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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上海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建設與運行管理,根據《上海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程中心是上海市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開展工程化研究與開發、突破行業共性與關鍵技術、加快科技成果的轉移、輻射和擴散、引領行業技術進步、增強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技術創新能力的重要基地,為促進本市創新驅動發展發揮基礎性功能作用。
第三條工程中心是依托企業、科研院所、高校或其他具有科技創新能力的機構建設的科研實體,擁有高水平的工程技術研發隊伍,具有較完備的工程化綜合配套條件,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成果轉化能力和行業服務能力,并與國內相關企業聯系緊密,對本行業發展具有引領作用。
第四條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是:
(一)圍繞本市科技、經濟與社會發展,開展重大共性與關鍵技術的工程化研發,為產業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術、標準、工藝、裝備和新產品,提升行業、領域的技術創新能力。
(二)實行開放服務,接受委托的工程技術研究、設計、試驗和成套技術服務,并提供技術咨詢等服務。
(三)培養和集聚高層次工程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提供工程技術人才培訓。
(四)加強與重點實驗室等其他類型研發基地的協同聯動,開展國際、國內科技合作與交流。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是工程中心的綜合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工程中心建設和發展的總體規劃、發展計劃、相關政策,指導工程中心的建設與運行。
(二)批準工程中心的建立、調整和撤銷,組織工程中心的評估和檢查,指導協調工程中心之間的協同合作。
第六條依托單位是工程中心建設和運行管理的責任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提供工程中心建設與運行中所需的經費支持與相關條件保障。
(二)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和技術委員會主任。
(三)對工程中心的運行績效進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委做好評估和檢查。
第三章 建設
第七條申請工程中心建設的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注冊的企業、科研院所、高校或具有科技創新能力的其他機構,可獨立或聯合申請組建工程中心,聯合組建的工程中心須附有聯合組建協議書。
(二)工程中心名稱、研發方向、研發內容和考核指標合理,依托單位在本行業領域內的技術水平處于領先地位,擁有較好的工程技術研究、設計基礎和豐富的成果轉化背景及經驗,具備承擔國家或省部級重大科技項目的能力。
(三)具有高水平的工程技術帶頭人,及結構合理、相對穩定的工程技術研發和實施隊伍。
(四)具備工程技術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有必要的檢測、分析、測試手段和工藝設備。
(五)擁有較雄厚的經濟實力,具有籌措資金的能力和信譽,有一定的自有資金。其中,依托單位為企業的,近三年內年度銷售收入不低于5000萬元,研究開發費用占年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不低于300萬元;依托單位為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機構的,近三年內在同一技術領域內轉化的技術成果不少于3項。
(六)依托單位須承諾加盟上海市研發公共服務平臺,并為工程中心的建設、運行管理、科學研究、人才引進培養、開放交流提供必要的配套條件。
第八條市科委每年編制下達年度工程中心建設指南,具體申報程序如下:
(一)市科委通過“上海科技”網站發布年度建設指南,明確重點支持領域。
(二)申請單位登陸“上海科技”網站填報并提交項目申報材料。
(三)市科委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并組織專家進行方案評審。
(四)市科委根據評審結果擇優確定建設名單,經批準立項的依托單位組織編寫組建計劃任務書。
(五)工程中心建設期限不超過兩年,依托單位在完成組建任務并通過驗收后,其組建的工程中心正式列入本市工程中心序列。
第九條市科委不受理與本市已有的研發方向重復的工程中心建設申請。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條工程中心應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運行機制。
第十一條工程中心實行管委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和技術委員會咨詢制。
工程中心管委會原則上由依托單位和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共同組成,負責審議工程中心的發展規劃,監督和審查財務預決算及其收益方案,協調各建設成員單位及相關合作單位之間的關系。
第十二條工程中心需設立技術委員會,由國內同行業科技界、企業界權威知名人士,以及依托單位主要工程技術骨干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制定工程中心的發展規劃,審議工程技術研究開發工作計劃、評價工程設計試驗方案,提供技術經濟咨詢及市場信息等。
技術委員會委員由依托單位聘任,每屆任期三年,人數為七至十三人單數不等,其中依托單位成員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技術委員會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并形成會議紀要,每次會議實到人數不少于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條工程中心主任的主要職責是:針對行業、領域的共性與關鍵技術,提出研究開發或工程化項目計劃,確定每年開展的研究、開發或工程化項目。
工程中心主任由依托單位聘任,每屆任期三年,連續任職不超過三屆。
工程中心主任每年在工程中心工作時間不少于八個月。
第十四條工程中心人員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構成,其中固定人員比例不低于70%。工程中心需設專職秘書崗位。
第十五條工程中心應重視和加強運行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積極創新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第十六條工程中心應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國內合作與交流,與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等單位開展技術交流與研討。
第十七條根據《上海市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規定》及配套辦法的相關規定,工程中心向社會開放有關儀器、設備及成套試驗裝備。
第十八條工程中心應加強知識產權管理。對主要利用工程中心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專著、論文等研究成果均應標注工程中心名稱。軟件著作權登記、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申報獎勵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工程中心應當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科委報送年度報告。市科委將通過上海研發公共服務平臺網站對年報主要內容予以公布。
依托單位負責工程中心的年度考核,形成年度考核報告,并報市科委。
市科委每年對部分工程中心進行現場檢查,主要形式包括:
第二十條工程中心需要更名、變更研究方向、設立分支機構或進行結構調整、重組的,經技術委員會會議論證,由依托單位書面報市科委審核。
市科委不予受理當年需評估的工程中心提出的變更與調整申請。
第五章 評估與撤銷
第二十一條市科委委托專業評估機構對工程中心進行定期評估。三年為一個評估周期,每年開展一至兩個領域的工程中心評估。
工程中心按照領域進行分組評估,評估結果分“優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類。“優秀”、“良好”類工程中心比例為60%;評估成績在每組排名(按分數由高到低排序)后10%的,為“不合格”類工程中心。
評估結果為“優秀”、“良好”的,將以“后補助”方式給予經費資助,主要用于補助工程中心在評估期內的科研支出。
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將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工程中心資格:
(一)連續兩次績效評估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
(二)不接受市科委的檢查、監督、考評等;
(三)依托單位自行要求撤銷其工程中心資格;
(四)依托單位被依法終止。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工程中心統一命名為“上海**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英文名稱為“shanghai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市科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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