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3)
第二十九條領取供養直系親屬、配偶生活補助費的親屬必須符合國家關于供養直系親屬規定的條件。配偶有勞動能力或有相對穩定的工資收入或其他足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固定收入并達到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標準的,不發給配偶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條
領取殘疾退休金或長期生活補助費的被保險人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由單位或居住地戶籍管理部門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出具的生存證明;逾期不能提供生存證明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從下一個月起暫停支付其有關待遇,待其補報生存證明或本人前來時予以補發,補發部分按同期城鄉居民儲蓄活期利率計息。
長期生活補助費按單位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增長幅度全額調整,但負增長時不調整。
第三十一條 領取殘疾退休金的被保險人因病死亡時,按舊傷復發死亡辦理,遺屬撫恤金按規定標準的50%計發。
領取殘疾退休金的被保險人因病死亡后,仍有供養直系親屬的,可參照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標準,按月支付遺屬生活補助費直至其失去供養條件為止。
第三十二條
條例實施前發生的工傷事故,已由單位辦理了長期支付待遇的職工,仍按原辦法管理;由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負擔的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從1998年11月1日起,改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條例規定的標準和支付渠道發放。
第三十三條
同一工傷事故兼有民事賠償和商業性人身、人壽保險賠償的,被保險人因未能及時獲得民事賠償和商業性人身、人壽保險賠償而危及生命或對其康復有嚴重影響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墊付工傷醫療費用,以保證被保險人得到及時搶救、治療。在被保險人獲得民事賠償和商業性人身、人壽保險賠償時,應償還工傷保險基金墊付的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0月31日前發生的工傷事故,仍按原規定執行。1998年11月1日起發生的工傷事故,按條例和本細則執行。
http://salifelink.com/【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3)】相關文章:
工傷職工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況01-06
最新消防法實施細則(通用10篇)03-21
最新九級工傷賠償標準08-21
船員工傷保險賠償的標準06-05
工傷手指骨折賠償標準07-20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制度全文05-01
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工傷停工期該有多長?12-31
社會責任對聯01-17
廣東省全國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09-20
社會暑假實踐報告英文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