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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該如何休“帶薪年假”
當“帶薪休假”早已是大多數經濟發達國家以及部分發展中國家國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時,帶薪休假制度也撩起神秘的面紗,步入了中國尋常勞動者的生活,成為我國勞動者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之一。2007年12月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并從 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使帶薪年休假制度終于在萬眾期待中塵埃落定。為了保障和增強條例實施的可操作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于2008年9月18日以第1號令的形式發布了《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這些法規為勞動者如何享受帶薪年假提供了夯實的依據。那么,作為單位的普通勞動者,我們應該怎樣正確的理解這些規定,繼而切實的享受到帶薪年休假給我們帶來的美好時光呢?北京市丹寧律師事務所勞動法律部律師將帶領大家探訪“帶薪年假規定”。
首先、我們應該明確知道“帶薪年假是每一位勞動者均擁有的權利”。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根據該條規定,帶薪年假的適用范圍包含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簡單的說,就是每一位當前有工作的人,無論是企業的正式職工還是受雇于小吃店的服務員,只要曾連續工作1年以上,都應該享受帶薪年假。
第二、享受帶薪年假前必須有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時間,但是該工作時間不要求必須是在當前單位的工作時間。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根據這兩個條款的規定,盡管一個職工可能是剛由其它單位進入當前工作單位,但是只要他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就享有享受帶薪年假的資格。至于他所能享受的帶薪年假的長短,則要根據他在當前單位本年度的工作時間來確定。我將以下面的案例進一步說明。假設小王自2008年 7月份畢業時開始在A公司上班,后于2009年9月1日跳槽管理跳槽到B公司。問:小王應當從什么時候起開始在B公司享受帶薪年假?根據《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小王進入B公司時,已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應當具備了開始享受帶薪年假的資格。同時,根據該條第二款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我們還可以計算出2009年小王在B公司所能享受的帶薪年假的天數。當年剩余的“日歷天數”為122天,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數應為 (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他在今年的年休假天數是1天。
需要特別提醒大家的是,按照《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計算方式,累計工作時間不滿十年的跳槽職工在新單位當年休帶薪假的臨界點為73天,也就是說在新單位得干滿73天以上方可休帶薪年假,即每年10月20日之后跳槽而還未休年假者,當年的年假基本就泡湯了。
第三、用人單位應當保障每位勞動者休帶薪年假的權利,除由職工本人作出書面放棄休假權利的承諾外,用人單位對職工未休年假的天數均應給予法定的報酬,且應當在應休年假年度內給付。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該條規定明確了休年休假是每位勞動者的法定權利,除勞動者本人放棄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剝奪。用人單位如果不能安排職工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的天數不夠法定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未休年假的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工資報酬。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 (21.75天)進行折算。這里的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 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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