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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與經濟賠償金區分
經濟補償金、賠償金與違約金是辭退管理中非常重要的概念,而且在實踐中經常會涉及,他們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本來就不太容易搞清楚,再加上《勞動法》對其概念也沒有明確界定,甚至有時還有混用的情況發生,有些操作性的條款制訂的也不夠詳細,導致許多企業及員工經常將三者的概念混淆,甚至無所適從,給日常的工作造成很大的困擾,有時還因此做出錯誤的決策,導致不必要的損失。
步驟/方法
主觀要求不同。賠償金要求當事人主觀上存在過錯,比如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等;而經濟補償金只要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情形,即使用人單位沒有過錯,也要承擔經濟補償責任。其實勞動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發生的前提條件都必須是依法解除,用人單位基本是沒有過錯的。正是基于此,才決定了賠償金具有懲罰性而經濟補償金僅具補償性的特點。
客觀要求不同。賠償金要求有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客觀事實存在,比如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等,而經濟補償金則沒這個要求。
指向不同。賠償金是雙向的,即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可能因違約或違法給對方造成損失而承擔賠償責任。而經濟補償金卻是單向的,都是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無論用人單位是否有主觀過錯。看上去這似乎有些不公平,但其出發點主要是出于對勞動者的保護,因為勞動者相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多數處于弱勢地位;二是出自社會公平、正義之理念,因為勞動者畢竟是或者曾經是用人單位的職工,對用人單位的生產和經濟發展做出過貢獻,解除勞動合同后可能會影響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生活,給予經濟補償既是對勞動者所作貢獻的一種補償,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勞動者的生活負擔,從而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
作用不同。經濟補償金主要是起補償、補貼的作用,所以它有時還以“生活補助費”、“醫療補助費”、“失業補償費”等形式出現。而賠償金除了起賠償損失的作用外,有時還起到懲罰的作用,就是所謂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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