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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日常管理規章制度(5)
15、在公司內從事暴力行為的;16、策劃、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17、慫恿他人從事在公司內被禁止的行為的;
18、未經許可將公司機密泄漏于他人或者公開于眾的;
19、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20、未經許可將公司物品攜帶出公司外的;
21、在公司內從事盜竊行為的;
22、收受與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公司或者個人的財物的;
23、在其他公司或者辦事機構兼職的;
2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25、在禁煙區吸煙的;
26、將危險品、管制品帶入公司的;
27、其他違反本規則或者公司的其他規章制度、影響公司工作的正常進行或者給公司帶來損害的行為。
第六章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三十八條社會保險
員工在使用期內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等)由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的人才派遣公司辦理。
第三十九條公積金
員工在使用期內的公積金由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的人才派遣公司負責繳納。
第七章勞動安全衛生
第四十條制度的健全
公司努力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員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以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保障員工的健康。
第四十一條設施的健全
公司努力建立、健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并向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十二條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的遵守
員工必須在充分熟悉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的基礎上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規則。
第四十三條勞動安全衛生責任者的任命
公司從員工中任命勞動安全衛生責任者,被任命的責任者在擁有檢查權和監督權的同時,負有一月一次向總經理報告的義務。
第四十四條健康檢查
公司定期組織全體員工在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健康檢查,人才派遣合同另有約定的,從該約定。必要時,公司可以臨時組織全體員工或部分員工在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健康檢查。
員工不得拒絕公司或者人才派遣公司組織的健康檢查。
第四十五條工作的限制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限制該員工工作或變更該員工的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同時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該員工的身體健康。
1、由于疾病或者身體衰弱,有必要進行一定的治療時;
2、身體存在重大障礙,有必要進行特別治療時;
3、經健康檢查,被認為有必要進行特別治療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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