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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罪定罪及量刑標準
沒有經過批準而擅自予以經營的,就屬非法經營,如果構成犯罪的,就要受到處罰。非法經營罪如何定罪量刑? 以下是小編搜集并整理的非法經營罪定罪及量刑標準有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非法經營罪如何定罪量刑?
(一)如何定罪
1、本罪的刑事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說,非法經營者必然違反有關的工商法規、沒有行政違法性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
2、本罪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出于故意,對于因不知其為非法而進行非法經營的,不認為構成本罪,而只能給予行為人以行政處罰。
3、本罪在犯罪情節上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而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應以非法經營額和所得額為起點,并且要結合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引起其他嚴重后果,是否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悔改等來判斷。
(二)如何量刑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恃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經營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非法經營食鹽
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食鹽20噸以上不滿30噸的,為拘役刑或罰金刑。非法經營食鹽30噸的,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噸,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10噸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2噸,刑期增加六個月。
2、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食鹽50噸,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噸,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25噸的,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噸,刑期增加一年。
3、單位犯罪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單位犯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法定基準刑參照點量刑。
4、升格量刑特別規定
慣犯、利用委托代銷食鹽身份非法經營,依照前述法定基準刑參照點擬處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有期徒刑的,重處10%。
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非法經營罪侵犯的客體應該是市場秩序,為了保證限制買賣物品和進出口物品市場,國家實行上述物品的經營許可制度。其中進出口許可制度是經營許可制度的重要內容,買賣進出口許可證和進出口原產地證明的行為除侵犯市場秩序外,還侵犯了對外貿易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行為方式: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場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4)其他嚴重擾亂市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并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主觀方面應具有的兩個主要內容。如果行為人沒有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規,買賣經營許可證的,不應當以本罪論處,應當由主管部門對其追究行政責任。
拓展: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定罪界限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指的是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謀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行為。其與一般違法經營行為有怎樣的區別?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謀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行為。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與一般違法經營行為的界限,可著重從以下三個方面考察:
1、行為人經營的是否為同類營業。構成本罪必須是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如果行為人經營的不是同類營業,不構成犯罪。
2、行為人獲取的非法利益是否達到數額巨大。如果行為人利用了職務之便,并且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但獲取非法利益未達到數額巨大,不能以犯罪論處。
3、行為人是否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如果行為人并未利用職務之便而經營同類營業的,就不能以犯罪論處,如行為人雖然經營了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并獲利巨大,但這一行為與其所任職的職務無關,就不構成犯罪。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定罪界限
構成此罪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慮。
1、行為人是否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如果行為人并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則不構成此罪。
2、行為人是否經營的是同其所任職的公司、企業相同類型的企業。
3、行為人所獲取的非法利益是否達到數額巨大。
4、此罪的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其主觀方面是故意并具有獲得非法利益的目的,過失和間接故意均不構成此罪。
本罪需要有兩個問題討論一下,這也是為何本罪是小眾高富帥的原因。
一、本罪對國有公司、企業的界定,存在爭議的是對由國家參股但包含其他經濟性質的公司企業能否界定為國有企業,此處主要存在三個層面的說法,否定說、肯定說、有限度的肯定說,前兩個不必細說,主要是第三種說法,有限度的肯定說,一般來說這種說法的界定依據是國有成分在企業中的所占比例是否達到了百分之五十一,但是我們對這種說法是持反對意見的,因為這種混合制企業中總會存在非公有制經形式,如果硬性的視為國有制企業,那么相當于否認了其他形式的經濟制度在這個企業中的作用和地位以及權利,所以我們不能把它界定為嚴格意義上的國有公司,在本罪中的國有公司應該是國家投資機構單一設立的,獨有控股的企業公司。
二、董事、經理的范疇。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是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成立董事會需依照相關的法律,所以對于董事頭銜來說并不難界定,但是對于經理來說卻不一樣,實際生活中隨處可見,并且大有濫用的趨勢,所以我們對經理的這個職位的確定必須依照《公司法》為參考。
首先經理和副經理其實本質上并不是一樣的,“經理”這個詞匯中并不包含副經理,副經理只是經理的助手而已,協助經理工作,所以在公司法中并沒有對副經理規定特定的競業禁止義務,當然,如果經理空缺,副經理主持全面工作時,在實質上是替代了經理的工作,故應當認定為經理,也應當履行經理的義務。
其次,子公司的經理是可以構成本罪主體的,子公司和母公司一樣,都是《公司法》調整的對象,其本身能夠獨立行使民事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
最后,一些非公司性質的國有企業負責人也擁有經理頭銜,如果這部分人利用權力經營同類營業,非法獲利數額巨大的,也構成本罪,包含廠長,總裁,主席等,從字面上看,這些詞匯和經理一次并不互相包含,但是從本質上說他們權利甚至往往大過于經理,并且缺乏監管,所以在刑法上來說,對于本罪來說,對于經理這一詞匯應當做合理的擴大解釋,將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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