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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的待遇規定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的待遇是怎么規定的?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如何計算?
李先生,我們公司給職工發放的勞動報酬名目很多,有各種津貼、補助、加班工資、績效獎金等。請問,這些都應作為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待遇的計算內容嗎?停工留薪期待遇應包括哪些項目?應該計算什么時間段的工資福利待遇呢?
律師解答:《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就是指工傷職工受傷前的“工資福利待遇”。工資福利待遇具體指什么,條例并未明確。我們認為,由于條例采用的“工資福利待遇”這一表述,比工資范圍要廣很多,而且該待遇是保障工傷職工在評殘之前的治療、休息期間的收入不降低,因此不僅包括津貼、補助、獎金等工資部分,而且應包括全部收入在內。如果職工加班在該公司屬于常態,或者無論加班與否,公司都有加班工資的名目,其收入還應包括加班工資。“原工資福利待遇”指的是受傷前具體什么時間內的,條例也沒有明確規定。考慮到現在實行績效工資的情形非常普遍,職工各個月份的具體收入有多有少,如果以受傷前一個月的收入為準,就可能發生偏多偏少的現象,要么對工傷職工不公平,要么對用人單位不公平。我們認為,可以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收入作為“原工資福利待遇”,這個數額能準確反映工傷職工的收入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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