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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調整工傷保險傷殘津貼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和《關于2014年度調整工傷保險傷殘津貼的通知》(粵人社發〔2014〕54號)規定,從2014年1月1日起,調整全市工傷傷殘津貼。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
從2014年1月1日起調整。
二、調整對象
2013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領取傷殘津貼,在201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享受傷殘津貼條件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
2014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在核定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月標準時,同時按本辦法進行調整,調整增加額從首次領取傷殘津貼之月起發放。
三、調整比例
調整比例按照2013年全市月人均傷殘津貼的10%左右確定。
按照普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原則,采取定額調整與定比調整相結合的辦法,適當傾斜特定人群。具體的調整辦法如下:
(一)普遍調整
1、每人每月按照97元定額計發。
2、 2013年12月31日前已經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按本人調整前傷殘津貼月標準的5%定比計算調整額;2014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按本人首次領取傷殘津貼月標準的5%定比計算調整額。
(二)傾斜調整
1、對2014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年滿75周歲及以上的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加發80元,全年960元,單列一次性發放,不納入傷殘津貼年度調整基數。
2、對具有高級職稱的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繼續按原傾斜調整額標準(即原高級職稱專項津貼)單列發放,不列入傷殘津貼年度調整基數。2014年新增的具有高級職稱的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也按此執行。
3、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軍轉干部,經本次調整后未達到所在市調整后月人均傷殘津貼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傷殘津貼額計發。
四、資金來源
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資金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支付。
五、其他事項
2013年12月31前(含本日)按規定享受傷殘津貼的五級至六級工傷傷殘人員,其傷殘津貼在2013年傷殘津貼計發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
六、工作要求
調整工傷傷殘津貼水平,是完善工傷保險保障制度,提升工傷保險保障水平的重要環節。各地要高度重視,抓好落實,確保增發的傷殘津貼待遇及時足額發放到工傷人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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