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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經營管理證明
外出經營管理證明外出經營活動管理證明
稅外證〔 〕 號
納稅人名稱 納稅人
識別號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身份證件
名稱 身份證件號碼
稅務登記地 外出經營地
登記注冊類型 經營方式
外出經營活動情況
應稅勞務勞務地點有效期限合同金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貨物名稱數量銷售地點有效期限貨物總值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合同總金額
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意見:
經辦人: 負責人:稅務機關(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效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以下由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寫
應稅勞務營業額繳納稅款使用發票
名稱發票份數發票號碼
合計金額 ……
貨物名稱銷售數量銷售額繳納稅款使用發票
名稱發票份數發票號碼
合計金額…… ……
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意見:
經辦人: 負責人: 稅務機關(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使用說明
1.本表依據《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設置。
2.適用范圍:納稅人需要臨時到外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使用。
3.表中主要內容填表說明:
經營方式:填批發零售、工業加工、修理修配、建筑安裝、服務、其他。
勞務地點:填勞務實際發生的地點。
4.本表由納稅人在外出經營前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領取并填寫有關內容;到達外出經營地在開始經營前向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后,經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簽章,由納稅人持本表返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有關事項。
2自2010年1月1日起,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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