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學習方法之商法篇
一、對商法性質與特點的認識與理解
就司法考試而言,商法是作為民事法律或曰私法的一個大的板塊而對待的,即民事法律是由民法、商法、知識產權法、親屬法等四個相對獨立的學科板塊組成的,商法的題目集中在民事法律這張試卷中(客觀題),同時在案例與實例分析題(主觀題)的試卷中也有體現。
商法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或法律學科,有著與其他法律部門與學科不同的特點,同時又與相鄰法律部門特別是民法有著十分緊密的聯系,對這種特點的理解對于學好本學科以及取得理想的司法考試成績都非常重要。
一般認為,商法是調整商事貿易關系的法律部門。從本質而言,即依法的性質為標準的劃分,商法屬于私法,以對私的權利與利益的保護為本旨,以對商事交易活動提供規則為內容。盡管商法中的公法成分較多,且有越來越多的趨勢,即所謂的商法公法化,這的確也是商法與民法的一個很大的區別,但商法的性質仍屬私法,而非公法,商法與民法共同構成完整的私法體系。商法與民法有著極為深刻的歷史淵源上的聯系,先有民法,后有商法,商法脫胎于民法,民法中的很多制度、原則、精神對商法規范有著直接的適用意義。所以學習商法、掌握商法,首先要有比較好的民法基礎,這是十分重要的。例如,民法中的法律行為制度、私權制度、代理制度、法人制度、合伙制度、訴訟時效制度、合同制度等,均直接或間接地存在于商法制度中,構成商法的邏輯與概念基礎,且對于整個商法的理論與制度設計至為重要。
但是,商法又不同于民法,不能簡單地將商法理解為民法的特別法。商法是商品經濟發展到較為發達程度時期的產物,是經濟交易由即時交易、現貨交易、小額交易、一次交易、貨物交易、同城交易等形式走向遠期交易、期貨交易、大宗交易、連續交易、權利交易、異地交易等形式的結果。事實上,商法的很多制度、原則與精神已經超越了民法,舉凡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破產法以及公司法等商法的分支部門,都有著較強烈的專業性、技術性,難以依據市民社會的一般生活經驗與習慣進行推導,例如公司法中表決權的行使規則、股票的發行與交易規則等,票據法中追索權的行使、法定記載事項的確定、票據的抗辯等,保險法中的保險利益原則與近因原則、理賠與精算、代位求償權的行使規則等,破產法中的破產宣告程序與后果、破產債權的確定、別除權、取回權等,專業性與技術性都很強,如果僅有民法的基礎而不對這些學科有專門的與深入的研習,是很難真正掌握和理解好這些原理與制度的。
商法與民法不同的另一個顯著特點是,商法是由若干既有一定聯系但更有顯著不同的分支部門或分支學科組成,如商法,是由公司法、合伙法、破產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等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組成,這些分支學科或分支部門盡管有一定的相通性,但差異是主要的,各自的內容基本上都只適用于本學科領域,具有較強的獨立適用性與封閉性,并無相對明顯的邏輯脈絡將各學科串連起來。
【司法考試學習方法之商法篇】相關文章:
司法考試學習方法之商法篇(2)10-25
司法考試學習方法之商法篇(3)10-27
司法考試商法歷年真題解析—不定項選擇題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