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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拖欠工資該怎么辦
無故拖欠工資關系著勞動者的切身利益。作為勞動者,面對老板拖欠工資的情況,應通過法律的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下面CN 人才網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無故拖欠工資的認定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逾期支付,即屬無故拖欠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1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約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支付工資。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5日內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
二、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怎么辦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合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用人單位未按《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等,根據上述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即使未與勞動者簽定合同,也不能任意扣發勞動者工資。
關于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文件和法律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建設部辦公廳、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在2004年發布了《關于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活動的通知》(勞社廳函[2004]368號)
1、2003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農民工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3]1號)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工作的通知》(國辦發 [2003]92號)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知》(國辦發 [2003]94號)
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2003年《關于切實解決建筑業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勞社部發[2003]27號)
5、司法部、建設部在2004年《司法部、建設部關于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司發通[2004]159號)
6、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建設部辦公廳、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在2004年發布了《關于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活動的通知》(勞社廳函[2004]368號)
7、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監察部等九部委在2005年共同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通知》(2005年勞社部發[2005]23號)
8、2006年1月3日,全國總工會《認真學習貫徹中央領導重要批示精神,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
9、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關于進一步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意見》:總承包企業因轉包、違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總承包企業承擔全部責任。
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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