眉打印有公司LOGO——宣傳公司形象。可以選擇是否添加公司聯系方式。

  5.一般用A4紙打印(檔案管理標準),現實中也有些公司采取一式兩份中間分割處蓋騎縫章的方式。

  6.無錯別字,不允許篡改,若填寫證明時出錯建議重新開具。

  7.現在的`證明一般是在留存的空白版本基礎上添加變動信息后打印,看上去整潔,美觀,便于存檔。不建議使用便箋手寫。

公司離職證明3

  xx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為)自20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職務,至20xx年07月31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離職證明4

  甲方:xxxxxxxxxxxxxx公司

  乙方:xxxxxxxx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

  乙方原為甲方職工,于xxxxxxxxx年xxxxx月xxxxx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結清,不再有需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申請處理的任何爭議和糾紛。同時,乙方已完成離職交接工作。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xxx乙方簽字:xxx

  xxxxxxxxx年xxxxx月xxxxx日

  xxxxxxx年xxxxx月xxxxx日

公司離職證明5

  茲證明____先生/女士/小褲原系我公司市場開發部職員,在職時間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現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

  續。特此證明!

  ____公司(或人力資源部人事處)蓋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離職證明6

xxx監督管理局:

  我單位(x藥店)員工(x)擔任(x)崗位,已于x年xx月xx日離職,同意該人員注銷其本人的《x行業從業人員上崗證》(證號:xxx),并已依法解除勞動關系。

  企業負責人簽字:xxx(單位蓋章)

  x年xx月xx日

公司離職證明7

  離職證明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于___個人______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離職,幾乎是一般人的職業生涯中都要經歷的事情。正確的離職,會將你帶入職業成長的`快車道,而錯誤的離職,則將你帶往職業生涯的停車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07月31日

公司離職證明8

  問題:

  本人之前于一間網絡公司工作,工作期間公司只跟我簽了一份三個月的兼職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一直沒有給跟辦幫續約手續,也就是在沒有合同的情況下我工作了9個月左右,期間公司也一直沒有幫我買保險。到了20xx年11月左右,公司以一些莫須有的借口把我開除。

  開除后不到一個月我又找到新的公司了,而這間新公司要我提供離職證明,要證明我跟以前的公司沒有法律上的任何糾紛。但我找回前公司的主管時,她卻堅持不肯開證明給我,說是被開除的員工是不可以開離職證明的。請問在法律的角度上我的前公司是否可以開證明給我?

  另外我想請問一下,在職的時候,公司要我們簽一份所謂的競業協議,協議的內容大至上是說在離職的三年內不得到跟公司有競爭的公司工作,不然的話將追究法律責任。請問這樣的協議合不合法?

  edwin

  答復:

  勞動合同無正式與兼職的說法,只有針對少數專業技術人員曾頒布過一些有關兼職的規定,看來不適合你。

  在合同期內你有權要求公司為你辦理各項社會保險手續,這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不辦是違法的,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這樣效果快、不用花錢。

  關于離職證明一事,簡單說,開除要有證據,要有手續,要書面通知本人,可以作為離職證明(不過你不一定想要)。如果在勞動仲裁時效內,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提出開除不符合法定程序,推翻開除的處理,從而以用人單位違約的方式取得相關離職證明。

  針對你現在的情況,你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因沒有為你辦理失業保險而不能享受的失業金。

  關于競業限制條款,有位名字有兩個字組成的朋友曾在前幾日精干地回答過,你可以找一下,簡單地說,競業限制條款需要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即對價,否則該條款無效,對你沒有約束力。

公司離職證明9

  離職證明

  XXX 同志于 X年 X 月X日至 X 年X月X日任職于XXX公司,于X年X月X日正式與我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特此證明。

  XXX公司(或人力資源部人事處)蓋章

  X 年 X 月 X 日

公司離職證明10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補交社保,支付經濟補償,公司不開離職證明。關鍵一點就是證據,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證據。至于工作了多少時間,可以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在仲裁或訴訟時由用人單位出具,因為每個人到一個地方工作都應該填寫入職表。這樣也就證明了你的工作時間,發工資你也要簽字,工資發放表也應由用人單位出具,這就證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狀況。

  “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廣泛存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特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也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離職證明《公司不開離職證明》。

  如果你想全面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建議你看一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單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權益,會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注意收集證據。如果將來仲裁或訴訟,這很重要。

  解除勞動合同(沒有勞動合同則是勞動關系,下同)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并由用人單位批準。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并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述的情況之一,你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后,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把一切責任推到你身上,也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資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并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于以后舉證),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并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要求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加付賠償金。

公司離職證明11

  茲證明 身份證號xx)為本公司離職職員,在xx年xx月xx日正式離職,已完成交接手續,在本公司期間擔任xx 崗位工作,月收入為 元。

  特此證明

  公司

  公司蓋章:

  xx年 x 月 x 日

公司離職證明12

  某某先生/女士/小姐自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職務,至20xx年07月31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此致

敬禮!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離職證明13

  某某先生/女士/小姐自20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職務,至20xx年01月01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____年__月__日

公司離職證明14

  茲有本單位員工陳億權,性別男,身份證:____________,勞動合同期限為:20xx年07月01日至20xx年06月30日,因員工個人發展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同意與其接觸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自20xx年08月24日開始,我公司與該員工正式解除勞動關系。

  本員工離職前職位為:系統工程師。

  特此證明。

  廣州有限公司

  20xx年八月二十四日

  離職員工簽名:

公司離職證明15

  離職證明

  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為 )自20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 部 人力資源助理 職務,至20xx年07月31日因 個人 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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