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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商法歷年真題解析—不定項選擇題
2002-2012年司法考試商法歷年真題不定項選擇題解析。眾所周知,司法考試歷年真題是司法考試復習中的重要資料,所有備戰司法考試的考生都需要反復研習歷年司法考試真題,從中找到司法考試試題的出題思路和解題方法。小編特意為備考司法考試的考生奉上2002-2012年司法考試商法歷年真題不定項選擇題解析,作為大家準備司法考試的參考資料。
(2012年【解析稍后匯總】)
(二)
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資40萬元,擬設立"鄂漢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頭只有30萬元的現金,就讓朋友艾瑟為其墊付10萬元,并許諾一旦公司成立,就將該10萬元從公司中抽回償還給艾瑟。而李一與其妻聞菲正在鬧離婚,為避免可能的糾紛,遂與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與高、曾設立公司,但出資與相應的投資權益均歸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為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曾平為總經理。
請回答第92-94題。
92.公司成立后,高才以公司名義,與艾瑟簽訂一份買賣合同,約定公司向艾瑟購買10萬元的食材。合同訂立后第2天,高才就指示公司財務轉賬付款,而實際上艾瑟從未經營過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該合同。對此,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高才與艾瑟間墊付出資的約定,屬于抽逃出資行為,應為無效
B.該食材買賣合同屬于惡意串通行為,應為無效
C.高才通過該食材買賣合同而轉移10萬元的行為構成抽逃出資行為
D.在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公司債權人可以在10萬元的本息范圍內,要求高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答案】BCD
93.關于李一與李三的約定以及股東資格,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二人間的約定有效
B.對公司來說,李三具有股東資格
C.在與李一的離婚訴訟中,聞菲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實際享有的股權
D.李一可以實際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要求公司變更自己為股東
【答案】AB
94.2012年7月,李三買房缺錢,遂在征得其他股東同意后將其名下的公司股權以42萬元的價格,出賣給王二,并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了變更登記等手續。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李三的股權轉讓行為屬于無權處分行為
B.李三與王二之間的股權買賣合同為有效合同
C.王二可以取得該股權
D.就因股權轉讓所導致的李一投資權益損失,李一可以要求李三承擔賠償責任
【答案】BCD
(2011年)
(二)
張、王、李、趙各出資四分之一,設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現圍繞合伙份額轉讓、酒吧管理等事項,回答第92—94題。
92.酒吧開業半年后,張某在經營理念上與其他合伙人沖突,遂產生退出想法。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2011年卷三不定項第92題)
A.可將其份額轉讓給王某,且不必事先告知趙某、李某
B.可經王某、趙某同意后,將其份額轉讓給李某的朋友劉某
C.可主張發生其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向其他人要求立即退伙
D.可在不給合伙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前提下,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要求退伙
【答案】D
【考點】普通合伙人的退伙
【解析】選項A錯誤。《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據此可知,張某將其份額轉讓給合伙人王某,雖不用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但應告知其他合伙人。
選項B錯誤。《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據此可知,張某將其份額轉讓給李某的朋友劉某,不僅要經過王某、趙某的同意,還需要經過李某的同意。
選項C錯誤,選項D正確。《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93.酒吧開業1年后,經營環境急劇變化,全體合伙人開會,協商對策。按照《合伙企業法》規定,下列事項的表決屬于有效表決的是( )。(2011年卷三不定項第93題)
A.張某認為“通程”二字沒有吸引力,提議改為“同升酒吧”。王某、趙某同意,但李某反對
B.鑒于生意清淡,王某提議暫停業1個月,裝修整頓。張某、趙某同意,但李某反對
C.鑒于酒吧之急需,趙某提議將其一批咖啡機賣給酒吧。張某、王某同意,但李某反對
D.鑒于4人缺乏酒吧經營之道,李某提議聘任其友汪某為合伙經營管理人。張某、王某同意,但趙某反對
【答案】B
【考點】合伙事務的執行
【解析】選項A錯誤。《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選項A中,合伙人李某不同意,該決議未通過。
選項B正確。《合伙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選項B中,停業裝修整頓不屬于《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中規定的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項。因此,該決議有過半數合伙人通過即有效。
選項C錯誤。《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選項D錯誤。《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選項D中,合伙人趙某不同意,該決議未通過。
94.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林某被聘任為酒吧經營管理人,在其受聘期間自主決定采取的下列管理措施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是( )。(2011年卷三不定項第94題)
A.為改變經營結構擴大影響力,將經營范圍擴展至法國紅酒代理銷售業務
B.為改變資金流量不足情況,以酒吧不動產為抵押,向某銀行借款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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